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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7-03-10吴京育

菏泽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信息

吴京育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吴京育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对投资者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本文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针对上市公司方面和监管方面分别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违规披露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失信违规的事件频频发生。2017年至今,深沪两市已有50多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其中ST慧球的1 001项股东大会议案更是引起了轩然大波。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会影响到上市公司本身,对外部投资者同样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再次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不仅可以丰富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知识理论,在当前背景下,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有效市场假说主要研究的是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和敏感程度,基于有效市场家说的三个假定,我们可以得知,所有投资者费力分析股票价格是没有作用的,每个人都不可能发意外之财。但如果存在内部信息,证券的价格就不能反映全部的信息,现实中的资本市场正是如此。

资本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逆向选择”。高质量的公司被抑制发展,低质量的公司不断涌进资本市场,最终使得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低下。除此之外,信息不对称还会引发上市公司高管“道德风险”的问题,他们利用绝对的信息优势,通过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或者披露大量无效的消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不同的披露质量对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存在很大差别,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提供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缓解资本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低质量的信息披露则会加剧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内幕交易。[1]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滞后性”并存

证券交易平台、公司官方网站、深沪交易所的网站、相关的资讯网站和三大报刊是我国合法的信息披露渠道。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此做了很多规定,但是依然存在不分时间、地点,随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比如ST慧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最早出现在天涯论坛,而不是通过合法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除此之外,ST慧球也频繁的在东方财富网股吧上泄露没有经过披露的信息公告。

外部投资者主要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做决策,但是资本市场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外部投资者无法和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一样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而且,上市公司存在“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披露规律。[2]从相关准则法规不难看出,我国对于财务报告披露截止期限的规定比较宽松,对于延迟披露年度报表的公司审核不严格,惩处力度低,这样就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和机会,扰乱了资本市场。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和“客观偏差性”共存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但是很多公司经营管理者出于某种目的,不愿意主动披露信息或者刻意歪曲地披露信息。比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刻意地夸大自己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向公众发布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故意运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措辞含糊的语言,而这些信息披露行为都会给外部投资者造成错觉,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和欺骗性,使得投资者错误的投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客观偏差性的问题,各种可控和不可控制因素并存,导致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和上市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误差,使得披露出来的信息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状况,而投资者根据有偏差的信息会做出错误的投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3]

(三)信息“披露过量”和“披露不足”并存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通用性小,对大多数信息使用者决策无效,比如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信息。股东结构、数量及持股信息等,这类信息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极少数的信息使用者才会需要。而过量的无关信息将真正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掩盖起来,使投资者很难发现,不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预测,更不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相对于披露过量的信息,上市公司也秉着能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足。真正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没有被上市公司披露。比如,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理由,刻意隐瞒重要的企业信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等。由于主观、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整体质量不高,存在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需求高质量的信息与供给低质量的信息的矛盾。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利益驱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诱惑。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就如同血液对人一样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要想扩大规模,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因此,上市公司利用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上筹集企业需要的资金,比如通过发行股票、增发新股及配股等方式,其筹集的资金规模是其他资金筹集方式不可相比的,这对于上市公司无疑是个非常巨大的诱惑。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投入到经营业绩较好的公司,但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财务指标不足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那么上市公司便会歪曲事实。

现在大多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股票价格的跌或涨直接与管理层的切身利益挂钩,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持续下降,那么,股东就会主观认为管理层管理不善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了股票价格下跌,那么管理层就会面临被替换的危险,这样就使得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而虚假披露。

2.不重视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对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的能力,同时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起绝对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五部委发布的规范和指引的过程中,依旧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受限、实施不到位、后续监管不足,仅仅将内部控制定在满足公司监管需求的层次,最终导致内部控制体系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用。

3.股权高度集中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使得大部分的股权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相比,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这与美国上市公司分散的股权结构正好相反。为了个人的利益,公司的大股东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难免会主观选择忽略中小股东的利益需求。大股东为了掩饰那些不合法的资产重组或关联交易,极有可能披露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或披露过量无用的信息,再或者滞后披露,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和投资人的利益,而不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又使得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和牵制不足,继而给大股东提供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和机会。另外,如若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制不合理,也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行为和决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公司高管也容易利用非法手段粉饰财务状况,从而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骗取高额报酬。

