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
2017-03-10刘耀辉董宏伟
刘耀辉,董宏伟
(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7;2.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南京210003)
论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
刘耀辉1,董宏伟2
(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7;2.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南京210003)
民生建设的效果与国家给付的内容和力度有关,也受给付方式制约。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应在严格遵守权利保障原则、辅助性原则与发展原则的前提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适当的政府给付确保民生保障效果,促进市场化给付以提高民生保障效率。
国家给付义务; 权利保障; 辅助性原则; 政府购买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民生建设逐渐成为与经济建设比肩的主流话语。自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来,国家在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民生领域持续发力。2017年的“国家账本”中,全国财政支出占比,教育、社保、医卫毫无悬念地成为“前三甲”,尽显民生情怀①。
然而,民生建设的效果与国家给付的内容和力度有关,也受给付方式的制约。国家对民生的给付不仅份额大,而且增长明显②。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却仍然是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以医疗为例,虽然医保基本上实现全覆盖,报销比例不断增加,但在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消解下,“看病贵”、“看病难”尚未得到有效缓解。民生保障方式一直存在政府与市场之争。政府应承担民生建设的主导责任,但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改变政府主导型的给付机制已成为多数理论。而实践中,受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给付的影响,民生建设中政府直接供给仍占主导地位。譬如医疗服务方面,截至2016年年末,民营医院在数量上占医院总数约56%,但诊疗服务量仅占服务总量的22%③。普遍认为,政府主导的民生服务给付机制容易产生成本高、质量差、效率低等问题,应推行民生服务给付的市场化和民营化。但现有相关研究集中于宏观的理论阐述或具体个案分析,对具体政府角色和市场化给付方式仍缺乏系统论述。
本文认为,为实现国家给付目的,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应在严格遵守权利保障原则、辅助性原则与发展原则的前提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政府给付确保民生保障效果,促进市场化给付以提高民生保障效率。
一、国家给付义务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以权利本位为基础,权利本位理论是为个体权利保障而构建[2]。履行国家给付义务保障基本生存,实质上是国家以增进利益的形式介入个人生活维护以维护人的尊严,体现了国家权力来源并服务于公民权利的权利本位内涵。
权利保障原则强调国家给付义务及其履行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保障公民权利。权利本位原理存在于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从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视角而言,公民权利保障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和保障,成为近代宪法的重要内容和鲜明主旨。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宪政的本质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专横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在制度安排上国家机关职权的确立和行使应以基本权利为界限,以确保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入与伤害。而从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视角而言,权利保障原则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依据具体情况介入市场失利者的个人生活,以保障其基本生存。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基于“生存保障”理念展开,权利保障原则进一步要求国家给付重心从“生存保障事业”转向“生存权利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历来重视民生给付,但传统的国家给付以发展生存保障事业为目标。发展生存保障事业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优越性决定的,民生保障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公民享有实质平等权利,区别于资本主义宣扬的法律上的自由、平等。从国家给付实践看,在致力发展生存保障事业的同时,鲜有从法律上明确生存权利和注重生存权利司法救济,给付对象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权利保障原则下的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应将发展国家给付事业的理念转化为个体权利保障理念,在国家给付提供者和国家给付利用者之间,提供者不能仅从整体状况和大局利益的角度履行国家给付义务,必须回应利用者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利用者能自由决定接受给付的内容、时间和费用等。
(二)辅助性原则
辅助是指给那些陷入生活困境中的人们提供支持、救济和帮助。国家给付势必介入个人生活,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应遵循宪法意义上的辅助性原则。
