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危机治理原则探究
2017-03-10赵纪河
赵纪河
(河南工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南 新乡 453003)
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危机治理原则探究
赵纪河
(河南工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南 新乡 453003)
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危机的原因、表现形式、演化机制与后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有的概念体系和治理规则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灵”。现有的相关研究仍然缺乏一种“整体性”。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视角,社会危机治理的原则至少应该包括坚持辩证决定论与选择论相结合、坚持一般原则与精准应对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立足国内与放眼国际相结合等方面。
全球化 社会危机 治理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
在既往的关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危机的研究中,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生态学等视角展开研究的相关成果颇为丰富,但仍然缺乏一种“整体性”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整体性是一个专门的逻辑层次,这种社会整体性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狭义)等领域的简单拼加,而是要着眼于各个构成领域之间的有机联系,所以“进行这种整体性研究,就要超越社会结构体系中的各个构成领域,而真正从社会的整体领域着眼,切实研究和解决这个领域中的各种整体性问题。这些问题不局限于各个构成领域,但贯穿于各个构成领域的联系之中”。〔1〕全球化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和现实的存在状态,不仅包括经济的全球化,还包括政治、文化的全球化,以及生态问题和社会危机的全球化。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出发对社会危机进行界定:社会危机,就是由于某些自然的或者社会的因素引发的,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及其运行机制决定的,通过暴力爆发并最终以暴力方式恢复的、周期性的社会结构的严重失衡、甚至解体,以及社会发展正常轨道的偏离。我们所研究的社会危机是着眼于社会整体领域,即整体性的社会危机,不是社会某一具体领域的危机,比如经济危机、政治危机、文化信仰危机、生态危机等等,而是着眼于不同社会具体领域危机之间的内在联系。
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危机具有跨界性、扩散性、联动性、政治性、媒体化和高度不确定性,因此增加了危机治理的不可控制性。社会危机的原因、表现形式、演化机制与后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有的概念体系和治理规则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灵”,尽管人们还想保留它们。在社会危机全球化背景下,任何民族国家都不可能独自行动而有效地治理社会危机,各民族国家需要协商一致和共同行动。对此,乌尔里希·贝克在他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提出了相似的看法。他认为世界风险对社会造成了一种新的历史性关联逻辑——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一种现实主义的替代性政治的可能性,并认为这种替代性政治可以中和国家政治命令权力所带来的全球化损失。他认为解决的办法在于:第一,正视和尊重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第二,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沟通与对话机制;第三,构筑以包容、合作为基础的多元社会危机治理文化。治理社会危机,最终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正如《中庸》第三十章所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
一、坚持辩证决定论与选择论相结合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领域构成的有机体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受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支配,表现为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自然历史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2〕列宁则进一步指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3〕这一规律的作用机制表现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站在唯物史观历史决定论的立场上,我们在考察一定阶段上的社会危机时,必须服从于由社会客观规律决定下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反地,如果我们否认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偏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甚至从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者人的主观愿望出发来认识和把握社会危机,除了思想上的混乱和错误,以及在实践中遭到失败以外,我们将一无所获。
对于决定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的这种客观必然趋势,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尊重这一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前提下,我们进一步对该阶段社会发展的各种具体状况作全面、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科学地认识和把握该阶段上的社会危机。这些具体状况,特别是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内的经济条件,是该阶段上社会发展的历史任务得以产生的既定环境和物质条件。其中也蕴含了解决这些社会危机的可能性手段。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多个领域构成的有机体系。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的状况就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应该包括社会客体结构体系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其中,该阶段上生产力发展状况无疑具有最根本、最深刻的地位和作用。生产力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定阶段上生产力的获得既是人类以往活动的结果,又是新的历史任务产生并逐步解决的物质基础。生产力作为一种既得的力量,最具革命性和强制性,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引起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发生由局部调整到阶段性变革,并最终引起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庞大的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当然,随着发展生产力任务的不断解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各个社会领域呈现一个各自社会危机不断产生、解决,进而产生新的社会危机的动态发展过程。
