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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政府与民众双赢性共识的建构
——基于博弈思维的探讨

2017-03-10朱婉菁

岭南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双赢共识民众

朱婉菁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

互联网时代政府与民众双赢性共识的建构
——基于博弈思维的探讨

朱婉菁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

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博弈是重要的政治过程。从博弈的思维出发,因互联网所具有的中介性、低自主性、场效应的特性,促使二者之间的博弈呈现出博弈主体力量的非对称性、博弈方式的情绪化导向以及博弈过程的“O2O”等新的特征,为政府与民众之间达成话语共识、社会共识、法治共识提供了可能。基于博弈主体的平等化、合作性博弈策略的选择、回归法治秩序下的良性博弈以及博弈结果的制度化则是双赢性共识建构的有效路径。

博弈思维;政府;民众;双赢性共识;建构路径

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历来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在中国当下的现实场景中,政府与民众之间在某些特定事项上的紧张关系依然是突出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根源所在。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中国大步迈入了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传统政社关系都经历了一次媒介变革的“洗礼”,传统“官强民弱”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众声喧哗”冲击着“听官说”的传统模式,双方之间讨价还价的行为得以直观地展现。但即便如此,定论这种改变是好是坏都还为时过早,因为之于二者关系而言,无论是科层官僚制的受伤,还是民间话语潮的退却,都不是社会之福。在这个意义上,探究互联网下政府与民众关系的改变成为一种必要。当然,值得肯定的一点是,互联网引导了传统政社关系的断裂与重构,在这种深刻的嬗变之下,政府与民众之间新一轮的博弈正在以一种全新的形式生成并铺开,更重要的是,这场博弈互动的“拉锯战”,极有可能成为引导构建政府与民众间双赢性共识的契机。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建立博弈论技术层面上的分析模型,而是将博弈的思维作为一个分析视角,进而借以探究这场互动博弈有着何种新的挑战和机遇,而最终的目的,是要以此为基础勾勒达成双赢性共识的条件和路径。

一、互联网给政府与民众关系带来的新挑战

互联网作为政府与民众之间互动博弈的新场域,有着独特的自我逻辑,以中介性、低自主性和场效应最为显著。首先是中介性。互联网作为中介干扰社会场域的其他方面,原因在于互联网场域具备了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对信息传播的垄断,使得利益、权力以及意识形态等各个要素对占领互联网趋之若鹜;二是能够巧妙地置换成为大众的代言人,以大众的名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舆论审判。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文中,对此有着精辟的概括:“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抗衡”[1]1-2。其次是低自主性。互联网场域易受外界力量的干扰和控制。虽然是虚拟场域,但互联网内始终贯穿着现实社会关系中各种力量的对比及其某些紧张状态,任何力量的演变消长都可以在互联网内得到投射。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当下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在某些具体事件中的冲突矛盾,往往在互联网场域内被放大:草根群体发帖、跟帖斥责某些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言论,意见领袖“振臂高呼”、声援网民等“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再次是场效应。互联网上,任何信息都有可能得到“聚焦”,个人或小部分群体现实中的遭难都有可能演变成为一种大众性的社会关切。互联网时代,“权力不再集中于机构(如国家)、组织和符号的控制者之手。它散布在财富、权力、信息与图像的全球网络中,在可变的几何学和非物质化的地理学系统中传播和嬗变”[2]126-127,互联网结构下的政府权力流散明显,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的效能降低,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体都可以站在互联网这个大舞台上“发声发力”。而正是基于互联网的中介性、低自主性和场效应的特征,导致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博弈呈现出如下新的特点,而无论是与政府还是社会而言,都是一种新的挑战。

1.博弈主体力量的非对称化。互联网的协同性以及低成本、高效性成为民众参与博弈的有效工具。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表达述求,成功的经验和策略往往被后来者效仿和创新,使得民间力量通过互联网的杠杆作用不断放大,传统社会力量的格局由此改变。网民因缺少传统的组织资源,热心于通过互联网技术以图实现自己的利益述求;政府因拥有扎实的组织和财政资源等处理事务的成套方式,往往是适应互联网挑战的落伍者。在一项网络问卷调查中,70%的受调查者认为,政府官员一定程度患有“网络恐惧”症。[3]12-13互联网壮大了民众力量,使官民之间博弈的天平向民众倾斜,近年来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便是最好的例证。看似乌合之众的网民以虚拟团结的形式以小博大、民与官斗,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在应对过程中稍有不慎不当之处,就有可能招致民意的“围攻”。