宪法意义上的辅助性原则,主要在于限定国家对个人生活介入的条件及程度,具有如下几方面内涵:第一,国家介入是最后的选择,只有穷尽其他途径,才启动国家介入。按照辅助原则的理念,在个人层面能解决的问题,就应由个人来解决,而不应交由社会或者国家来处理;在社会层面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由社会来解决,而不应交由国家来处理[4]。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形成递升的辅助关系[5]。第二,国家介入需具有目的性和有效性。从辅助原则看,在特定公众和组织无法自主实现其目标时,高一层级的组织应该介入,但仅限于出于保护他们的目的,并且,高一层级组织只能处理那些低一层级的组织无法独立处理而高一层级的组织又能更好完成的事务[6]。第三,国家有条件介入个人生活困境,其原因在于个人对国家的防御性及国家能力的有限性。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必须坚持辅助性原则,不仅出于对有限国家确保个人自由空间和提升国家权力效率的辅助性原则内涵的考量,而且包含对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概括。国家给付义务履行针对个人生存风险,通过对市场竞争失败者的具体个体进行生活扶持,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生活安全,从而为生存权提供普遍性保障。但国家给付并非越多越好,应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否则,不仅造成财政压力,而且会对社会形成反向刺激。国家给付水平过高,就可能纵容懒惰心理和不劳而获思想,挫伤工作积极性,培养“懒汉”,最终导致积累匮乏,抑制企业投资和居民储蓄的意愿,影响经济效率和社会正常秩序。福利国家当前面临的问题,与其选民政治下福利项目的非理性扩张、过度透支未来财力的行为不无关系。所以,应给国家给付义务履行设置必要的条件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避免过度保障,注重国家给付效率。
(三)发展原则
国家给付义务依赖于国家的经济基础,其给付范围和给付水平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展原则,既包括个人发展,也包括社会发展,而这一发展原则的前提基础就是安全、公平、正义与共享。国家给付义务履行中应坚持的发展原则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旨在维护和促进的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为失败的个体提供发展能力,积蓄发展潜力,促进其走出生活困境,扫除个人发展障碍。对于社会而言,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提供一道安全屏障,既避免了失败者铤而走险威胁社会安全,也提供了一套社会缓冲机制,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国家给付义务地履行基于人权无差别地为社会大众提供安全网,实现风险共担,确保社会弱势者亦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所遵循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公平优先而非经济效率优先。国家给付义务履行追求的效率,首先是制度本身的社会效益以及运行效率,而非经济效率。国家给付义务及其履行,其目的及主要任务就在于矫正追求效率的市场必然导致的公平不足问题。因此,国家给付义务履行虽然依赖于经济基础,但不可能也不应当局限于市场机制解决经济效率问题,在国家给付中应对符合资格者平等对待、同等保障。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所遵循的发展原则,还包括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要不断适应社会变迁。虽然国家给付义务以平等保障基本生存权为己任,但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基本生存威胁和基本生存保障需求群体也会不断转移变化。为确保国家给付的准确性和效率性,需要因社会情势的变迁适时调整给付范围、程度,确立给付重点,调整给付策略。不仅在不同时期塑造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社会给付需求不一,即使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基于各国在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其所要求的国家给付义务亦不一样。
二、确保民生保障效果的政府给付
以国家财政为基础,履行国家给付义务确保社会弱者的基本生活,实质上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政府和市场作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机制,在国家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其地位和作用关系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生存给付唯一提供者,几乎将所有民生需求纳入给付范围,在造成沉重财政负担的同时,国家给付质量也饱受诟病。改革开放以后,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逐渐将民生保障抛向市场,从一家“包办”走向“减负”、“撒手”,使得医疗、教育、养老等基本民生需求失去兜底保障,“看病贵”、“上学贵”、“养老无着”等民生问题突出。
(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民生保障的市场给付机制,能发挥政府给付并不具备的一些优势,提供给付效率,但绝不可能成为政府给付的替代机制。市场给付机制本身具有两面性,正如欧文·休斯所言:“市场化为公共服务带来了希望,但是也随之带来了困难,不应把它看成是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7]因此,自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尽管有它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8]。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市场机制仍然持谨慎态度,例如,有观点指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8]19。而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到原来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9]。实践中市场机制在提高效率和改善质量的同时,也滋生了权力腐败、破坏公平、损害权利等诸多风险。
