《档案法(送审稿)》解读
2017-03-11袁向阳张瑞梅
袁向阳 张瑞梅 段 文 王 娟
(西北核技术研究所 西安 710024)
《档案法(送审稿)》解读
袁向阳 张瑞梅 段 文 王 娟
(西北核技术研究所 西安 710024)
本文解读了《档案法》送审稿,分析了档案形成、档案权属与处置、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档案工作监督与管理等四部分的新增内容;指出档案工作新理念,五项新观点和八项新方法;指出三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档案立法 送审稿 解读
G270
A
2017-07-27
2016年5月30日《中国档案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1]。《档案法》是档案工作者的基本依据和首要遵循,是档案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依据,涉及社会所有组织机构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与要求,规定了所有人员形成档案的责任和利用档案的权利[2]。《档案法》的修改必然会引起档案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解读送审稿,体会其中的新思路、新观念、新办法,是档案工作者分内之事。与起草送审稿是用具体条目表达思路、观念和办法的过程不同,解读送审稿是从具体条目来体会或者反推这些文字试图表达的含义[3]。
一、内容只增不减
现行《档案法》有六章27条2600多字,而送审稿是九章88条10000多字。条目是原来的3倍多,字数是原来的4倍。条目增加了61条,原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各自拆分成两条,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成一条。章节上增加第四章档案的权属与处置、第六章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第七章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三个新的章节;第三章由“档案的管理”扩展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由此可见改动是相当大的。
总体上讲,送审稿是只增不减。原来的内容删除的极少,大都是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吸纳了其他规章中的内容,也出现一些新的提法。
删除的内容仅有两处。一是删除容易引起误解且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到目前为止并未见到有关“国家禁止归档”的规定。1987年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中提及“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从内容来看,相当温和,主要是剔除重份和无价值的材料[4]。2006年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也只是提及不归档范围。迄今为止,尚未见到过有禁止归档的条文。对“国家规定不得归档”字面上的理解是某些事件、活动的材料不得归档,这有悖于档案存留历史的责任,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另一个是取消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收购与征购,显然是为了避免收购与征购的侵权或者违法嫌疑[5]。
二、体现公平公正
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为此第一条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档案法》体现公平公正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义务与权利对等,不能单独强调其中的一方面;二是权益对等,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损害其他的权益方[6]。
体现义务与权利对等的有:第四条在义务之后紧接着阐述了对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公开须经当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专门叙述档案形成者和捐赠者的权益。
体现权益对等有多处:第四十七条,不得以公权力利用档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泄露未公开档案信息;第四十九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第五十一条,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送审稿重视保护档案工作者权益:第九条沿用原来的第九条第二款,给予档案工作者表彰奖励;第十六条设立了岗位津贴;第十七条建立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第六十八条,干预档案业务正常开展的,档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于档案管理案卷之中;第七十条,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档案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七十九条,对受打击报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并申请赔偿,是行政执法的惯用做法。第八十四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八十五条有申请赔偿,这也是档案法作为行政法分内的事情。
三、新增内容之一:档案的形成
鉴于档案的形成是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档案的形成涉及社会各种组织机构,送审稿把原《档案法》关于档案形成的第十条扩充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共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责任人是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针对三种活动提出归档要求,第二十条针对公益活动中“有责任追溯和凭证要求的记录、凭证和信息”,第二十一条针对法规遵从要求归档“作为工作、活动或者任务完成的必备环节”,第二十二条针对职能活动规定了归档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事务由主办单位归档。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权限。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建立了档案形成责任制、档案验收制度。通过以上八条,涵盖了社会各种组织机构和团体,对于促进档案的形成必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四、新增内容之二:档案的权属和处置
原来涉及档案权属和处置的有三条,送审稿把其中的两条合并,再增加了六条,这一部分内容共八条。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不仅要界定档案的所有权,还要尊重私有档案的处置权。送审稿删除了对私有档案有权代为保管,可以收购或征购的违宪做法,对私有档案的处置不置可否,而是把重点放在保护国有档案上,对组织机构变动时档案的处置给出具体规定。
五、新增内容之三: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
