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分析
2017-03-10李天君
李天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法律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分析
李天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法律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机制也逐步走向常态化。但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比例不高,在应对律师时经验不足,没有做好足够的应对准备。本文从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现状、律师询问技巧及应对技巧进行分析,论证了警察鉴定人应该加强心态上的转变,在回答问题时正面直接,提升对于行业规范的掌握程度,从容应对来自辩护律师的挑战。
出庭作证; 警察鉴定人; 应对技巧
2016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其中在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提出要严惩司法鉴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意见在进一步保障了鉴定人权利、保护鉴定人人身安全之外,①也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并且规定对于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意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明确鉴定人在出庭时应该如何从容应对就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在欧美各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由来已久。历经多年的沿革,欧美各国在法律法规中对于警察作证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使得警察在这一过程中的身份地位明确、整体流程有章可循。而在相关的程序保障方面,各国也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其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样本就是《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其全面立体地反应了警察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可以获得的权利保障。由于制度的完善,欧美各国警察敢于出庭、乐于出庭,也在长期出庭作证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的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整个刑事诉讼进程有着重要价值。虽然提倡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但是也经过了漫长的过程,真正在我国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还要到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第57条第2款,即先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到庭说明情况。第二种是第187条第2款,即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三种是第187条第3款,即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至此,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拟在从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视角进行分析,探寻此种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在面对律师时的应对路径。
二、我国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现状
鉴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7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机关依需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这是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实践中鉴定机构多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重要原因,正因如此,大批具有警察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了鉴定人,所以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就成为了一个趋势。
现阶段,我国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鉴定人对庭审准备不足
“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深入人心,鉴定人长期受到的质疑较小,使得其心态上很容易松懈,导致对庭审的准备不足。鉴定意见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件真相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的贯彻,过去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也很少受到质疑。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鉴定意见还被称为鉴定结论,从此种证据类型的名称设定上,“结论”二字的使用颇有终局性的意味,其受到的质疑之小由此可见一斑。在长期的行成的习惯之中,鉴定人员由于其经常性地处于优势地位,对于一些鉴定中的细节问题不免存在着疏忽,心里上的放松使得在面对辩护人之时不免会有些慌乱。然而,警察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原则之一就是:鉴定人出庭表现好坏的标准,是能否在专业问题方面协助法庭查明事实。警察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就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向法庭解释有关专业问题,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这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我们常说的刑事鉴定类证据通常包含DNA鉴定、痕迹鉴定、笔迹鉴定等,对于此类证据,对其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和严谨性等往往有着更高的期待。对于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的表现,自然也较之一般的证人出庭有着更高的要求。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的过程中,如果仍是按照故常的思路准备,而不从对方律师的角度出发,很有可能在一问一答的过程中被辩护人带入熟悉的思维方式里,进而在回答中走入了辩护一方设计的轨道。其导致的结果就很有可能是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的不自信,进而导致法官对于其做出的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提出质疑,很有可能造成无谓的鉴定成本的浪费。
