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中金融机构的善意提醒义务
2017-03-10孟萍
孟 萍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10)
电信诈骗中金融机构的善意提醒义务
孟 萍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10)
我国电信诈骗最早出现在20世纪末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的频率在提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人员流动性极大,根据媒体报道,电信诈骗团伙呈现地域性结伙作案,跨国作案,破案难度大。因存在人力物力不济以及技术难度等因素,导致追回被诈骗损失的难度极大,是诈骗频发的根本原因。本文针对目前经常出现的电信诈骗案,具体阐述了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分析了目前打击电信诈骗案件中存在的难点,提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预防电信诈骗案件中应当尽到的善意提醒义务以及具体措施。
电信诈骗;社会危害;善意提醒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电信诈骗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诈骗方式。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2]。基于此法理,从本质上说电信诈骗属于传统诈骗的一种,只是采用了信息化的方式。随着社会差距的不断拉大,导致人们对钱财的欲望更加强烈,很多不法分子也开始寻找各种手段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也正是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所在。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
(一)财产损失
电信诈骗往往涉案数额比较大,2015年,我国一共发生了4400起电信诈骗案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已经突破了1亿元,其中最高额的损失达到了123万元[3]。并且电信诈骗案件的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同时也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导致更严重的危害。
(二)精神损害
正如上文所述,电信诈骗案件逐年递增,而这些案件在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受害者精神上出现恍惚,甚至还出现了轻生的心理。虽然这一类事件的数量无法准确统计出,但是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几十年辛苦的血汗钱,就在弹指一挥间消失,这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是沉重的打击,有的人还对生活丧失了信心,甚至是绝望。
(三)造成社会不稳定
电信诈骗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目前,很多犯罪分子都选择冒用公检法机构的人员来实施诈骗,同时诈骗的号码也会被伪装成公安机关号码,导致受害者“心甘情愿”地交出了自己的血汗钱;
二、电信诈骗案件打击难点
(一)信息无法整合
处理电信诈骗案件通常是受害者先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但是因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松懈现象,在接到报警之后很少及时对群众信息登记,导致信息方面存在遗漏,不便于日后的整合。同时,在接到报警之后,公安工作人员并没有主动询问当事人信息,并没有做好情报的搜集工作。因此可以说,针对电信诈骗这一类案件,并没有有效地整合信息,无法达到资源的共享;
(二)线索搜集困难
传统的刑事案件当中,警方可以在现场搜集证据,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案件很快被侦破。但是在电信诈骗案件当中,并没有所谓的犯罪现场,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人证、物证,很多的线索都是隐蔽的。比如犯罪分子的QQ号码、手机号码等,都是虚拟的。同时,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而受害者也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
(三)犯罪分子流动性强
在电信诈骗的每个环节中,其时空分布都是错综复杂的,甚至是分离的,公安人员在办案的时候,很难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三、强化金融机构的善意提醒
针对如上列出的侦破电信诈骗案件中的难点,银行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帮助警方做好防范的工作,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频率:
(一)开户环节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掩盖自己的犯罪证据,通常去银行开户用到的身份证并不是本人证件,其身份往往是虚拟的。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的过程中,便需要做好第一道把关工作。银行在这一过程中,严格审查开户人的身份,对他们做好准确地识别,能够有效防止犯罪份子冒充他人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开立户口,通过银行这一渠道实施诈骗行为。
(二)存款环节
因为在电信诈骗当中,犯罪分子通常是利用群众的无知编造虚假的事实来骗取群众信任,展开一系列诈骗行为[4]。因此,如果银行能够在自己的柜员机前或者ATM等自助机前面做出必要的提示,提高客户的警觉性和安全意识,会起到更好的防范效果。银行开展风险提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在银行的各个网点,可以张贴出公安机关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的风险提示;在海报当中可以总结出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经常采用的诈骗借口,容易用到的各种诈骗手法,在每个窗口都将该信息告知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开展有针对性地风险提示。
(2)银行可以定期对员工展开培训,告知他们防范电信诈骗的工作细则,以及对顾客讲述其中的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3)银行除了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做出风险提示之外,还可以针对办理业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一本指导手册,以供客户平时阅读。
(4)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建立其客户投诉热线来应对电话诈骗行为。对于客户所反映的电话诈骗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数额的案件,一定要定期地排查分析,并且总结这一类案件发生的地点、特点、类型,犯罪分子常用的一些手段,来及时调整自己的风险告知事项,确保告知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实用性。
