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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国初期“人民法庭”错杀人报告的档案分析

2017-03-11李露杨永磊

兰台世界 2017年1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建国初期反革命

李露 杨永磊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嘉兴 314001)

对建国初期“人民法庭”错杀人报告的档案分析

李露 杨永磊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嘉兴 314001)

建国初期的“人民法庭”,是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群众“镇反”组织,它是当时人民法院之外的一种特别法庭。文章基于建国初期的历史档案材料对这个特别机构在“镇反”执行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一定分析,旨在总结历史教训裨益于当今的法治中国。

建国初期 “人民法庭” “镇反” 西康省

2008年夏天,笔者前往成都四川省档案馆查阅收集了一批关于原西康省建国初期“镇反”刑事政策执行情况的档案材料。根据档案材料显示,原西康省包括康定、雅安和西昌三个区,成立于1939年,1955年被撤销。尽管该省已成为历史,但那段历史中发生的事件却无法被掩埋,因此,整理研究该地区的档案显得颇具意义。在阅读整理诸多档案材料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比较特别的现象,就是在建国初期“镇反”、土改、司法改革等一系列运动中都有一个特殊机构——“人民法庭”在实践中广泛地发挥着作用,这样一个由中央政府和毛泽东主席批示设立的群众性临时组织机构,一个由不太懂法的“人民”组成的“法庭”,却行使了镇压反革命罪犯这样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执法权力,其实践效果究竟如何,笔者通过展示和分析以下两则档案给予说明。

雅安县人民法庭错杀人的报告

一、错杀事实经过

雅安县观化乡第二保有个名叫古良玉的惯匪,经法庭呈报省主席批准处死刑。四月七号该乡派人来将古犯的材料拿回去,该乡负责干部未详细研究却将第一保未经扣捕和批示罪恶不大的地主——古良骥枪决了。四月十八号该乡送县法庭材料信上说:古良玉已执行枪决了,可是公安局知道古良玉还关在公安局看守所,怎么就执行枪决了呢。当即问送材料人执行情况,才知道杀的是一保地主古良骥。

关于古良骥的家庭情况及其身份简述如下:古良骥,男,汉族,现年三十六岁,雅安县第三区观化乡第一保人,全家八口人(妻,小孩六个,本人),每年收田租十余担(每担折大米一百公斤),楼房五间,全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收租,本人身份,读书十五年,一九三六年曾任联防主任一年,四零年在二十四军步兵校官研究班受训三个月,并参加国民党,四三年至四九年任少、中校参谋等伪职,该犯主要罪恶如下。

1.一九四五年修房时将该保农民姜国政、朱世宗、王学礼等三人的房基霸去,修房用的木料都是古向群众要的,农民朱昌全夫妇给他做工一个月,未给一文工资。

2.一九三六年任联防主任时,为图财害命,指使官成仁、古廷荣二人将他侄子打死在街头(侄子因贩卖大烟赚了一批钱)。

3.解放后因有病请假回家,未随部队出川,在减租退押中顽抗不交。

二、检讨与认识

这次错杀的主要原因是(1)该县法庭领导未把事情交代清楚,该乡派人来将古良玉的材料(批准的)拿去了可是未将关押的人犯——古良玉一同交去,亦未说明古良玉是关押在公安局。(2)领导该乡工作队长解子仁同志(县委宣传部长)表现工作太粗糙不负责任,虽然两个人的名姓只差一个字,但不能认为是一个人,且在未杀之前,把古良骥扣来以后,不仅未作调查,而且连问题都没有问一下,就马马虎虎拉到群众面前宣布其罪状推出去枪毙了。(3)该乡农协干部听了宣布罪状后感到很多怀疑,对所宣布的历史、家庭状况及罪恶事实均不相同,认为可能是搞错了,但当时都不敢向工作组长提意见,在开斗争大会时发言人只有三个,但会后群众反映说:“过去人家在部队上,向未听说抢过人,怎么今天抢了这样多的人成了惯匪呢?”有的说:“可能公安局知道他的罪恶。”(4)这样事情发生后,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就是镇压反革命,如果领导干部不民主,不走群众路线,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的做法是要犯严重的错误的。(5)在五月份停止一下杀人,让大家作检讨,目的即是让大家检查一下粗糙及手续不完善的毛病,清醒一下头脑,以便继续严肃镇压反革命,做到既“稳”又“准”。(6)由于上下不透气,我们领导上抓得不够紧,故发生此错误,又由于党内未作决定,因而我们也未及时上报,特此说明,并请指示与处分!