(二)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是对警察作为鉴定人身份出庭的一个新挑战。作为“对垒”双方,警察鉴定人也应该对另一方,即律师的情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才能知己知彼,在对阵的过程中不至于处于弱势。近年来,有这样一个现象不容忽视,就是律师队伍的素质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每个个体来说,每个执业律师都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虽然仅凭这一单一的考试成绩不能直接体现一个执业律师的水平,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每个律师的法律素养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这样基础上形成的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自然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职业多样性选择观念的指引之下,大批知名法学院的毕业生补充到律师队伍,为这个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律师队伍对于职业的归属感提升,职业情怀饱满,对于法治大环境有着美好的期待,期待为法治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样的职业荣誉感也迫使他们不断精进自己的业务水平。另外,律师间的协作从深度到广度较之前都有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律师间更愿意互通有无地交流彼此在执业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交流中共同提高。再一就是沟通交流的形式多样,有不定期的知名律师组队举办的培训班,给相同领域或是对此领域感兴趣的律师一个集中见面交谈的机会,还有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群等大范围的使用,可以第一时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讨论。此外,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警察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流入到律师队伍中,这使得律师队伍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程度远远超出预期,对于在公安工作各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比较清楚,这就让律师在准备的过程中有了更足的底气,也为警察鉴定人的应对提升了难度。
三、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时的律师询问技巧
辩护律师由于其职业的关系,对于庭审发问环节并不陌生,虽然鉴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比例不算太高,但是在询问环节律师仍较警察鉴定人有着天然的不可比拟的优势。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他们的询问技巧也并非无章可循。律师的询问技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问目的明确。
律师在发问的过程中自然有着明确的目的,看似不动声色的一问,都不是随随便便就提出的问题,都是为之后的辩护服务的。律师发问的过程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三部分的目的,即获取信息、找出问题、放大问题。一是获取信息。律师虽然对案情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在庭审前也已完整看过鉴定意见,但是直接向鉴定人提问仍是其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是辩护律师最快最集中的从鉴定人这获取关于鉴定意见相关信息的方式。通过辩护律师与警察鉴定人面对面的交流,可以获取书面内容之外的信息,律师也很会利用其经验发现警察鉴定人在应答时所反映的在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而获取信息是这些的第一步。二是找出问题。在通过提问获取信息后,辩护律师会经过快速的总结加工,整理出在问答中发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出问题,进而过度到放大问题阶段。三就是放大问题。在获取信息的发问之外,其他的问题就不再是获取信息了,而是将找出的问题进一步放大,通过发问表达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在放大问题的发问中,律师的实际问话中就已展现出其想向法庭表达的信息。这个时候,律师不再在乎警察鉴定人如何作答,有时甚至希望警察鉴定人干脆不要回答,更能让法庭感知到问题所在,充分展示其意欲揭示的问题。通常这个时候,辩护律师会发起一长串的连续提问,而不给警察鉴定人留出回答问题的时间,这正是他们在运用技巧来提升自己的士气,扰乱警察鉴定人的应对节奏。辩护律期待通过一长串连环问题完成他向法庭的信息传递,表明其态度,进而昭示出警察鉴定人在工作中的失误。不断补充发问询问的问题,就是放大瑕疵、提出质疑的问题。承接的补充发问能最大限度地达到质疑的效果,起到质疑鉴定意见的作用。比如辩护律师一旦发现警察鉴定人不了解某项规定时,就会接连发问,问鉴定人是否不清楚规定,没见过相应文件等等。在这样的无论如何回答,回答清楚还是不清楚,见过还是没见过,都会陷入被动。可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专业度遭受怀疑,因此导致做出的鉴定意见的可信度降低等一系列不良结果的发生。
(二)提问的前后逻辑性强,有全局设计性
警察出庭作证与其他人出庭作证有着很大的不同,无论是警察证人,还是本文所讨论的警察鉴定人。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其与辩护律师的对抗心理更强,且由于其职业关系在心理素质上也较一般人更好。他们对律师的提问心存防备,且敢于对辩护律师进行果断反击,打乱律师的预设安排、影响律师心理。针对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自然十分清楚。所以在实际展开询问之前,律师会提前充分地对自己的询问方案进行系统的规划,设立具体的目标,并根据目标设计一整套的问题。警察鉴定人的优势在于就其所鉴定的专业里其掌握着比控辩审任何一方都不能比及的专业知识。然法庭之上,显然律师更加熟悉这套流程,他们更像是这个舞台上的常驻演员,拥有诉讼技能、明晰庭审规律,更能在法庭之上施展其专业技能、发挥专长。在这一点上,鉴定人相较辩护律师而言有着先天不足。对于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作为辩护人不愿意就鉴定专业领域与鉴定人进行问答。除非鉴定意见中存在问题明显,或者辩护律师在此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力与鉴定人有平等对话的可能,否则辩护律师一定会绕开鉴定人的“舒适区”,顾左右而言他。事实上,辩护律师的每一次发问都是有具体目标且围绕既定目标展开的,很少会无目标发问。对于不同的案件,辩护律师会凭借其执业敏感度找到其攻击目标在哪,明确方向。之后围绕这一目标设计系列发问,而不会只用一个简单直接的问题就攻击目标,不会让鉴定人立刻警觉到是在进行攻击。但在已经明显看到攻击目标时,律师也会直中要害,企图一击即中,不给鉴定人解释的空间,也应当提起重视。辩护律师会通过精心设计前面的先导性问题,循序渐进地达到他们期待的结果。让一系列问题看起来不甚相关,却水到渠成,这就让警察鉴定人在不知不觉中就露出了破绽,需要提起注意。
(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熟悉度提升