唯物史观决定论要求我们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考察一定阶段上的社会危机。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是辩证决定论,而非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唯物史观的辩证决定论认为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的产生,绝不是生产力单独作用的,而是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恩格斯在《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这并不是说,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而是说,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4〕在社会结构体系中,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辩证性质。不论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还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都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绝对性表现在前者对后者的决定作用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相对性表现在这种决定作用又有一个“或慢或快”的弹性界限,这便出现了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调节域”。所谓“调节域”就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发展过程中区别和差异得以存在的可能程度和范围。社会发展“调节域”存在的客观依据就在于社会结构本身的内在逻辑,即社会各层次、各领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辩证性质。
社会客观规律决定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进程和必然趋势,但是,这种决定作用并不是机械的、僵硬的,不是一条笔直的“细线”,而是生动的、有弹性的,具有一定幅度的“宽带”。这就使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下的具体道路拥有多种可能性,因而为社会主体的能动选择预留了“空间”。这就是社会发展规律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具体体现。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定阶段上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领域的社会危机除了决定于该阶段生产力状况外,各自的存在、发展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因而,这些社会危机就具有了某种独特性,比如民族特征和文化传统等等。同时,上层建筑中的各个要素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产生能动的反作用。总之,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社会结构体系各个领域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定阶段上社会发展总的社会危机。这一“总”的社会危机可以看做是该历史阶段上社会结构体系中各个领域具体社会危机的综合和概括。正如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所说:“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5〕
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的客观必然性是由社会发展规律的绝对性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社会发展规律的相对性为社会主体的能动选择预留了“空间”。社会主体在社会客观规律决定作用所容许的可能性空间范围内,充分发挥自觉能动性,对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作出 “选择”。当然,社会主体能否在社会历史必然趋势的许可的空间范围内作出关于社会危机的选择,取决于社会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的综合素质,如对社会规律的科学把握、自身能动性发挥的方式和程度,等等。社会主体对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的选择不同,决定了社会危机的主体差异性,以及主体治理社会危机的方法和手段不同。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们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根据一个共同的计划,甚至不是在一个有明确界限的既定社会内来创造自己的历史。他们的意向是相互交错的,正因为如此,在所有这样的社会里,都是那种以偶然性为其补充和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占统治地位。”〔6〕
这里,主体选择性的发挥还表现在人们对社会发展“调节域”的自觉把握和利用方面。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各种具体情况,主体要对社会结构体系中不同领域的问题区分重点和非重点,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同时又要避免社会各领域的过度偏差而衍生出各种社会问题,把这种不协调现象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关于一定阶段上社会危机是社会规律客观必然性与主体行为“合力”作用的结果,我们必须坚持用辩证思维方式来对待,反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既要反对只承认社会客观规律决定性作用,而否认人的主体选择作用,只看到客观必然性,否认偶然性的机械决定论,甚至主张人在社会危机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宿命论错误。同时,又要反对否认社会客观规律的决定作用,盲目夸大人的主体选择作用,甚至认为社会危机完全出于“人之初,性本恶”这样的主观唯心主义错误。
二、坚持一般原则与精准应对相结合
在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危机的有效治理还要坚持一般原则与精准应对相结合。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关系决定的。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又具有特殊性。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工作的根本方法。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7〕
