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比较初探
2017-03-10李光平李世江
李光平,李世江
(广西民族大学,南宁 530006)
中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比较初探
李光平,李世江
(广西民族大学,南宁 530006)
中越两国由于具有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因此,在中越两国政治制度范畴内的中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与本国共产党的关系、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成员组成以及基本职能等方面;但是也有区别,如职权行使有专门的法律依据、设置层次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等方面。通过相互比较,可以从越南祖国阵线改革中汲取有益的成分,推动中国人民政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人民政协;祖国阵线;专门法律;设置层次;政治作用
中越两国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政治制度模式也相同。但是,由于两国在某个历史阶段上面临的国情及采取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最终,越南实行一党制,中国实行多党合作制。也正是由于两国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治力量对比等相似,形成了大体上相同、具体操作及运行机制上有所差别的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中越两国在改革(革新)开放后,都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但是越南在政治改革方面步子相对更快,也取得一些成果,其中祖国阵线的改革获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中越两国人民政协(祖国阵线)的相互比较,汲取彼此有益的改革经验,推动各自人民政协(祖国阵线)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一 中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的共性
(一)中国政协(越南祖国阵线)都接受本国共产党的领导
由于中越两国近现代的国情以及争取民族解放的革命特点,本国共产党在革命中居于领导地位并领导人民大众通过持久的艰苦斗争取得了民族解放的胜利,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革命时期以及建国后,各自国家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政治团体明确表态愿在各自国家共产党的领导下投身民族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如《越南共产党党章》对越共与祖国阵线的关系有着明确表述:越共既是祖国阵线的领导者,同时也是祖国阵线的成员。[1]即:祖国阵线既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又必须以服从越共的领导为前提条件。此外,《越南宪法》《越南祖国阵线法》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与越共的关系。中国目前虽然没有制定出专门关于人民政协的法律,但中国宪法对于人民政协与中共的关系和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以及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形成和丰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二)在国家政治架构上的地位和基本职能相同
从中越两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基本框架来看,人民政协(祖国阵线)是中越两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的政党制度,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而越南也把祖国阵线制度纳入到了本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并且其各级领导人也成为越共组织的主要领导人,甚至被外界认为有望成为越南政治格局的“第五架马车”。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祖国阵线)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政治协商,就是对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大政方针、政策在作出决策前进行协商讨论,对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根据实践效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进行总结。参政议政,就是人民政协(祖国阵线)在宪法、法律以及共产党规定的范围内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能够凝聚共识和团结力量推动党和国家的政策得到更好落实。民主监督是中越两国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指的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等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促其改进工作方式,推动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三)在性质和成员组成方面大体相同
祖国阵线是越南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组织,是越南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成员,其地位仅次于越南共产党、政府和国会。[1]中国政协和越南祖国阵线都具有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但是稍微区别之处在于越南祖国阵线不像中国政协那样是政党制度,这是由越南独特的历史国情所决定的,为了防止苏东剧变的悲剧在越南上演,在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越南社会党和民主党于1988年宣布解散,因此,只留下越共这一政党以及形成了现在的一党制。中国政协和越南祖国阵线的组成成员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由于越南实行的是一党执政制,所以,越南祖国阵线的组成成员除了越南共产党外,其余的都是代表不同社会阶层、行业利益的社会政治团体。截至目前为止,祖国阵线由越南共产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越南记者协会、越南艺术家协会、越南工人协会、越南红十字会等44个成员组织组成。[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港澳台同胞和归国侨胞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3]
(四)内部机构设置以及委员产生方式具有相同点
中国政协和越南祖国阵线作为中越两国特色的参政议政机构,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和委员产生方式上具有相同之处。中国政协和越南祖国阵线不仅设有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而且内部还设置有各专门(咨询)委员会作为人民政协(祖国阵线)的辅助性机构来履行专门职能,如都设置有关财经、民族、宗教、科技、法律等方面的专门(咨询)委员会。作为人民政协(祖国阵线)组成人员的政协委员(祖国阵线代表)的来源都有着广泛的代表性、社会基础和尽量兼顾各方利益等特点,按照政党、政治团体、协会、行业界别来分配名额。政协委员(祖国阵线代表)产生方式主要以协商邀请制、组织推荐或者组成成员通过内部选举产生等方式为主。