2.博弈方式的情绪化导向。情绪作为人性中不可回避的部分,与理性共同发挥作用这一认识在学界已达成共识。在网络社会中的官民博弈,情绪化表现得更为明显,有时甚至僭越了理性,正在固化为某种结构性的心理基调,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焦虑和怨恨两种非理性情绪的蔓延。焦虑感产生于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无论是社会整体情况的变化还是某些个别事件,都能够激发人们对于各种潜在风险的恐惧,加之一些言论通过网络传播使人们的认知得到极大的改变,加速焦虑情绪的蔓延。例如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一些公知将PX(对二甲苯)解释为剧毒性化合物、高致癌物的言论引发了大众恐慌,政府的辟谣工作却难以取信于民。根源就在于政府某些罔顾民意的做法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引发了社会普遍的焦虑与不安。怨恨情在当下社会也甚为普遍,近几年来只要被冠以“官二代”、“富二代”之名的事件一夜之间就能触犯众怒,其根源正是积压的社会结构性矛盾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伴随利益受损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不满与怨恨的社会情感又无法在正常渠道下得到宣泄,导致在社会上塑造了一种被压抑的情感记忆。不难发现,互联网内的理性与情绪化相互交织,很难确证具体事件中参与者的行为基础是理性选择抑或是情感冲动。

3.博弈过程呈现出“O2O”的特点①。在网络时代,线下的述求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民众与政府博弈的“前台”。官民博弈的根源内生于现实社会的官民矛盾,互联网内的官民博弈具有隐匿在虚拟下的现实性,其发展过程呈现出“O2O”的线上线下交错转换的特点。对某一议题或事件通过线上晒出博客、视频和图片等方式,使文字和图像声情并茂地自我出版,如果议题的吸引力足够强,所营造“聚光效应”吸引大批没有直接利益相关的民众加入阵营,使网民迅速、规模性地聚合,对涉事的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形成压力。“并非互联网使我们希望自治,而是人们在寻找自治时选择了互联网。”[1]407草根民众选择互联网进行博弈,也正是因为其上述优势所在。无论互联网内产生的社会效应如何巨大,只有回归到线下的现实社会,将博弈结果导入现实空间,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二、政府与民众间双赢性共识形成的新机遇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单位制走向消解的背景下,出现了社会原子化倾向,社会联结匮乏的原子化的个体是民众的解构力量,而互联网的联结作用填补了单位制缺失的“真空”,它在某些领域有可能导致政府直接面对个人,这也预示着互联网场域可能会出现政府与民众之间某些更为直接、激烈的博弈。当下中国的现实背景赋予政府与民众互动以新的挑战,相应地,势必会为双方达成双赢性共识带来新的机遇,为在形成话语共识、政治共识、社会共识方面开辟新的局面。

1.借助网络语言可以构筑话语共识。由于官方与民间的话语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二者一直处于缺乏共同语言的状态,因此寻求话语共识,应该成为消弭这种状态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双赢性共识的基础。传统社会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对话缺乏平等、独立、理性、公共性等特征,政府通过传统媒介渠道全面地掌控话语权,习惯了行政式的舆论宣传,难有平等的姿态与民众进行沟通和协商;而公民个体虽然有自由平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但在强势政府面前这种权利经常是“有名无实”,因此话语共识无从谈起。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政府与民众在话语方式上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对接,查看官方微博可以发现,一些网络草根语言开始出现在政府的话语体系当中。这种试图以尽可能的亲和力和“去官气”方式来与大众沟通互动方式,说明长期以来的行政话语体系正走下“神坛”,不能不说是一种新的话语共识局面的预示。

2.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可以凝聚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源自于特定的社会生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规则,其根本意义是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社会成员的合意认同,例如对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阶层转化、结构转变等的认同度。社会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生活的有序性。但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失衡,带来的诸如贫富差距扩大,阶层分化固化、失业率增加、环境恶化等问题导致社会间缺乏一定的共识。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缺乏一个共同协商的平台,而网络社会的到来,使得这一境况有了转变。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的问题,但它通过搭建一个人人都可以“发声”的公共平台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协商民主实践,广大群众通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频繁沟通交流、抨击时弊、建言献策,不断对现行制度进行反馈,促进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调整和治疗弊病的机能,这有助于对社会共识的重构。同时,互联网还兼具一定“排压阀”的功能,能够缓和激化的社会矛盾;而“国家队”的适时挺进,能带来更大的政治宽松,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支撑。