矛盾普遍性,一是指任何事物都包含有矛盾,二是指每一个事物都自始至终包含着矛盾。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我们不仅要承认一个事物在本质上与自身是同一的,而且还要承认一个事物在本质上与自身又是相对立的。只有承认每一事物的本质中包含着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两种对立的因素,才能把事物的运动理解为事物自己的运动、自生的运动,才能真正达到对事物的辩证理解。本文所分析的社会危机是来自社会本身的,是社会发展机制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危机是社会基本矛盾统一与分裂、缓和与激化的周期性表现。关于社会危机,正如列宁所说:“要认识在‘自己运动’中、自生发展中和蓬勃生活中的世界一切过程,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8〕任何矛盾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不但要把握那些已经发展成熟的矛盾,而且要认识处于初始阶段、萌芽阶段的矛盾。在事物发展的初期,矛盾以差异的形式存在,是潜在形态的矛盾,后来的对立、冲突不过是矛盾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其本质关系都是对立统一关系。矛盾永远存在,总是处在不断解决又不断产生的过程中。社会危机是社会基本矛盾发生激烈冲突,进而达到暴力的爆发,同时又有一个自身发展的过程。社会危机是包括酝酿期、形成期、爆发期、持续期和消除期在内的一个完整过程。我们不但要认识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对立、冲突形式,而且要注意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和谐状态。中国古代就有“和而不同”的思想,并认为“和物相生同则不继”。这表明,和谐以“不同的东西”的存在为前提,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结果,是矛盾存在的一种状态。这为我们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危机提供了依据。如社会危机的根源、社会危机的演化机制等。社会危机的普遍性及其本质上的共同性,决定了应对社会危机的一般原则,在全球化时代,社会危机的原因更加复杂,形式丰富多样、影响广泛,这给人们有效应对社会危机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我们从一般原则出发来应对社会危机就可谓“牵住了牛鼻子”。
矛盾普遍存在,但现实中的矛盾却各不相同。每一领域、每一事物及其运动过程中的矛盾既有性质上的共同性,即共性,又有特殊性,即个性,从而体现出矛盾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矛盾的差异性和多样性都属于矛盾的特殊性。认识矛盾,主要就是认识不同矛盾所具有的特殊的对立统一关系;解决矛盾,关键也在于找到适合特殊矛盾性质和状况的特殊方法。无论是关于社会危机的类型划分,还是关于社会危机的原因、结果分析,我们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其中都包含了一些共同的和一般的东西。但不同类型的社会危机,其内涵,以及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都具有特殊性。这就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到精准应对。依据主导因素不同,社会危机可以划分为经济主导型社会危机、政治主导型社会危机、文化主导型社会危机;依据存在范围不同,社会危机可以划分为区域社会危机、国内社会危机、国际社会危机,等等。“譬如,欧洲的问题就不能归结为一个简单、单一的原因——比如采用了共同的货币。在欧债危机初期,意大利处于长期停滞,西班牙经历了一个美国式的房地产泡沫,而希腊则遭遇过多的政府助推下的增长。就是在美国内部,各地区的经历也各不相同:佛罗里达和亚利桑那州与密歇根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俄罗斯、巴西和中国的经济放缓,同样也出于不同的原因。”〔9〕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危机各有其不同的原因、特征和影响,当然要求有不同的,更具针对性的应对办法。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善于把握社会危机普遍的、一般的、共性的东西,又要善于抓住社会危机特殊的、独特的、个别的内容,并把二者结合起来,实现治理社会危机的一般原则和精准应对的有机统一。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摧毁了无限增长的神话,认为人类应该在全球范围内采取统一而协调的行动,“有控制地、有秩序地从增长过度到全球均衡”。纯粹技术上的、经济上的或法律上的措施和手段的结合,都不可能带来实质性的改善。全新的态度是需要使社会的发展改变方向。这样的变革需要政治上和道义上的决心,要以个人、国家和世界的价值和基本目标的变革为基础。“我们一致深信,人类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迅速地从根本上调整目前不平衡的和危险的、恶化的世界形势。我们现在的形势作为人的多种多样的反映,是极端复杂的。但是,纯粹技术上的、经济上的或法律上的措施和手段的结合,不可能带来实质性的改善。全新的态度是需要使社会改变方向,向均衡的目标前进,而不是增长。这样的改革必须包括理解和想象方面的最大努力,以及政治上和道义上的决心。”〔10〕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社会危机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组织和成员的通力合作、协同参与。政府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代表和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应该看到,政府在治理社会危机中存在的局限性和有限性,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动员各方面的社会资源来共同治理社会危机,形成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集体与个人的携手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多样、高效、灵活的优势,达到有效治理社会危机的最佳效果。
(一)政府主导。政府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原因在于: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体现着社会公共意志,并且拥有广泛的公共资源和强大的社会组织动员能力。正如马克思在谈到政府职能时指出,政府是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公共事务的执行者。恩格斯也进一步指出,政府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并且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存在下去。毫无疑问,社会危机治理作为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是政府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行、证明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政府治理危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权威配给资源,实现危机化解和保持社会秩序的过程。”〔11〕政府在治理社会危机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在社会发生危机或处于危机状态中时,政府必须承担起危机治理的领导和组织责任。制定社会危机治理方案,并且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做好人、财、物的统筹安排。比如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危机治理的资金保障制度,做好对资金的预算和监管;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危机应对的资源保障体系,包括畅通、快捷、高效的物资调配网络、专业有素的人才队伍建设,广泛有力的社会保险体系等等。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并保证沟通渠道畅通。稳定民心,缓解因社会危机造成的民众心理恐慌和焦虑。“国家必须倾听到那些弱小个体的求救声音,并像慈母般向他们伸出温暖的手。”〔12〕政府要以避免或减少公民的生命伤害为社会危机治理的最大目标,充分维护人们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此外,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府需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3〕