二 中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之区别
(一)越南祖国阵线的职能行使有专门的法律依据
越南国会于1999年通过《祖国阵线法》作为祖国阵线行使职权的专门法律,充分赋予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履职尽责的合法性。阵线法的鲜明特点就是把原先界定阵线职权和任务的零碎法律归纳集中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而且罗列得较为清晰与完备。《越南祖国阵线法》共4章18个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祖国阵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拥有的权限和职责、在国家选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各级政府和议会需要为阵线履职尽责提供便利和帮助。此外,祖国阵线还拥有对人民议会成员进行罢免、出席人民议会会议并且发表意见、向地方人民委员会提交议案并且要求答复等权利。[4]随着革新开放和融入国际的深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对1992年版的《祖国阵线法》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补充与完善,并于2016年颁布施行了新的《祖国阵线法》,新版的《祖国阵线法》赋予了祖国阵线更为明确的监督和社会反辩、论证职能。正是因为越南为祖国阵线制定了专门的具体的法律,使得祖国阵线在履行职能时能够名正言顺,为推动越南民主政治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政协(越南祖国阵线)在设置层次上的区别
一个机构的职能发挥不仅在于它横向配置的健全,还在于纵向上的深层次建构。越南祖国阵线与中国政协在层次上的设置差异,直接影响了各自在基层群众中的影响力、组织和动员能力。目前,中国政协最低一层只设置到县(区)一级,而绝大多数群众生活在村、社区以及乡镇基层政权的直接影响下,基层群众对于政协的性质、职能、作用等知之甚少,政协在基层群众中的影响力被弱化,而基层是矛盾集中的爆发区。相比越南,我们知道越南祖国阵线在纵向设置上最低一级在村、社区甚至是企业,协助越共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一线。同时,《越南祖国阵线法》赋予阵线在协助处理基层民事的权力,如“第7条第4款规定,基层诸如调停、和解等司法活动应由祖国阵线组织实施”。[1]此外,祖国阵线还积极主办或倡导推动社会捐助,动员参加新农村建设和越南民族文化建设与传承等社会民生事业,取得的成效获得了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赞誉。越共通过祖国阵线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机关的履职情况以及弥补它们的工作缺失,转变基层机关工作方法,使基层矛盾在基层发现、基层解决,避免矛盾的扩大化,有助于化解基层矛盾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巩固越共的执政基础。
(三)中国政协(越南祖国阵线)在政治生活中所起作用之差异
越南祖国阵线在政治领域的作用与中国政协之区别集中于:一是祖国阵线全方位地参与到各级立法机关代表选举工作中。越南立法机关代表在1992年以后采取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其产生程序是先由越共各级党组织、祖国阵线各级组织及其组成成员及独立自荐参选人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接着通过祖国阵线三轮协商后,剔除了那些不具备代表所要求条件的名单,这时形成了最终的候选人名单并公布候选人信息,再者就是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候选人与选民对话互动,然后与各级政府、议会组织选民投票。从候选人的分配、条件要求、名额数量确定,到候选人的提出,再到三轮协商审核,到组织与选民互动,最后组织选民投票以及当选人的信息公布与监督等,祖国阵线都全程参与。可见,作为越南选举机构成员之一的各级阵线,在越南选举活动中拥有裁量权,显示出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力。二是祖国阵线对促进法律制定和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越南宪法》第87条规定祖国阵线及其成员有权向国会呈递法律草案,并对相关的草案、条令、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4]例如《越南劳工法》《结社法》《举报法》和《宗教信仰法》等法律都是在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协助调研基础上向国会提出议案和修改意见,经国会表决后协助国会和政府向民众宣传普及和落实法律。三是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显著。民主监督和社会反辩是新时期越南祖国阵线的重要职能,越南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过程中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各级阵线这两项职能。还有《越南选举法》以及《越南政府组织法》都规定了祖国阵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对国家立法机构代表选举和履职时都有权进行监督以及对国家政策在出台前、实施中以及总结时开展论证与监督。为了能够把祖国阵线的监督和社会反辩职能落到实处,体现越共对祖国阵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认可与重视,“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13年颁布了一份监督和社会论证规则以及一份参与党和政权建设提供意见的规定”,[5]对祖国阵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内容、程序、对象、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祖国阵线顺利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由于越共重视,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敢于对越共和政府发力监督和纠正错误,由于祖国阵线的监督、举报和提供线索,“胡志明市平政县丰富乡发现、确定并以暂停工作、调离岗位、警告、公开批评等方式处理了25名干部、公务员和党员”[5]。祖国阵线协助越共与政府监督、查处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仅有助于保持越共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有利于增强人民对越共的信心和提高越共的执政能力,推动越南国家各项事业稳步开展。
三 越南祖国阵线革新对我国政协完善之启示
(一)改进政协工作方法和增强自身综合实力,提高民主监督职能和效果