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之下,对于电子档案管理只能提出原则性框架,不宜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一部分包括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共八条。第五十八、六十、六十三、六十五条是政策导向,第五十九条是信息化的组织,第六十一条提出归档接口,第六十二条提出电子档案的标准是“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第六十四条规定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六、新增内容之四: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档案工作监督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具体规定在1992年发布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档案法作为法律不会做出过于具体的规定,只是简要说明一些原则性问题。这一部分是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五条共十条。
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监督机构与监督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自行监督要求;第六十九条是执法权限;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一些细节处理,包括违法举报、不执行执法结果、对服务机构的要求、违法通报、文明执法、执法监督等。
七、新思路、新观点、新办法
送审稿提出了新的档案工作思路。第一条叙述的立法目的是“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该说这也是档案工作的目的所在。这一理念比笼统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更加具体,但是档案的意义不限于此,应当是为后人保留真实的历史信息。
新观点包括:第一,档案工作的五个方面。第二条叙述档案法的适用范围为:“形成、管理、保护、利用活动及档案信息化建设”,这也是说档案工作可以划分为五个方面。与“三个体系”比较,形成属于资源体系,保护属于安全体系,管理、利用和信息化属于利用体系。其实五分法更适合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二,档案的法律定义。第三条给出了“档案”的法律定义。与现行法律比较,取消了时间因素“过去和现在”,不再罗列“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扩展了“对单位、个人”具有利用价值的鉴定标准,增加了“应当归档保存”的法规遵从,不罗列档案的形式和载体,而是罗列了信息记录形式为“文件、记录和数据”。这一定义更加简洁清晰,涵盖的范围更广。如果说原来的定义是“国家档案”,那么现在则是“全民档案”。特别是“文件、记录和数据”的提法更加全面,也更便于大众接受。第三,区分档案工作的体制与原则。原来是把体制也当成原则。第四,提倡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信息化在第六章进行阐述。第七条提出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八条规定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权限,要求基层单位制定实施细则。以后各基层单位的“管理规定”应改称“实施细则”。对于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又做出具体规定。第五,鼓励创新和提高管理水平。在第六十条、第八条有明确阐述。
新办法包括:第一,各级政府的职责。从原来笼统的“领导”具体表述为“建立机构、保障经费、确保水平”三个方面。第二,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也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这样档案法就涵盖了整个社会,没有遗漏。第三,提出“档案咨询委员会”。这是一种类似陪审团、听证会的机构。基层单位很可能会仿效成立相应的组织。我所为提高科技档案质量,为实施科技档案的内容质量审查,正在筹划成立档案鉴定各委员会。第四,提出“档案验收制度”。科技档案“三纳入四同步”管理办法上升为法律条文。第五,明确规定三个时限。规定移交期限为5年到10年,原来没有明文规定。封闭期限由30年缩短为20年。禁毁年限为60年,原来没有明文规定。第六,明确了档案复制件和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第七,区别档案“公开”与“公布”。公开是结束封闭期,公布是以一定形式向公众展示。第八,规定了申请公开的时限是10个工作日,申诉受理是60日内。这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八、容易混淆的地方
送审稿中有几点容易引起混淆。
第一,有15处提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这一概念类似于档案术语“立档单位”,通俗的说法是“基层单位”。送审稿似乎刻意回避“立档单位”这个概念,在叙述时给人冗长的感觉。或许“立档单位”这一概念不宜引入法律条文,又或许“立档单位”这一概念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尽相同。
第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这三条容易混淆,起码不是非常简洁明了。第二十条要求“法律法规有责任追溯和凭证要求的应当归档”,第二十一条要求“归档作为工作、活动或者任务完成的必备环节”,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四类应当归档的信息或记录。这三条从不同侧面阐述了归档范围,有重叠和交叉,作为法律条文有些费解,也有琐碎之嫌。
第三,第六条叙述的档案工作原则是“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而第十九条叙述档案工作责任为“真实、完整、安全”。“准确”一词在送审稿中仅出现一次。“真实”和“准确”是容易混淆的,探讨两个词的含义也颇费周折。
《档案法(送审稿)》出现在当今的社会变革之时,承载了太多的期盼,也经历了许多曲折。送审稿基本实现了与时代的接轨、与相关法律的接轨,是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草案,从中能够明显地感受到时代的信息,如以人为本、重视公民权益、重视个人发展、鼓励创新、档案中介机构(送审稿中称之为“社会化服务机构”)等,也能够体察到相关法律的影响,如《著作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等。顺理成章,待《档案法》修改之后,其他相应的法规都要重新起草,例如国家档案局令第1至11号、第30号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N].中国档案报,2016-05-30(3).
[2]杨冬权.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提案[J].中国企业档案,2016(2):11.
[3]王岚.国家治理视角下《档案法》的修改思路与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5(1):41-48.
[4]陈兆祦,沈正乐.现代档案工作实务[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951-953,985-986,1002-1005.
[5]蒋卫荣.档案法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
[6]陈忠海.档案法立法研究[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