(二)社会参与。有效治理社会危机,除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外,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力量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和民众等。后工业时代的社会结构中,每一个领域都变得庞大而复杂,各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都具有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社会危机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和后果的复杂性、关联性也是工业社会和前工业社会所无法比拟的。这些变化都使得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治理社会危机不但显得 “力不从心”,甚至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府失灵”。“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方面可以缓解危机在公众中产生的副作用,使公众了解真相,祛除恐惧,起到稳定社会、恢复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力量的参与,信息通道不再堵塞,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和可行度得到提高,从而大大降低政府救治危机的成本。”〔14〕因此,在治理社会危机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加强政府与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就显得必要而有益。在现代社会,民众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往往并不是通过个体单独参与社会危机治理活动的。有时候个人参与社会危机治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分散性、不够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还会给社会危机应对制造新的 “麻烦”,甚至自己也变成了需要救助的对象。2008年中国汶川大地震中部分参与救灾的志愿者就出现了“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所以,民众参与社会危机治理一般是通过企业、非政府组织等集体形式来进行的。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活动主体,往往拥有一定规模的人、财、物等资源。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形成的灵活、高效,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使企业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在治理社会危机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提供救援物资和相关技术支持,人力资源,还体现在通过组织严密的员工团队和市场机制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协调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不可否认,企业追逐利润的 “天性”,使其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出现“成本—收益”的权衡而采取选择性承担,甚至逃避相应的作用。国内外不时曝光的企业“假慈善”,作秀的事件便是充分的说明。要让企业在治理社会危机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方面企业要培养 “企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督。
非政府组织也称为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具有志愿性的自治组织。作为社会危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非政府组织在危机酝酿期能够及时收集和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出预警,做好社会危机预防;在社会危机爆发和持续期能够直接参与其中,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减缓社会危机的负面影响和破坏力;在社会危机的消除期,非政府组织能够利用广泛的社会网络和资源组织灾后重建,安抚民众情绪,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能够运用自己掌握的数据信息对社会危机作出及时的评价和反馈,为政府今后的社会危机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社区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特定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并且具有共同社会心理和归属感的相对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现代社会中,社区无疑是社会危机治理的重要力量。社区的成熟程度和危机治理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社会危机治理的效果。相比之下,社区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因而具有信息沟通便捷,行动针对性强等优势。此外,社区是社会危机的直接承受者,又是社会危机治理的“前线”,在社会动员、互助施救、信息采集、灾后重建和社会情绪反应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社区的独立性不强,其有效应对社会危机的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我们社区被看做是政府的延伸部分,……从而使政府在返还给社区权利或者寻求社区功能发挥时,并没有真正找到社区,……遭遇突发事件时,……具有政府色彩就有可能使社区失去其全部的正向动员能力。”〔15〕
总之,在社会危机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力量既相互独立、彼此分工,又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其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有效治理社会危机的关键,政府不仅是“剧中人”,而且是“剧作者”。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要避免“政府包办”和“政府失声”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强大的社会力量是有效治理社会危机的基础。归根到底,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社会危机的成功治理最终取决于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要防止社会力量“越位”和“缺席”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
四、坚持立足国内与放眼国际相结合
社会危机的有治理既要立足国内,又要放眼国际,把独立自主与对外开放、自力更生与国际合作有机结合起来。这既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是整体视域下社会危机特征的内在要求。