随着政府角色从“给付主体”到“保障给付的主体”变迁,政府保障民生的责任亦从全面给付转变为保障给付。正如德国学者指出,现代国家即使将民生保障给付任务的履行责任移转给私人,仅意味着国家责任转变为“保障责任”与“网罗责任”,国家并非从相关的任务领域中完全撤离[10]。在民生保障的某些领域,吸收市场机制参与或实现政府给付,并不意味着政府给付义务免除,而是政府给付义务履行方式的转变。正如戴维·奥斯本认为:“政府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11]在基本生存保障中,政府供给转向市场供给,不仅不能转移政府的保障责任,而且为抑制市场风险,国家保证民生供给的责任反而更重了,因为“服务能够外包,但是治理却不能够。”[7]522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应明晰民生保障供给者和生产者二者不同的角色定位。公共服务的生产是指将各种有形(如资金和设备等)和无形(制度和政策)的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过程[12]。政府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和代表,随着现代社会国家给付需求的迅速扩张和多元化发展,政府实际上已经无力作为民生保障产品和服务生产者。因此,为确保有效供给,政府应更多地承担供给者而非生产者的角色,即政府应主要在保障给付的范围、方式、程序、内容以及保障给付的监督评估方面做出努力,以保证保障产品及程序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在具体产品的生产领域退出,可放手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使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成为一种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方式实现的经济活动。国家对从事涉及人民生存照顾的私经济活动,通过引导、管制以及监督等各种措施,以确保人民生存所需的相关物资与服务得以同由自己提供一般,亦能够由私企业普及、无差别待遇、价格合理,且质与量兼顾地提供[13]。
(二)政府给付的具体内容
明确政府的供给者角色,政府从全能型保障角色转变成保障供给的提供者与治理者,有助于让政府从繁重的生产任务中抽身出来,发挥好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和功能在范围上的有限化发展趋势,不仅不会削弱政府的保障力度,反而将有利于政府给付效力的强化。民生保障中的政府给付应集中在如下方面:
第一,财政投入。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建立在财政投入基础之上。政府财政支出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需求供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首先,给付产品本身即是社会资源,必须由财政负责。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个体面临的社会风险不断增加,政府给付保障的需求范围在不断扩大,水准与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给付压力越来越大。其次,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基本生存保障,除给付产品提供之外,尚需大量组织和人员具体经办,由此产生的经办费用必须由财政承担。近年来,我国民生投入的稳步提升,为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提供了坚强后盾。然而,“分级自治”、“垂直管理”的财政给付模式,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与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严重不匹配,成为制约国家给付的现实问题。
第二,组织与制度给付。组织与制度给付属于程序给付范畴,并不直接满足给付对象的基本生存需要,但对给付对象获得产品给付具有重要保障意义。
在组织给付方面。为确保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国家必须建立一套组织管理以及具体经办的组织机构体系。既包括行使民生保障管理职权的各级行政主体,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协助或与国家给付义务履行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国家给付义务履行中,政府承担着政策规划、目标制定、监督标准拟定,以及说服、执行、评估、修正等广泛的活动。我国现行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政府系统,给付组织也主要是政府组织。从实践看,一方面,给付行政下行政职能扩张导致行政人员的增加和行政机构的膨胀,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将更多地依赖市场,势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组织调整。
在制度给付方面。当前我国民生保障制度,还远不能为民众提供有效的保障。现有的民生保障制度大多建立在城乡割据的二元户籍基础之上,普遍存在公平问题,而制度之间衔接产生的断裂问题更加值得关注。相关研究认为制度是指“由人制定的规则。他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14]。只有在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内,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还远没有成为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者。
第三,产品给付。国家给付产品具有多种形式,政府直接给付的产品主要包括最简单和最难的两种极端形态。基于政府客观能力限制,我们将政府在民生保障给付中定位为提供者而非生产者,即主要负责为给付产品提供经济保障。在给付产品中,现金给付是最简单的,并不在技术或者人力上给给付行为带来麻烦,且由政府直接给付不仅便利而且更加安全可靠,因此凡是以现金形式给付的民生保障,都可以由政府直接负责。除现金给付之外,具有技术要求的服务产品给付,不仅超出政府的能力范围,而一味由政府主持公营公办以确保服务提供,势必将导致机构庞大和官僚体制垄断的弊端,可通过政府购买民营产品的形式以确保给付效率和效果。但对于部分技术要求或者风险特别高的给付产品,社会力量不愿生产或不能生产的,也只能由政府直接负责。
三、促进民生保障效率的市场化给付
(一)公私协力
公私协力通常也被称之为公私合伙关系、公私合作关系以及行政参与合作等,指公部门与私部门为达成特定行政目标或执行行政任务,而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公司协力为私部门公共事务提供了机会,打破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1990年代后,各国为求组织瘦身、削减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莫不锐力进行政府改造,试图引进民间活力与市场竞争原理,行政任务的执行渐次“由官至民”[15]。
