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优化
2017-03-10褚宸舸陈星池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陕西西安70063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西安70063
褚宸舸,陈星池(.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陕西 西安 70063;.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0063)
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优化
褚宸舸1,陈星池2
(1.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陕西 西安 710063;2.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在主体上涉及党委和纪委、上下级企业纪委之间的领导关系,监督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在内容和形式上可以归纳为预防、日常监督、责任、办案、协调等机制。制约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纪检监察的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企业廉政风险防控能力、职工民主监督的力度和群众广泛参与的程度等。因此,为进一步优化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保证国企持续稳定发展,应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纪检监察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以效能监察为重要抓手推进监督执纪落地,加强民主监督提升群众广泛参与的热情。
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监督执纪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关乎着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国企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于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国企发展离不开党风廉政建设,没有廉洁高效的内部环境,企业就不可能实现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对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努力构建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1]。然而,国企不同于党政机关,其党风廉政建设要和企业法人的营利性及其治理结构相兼容,重在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企业管理环境。可以说,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是企业党建特别是纪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构成
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构成可以从其工作主体和监督对象、内容和形式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具体而言,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主体上涉及党委和纪委、上下级企业纪委之间的领导关系,监督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在内容和形式上可以归纳为预防、日常监督、责任、办案、协调等机制。
(一)工作主体和监督对象
1.党委和纪委。《党章》明确规定,纪委有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过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机制及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但是,企业纪委受企业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纪委监察合署办公后,行政监察又在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只有当党政共同重视、相互协调时,其作用才能得到较好地发挥。目前,按照中央精神,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国有企业,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人员责任。”[1]强调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有利于提高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强化党委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过去纪委的工作战线较长,承担了一些应当由党委、行政或部门承担的责任,现在将纪委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司监督执纪,确保其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监督权力的正确履行、监督能力的全面提高,有利于提高纪委的独立性以及纪检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
2.上下级企业纪委之间的领导关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出:“要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领导体制,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2]但在实际工作中,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更多是以同级为主。因此,纪委监察部门与同级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就造成了对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不敢监督、不主动监督的现象。目前,纪检人员大都是本级企业员工,并非是上级企业下派的。审计部门、监事会、职代会等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升降去留、物质待遇等完全掌握在企业领导者手中。纪检人员大多为兼职,存在广泛的角色冲突:如果纪检人员工作力度不够,便无法达到上级纪委的要求,但工作力度太大,又可能导致与本单位领导间的矛盾。因此,在工作中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缺乏权威性,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比较困难。上下级企业的纪委工作实际上是“指导关系”,并未达到中央要求的“领导关系”。如何将领导关系进一步落实,是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核心问题,还需要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给予不断探索。
3.监督的重点是“关键少数”。企业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少数领导干部和容易腐败的领域或部门的业务骨干是监督的重点人群。企业“一把手”处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心地位,掌握着企业人、财、物的支配权。国企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独断专行“一言堂”的情况比较突出,是监督的重中之重。抓住了“关键少数”,不仅能起到示范作用,而且有利于他们更加有序有效地组织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机制的内容和形式
1.预防机制。重视学习培训环节,以建设企业廉政文化为核心,发挥企业文化的凝聚与整合功能。通过学习教育及培训引导,教育职工自警、自醒、自励,不断提高个人拒腐防变能力。企业党委(党组)在党委会、党员大会、党风廉政专题党课上组织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学习政策、法规、文件,及时传达贯彻中纪委、省纪委重要会议精神。要采取不同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宣传。加强落实各项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财经纪律、住房、医疗、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廉政谈话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自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和评议;坚持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教育。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在监督执纪中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日常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心置腹地交流思想。