(5)银行可以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对于满足各项要求的账户进行锁定[5]。比如犯罪分子成功地骗取了资金,并且存入账户之后,他们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这些现金提出。因此银行可以在把握犯罪分子作案规律的基础上,对于账户进行严格的排查与筛选,及时发现这一类可疑账户,并且对这些可疑账户进一步排查,必要时拉入到银行的黑名单当中。当客户要求将自己的现金存入到这一类可疑账户当中,柜台工作者应当第一时间提示这一类账户的可疑性,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三)救济环节
转账过后,客户一旦发现自己被欺骗,会第一时间寻求银行的帮助,希望银行能够冻结用以诈骗的账户,这些账户包括了客户将现金转入的账户,以及犯罪分子将资金转移的账户。但在实践当中,银行主动来辨别客户是不是受到诈骗,对账户是否需要冻结存在困难,并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银行不能够未经法律许可,就任意冻结客户的账户。因此,在救济的环节当中,银行只能协助有冻结权的相关机关,来冻结账户。因此,当客户在发现了自己钱财被骗,第一时间应当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具冻结申请书,而后再申请银行冻结,避免犯罪分子很快转移自己的资金。这一种救济方式是很多客户在被诈骗之后容易疏忽的,因此应当以此内容作为善意提醒,及时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说明。当客户前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时,需要有专门人员向其讲述救济方法,帮助客户在第一时间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救济过程中,银行不仅要尽到自己的善良提醒义务,同时还应当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效率。但是因为问题的解决,容易受到诸多客观要素的制约,导致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解决。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银行仅仅是根据相关机关的要求,才可以冻结账户,自己并不能主动冻结。同时冻结账户的手续繁琐,需要经过内部一系列的审批环节,而后才能冻结。因此即使客户在发现自己被骗之后第一时间报警,也很难阻止犯罪分子将资金转移到其它账户或者提出。第二,犯罪分子通常是采用将资金转移到其它账户的方式隐藏犯罪行为,但是因为这些银行往往属于不同的金融机构,银行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共同应对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为了提高银行冻结的效率,银行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司法协助的机制[6]。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行内规章的前提之下,保证数据之间的稳定流通,便于日后的数据查询,以及及时下达冻结通知书。
(四)其它辅助工作
银行在做好上述几项工作前提下,还应当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经常与公安机关互相联络,建立起稳定的联络机制。及时向公安机构了解当下电信诈骗案件发展的趋势,新出现的诈骗方式,掌握不断更新的作案手法,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防范应对措施,并且及时将所知悉的内容向客户告知。这样形成客户、银行、公安机构联合打击电信诈骗的局面,让犯罪分子无法作案。
(2)加强同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同时也分享彼此应对电信诈骗的经验。同时,由银监会牵头,各个银行定期开展预防电信诈骗的大型宣讲活动,鼓励群众前来参与,对群众普及相关的法律。通过专业人士对群众的当面讲解,解决群众的一些疑惑,提高群众预防风险的能力。
(3)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公安机关、当地的媒体等定期制作预防电信诈骗的专栏节目,将生活中常见的诈骗案件、作案手法、犯罪分子常用到的短信内容、通话记录等公布,让群众更加了解日常办理业务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4)银行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培训,为他们讲解预防电信诈骗的一些方法,提高员工的警觉意识。并且要求员工在办理具体业务的时候,应当对客户讲解可能遇到的风险,帮助客户识别一些诈骗方式。同时,银行内部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工作表现良好,成功帮助客户识别诈骗,帮助客户避免受到损失的员工,可以给予物质性的奖励。
四、结束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诈骗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诈骗的方式也更加隐蔽。通过总结多年的打击电信诈骗的实践经验,我们发现无论怎样加大打击的力度,都无法完全遏制这一类诈骗行为的发生。而电信诈骗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可以预防的犯罪,主要是提高公民防范诈骗的意识,要求银行尽到善良提醒的义务,在全社会中构建共同防范的网络,使得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让他们的诈骗手段能够第一时间被识别。针对电信诈骗案件,应当秉持“打防相结合”的原则[7],在加大打击力度着力打击诈骗案件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预防的重要性。只有多方机构与群众的共同配合,才能积极遏制住生活中的电信诈骗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顾红梅.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发展趋势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6):88-92.
[2]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5):90-98.
[3]电信诈骗大起底:http://news.163.com/16/0406/09/BJV7K5HA00014AEE.html.
[4]钱洋.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49-53.
[5]缪琛.电信诈骗犯罪治理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0.
[6]谢连燊.电信诈骗的防控体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5):47-48.
[7]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6):82-84.
责任编辑:游 涛
2017-02-09
孟 萍(1990-),女,山东临沂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为刑法。
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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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890(2017)01-00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