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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

2017-03-10周兆进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庭审法学

周兆进

(海南师范大学,海口 571158)

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

周兆进

(海南师范大学,海口 571158)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践教学教师缺乏专业性,高校专职教师实践教学经验不足;实践环节流于形式,学生能够从实践教学中获得的知识非常有限;实习环节缺乏有效监督;法学院校与实践单位缺乏有效沟通。对此,应当改革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提升实践教学质量,使之与理论教育有效融合,与院校合作聘请专业教师,与实习单位开展精准合作,并改革教育评估办法,引起有关部门和教师对实践教学的重视。

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基本方式和途径,自我国恢复高考以来的30年时间里,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不容乐观,据第三方教育咨询机构麦可思公布的《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中国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为92.1%,其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最低,为就业红牌专业。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是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是提升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现行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

在现行法学教育中,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纵观各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设定的教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通过精选案例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启发学生思维,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予以判断和决策,由此而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提升的一种教学方法。[1]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该方法所采用的案例通常与课堂所讲授的法学理论知识紧密相连,能够有效帮助学生及时理解案例所关联的理论知识,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打破了传统理论教学灌输式的被动教学特点,有利于学生接受法学专业知识。此外,案例教学通过学生参与讨论的方式,能够锻炼学生通过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地实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二)法院庭审旁听

法院庭审的内容十分丰富,庭审案件可以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各个方面,庭审中不仅会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即程序法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具体运用法律知识即实体法的问题。此外,庭审中出现的诉辩技巧、证据问题等各方面内容都是最好的学习素材。因此,通过旁听法院庭审,能够使旁听者学习到非常丰富的法学专业实践知识和技能。通常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院校基本都会与法院建立联系平台,通过事先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庭审,组织学生实地参与旁听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够运用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庭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而且能够拓展学生的视野,使学生收获到一些在理论教学中无法获取的实践技能和知识,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三)模拟庭审

模拟庭审一般是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以司法实践中真实的庭审过程为参考,由法学专业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原告、证人等不同的诉讼参与人,模拟摸个具体案件的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模拟庭审是通常采用的一种普遍教学方式,一些法学院校甚至将模拟庭审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实践课程,其成绩直接记录到学生的成绩档案中。模拟庭审能够有效地让学生真实地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有助于学生深刻掌握案件的审判流程,在学生参与过程中,能够有效发挥学生的自身潜能,为学生日后走向法律实务岗位提供锻炼机会。而且,这种实践教学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在模拟庭审中更为直观地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填充。

(四)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大多数专业教育中的必经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毕业实习是考核法学毕业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重要方法,一般是学生实践教学的必修课程。法学毕业实习的单位一般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务部门等。多数法学院校的毕业实习采取统一实习的方式,即由学院为实习生联系实习单位,统一组织并分配实习生到各个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为了便于实习生毕业后就业工作的落实,也有院校采取统一实习和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自主实习①的实习生往往会选择可以就业的单位进行实习,在毕业后直接在实习单位就业。相对于其他的实践教学而言,毕业实习的周期往往较长,通常在两个月至半年不等,学生可以有效地在实习中将所学法律知识与实践问题联系起来,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真实效果。同时,学生在实习中可以查缺补漏,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毕业后的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二、现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法学专业学生素养的高低,不仅表现在是否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也必须注重其实践能力。当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学科建设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直接影响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

(一)实践教学教师缺乏专业性

在法学学科教育中,高校专职教师是最主要的授课者,这些专职教师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通常都具备硕士以上学历,而且逐步以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为主。高层次的学历决定了这些教师的理论水平比较扎实,为学生接受到高质量的法学理论知识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专职教师工作前一直在高校深造,专心于法学理论研究,在实践教学方面往往缺乏经验。在案例教学、模拟庭审及其他相关的实践教学中,通常也都是由这些专职教师进行授课或指导。而法学实践教学是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2]这就使得实践教学缺乏专业性。例如在案例教学中,虽然所选案例可以实现真实性和相关性,专职教师能够利用法学理论对其进行深刻的剖析,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真实做法是怎样的,面临类似案件时应当如何有效处理,专职教师因为缺乏实践经验而无法在此层面予以解答。在模拟庭审中,专职教师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庭审规范在庭审程序上给学生以指导,对模拟庭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但对于具体案件在各个地方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与理论上的差异,则专职教师无法有效予以回应。

(二)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将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实习单位,并将学生直接派往实习,已成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并成为常态。一些法学院校为此还专门与相关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在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并挂牌。但是,这些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许多合作项目只具有形式意义而无法在实质上达到法律实践的要求。[3]一些学校的实践时间安排,往往与学生的其他学习活动相冲突,这也降低了实践的效率。例如,有些法学院校为了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大四第一学期就开始安排学生毕业实习,但这个时间段法学学生又面临着司法考试和考研的问题,为此一些学生不得不托关系在实习资料上造假,实际上并未真实参与实习。在旁听庭审的实践环节中,通常是学院负责人与庭审法官联系好后,直接将学生带入庭审现场。而学生对于旁听的案件缺乏事先了解,在旁听过程中无法形成体系,抓不住重点,旁听后收获很小。