2.日常监督机制。中央提出的日常化的监督执纪形式主要有: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在企业,内控机制主要是:财务监管制度体系、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经营预算制度和产权转让制度)、招标管理、采购、销售交易管理体系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检查制度。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效能监察和“三重一大”。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进行监察的一项工作。旨在通过监督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监督对象的管理行为、能力、运转状态、工作效率和企业生产的经营质量、效益等情况开展检查,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纠正存在的问题,查处违规违纪人员,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以达到监督控制管理行为,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围绕制度创新主线,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效能监察,把效能监察工作与企业的资本运营活动深度结合,规范企业操作程序,使产权有序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项目开展资产安全检查,促进企业风险防范和惩防体系建设。根据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开展立项监察和审计,最大限度地防范经营风险,以减少损失提高效益。紧紧围绕投资决策、营销采购、招投标项目、财务等环节,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实现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的降本增效,实现效率、效益和质量的优化。“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是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结合企业实际重点,督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决策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确保重大决策不失误、重要人事任免不偏私、重要项目安排无漏洞、大额度资金使用无风险。
3.责任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企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形成“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工作领导体制,促使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都能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贯彻落实责任制列入企业日常工作中,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位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强化工作责任。
4.办案机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不愿办案、不敢办案、不会办案”问题比较突出,办案过程中往往面临“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强制性办案手段。当案件只限于企业内部时,调查取证相对容易,一旦涉及外部人员,调查取证就困难重重。结案处理方面,企业间实际情况也千差万别,轻重标准不好掌握,如果涉案人员是非中共党员的普通职工,实施政纪处分没有直接的法规援引。
5.协调机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各主管部门,或明确主管单位、配合单位以及各自的职责。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是对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职代会主要是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监督。要牵头组建办案协调小组,纪委与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办理,由纪委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或阻力。
二、制约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
当前,国有资产和用人权力“个人化”问题突出,企业党员干部重业务、轻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碎片化、割裂化现象比较严重。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难、下级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的困境。有一种说法是:上级监督“管得住的看不到”,同级监督“看得到的管不住”,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既看不到也管不住”。很多企业对领导的监督或要求主要体现在经济指标上,对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研究不够、制度执行不力、缺乏刚性和强制力。我们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纪检监察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缺乏制度支撑。从体制上看,在党政机关,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层领导,在案件查办处理上以上级领导为主。但是在企业,上述体制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冲突。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旨在实现权力制衡,规范权力运作,缩小自由裁量,防止权力滥用。对此,《若干意见》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1]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明确提出,国企党委(党组)有六大权力:企业改革发展的引导权、重大决策的参与权、重要经营管理干部选用的主导权、党员干部从业行为的监督权、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权、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的领导权。各国企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但问题是,目前《公司法》中还找不到纪委的位置,纪委的地位、职权和责任如何通过现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组织化、制度化、法律化,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二)纪检监察的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
目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普遍不健全。在很多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多与党群部、办公室,甚至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纪检工作人员经常被抽调从事其他事务。我们调研陕西省大型国企A集团①A集团是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顺应金融发展改革大趋势2011年新组建的大型国企,其在省管国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截至2015年底,集团总资产达210亿元,净资产105亿元,拥有一级企业25家,在职职工1238人。集团内部的企业种类较多,既有国有独资企业,也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既有生产型的企业,也有投资型的企业。大中小型企业俱全,企业经营范围较广,涉及投资基金、创新金融、要素交易、资产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因为其属新组建单位,下属企业数量虽多但人员规模比较小。有些下属企业人员少,将综合管理部、党办、纪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纪检工作的只有两个人(企业监事长和综管部办公室副主任)。总之,因为人员偏少且兼职,能完成上级要求和检查已属不易,工作上容易顾此失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实效性较弱,已不能适应十八大以后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近年来A集团也拥有了为数不少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但它对旗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大多都是参股不控股。据了解,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普遍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部分企业仅仅配备兼职人员负责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对于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等工作,该集团纪委目前还缺乏有效干预的渠道和方式。