(一)立足国内。毫无疑问,当今世界仍然主要是以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单位而实际展开的社会发展过程。在这里,“立足国内”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社会危机的空间范围。如前文所论述的区域社会危机、国内社会危机。二是指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调动和发挥国内资源和力量来治理社会危机。我们重点从第二层含义进行分析。立足国内,要治理社会危机就必须全面、深刻把握社会危机的原因、特征和后果,着眼于社会危机演化机制和过程,采取相关措施,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到对社会危机的有效预防、减缓和反馈工作,实现社会结构总体平衡和社会秩序和谐有序。“与此同时,还必须认识人的现实需要的全部丰富内容,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着眼,全方位地提高人的需要的实现和满足程度,改善主体的生活状态,并采用教育、训练、宣传、引导以及必要的强制等措施,切实有效地提高包括思想道德水平、知识水平和各项能力在内的人的综合素质;必须在主体状况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调配和组织有效发挥各类主体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其消极作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培育新的主体条件;通过这些努力,实现作为主体的人自身的发展在社会发展中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双重意义。”〔16〕现阶段我国仍然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面对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7〕
(二)放眼国际。有效治理社会危机,不仅需要立足国内,而且需要放眼国际。在这里,“放眼国际”同样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危机的空间范围,如前文所论述的国际社会危机;二是指在治理社会危机过程中,各个国家必须着眼于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治理国际社会危机,使国内社会危机治理与国际社会危机治理有机地联接起来。开展广泛而有效地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全球化时代已经到来的背景下,“放眼国际”治理社会危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国际社会危机的治理一定要着眼于国内社会的需要,为国内社会危机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关系往往是十分复杂的,这种国际关系对于国内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另一方面,要借助于国内社会危机治理的经验和成果,为国际社会危机治理做出贡献。既然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都归属于世界的、国际的人类社会发展总进程,那么它对于这个统一进程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可否认,对外开放是有风险的,国际社会危机的负面因素也会乘机而入,对国内社会发展产生这样那样的消极影响,有时甚至会形成严峻的挑战,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威胁。但是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放弃开放。
正如我们所说的社会危机是着眼于社会整体领域的,对外开放和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也是着眼于整体领域的,而不仅仅是着眼于某一个社会领域,比如经济领域或者政治领域等等。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危机治理资源、信息、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交流与合作中,必须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努力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充分发挥包括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在治理社会危机中的作用。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还应该正确处理国际合作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关于如何处理国际合作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当经济势力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当环境污染、犯罪、病毒传染等已经成为跨国问题,政治却仍然只能在民族国家的架构下发挥效力,其结果是政治失去了全球资本主义的规范力量,也同样失去了处理各种跨国问题的能力。要想复兴政治,使民主政治免于经济势力的压迫,保持其应有的特质,就必须使政治也能跨国运作,亦即民族国家的政治、民族国家的民主必须转型为 ‘跨国政治’‘跨国民主’。欧盟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为此,贝克提出了“跨国国家”概念,主张通过跨国国家成员国间的“主权分享”来实现“双赢”。〔18〕在风险全球化,社会危机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主权国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制定和遵守一定的国际条约和规则是必要的,但是对贝克提出的“跨国国家”通过“跨国政治”和“跨国民主”实现“主权分享”还是要持谨慎态度。首先是国家主权是否能够分享,能够分享到什么程度。其次是大国和小国、强国和弱国之间能否平等分享主权。贾高建教授曾经正确地指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的最高权力,这里强调的是‘独立自主’和‘最高权力’。在国家合作过程中,任何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行,都必须借助于国家主权的作用,而不能排斥和超越国家主权……在强调遵守统一的国际规则的同时,又要强调尊重和维护各个国家的主权,否则就会破坏正常的国际交往的基础,使积极的国际关系失去前提。”〔19〕
〔1〕〔16〕〔19〕贾高建:《社会发展理论与社会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0页。
〔2〕〔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83、668、591 页。
〔3〕《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9页。
〔7〕《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页。
〔8〕《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06页。
〔9〕 〔美〕哈德罗·詹姆斯:《全球化危机》,《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9月15日。第A15版。
〔10〕杨通进编:《生态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11〕蔡志强:《危机治理与社会和谐》,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8页。
〔12〕王锡梓:《面对自然灾害的个体与国家》,载于 《南方周末》,2008年2月7日。
〔13〕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载于《人民日报》,2011年2月20日。
〔14〕张璐:《试论如何提高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载于《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2期。
〔15〕蔡志强:《危机治理与社会和谐》,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181页。
〔1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18〕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赵纪河,河南工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理论与发展战略。
〔责任编辑:王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