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健康发展
2017-03-11文刘芳
文 刘 芳
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健康发展
文 刘 芳
近几年,民办培训教育发展进入转型期,并显现两级分化趋势。一方面,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已经出现了一批规模稳定、口碑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知名教育品牌,形成了大品牌割据的市场格局。另一方面,一些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收入小于支出,处于亏损状态。
总体来说,北京市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发展制度环境有待优化。首先,行业管理条块分割问题突出,组织制度建设和行政管理各自为政。具体表现为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既可以向教育、劳动等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以公司的形式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在编办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次,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中,还存在一些未经批准、非法办学的教育培训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存在既影响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另外,行业内“挖墙角”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了教育机构之间恶性竞争。
摄影 郭隆
结合调研,就进一步完善民办培训机构许可登记、资产与财务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准确定位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属性,科学规划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发展。培训教育行业应当像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一样,制定专门培训教育服务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各类民办培训教育资源存量,引导民间资本适应社会需求进入重点发展的培训教育领域,形成定位明确、类别清晰、重点突出的培训教育业发展格局。
二是优化制度环境,促进培训教育服务业发展。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前提下,建议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先由教育或劳动等业务部门按照设置标准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经营性培训教育机构,或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经营性培训教育机构。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集团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集团连锁企业集中办理登记注册,跨区县设置分支机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民办非教育机构过渡期税收政策。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机构办学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培训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放宽市场准入,同时需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尤其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需要完善民办培训教育行业信息统计指标,建立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苏家坨学区管理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 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