公私协力体现政府管控能力和模式的发展,从单中心的“统治”模式向多中心的“治理”模式的擅变。多中心治理论者认为,对公共事务管理,应在许多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存在合作性或契约性。该理论打破了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格局下权威政府单向管控社会的传统观念,形成了一个政府与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多中心治理网络。据此,政府将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都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之间优势互补、竞争合作,有效地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在民生保障给付中,政府不再凭借高权单独实施民生保障供给,政府与私组织之间在保障产品给付、财政拨付中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此处得使用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契约,亦得以官民间君子协定、官民间协商、共同理解、谙商、容忍等“非制式化之程序”④。
在国家给付义务履行中,公私协力多存在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给付行政范畴。通过公私协力,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对给付产品的需求,政府既可以利用私营机构的生产能力弥补自身生产能力的不足,又能通过市场竞争和强化监管提高给付产品的质量。同时,公私部门自身亦可以在公私协力中受益,对政府而言可利用私营机构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压力,提高公用事业部门的生产和技术效率,而私营机构则可以通过开拓公共服务市场获得更多的营利机会,并从合作管理中获得自我发展的稳定的法律环境。如此,在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通过公私协力,还可在长期的合作中形成稳定的“纳什均衡”。
在公私协力的形式方面,理论和实务中尚未形成一致共识。依台湾地区现行法制规定,公私协力大致可分为“委托行使公权力”、“行政助手”及“专业判断”三种形态⑤。
(二) 民营化
民营化是指民营企业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即民间资本在公共事业领域的介入,将市场机制引入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共事业。简言之,即将公共服务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营公司和个人。“更多地依赖民间机构,更少地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在产品/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16]民营化在规制缓和大背景下得以大力推行,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民营化绝非简单的“私有化了之”,只是相对之前,更多依靠民间力量,更少依赖政府满足公众需求[17]。自从20世纪末,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民营化改革之后,民营化迅速发展。而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波助澜之下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民营化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民营化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更好地履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职能,其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削减国家给付成本。民营化打破了政府的单一产权和独家垄断,在民生保障产品生产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了保障产品的供给成本。第二,吸纳民间力量参与民生保障给付,拓宽了社会保障事业的融投资渠道,减轻了民生保障基础建设财政投资压力。第三,拓展了公共服务供给渠道,增强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了公共服务社会需求的满足,有效保障和维护了民众相关权利。第四,促推国家给付制度创新。
从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方式而言,政府作为单一给付主体的给付制度和模式存在多种弊端,而保障给付的生产民营化供给,将是落实政府作为给付提供者定位的具体方式。从观念上看,虽然前期的民营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公益性淡化等不良社会反应,但民营化本身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自由健康社会中政府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16]350
(三)政府购买
在国家给付的市场化供给机制中,民营化是公私协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政府购买则是民营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或者说是结果。国家给付是国家对市场失败者实施的基本生存产品供给,民营化指国家以提供者的身份向民营化的生产者购买生存产品满足失败者基本需求的国家给付方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在国家战略层面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任务[18]。
政府购买方略意味着给付产品供给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生产功能,而将行政体系的力量集中在筹资和质量监管上。作为一种市场化改革的工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势在于使公共组织形成规模经济,缓解供给需求矛盾,规避高额劳动力成本,以激励手段实现有效竞争,从而克服官僚制的无效率[18]。政府购买正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等实践优势,在西方国家政府改革中备受推崇。在我国,政府购买最先被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目前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政府购买模式改变了传统国家给付关系及公共服务递送过程。传统的国家给付是发生在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和给付对象之间的行政给付关系。政府实施购买关系则在政府、产品生产商、给付对象三者之间展开,在行政给付关系之外还增加了行政合同关系(给付产品生产者和政府部门之间)、服务合同关系(给付对象与产品生产者之间)。传统的公共服务递送是在行政体制内部完成的,公民把民生保障需求输入政治系统,政治系统整合公共需求后向行政机构输入决策和命令,行政机构根据政治系统的决策和命令向公民提供民生保障服务并听取公民的反馈意见,进而改善服务[19]。而在政府购买模式下,政府以公民的利益代言人和服务购买者的身份向市场提出给付产品购买需求,利用市场机制和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提升产品质量,却不再直接生产全部生存保障产品。