从此入手,不纠缠细节,釜底抽薪。有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是比没有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花费的精力更多的。过去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进步,有时候打官司是打鉴定意见,案件的走向很有可能因为一份鉴定意见就发生了变化。那么在准备的过程中,律师自然会对鉴定意见做足够的研究。长此以往的过程中,律师们对于相关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职业规范越来越熟悉,有时候甚至不用具体到案件的细节进行提问,而仅从规范角度出发,对警察鉴定人提出质疑,给其一个措手不及。从实践中可以看到,辩护律师通常会从如下几个角度入手,即质疑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质疑鉴定材料,质疑形式要件,质疑鉴定程序,质疑鉴定过程和方法等,进而企图排除对该方不利的鉴定意见,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并不会去过分纠缠鉴定中的细节,而是从规范的角度出发,给鉴定人以全新的考验。
四、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
通过上面的内容知道,律师在与鉴定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提升了对战能力,积累了技巧,给鉴定人的出庭可以说是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对警察鉴定人来说绝非毫无办法,可以试图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摆正心态,从容应对
任何鉴定意见的做出都包含着鉴定人辛苦的付出。需要出庭作证,难免是因为其给出的鉴定意见受到了质疑或者即将受到质疑。鉴定人在其鉴定的领域里有着较好的专业知识,很容易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无理取闹,或者辩护律师根本不懂其做出的鉴定意见的关节点和科学性所在,会生出厌烦情绪。在这种情绪之下,就会导致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难以拥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其实大可不必。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鉴定人的职责不单单是依委托做出鉴定意见,出庭作证配合各方提问也会变成其职责之一,鉴定人应该摆正心态,从容应对这样的局势。在庭审的过程中对答如流,如实表述自己的鉴定工作,也是展示鉴定人形象的一个很好的机会。另外受之前观念的影响,鉴定人会单纯认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容质疑,但在现在“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指引下,一切都要以法庭审判的需要作为标准,那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会越来越常态化,还是应该尽快做好思想上的准备,心态上的改变。
(二)正面回答问题,直接回答问题
正面回答问题,直接回答问题是证人出庭的基本要求,当然警察鉴定人也理应如此。正面直接的回答问题其实对警察鉴定人来说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应答方案。正面回答问题,直接回答问题,可以凸显出警察鉴定人的从容不迫,专业自信,是展示其给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的一个很好的方式,也容易在庭审上的各方听清楚听明白其对专业问题做出的解释。否则,避重就轻地回答问题或者回避问题,就会使各方糊涂,进而陷入困惑,其就专业问题所做的解释就无法让法庭听明白。鉴定人如果企图通过绕开问题的方式来逃避回答,是行不通的,反倒会因此引来更多的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在激发辩护人连环发问的同时也会增添法官对鉴定人的反感,进而质疑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得不偿失。
(三)全面掌握相关行业的全部规范
长期程式化的工作使得警察鉴定人熟悉鉴定工作操作流程,但却忽视了对于相关行业的法律法律行业规范的掌握,这就恰恰会留给辩护律师可乘之机,为他的辩护提供空间。过去长期以来鉴定属幕后工作,不需要出庭作证,鉴定人员也只管按流程给出书面鉴定意见,不会想到再去更新对全部规范的理解掌握。然而这些规则正是基础,只有符合规范的要求,鉴定意见才能更有说服力。由于专业知识的不对等,现今的辩护律师很爱在这些规范上做文章,因为他们也清楚鉴定人对此的不重视,常常可能有一个不起眼的条款就逆转了庭审的走向,这是辩护律师很愿意见到的,但一定是鉴定人所不愿面对的。所以全面掌握相关行业的全部规范,有时候会在出庭应对律师的时候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可以倒逼鉴定行为的规范化,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成本的浪费。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在第三部分中指出了鉴定人出庭对于庭审具有重要作用,在加强对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的相关事项,在必要时以不暴露鉴定人外貌和声音的方式以保护鉴定人的安全,另外还保证鉴定人在按期出庭时可以获得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何家弘.杨建国.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以《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320》为蓝本[J].犯罪研究.2010(4):2-9.
[2]李玉华.周 军.钱志健.警察出庭作证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3]姬艳涛.警察出庭作证的策略与技巧[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1):54-57.
(责任编辑:朱春华)
Analysis on the Coping Skills of the Police to Testify in Court as Appraisers
LI Tian-jun
(Law Department,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Liaoning 110035, China)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 makes the police a clear legal basis to testify as appraisers, and the mechanism has gradually become normalized. But in practice, for various factors, the ratio of the police to testify as appraisers is not high because of insufficient experience in dealing with lawyers and prepara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status of the police to testify in court as appraisers, asking skills of lawyers and coping skills analysis, demonstrates that the police appraisers should strengthen the mentality of the change, answer the questions directly and enhance the degree of mastery of industry norms, and defense the challenges of lawyers calmly.
to testify in court; police appraisers; coping skills
D631.19
A
2096-0727(2017)02 -0087-05
2016-10-28
李天君(1989-),女,辽宁新民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控方证据合法性证明机制研究”(W201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