三、事后的处理

1.当众说明古良骥虽然有罪,但不一定该杀,更不应该不经证实批准手续当古良玉杀死——由于工作粗糙,发生了严重错误。

2.区党委廖志高书记在召开区党会议研究镇反问题时顺便对此对事件作了决定,对群众恰当说明检讨并宣布解子仁同志撤销工作队长职务并在党内通报教育干部。

3.廖主席在省府扩大委员会上说明对这件事情要认真处理,表示很生气,并说明初步意见拟撤职查办。

4.在省第二届司法会议上,亦着重检讨了粗糙作风,并郑重嘱咐大家警惕,反对粗糙,注意细致!

5.这个报告请批示为盼!

为批复“关于雅安县人民法庭错杀人的报告”由

西康省人民法院

西康省人民政府

西南军政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本年六月四日“关于雅安县人民法庭错杀人的报告”收悉。我们同意你们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希望结合这次检查,彻底纠正各地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着的工作粗糙草率,以至于某些紊乱的现象,以便人民法庭工作能有秩序地顺利进行。

部长但某某

副部长黄某某

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印

一九五一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档案馆藏,全宗号:建康,目录号:11,卷号:106。)

上述两则档案反映了一个完整的人民法庭内部报告及上级对其作出的批示。从人民法庭所呈的内部报告看,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镇反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错杀了无辜犯罪人,对此,人民法庭内部进行了检讨和反思,并总结出错杀的诸多原因和危害,上级部门也对具体负责人进行了撤职处分和通报批评,并在党的各级大会中通告了该事件,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纠正镇反工作中的草率和不负责任的作风,要做到严于律己。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庭及相关部门对错杀犯罪人的事件还是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和反思,但是以现代视角审视,还需要对此事件进行更深一层的检讨。笔者认为,至少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反思。

1.人民法庭的人员组成不规范。在建国初期,中央设立这类法庭的目的是希望其在“土改”和“镇反”运动中协助和配合政府、公安及司法机关完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目标。但是由于其组成是一些不懂法的群众,而群众,在各项运动中对地主、恶霸、反革命等罪犯往往充满了极端对立的“阶级斗争”情绪,由这些带着极端情绪化的、不懂法的群众去执行审判反革命案件的任务,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冤假错案,司法公正和准确自然无法保证。

2.乡工作队长滥用司法权力。以现代法治角度看,执行反革命罪犯死刑的司法权应当属于中级以上法院行使,而建国初期一个最基层的组织——乡的镇反工作队队长却掌握了执行反革命罪犯死刑的权力,这项本应由司法机关专门掌握的重要权力却被下放或被滥用,这是导致“草菅人命”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

3.人民法庭和工作队长办案程序混乱。人民法庭和乡里的工作队由于上述提及的人员组成不规范的问题,所以在具体办理镇反案件时,工作态度不认真、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头脑里充满“阶级斗争”意识,再加上双方协调沟通不力,造成马虎草率结案的混乱,这种程序的混乱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综上,两则档案客观地反映了建国初期人民法庭及相关机构在镇反中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其回应的事实真相,通过对其简要分析,笔者在反思和批判建国初期这段历史事件的基础上期待新中国法制日益健全和规范。

[1]新中国镇反运动[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张培田.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史略[M].公安史资料,总第十一辑,1989.

[4]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作者李露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外刑法史;杨永磊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社会法。

Analysis of the Report on Wrongful Execution by the People's Tribunal at the Early Period of PRC

Li Lu,Yang Yonglei

(Law School of Jiaxing University,Jiaxing 314001,China)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the people's tribunal"was a temporary mass organization of"suppressing counterrevolutionaries"approv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which was a special court beside the People's Court at that time.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records of this period,the author makes an analysis of some errors in the execution of suppressing counterrevolutionaries so as to summarize some historical lessons to be helpful for today's legal China.

the early days of PRC;"the people's tribunal";"suppressing counterrevolutionaries";Xikang province

D651.2

A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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