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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传播语境下的上古时期“纳言”小议

2017-03-11李志成李海萌

关键词:音乐

李志成,李海萌

(湖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音乐传播语境下的上古时期“纳言”小议

李志成,李海萌

(湖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纳言,舜所设之官职,其意在于通过采集民风、民情而利于施政,但在客观上起到了音乐传播的功效。本文试图通过对古文献的分析,以官方性质的音乐传播为出发点,对上古时期纳言作为官职设置的初衷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进行解析,清晰了纳言在上古时期所发挥的音乐传播功能。

纳言;行为;乐;歌谣

纳言,作为上古时期的一种官职,其功能与先秦之采风(采诗)、秦汉之乐府颇为相近,都是作为一种为统治阶层提供民情、民风而设置的舆情收集制度而出现在历史的记载之中。在纳言、采风、乐府作为辅政之举的同时,也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种官方制度性音乐传播途径,为中国古代音乐做了无心插柳的传播。然,对于这种音乐传播途径的研究,众多音乐学者、专家多只重于对中国古代自然传播方式之一——民间性质的“‘面对面、近距离’的人际传播”[1],对于这样一种官方性质的传播途径却很少涉及。

这其中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音乐的基础性研究。建国以来,由于历史、政治、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原因,我们对于民间音乐的很为重视——高等音乐院校《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为必修课即为其中一例,而对于其他如宗教音乐、文人音乐、宫廷音乐的研究相对不足,以致于音乐工作者对民间音乐很“熟悉”——虽然大多数的熟悉是对于文本的熟悉,而且研究成果和参考资料也相对丰富,尤其是《中国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间歌曲集成》等全国性集成书目的编成。而建立在对现有音乐现象进行考察的音乐传播理论研究自然近水楼台,成为先得之月,如通过对异地同名、同质异名乐曲进行音乐分析与对比(例如康玲、蔡际州《[剪靛花]歌系研究》系列论文①),通过对文本史料,如战争史、移民史、文化交流史、经贸史等进行分析(如冯光钰《客家音乐传播》中的一部分)等等。

一、作为音乐行为主体的纳言

从“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形态、意识、行为[2]”的角度来看,这一部分分析是研究音乐行为主体在音乐活动中操作与参与的行为本体、行为立意和行为特点的基本点。但由于篇幅与笔者本身的知识架构所限,此部分只能草草谈之。

“纳言”首见于《尚书》,《尚书·舜典》载,帝尧死后,帝舜训政之时,分封诸官,其中任命乐官“龙”为“纳言”一职[3]。

帝曰:“龙,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尚书·舜典》)

此段之纳言,孔安国注为“喉舌之官。听下言纳於上,受上言宣於下,必以信”,孔颖达疏曰:“此官主听下言纳於上,故以‘纳言’为名。亦主受上言宣於下,故言出朕命”。

二者都认为“纳言”为官职之名,职务为“听下言纳於上,受上言宣於下”,并,二者相较,更重“听下言纳於上”。

然此似乎为孔安国与孔颖达一厢情愿之意,其已经浸透入始自周“天命观”的变化——神本向人本的变化。孔安国与孔颖达在此以“人本”的立足点解释“ 帝 ”的本意, 应为儒家之思想传统。观“帝”语,其因为“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故“命汝作纳言”,以“出纳朕命”,并做了行为的要求——“允”,其言语之主题在于“帝”因为“谗说殄行”而做此举,意在于及时、准确的的传达“朕命”,以尽可能避免因为人们口耳相传而导致的“朕命”的走样或改变和因为“朕命”不能及时准确传达而产生的各种反应。

在《尚书》的注、疏本中,称“纳言”为“宣出王命……喉舌之官”,然后笔锋一转,又说其职务主要在于“听下言纳於上”,并以此为“纳言”名之由来。但碍于“帝”之言语中并无“听下言纳於上”之意,故释以“‘纳言’不纳于下,‘朕命’有出无入,官名‘纳言’,云‘出纳朕命’,互相见也。”用此完成和圆满原注疏中的“新酒”——新的“天命观”对旧语言的解读。

上述为从纯粹的字意角度的观察,但如果此时考虑“龙”的乐官身份,以及古人对“乐”的态度——乐以象德,“龙”作为音乐行为的主体在进行“纳言”的过程中,所作的不单单是“受上言宣於下”,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听下言纳於上”的工作——可能以“乐”的方式或其他。就像僧人以“俗讲”或道人以“道情”的形式宣扬教义一般。

