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法律机制的完善
2017-03-11赵树国薛红柳
◎赵树国 薛红柳
浅议我国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法律机制的完善
◎赵树国 薛红柳
近年来,新媒体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日趋完善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极为便利的交易方式。但同时,利益的驱动也让新媒体平台下的商品销售不再纯粹,甚至滋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提供服务一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难以考证、交易双方信息表述缺乏准确性、一致性以及出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调查取证难、维权难等。新媒体平台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中法律问题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范,本文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我国在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方面的立法。
新媒体 商品销售 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正呈现迅速增多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逐步融入到新媒体平台下的商品销售模式当中,成为当中的销售者、消费者。现状如此,基于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法律规制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问题。
一、制定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管理办法
(一)将新兴起的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的商品销售纳入法律规定中
“网络消费是新型的消费方式,正越来越被消费者所接受”,利用新媒体平台从事商品销售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各种形式的商品销售所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只是对网络商品交易作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针对不同的商品销售模式进行具体的规定,暂且不论未来发展过程中另外出现的新商品销售模式,就现有的已经出现并形成规模的网络商品销售模式如微信销售、微博销售等,应当将其从业资质、行业规范、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让真正具备从事网络商品销售资格的主体进入行业,将那些无相应资质、利用新媒体平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体排除在外。如此,新媒体平台下的商品销售环境会得到净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相应得到保障,因此,将新兴起的商品销售置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体系范围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制定税收规定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对于新媒体平台上新兴起的商品销售经营主体的税收不仅体现我国税收平等的原则,还可以增加进驻新媒体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业壁垒,通过对经营主体的税收监管,采取网上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税工作,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效通过税务部门找到经营者的信息,进行维权,避免新媒体平台上的商品销售主体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创造一个安全、公平、有序的交易平台。
二、建立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管理办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
我国现已出台了包括《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商品销售的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性和操作性。各部法律中对涉及交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定,但时代的发展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偶尔会让法律不能掌控的得心应手,这就需要在不断结合时代背景、国情环境的基础上完备法律的同时建立起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密切联系,将涉及同一法益的法律规定与其他部门法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联系起来,既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又保障了发生纠纷时运用法律的明确指向性,让法律真正成为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借鉴欧盟关于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可制度
合同的效力是约束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作出了权利义务承受的相互承诺,与现实中的交易类型不同,发生在新媒体平台下的商品销售行为,合同双方甚至多方主体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双方合意表示,合同的效力往往不如订立在现实中的合同效力那样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尤其是倘若双方顺利完成交易,期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纠纷的情况下,双方或多方合同主体在新媒体平台上所达成的电子合同往往被忽视,这样的后果是发生纠纷时缺乏有力的证明载体。欧盟在法律层面上对电子合同的规定则体现了欧盟对此种现象的重视,如果我国法律也能在订立之时对电子合同的形式进行推广、效力予以认可,便会使从事新媒体商品销售的主体意识到电子合同的有力约束,增强其对各自法律行为的辨认和责任意识。
四、细化新媒体平台的责任
(一)建立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商人本身的趋利性,这就使得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制定相关规则时,表面上遵守国家法律、顾及社会责任,但实际上却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建立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在根源上净化商品销售环境的基础性措施,严格的资质审查是保证进入新媒体平台从事商品销售的主体能够赢得消费者更多信任的前提条件,面对各种各样的商家店家,种类繁多的商品服务,仅凭消费者感觉上的倾向远远不能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如果这些准备在新媒体平台下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都是已经经过平台审批,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一方,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就会更加冷静,接受服务时也会更加安心。因此,我国法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赋予新媒体平台对商品销售主体准入审批的职能,这样也会分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压力,达到较好的结果。
(二)对新媒体平台下商品销售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管
建立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让新媒体平台下从事商品销售买卖主体的交易行为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下合法合理的进行。这就对新媒体平台的职责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限定,虚拟的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这个强大的信息交互平台上,赋予新媒体平台“家长”职责,让其对商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等多种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让双方或多方交易行为在新媒体平台的监督下进行,让任何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起初就被扼杀,这实际上是减少相关侵权纠纷的有力措施。
(三)建立新媒体平台下消费者投诉平台
现实中我们发现,发生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侵权案件不在少数,然而这部分侵权纠纷往往在实际的解决和处理环节存在问题,调查取证的问题、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公益诉讼的公平合理性问题都是困扰着一线法官的关键问题,而作为权益被侵害一方的消费者往往更加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这时,新媒体平台作为“家长”,有资格对这场纠纷进行处理,建立相应的消费者投诉平台,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不同的权利诉请设立不同的解答途径,能够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投诉有门”。欧美各国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不同的立法司法判决反映了各国不同的产业政策导向,美国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产业政策,欧盟对互联网采取的政策相对于美国而言更为严格。可以将我国国情与外国经验相结合,总结出适合我国处理侵权问题的方法。例如,如果侵权行为轻微,投诉平台可以作出对经营一方的降低信用等级、口头予以批评等惩戒措施,对于确有违法行为的经营一方,投诉平台可以协助消费者寻求正当的法律保护,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等。如果消费者一旦被侵害权益,其利益保障不会出现“悬空”状态,即便是这个投诉平台无法解决的违法行为,平台的正确指引与协助也会让消费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寻求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