注释:
①全国财政花在教育上的钱预算为2.94万亿元,占总支出的15.1%,成为第一大支出。2017年中央安排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432亿元。全国财政花在社保和就业上的支出预计超过2.2万亿元,占总支出11.6%。全国财政用于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预算约为1.4万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7.2%。为让更多人住有所居,财政将再支持建600万套棚改房;脱贫攻坚“不让一个困难群众掉队”,中央将补助地方861亿元。参见韩洁、季明、郁琼源、程士华:《从“国家账本”看2017年国计民生》,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3/06/c_1120578890.htm。
②从具体支出预算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101.28亿元,增长1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45.88亿元,增长50.3%。教育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72.15亿元,增长5%。参见李金磊:《2017中央财政预算怎么花?民生领域支出增加》,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3-30/8186935.shtml
③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共有医院2.9万个,其中公立医院1.3万个,民营医院1.6万个,后者占医院总数约56%,但诊疗服务量仅占服务总量的22%。参见李唐宁:《民营医院数量超公立医院 多而不强》,《经济参考报》2017年6月28日。
④参见黄锦堂:《行政契约法主要适用问题研究》,载《行政契约与新行政法》(台湾行政法学会2001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5页。
⑤其中,委托行使公权力指行政机关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其为经公行政授予公权力之私人,须以其本身名义独立完成受委托之行政任务。行政助手又称行政辅助人,即私人因事先存在的契约关系而协助行政事务,由于并非独立从事行政活动,亦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应不该当国家赔偿责任。至于专业判断部分,参照“司法院”第462号解释,例如各大学校、院、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关于教师升等评审之权限,系属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予公权力之行使,其对于教师升等通过与否之决定,与“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对教师升等资格所为之最后审定,于教师之资格等身份上之权益有重大影响,均应为“诉愿法”与“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但教评会并非得为行政处分之行政机关,仅能视为大学之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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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W ay of Performance of State's Payment Obligation
LIU Yao-hui1,DONG Hong-wei2
(1.Law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Hunan 412007;2.Jiangsu Provincial Communications Administration,Nanjing,Jiangsu 210003)
The effect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construction is related to the content and intensity of the state's payment,and is subject to the paymentmethod.In the process of deepening the reform,the performance of state's payment obligations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rights,the principle of supporting principles and the principle of development under the premise.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first of all,we should adhere to the appropriate government to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followed by the promotion ofmarket-oriented payment to improve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to protect efficiency.
state's paymentobligation;rights protection;auxiliary principle;government purchase
D922.1
A
1671-9743(2017)08-0063-05
2017-06-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给付义务研究——社会权保障的方向视角”(12YJC82006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研究”(13CFX106);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研究”(11YBA094)。
刘耀辉,1980年生,男,湖南隆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董宏伟,1986年生,男,安徽芜湖人,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