3.借力网络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共识。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而达成法治共识也就成为新形势下所迫切需要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诸多可供利用的资源能够为法治共识的构建和凝聚提供更多有利的条件。首先,互联网下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平台,能够极大地促进群众广泛地参与公共生活,而在这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所展开的充分对话和相互协商,能够有效凝聚普遍的法治共识;其次,在网络自媒体视域下,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共享和传播便捷等特性,鼓励和支持技术参与法治宣传,推进法治宣传网络化、普及化。例如司法政务微博的开通,利用微博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结合大众所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法律普及,尽量使用通俗易懂接地气的语言进行法律讲解,并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宣传;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上所强调的,“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某些社会热点案件在网络上经由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参与讨论以及对个案的反复重述,能够引导全社会对良法善治的认同,成功建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前行道路上构建共识的基石。

三、互联网时代下政府与民众建构双赢性共识的路径探析

诚然,当下的个别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非完全对立,双方的博弈也不是“零和博弈”,一方所失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的所得。就博弈双方而言,寻求一个双赢结果是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达成双赢性共识则是其基础。而共识的达成应当要优先于博弈策略方案的形成,政府与民众之间互动博弈的最终目的也是试图在达成一定共识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这里基于博弈的主体、策略、次序、结果四个基本要素,就达成双赢性共识的路径进行分析。

1.推进博弈主体的平等化。现实中不存在绝对平等,但平等性是历史不断演进过程中的主旋律。而达成双赢性共识,博弈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博弈资格。确切地说,应当将双方置于一种平等主体的视角中进行分析。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媒介强势挺入政治生活中,深刻地变革着传统社会下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无论是新意见群体的舆论谴责所营造的“雪崩效应”,还是网络组织的另类“散步”,都见证了民众力量的日趋壮大,其足以对政府形成一定威慑,进而影响整体的力量格局转变。实现博弈主体平等化,首先,要确立政府与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简单来说,也就是政府与民众间应当是一种可协商、可谈判、可诉讼的关系模式,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政府的纠纷事件中,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机制对矛盾进行吸纳、消解,而不是一味地“花钱买平安”或者简单地封堵打压;其次,传统以权力崇拜为特征的“官本民末”的行政文化已经不合时宜,必要时应当牺牲部分经济发展为代价,顺意民意做出理性让步(例如在一系列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治理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压制到良性互动,用回应、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最后,要努力架设政府与民众平等对话的平台,这才是最终的目标所在,行政诉讼的改革、阳光政务的推进、媒体所打造的一系列时政访谈节目等等,都成为推动政府与民众间平等对话的有效动力。

2.合作性博弈策略的选择。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的绝大数问题根源在于各群体的利益分配现实,这也决定了“胜者全有,败者全无”的简单逻辑已不再适用。因此,在政府与民众博弈过程中应当重视合作性博弈的实现,通过博弈策略的理性选择,民众维权与配合政府治理的双赢模式是极为可能。为了避免双方在势力地位悬殊的情况下导致的“囚徒困境”,根本之道就是变对抗为合作。政府重新审视自身的角色定位,从单一对抗、压力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有效服务。充分运用网络媒体的传播、沟通优势,以开通官方微博、搭建网络议政平台等多种方式使公民表达渠道得以多元化。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应当仅仅将网络视为一种工具或手段,而是要在治理和服务的过程中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秉持开放、平等、共享的精神内核,推动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对新的社会力量进行“吸纳”,达成有序治理;而作为普通民众,应当避免为博眼球而采取情绪化非理性的行动,在维权的过程中克制有序,通过理性、技巧性的策略促使政府采取更加开放的姿态来应对诉求(例如在南京梧桐树事件中,网民积极向媒体倡议、给市长信箱写信,更有不少意见领袖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主动疏通,都成为此次事件得以圆满收场的关键)。不难发现,互联网为这种理性策略的选择提供了绝佳的适用场所。

3.政府与民众博弈次序的法治回归。动态博弈中的参与者,在策略行动上存在先后顺序。先行动者的策略影响后行动者的选择空间,后行动者通过观察前者的行为做出相应的选择。在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博弈中,政府由于体制化优势通常被视为先行动者,而导致在某些冲突事件初期,政府在行动中往往自恃资源优势而无视民意;而民众作为传统的“弱势一方”,在强权的威慑之下,经常会出现另类“反抗”:制造舆论,以煽情博围观,形成民意霸权对政府展开“围剿之战”。民众的这种“非正规战”往往取得了超出预期的丰硕战果,逼迫政府“缴械投降”。成功的先例被频频效仿,成为民众达成利益诉求的不二法门。这导致整个博弈过程中呈现出与法治原意相违背的状态,越位和次序的颠倒成了常态。根源并不在于博弈过程中政府滥权和民众造谣之间的前后顺序,而是基于法治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缺失:民众对自身权益的自我消隐以及政府权力傲慢的不加限制。