(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企业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目前尚未健全:一是缺乏完善的廉政风险分析、评估、预防系统。二是制度不够健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大同小异,没有很好地结合企业实际,这无疑加重了落实困难。有的下属企业和部门虽然也有一些建章立制工作,但存在脱离实际、重形式、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差、不能与时俱进的问题。三是措施不够得力。如何将监督执纪、反腐倡廉与企业业务进行有效融合目前仍在探索中,而应付检查,表面工作多、主动工作少,内容不全面、不具体等问题依然存在。四是监督考核的形式单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是完成上级布置的“规定动作”,结合企业实际的“创新动作”不多,考核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和指标尚未完善。
(四)效能监察和企业管理
效能监察是一个新事物,也是国企纪委监督执纪日常化的重要抓手。但是,对于哪些工作属于效能监察范围,目前仍存在概念认识模糊、定位困难等问题。一是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对于监察工作和实际需要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如效能监察与审计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等没有充分配套,制定制度与实际执行制度之间的衔接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些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实际执行落实起来往往会遇到层层阻碍,无法真正有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效能监察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二是效能监察与查办案件尚未有机结合。要重视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实行规范管理。在业务层面,要求效能监察人员要有案情意识,对可能成案的线索必须深入核查,能立案的要坚决立案查处,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五)职工民主监督的力度和群众广泛参与的程度
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采用的是“委托-代理”模式,即国家通过政府行政管理体系选拔和任用国有企业领导者,委托其行使占有、支配、经营和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的权力。这就造成了国企所谓的“代理人危机”,企业经营者内部存在较为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一些经营者利用权力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形成腐败温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国企管理者既是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的体制造成的。在此背景下,普通职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大力发挥人民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能否取得实效,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职工、群众是否积极参与、监督途径是否畅通。应加大群众的民主监督力度,保障普通职工的建议、批评、检举权,畅通员工和群众检举揭发腐败行为的渠道,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和举报人奖励机制,使得群众能够积极广泛地参与到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中来,从而在企业运作中建立一道有力的反腐防火墙和隔离带。
三、深化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建议
大力加强国企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推进国企改革发展的应有之义,也为国企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完善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可以着重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纪检监察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构建高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以效能监察为重要抓手推进监督执纪落地、加强民主监督提升群众广泛参与的热情等方面予以强化。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加强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力度。国企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对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范围进行科学界定,明确任职条件,重点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其次,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实现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用内部制衡机制解决企业“一把手”在决策、用钱、用人等方面权力过大的问题。推行实施外派董事试点工作,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监事会监督的实效性,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督。最后,修改《公司法》设定国企纪委监管职权和责任条款。要增加监管主体的细节规定,如何针对国企的特点,制定适合国企实际情况的制度,同时借鉴《公司法》制度安排,让国企领导干部能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当下国企治理中的重要课题。通过加强企业制度建设,真正把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正确轨道。
(二)完善企业纪检监察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1.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人员配备和管理。打造精干高效的企业监督执纪队伍,加强对监督执纪人员的培训,定期邀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干部进行专项培训,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培训频次,丰富培训形式,重视培训效果,切实提高监督执纪队伍的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使其能真正担负起监督执纪的重任,让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真正有位、有为、有威。优化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推进企业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在一级企业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体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建立纪检监察人员等级考核和晋升制度,使优秀的纪检监察人员能够享受企业相应的技术等级及职务待遇。
2.完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主要以上级纪委为主。即改革“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工作体制。增加上级纪委考评意见的权重或者探索集团对下属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直管模式,对下属企业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人员由上级企业纪委统一管理,统筹调配。
3.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做法。第一,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尽快设立党组,党组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使监督执纪工作能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内部审计等机制有机结合。集团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第二,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监督执纪的体制机制建设,要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国有资本比例、控制力等情况,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1]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与,国有资本的出资比例不同,纪检监察职能的运作模式也需要多样化。在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情况下,纪检监察职能依托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而在国有资本不占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其运作模式并非必须成立纪检监察机构,而是要利用多种形式履行监督执纪工作。