在近代以来各种辞书类的著述中,学者对此作出了与上述不同的解释,如《中国历代官称辞典》中对“纳言”的职责做“职掌宣达帝命[4]”的解释,并对其流变作了简单的考述:“至隋代,曾一度改门下省‘侍内’为‘纳言’。唐初尚沿用,后复称‘侍中’。又王莽曾改‘大司农’为‘義和’,后又改为‘纳言’[4]”此之前《康熙字典》也解释“纳”为传、送也,并以“夙夜出纳朕命”为例,也传达了“受上言宣於下”的含义[5]。

二、纳言之功能

纳言,作为百姓与君王的沟通渠道,功能有二:

1、收集百姓之言论告知于帝,使帝舜知百姓的“谗说殄行”,知百姓之所知、所想、所言,从而察其过失,知其是非,在制定、行使政令时有所依据、有的放矢;

2、宣“朕命”于百姓,使政令及时地通达于百姓中间。

帝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以出纳五言,汝听。予违,汝弼,汝无面従,退有后言。钦四邻!庶顽谗说,若不在时,侯以明之,挞以记之,书用识哉,欲并生哉!工以纳言,时而飏之,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尚书·益稷》)

此文之“以出纳五言”与“工以纳言”,孔颖达疏曰:

《诗序》云:“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以此乐音出纳仁义礼智信五德之言,……言五声与五德相协,此论乐事而云“出纳五言”,知是出纳五德之言也。……帝之此言,自说臣之大法。於舜所听,使听韶乐也。襄二十九年《左传》吴季札见舞韶乐而叹曰:“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无不帱也,如地之无不载也。”然则韶乐尽善尽美,有理无忽,而并言“忽”者,韶乐自美,取乐采人歌为曲,若其怠忽,则音辞亦有焉,故常使听察之也。

《礼》通谓乐官为工,知《工》是乐官,则《周礼》大师、瞽矇之类也。乐官掌颂诗言以纳谏,以诗之义理或微,人君听之,若有不悟,当正其义而扬道之。扬,举也,举而道向君也。

文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言”为何物,但提供了与“纳言”相关的资料:

1、“纳言”之前文为“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其后用“以”相连接“出纳五言”。孔颖达疏曰:“以此乐音出纳仁义礼智信五德之言”,并引用《诗序》之听音观政之语作为依据,云:“此论乐事而云‘出纳五言’……故亦以乐音察五言也”,而后举后世之“季札观乐”一事,与尾句说明其原委:“若其怠忽,则音辞亦有焉”。

另,“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舜典》),即,“诗言志以导之”,“歌咏其诗之义以长其言,谓声长续之”。可知:诗言志之言为动词,歌永言之言为名词,即,诗为辞、披之以曲,即为“乐”之歌属——歌谣。

由此可知,纳言之“言”实为“乐”之“辞”,即“诗”——风、颂者。

2、“工以纳言”,工是乐官,纳言也为乐官,至周代改为“大师、瞽矇之类”,其工作内容为“掌颂(诵)诗言以纳谏,以诗之义理或微”,孔安国注为 “诵诗言”。所谓“诗言”,即歌辞,乐官采集民谣,以其歌辞劝诫君王,即为纳言。

3、在《尚书·舜典》里间接说明了龙为乐官。帝封伯夷为秩宗,主郊庙之祭、“掌序鬼神尊卑”、“典三礼”,后,伯夷举荐夔、龙二人,帝封夔为典乐——“典掌乐事,当以诗乐教训世適长子”(孔颖达疏)、龙为纳言——“听下言纳於上,受上言宣於下”。从这里面可以看到,夔、龙能够由帝任命为礼乐官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伯夷举荐而成的,这与西汉的荐举制颇有相像之处,只不过这时候的举荐依据的是个人的心理标准。与此同时,还有其他六人同为“荐举”而出,此六人可分为三类:1、社、教之官——禹及其举荐的稷、契、皋陶;2、工官——垂及其举荐的殳、斨、伯与;3、山泽之官——益及其举荐的朱虎、熊罴;由此可以看出,举荐者所举荐之人的任职与举荐者相类,即,伯夷、夔、龙同属礼乐之官——伯夷任秩宗主典礼祭祀、夔为典乐主乐事乐教、龙为纳言主“采风”宣帝命。