现实社会中所谓的偶发性的冲突性事件往往具有深层的内在逻辑:权力垄断→权利消隐→博弈失序→社会矛盾增加→官民冲突爆发,最终导致政治共同体利益受损,两败俱伤。因此,如何在法治秩序框架下进行良性的互动博弈是达成双赢性共识的关键。确立法治秩序,真谛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当然,这除了依靠建立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以及当权者内心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的观念之外,更需要民众对自身权利的自醒。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4]8因此,驯服权力的同时更应当赋权于民,让公众作为利益攸关者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协商的过程中,努力避免听证制度流于形式。当下一个很好的契机就是网络社会的到来,为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培育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通过网络问政、网络时评、官民微博互动等形式,公共舆论往往能够有效影响政府的决策,而新时期的公众如何能够抓住这个契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这才是实现法治秩序下官民博弈的关键所在。

4.博弈结果的制度化确认。制度是博弈的结果,制度的功能在于打破囚徒困境,走向合作。如前所述,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对抗、不合作的冲动,任何一方采取触发策略,便会招致对方在之后的回合中采取同样的策略,因此,形成相应的制度加以约束至关重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相关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结果的确认与保障。从制度层次出发,为确保博弈均衡,应该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以成文规定的明确形式确认官民博弈的成果,通常这些规定的制定者是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威性能够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保证官民之间采取合作策略进行博弈。2003年的孙志刚案可以说是公民维权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最终在当年6月促成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还有在环保维权领域的官民博弈中,无论项目“搁置”、“移址”、还是“今后不再建设”的批文,在确保此番博弈结果的同时,也为之后的类似事件确立了难得一见的示范效应。

当然,这种借由个案推动制度改革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稀缺性,但正是这种自下而上局部性的行动,对制度缺陷不断进行修补,最终促发政治体的自我调试和革新。另外一种是非正式制度。由于非正式制度缺乏政府和法律的权威“不具有强制力”,其所依赖的是构建参与者的自身价值观,并据此形成参与者的自律。官民博弈作为无限次重复的多阶段博弈,所产生的声誉可以有效降低参与者采取不合作策略的机会主义,具体而言就是政府的声誉机制。对于政府来说,只有社会公众对执政合法性的高度认同才能保证长治久安,而声誉正是认同度的关键指标。基于对声誉战略价值的认识,声誉建设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这两大类:第一类是实质性的行为,也就是政府在行政决策、执行的过程中,真正做到以民为重,以民为先,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第二类是形式上的,也就是在官民沟通上亟需创新形式。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通过各种传播媒介与公众进行沟通,宣传政府的行政理念和思想,树立良好形象成为新时期政府的重任。在一些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及时多渠道地公布消息、真相,尽快消除谣言和负面影响也至关重要。由于良好的声誉建设是一项长期、累积性的系统工程,因此政府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决心和准备。

四、结语

基于博弈论来理解、构建共识既是对全能型政府的警惕,又不至于走向无政府民粹主义的极端。互联网赋予政府与民众之间博弈互动新的挑战与机遇,同时也为双赢性共识的达成提供充足的条件。从博弈的视角出发,对双赢性共识达成的分析不仅在宏观上揭示了二者的内在关联,还在微观上指出了双赢性共识建构的具体路径之于当下解决中国问题的意义所在。互联网时代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博弈充满辩证性和时代性,虽然双方的利益取向、价值立场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利益相关联、避免社会动荡的前提条件下,双赢性共识是可以通过相互妥协及反复博弈而达至的。从历史与现实来看,中国社会必须也只能是“命运共同体”,无论是上层官员的恃权傲慢,还是下层民众对权利的漠视,都会动摇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解决中国社会当下弊病的唯一良药就在于实现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博弈均衡,以双赢性共识为依托,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①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原意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这里借用其从线上到线下的过程机制,描述官民博弈的过程。

[1] 卡斯特.认同的力量[M].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3] 刘旭涛,周晓燕.多少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当代中国官员“网络恐惧”问卷调查分析报告[J].人民论坛,2012,(12).

[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温松)

D631.43

A

1003-7462(2017)03-0052-06

10.13977/J.cnki.lnxk.2017.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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