现阶段,政协的办事效果与其职能不够相称,因此,必须切实改进政协工作方法,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果。首先,除要正常召开例会外,平时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如座谈会、恳谈会、入户访谈等方式深入群众生活中,了解、反映和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的所需、所想和所盼,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所需组织相关领域委员深入调研,摸清事实原由,根据调研项目开展讨论和专题协商,发挥政协自身优势广集智慧和能量,提高提案或调研项目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及时拿出方案或建议向有关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谋。还有各地方政协之间以及委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参政议政经验,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提高参政议政技能。此外,人民政协要真正担负起宪法赋予的职责,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在履职过程中密切联系群众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政热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动广大群众和成员监督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敢于提出不同的意见,敢于纠正错误,使政协工作有声有色。最后,人民政协还要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在委员素质和工作能力方面,这既需要改革委员的产生方式,还要加强对政协委员的业务培训,更要建立奖惩考核体系,健全能进能退机制,促进政协委员自觉、主动完成人民政协交办的任务,提高政协整体工作质量,改善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加快制定专门法律给予政协履职尽责提供可靠依据
法律既是权力行使的依据,也是促使职能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关于人民政协的专门法律,专门法律的缺失必定会给政协履职造成束缚。宪法中的相关论述为人民政协的存在和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比较笼统和宽泛,职能界定碎片化,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导致政协在履职时因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法依据,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性和方向性要求而难免会有所顾忌。所以要借鉴越南祖国阵线改革的经验,推动人民政协法治化,以充分实现其功能定位和发挥政治作用。为政协行使职能提供明确的法律遵循,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以推进依法治国和提高政协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提高各阶层人民加入政协以促进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加快制定出台如《人民政协法》《多党合作法》和《各民主党派活动细则》等法律法规。此外,需要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与时俱进丰富和拓展有关政协的法律条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人民政协的职责范围和民主监督职能,更要为参政党的政治地位、权责和党际合作范畴以及国家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等内容给以法律制度保障,为政协能够顺利履职尽责提供权威的法律根据和保障,促进其政治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在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公民政治意识的增强以及政治诉求日益高涨的今天,中国政协和越南祖国阵线作为中越两国特色的参政议政机构,都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同时,中越两国协商机构应加强彼此的经验、做法交流,相互借鉴,共同进步,促进各自健全与完善,以推动各自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前发展。
[1]鲁传颖.革新开放与越南祖国阵线转型[J].东南亚南亚研究,2011(04):13-16+90.
[2]越南祖国阵线网.CÁC TỔ CHỨC THÀNH VIÊN CỦA MẶT TRẬN TỔ QUỐC VIỆT NAM[EB/OL].http://mattran.org.vn/Home/GioithieuMT/gtc4.htm.
[3]中国政协网.政协概况[EB/OL].http://www.cppcc.gov.cn/2011/09/27/ARTI1317102198751744.shtml.
[4]鲁传颖.越南祖国阵线评析[J].国际研究参考,2014(04):1-5.
[5]李宁.越南强化祖国阵线民主监督功能的举措和启示[D].济南:山东大学,2016.
[责任编辑自正发]
Abstract:China and Vietnam are both Communist socialist countries, and because they all have the same political system model,the C.P.P.C.C has many similarities with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Vietnam Fatherland Front. For instance, there are similarities in the leadership of their Communist Party, the status of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the composition of the members and the basic functions.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also differences, such the special legal basis, the administrative levels and the practical role in their national life. By compared with each other, we can draw the beneficial section from the reform of the Vietnam Fatherland Front, and promote our C.P.P.C.C further reform and improvement.
Key words:C.P.P.C.C.;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Vietnam Fatherland Front; The administrative levels; Political functions
Try to compar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with the Vietnam Fatherland Front
LI Guang-ping ,LI Shi-jiang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Nanning 530006, China)
D33/37
A
1008-9128(2017)05-0023-03
10.13963/j.cnki.hhuxb.2017.05.006
2017-04-12
广西民族大学2016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越南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革新研究 (gxun-chxps201657)
李光平(1991-),男,广西灵山人,硕士生,研究方向:东盟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