龙为乐官尚有其他佐证。龙生九子之一“囚牛”常为乐器装饰之用,应当与龙为乐官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万历野获编·内阁·龙子》载:“长沙李文正公在阁,孝宗忽下御札,问“龙生九子”之详。文正对云:“其子蒲牢好鸣,今为钟上钮鼻;囚牛好音,今为胡琴头刻兽”[6]。而李东阳所著《怀麓堂集·记龙生九子》也证实这件事情的真实性,“昔在弘治间,泰陵尝令中官问龙生九子名目,因忆少时往往于杂书中见之,仓卒不能悉具”,同篇,载“龙生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囚牛,平生好音乐,今胡琴头上刻兽是其遗像”。

从此记载来看,其一,龙生九子之说当时已经流传很久,并见载于书籍之中,“因忆少时往往于杂书中见之”;其二,九子何名,众说纷呈,李东阳集数种记载,并参考民间各种说法,成文以回。其时,已有在胡琴琴头上刻“囚牛”,以作装饰。这种装饰传至今日,仍用于高档二胡、高胡等胡琴、彝族的龙头月琴、白族的三弦琴等弦乐器上。

以上至少可以说明:1、作为行为的“纳言”与乐事有极为相近的关系,其所纳之言之辞为歌谣之辞;2、“纳言”行为可能就是歌谣的唱诵(诵诗言之诵);3、作为官职的“纳言”在当时本质上是乐官的一种,负责“采风”与“宣朕命”。

整体而言,“纳言”与“乐”之关系极为密切。乐,在中国古典文化中,尤其在上古时期,是诗歌、音乐与舞蹈三者一体的,“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是以诗歌、音乐、舞蹈、杂技等为主体的各类表演性艺术和技艺的总称”[7]。由此,我们自然可以推想而知,纳言即为后世之采风(采诗)之先。

关于这一点,张国安在其博士论文《先秦乐政和乐教研究》中也有这样的论断:

从《尚书·尧典》载舜命乐官龙作“纳言”的事例中,尚可依稀辨认出观风的影子。“纳言”亦可理解为“采言”,“诗言志”,言乃所记之歌言,歌言即诗,《说文》提及采诗制度用的就是“采诗言”的说法,言即诗,诗即言。

……所谓的“语”、“言”都是乐语,“晤语”、“晤歌”指的就是对歌。可见《书》中的“纳言”、“采言”也就是采歌、采诗、采风,舜以乐官龙作“纳言”,意味也正在于此。[8]

三、结语

“纳言”在上古时期为官职之一,主要工作为宣达帝命,由于“龙”作为实践主体——乐官身份的特殊性,同时进行着“纳下言以上听”的活动。另外,由于乐官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诗(辞)、歌、舞综合于一体的乐,其不自觉的进行着后世所谓“采风”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纳言”的职责活动构成早期的官方性质的音乐传播,并在其基础上,发展成为后世的“采风”。

注释:

①康玲、蔡际州所著此系列论文共4篇,发表于《中国音乐》,分别为《[剪靛花]歌系的基本曲调—[剪靛花]歌系研究之一》2006(4)、《[剪靛花]的地理分布—[剪靛花]歌系研究之二》2007(2)、《[剪靛花]的流变—[剪靛花]歌系研究之三》2008(1)、《 [剪靛花]歌系形成的文化阐释—[剪靛花]歌系研究之四》2009(1)。

[1]赵志安.论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传播[J]. 黄钟.2003(3):38 .

[2]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4):271.

[3]李学勤.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以下所引《尚书》中内容,皆出于此,不再标注.

[4]赵德义,汪兴明.中国历代官称辞典[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9:271.

[5]张玉书等.康熙字典[Z].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6):878.

[6]沈德符.万历野获编[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90.

[7]钱久元.乐—中国古典戏剧的民族性根源[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1):25.

[8]张国安.先秦乐政与乐教研究[D].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6):188.

(责任编辑:胡光波)

湖北省教育厅十二五教育规划立项课题《实践的场——中小城市初高中音乐素质教育新模式的探索与实验》(编号:2014B117)

2016—11—27

李志成,湖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师;李海萌,湖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师。

J609

A

2096- 3130(2017)02-0046- 03

10.3969/j.issn.2096-3130.2017.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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