(二)外部原因

1.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利受限

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监管的一线机构,它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负责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和内容。然而,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以证监会监管为主,证券交易所处于其下属的地位。“以政府监管为主,证券交易所监管为辅”的模式,无形之中弱化了交易所的地位和行动效果,大大降低了其在该领域的权威性。另外,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领导,使得在监管上缺少独立性和主动性,无法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规律快速及时地做出反应,只能在有限的监管权限内采取有限的监管措施,导致效率低下。

2.违规惩处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过分重行政处罚,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4],使得对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1)对上市公司的惩处力度低

当违规成本远远小于违规收益,对比信息披露造假带来的巨额收益,一些管理层就会甘愿冒着被惩处的风险违规披露信息以谋求非法利益,万福生科事件就证实了这一点。万福生科在登陆创业板时,募集资金4.25亿,而后来证监会对其舞弊的处罚情况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募集的资金与处罚金额相比,后者仅占前者的0.07%,由此可见,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较低。

(2)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低

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居多,多以警告和责令改正为主,比较严重的就是吊销执照,而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较少。如万福生科事件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这已经是历史上最严厉的处罚,王越和黄国华虽没有机会再进入证券市场,但是没有被吊销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所以他们仍然可以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

五、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方面

1.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高质量或者低质量是评价上市公司是否诚信的重要标准,而且,我国有些地方的证监局已经把公司的诚信建设与上市公司的融资、并购等经济交易事项挂钩。如果在深交所的诚信档案中诚信不好的,证监会将会以不诚信为理由对其融资、重组等出具否定意见。因此,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和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2.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自我约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得不注重其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解决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由此可见,应该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和范围,严格按照相关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对内部控制评价信息进行披露。

3.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注重权利的制衡,对大股东的权力加以控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如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并确保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及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大大减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要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运作的效率,就应该做到:董事会代表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几个大股东的个人利益;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避免产生二位合一的情况;进行民主决策,而不暗箱操作。

(2)注重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

对管理层进行适当的约束与激励,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管理层谋私利的行为。因此,应构建内部监督机制,所有权和监督权以及经营权相分离,相互制衡。与此同时,要有效利用激励措施,满足管理层的需求,使其能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监管方面

1.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方面,改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将财务报表的披露截止期限尽量向前移,避免同时提交年度报表和第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表,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另一方面,美国的证监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监督机构,我们可以效仿他们的机构特征,明确交易所独立监管的权限,避免和证监会的职能产生冲突。将证券交易所去行政化,给予证交所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处罚方式与摘牌、停牌制度相结合,提高处罚的震慑力,树立证券交易所的权威地位。

2.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

从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处罚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行政责任比较明确,但是,对上市公司和管理层的民事和刑事处罚还不十分完备,存在结构性的缺失。虽然我国相关准则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予以了关注,但是具体实施效果与规定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存在一定的偏差,现实中,上市公司会想尽一切方法或手段拒绝赔偿或者延长赔偿的时间。因此,政府应该做到尽可能完善和细化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依法索赔结果的后续跟进,接收结果和效果反馈,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相对于美国和中国香港而言,我国的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虽有规定,但是处罚程度较轻,震慑力不够。因此,应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更注重民事赔偿在法律中的体现。对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特别是要追究企业高管或者一把手的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清查力度和惩处力度,增加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5],做到釜底抽薪。

六、结语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问题一直如影随形,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部门机构的共同努力。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只有诚信,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1]张程睿,蓝锦莹.信息质量与投资者保护——基于对违规披露公司及其对样本的比较分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79-85.

[2]陈君兰,谢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测度与评价[N].证券市场导报,2013-3.

[3]张宏亮,王法锦.2016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状况报告[J].财务与会计,2016:16-18.

[4]李忆朋,孟庆军,郭章翠.关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J].企业经济,2012(8):152-155.

[5]杨世忠,刘赛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披露暨审计质量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2):42-48.

(责任编辑:陈光磊)

Study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WU Jing-yu

(Accounting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nzhou Gansu 730000, China)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as a great impact on investors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our country in the aspec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supervision.

listed compani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rregular disclosure

1673-2103(2017)04-0088-04

2017-07-02

吴京育(1994-),女,山东郓城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注册会计师。

F23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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