(三)构建高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融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和全覆盖。首先,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廉政风险分析系统,制定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对廉政风险进行排查。二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通过自我评估、民主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照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流程、工作标准,对廉洁风险进行等级划分,旨在找准监督执纪的重点。三是建立风险预防系统,从企业人才选用、作风、生产经营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的落实多种预防控制措施。要以岗位为中心,业务流程为主线,利用风险防控制度,防患于未然。其次,将监督执纪工作融入企业业务全过程。监督工作应覆盖企业业务决策、执行全部领域,要提前有效介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推进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方便国资委和公司干部职工的监督。将监督执纪部门和群众监督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并在业务开展的整个阶段发挥作用。最后,构建有特色的企业廉政文化。建立健全具有企业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示范、熏陶和引导作用,营造浓厚的企业廉政文化氛围,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
(四)以效能监察为重要抓手推进监督执纪落地
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能通过对企业各项管理和环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干部职工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而且是监督执纪落地、企业纪委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应进一步扎实推进。
1.保证立项工作的准确性。选题的确定是效能监察工作的首要问题。要立足企业实际,找准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掌握界限,循序渐进,逐次实现效能监察全覆盖。可以选择从易到难,先根据企业具体需要,从简单易操作的问题抓起,显现出成效之后,逐渐过渡到深层次的棘手问题。
2.提高相关业务部门及领导的重视、理解和认同。相关业务部门的认识及参与是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而效能监察的有效开展也需要业务部门的配合参与。如果相关业务部门认识不到位,配合度不高甚至对抗抵制,会直接影响工作的整体效果。企业纪委要借着贯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若干意见》的“东风”,促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广大职工重视和支持监督执纪、效能监察工作。《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监事会等监督作用,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1]我们认为,做好企业党建工作,既要考核经济效益,也要考核效能监察工作。对监督执纪责任不落实,推进效能监察不力的相关人员,要严肃问责,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用考核传导压力、激发动力,推动下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党建、纪检职责。
3.推进监督执纪科学规范见实效。首先,要继续完善效能监察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从而保证管理、监察的规范性。其次,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避免走过程、搞花架子,不在于浮光掠影、面面俱到,而是要真正推动企业监督执纪的有效落地,让每个效能监察项目都能发挥出最大效果,同时要做好分析经验、总结教训的工作,从根本上保证国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加强民主监督提升群众广泛参与的热情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出专门规定。该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例如,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该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但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涉及对“企业资产”的民主监督,并未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环节。因此,必须改变普通职工、群众被管理者的地位和“打酱油”的心态,使其发挥企业主人翁的精神,加强民主监督的力度,全面提升群众广泛参与的热情,这是目前国企党风廉政建设机制优化的关键。
[1]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15-09-21(4).
[2]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J].冶金企业文化,2016(6):33-35.
责任编校 陈 瑶
Optimization of Working Mechanism for Clean Governance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HU Chenge1,CHEN Xingchi2(1.Centre for Coordination and Innovation of Shanxi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710063,Shanxi,China;2.School for Legal Bachelors,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710063,Shanxi,China)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clean administr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related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y Committees and Commissions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between Commissions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in upper and lower enterprises.The object of supervision is the“key minority.”The content and form can be summarized as prevention,daily supervision,responsibility,handling and coordination.The main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administr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administrating structure,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s and human resources,enterprise ability for fighting corruption,working staff’s strength of monitoring and participation.To further optimize the mechanism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ensure a stable and continuous development,the administration structure of legal persons should be perfected,with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working mechanism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o be improved so that disciplines inspection can be practically actuated with broader participation and greater enthusiasm from the common people in their democratic means of monitoring the administrative groups.
state-owned enterprises;Party style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working mechanism;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D267
A
1674-9170(2017)02-0074-07
2017-02-13
褚宸舸(1977-),男,山西汾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平安陕西与法治社会研究所所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陈星池(1991-),女,四川都江堰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研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