(三)实习环节缺乏有效监督

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多数实习单位对于实习生的了解也停留于完成任务的层面,通常也不会要求学生从事一些专业性的工作,而是帮忙干一些订卷宗、递文件等体力活。有些学生对自己也没有过高的要求,实习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到实习的学分,保证顺利毕业。法学院校的负责人在学生实习问题上,通常只是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派学生前往实习,对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基本不予过问,实习期满,要求学生统一上交实习材料即完成实习任务。对于一些自主实习的学生,学院更是缺乏监管,只要学生在实习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单位证明等材料,就属于完成实习任务;而对于学生是否真实参与过实习,实习的真实内容是什么,基本不会详细过问。这就造成一些学生提供虚假实习材料,通过各种关系开具实习证明,故意缩短实习时间甚至根本不参与实习。

(四)法学院校与实践单位缺乏有效沟通

在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是法学学生必须进行的教育环节,主要体现在毕业实习上。现实生活中,多数实习单位与法学院校之间只是简单的合作关系,法学院校每年按时将实习生送往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根据需要(通常是缺乏工作助手的部门)安排实习生上岗。实习期满,实习单位依据学校要求为实习生开具实习证明。在实习过程中,对于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专业素质上存在的问题,实习单位对学院和学生的要求,学生对实习单位的要求等问题,学院和实习单位基本不会进行沟通。这就导致每次的实习活动停留于机械的单项运行,实习活动被完全义务化,实习单位和法学院校无法对实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严重影响到实习的质量。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方法

法学教育在现代教育中越显重要,但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使得法学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是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始终不能实现有机地衔接和融合,而且它们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远,沟壑越来越深。[4]法学院校需要在法治发展中不断获得制度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变化。[5]改革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提升实践教学质量,使之与理论教育有效融合,是当前法学教育中应予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性

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专业基础课程都是理论性很强的课程,任课教师也基本都以课堂教学为主,很少有同时开展实践教学环节的情况。因此,提升实践教学的质量,必须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性。法学教育必须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的设置。[6]一方面,可以变通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类似于民法、刑法、诉讼法这些专业课程,在注重课堂教学的同时,也可以适当开展实践教学。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利用课堂教学讲解了一审程序后,可以安排学生去法院旁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一审案件,有利于增强学生对一审程序的深入了解,而不是停留在机械地死记硬背之上。另一方面,在课程设置上可以专门开设一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以笔者所在法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为例,考虑到学生毕业后多数是进入司法机关或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单位对学生的电脑打字速度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有一定要求,我院在本科学生的培养方案中,将速录课和法律文书写作课作为必修课,要求在大四第一学期进行开设。用人单位在对已毕业的学生工作情况进行反馈时,纷纷认可我院毕业生在速录和制作法律文书方面的能力。

(二)充实实践教学师资力量

法学教师是法学教育中的中坚力量,是决定教育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学教师素质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至关重大。一般情况下,法学院校的法学教师都是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学人才,能够带给学生高质量的理论教学。但他们的实践知识并不丰富,甚至没有任何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法学院校在引进法学教师时,需要考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储备,对于没有条件的院校,可以采取兼职聘请的方式,从其他专业院校或实务部门,聘请相关人员从事实践教学教学工作。例如,笔者所在法学院所开设的速录课程,需要专门具备亚伟速录技术的专业教师指导授课,而一般的法学教师不具备这项技能,我院为此专门与有关职业院校合作,聘请其他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来我校从事该门课程的教学。在每年一次的学生社区法律服务活动中,为了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让法律服务更加专业化,笔者所在法学院特意聘请专职律师为学生讲解社区法律服务的基本注意事项,并在服务现场指导学生。此外,法学院校也需要重视培育全职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虽然多数全职法学教师缺乏实践能力,但这种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培养和提升得以实现。具体而言,有关院校可以安排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让法学教师能将自身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从实践中学习经验,回归学校后就可以将实践经验运用于教学当中。而且,经历过挂职锻炼的法学教师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也具备了基本的实践经验,这对法学学生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教学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与实习单位开展精准合作

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实习基地,是法学院校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平台的通常做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实践教学改革中,将实习基地的范围从司法机关扩大到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大型公司的法务部门[7]。实习基地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实习基地未能发挥好实践教学的有效作用。对此,一方面,应当重视实践教学的效果。当实习学生被送入实习单位后,对于学生在哪个具体部门进行学习或是学习哪些方面的内容,通常都是由实习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分配。这就使得一些学生被分配到类似于办公室、财务室等司法辅助部门,对于学生的专业实践教学基本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法学院校应当与实习单位进行精准合作,对学生应当进入的具体实习岗位提出要求,实习单位应当充分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为学生安排专业对口岗位,让实践教学能够学有所获。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实践教学的监督机制。实习学生所属学院应当不定期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了解,在学生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进行常态化交流,及时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实习单位应当实行实习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制,指导教师与学生所属学院实习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进行鉴定,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四)改革教育评估办法

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大学教育改革的重点。[8]当前,有关部门对于大学教师的考核和评价主要体现在科研能力上,即只看重大学教师发表文章的数量和质量、出版著作以及主持各类课题的情况,而对于大学教师对学生专业技能教育的情况并不关注。这种考核和评价体系实际上只是对教师的科研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对于考察教师的教育能力、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要求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改革教育评估办法,不仅要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更应当将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就业去向、教学单位的社会评价等纳入法学院校的考核范围。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促进法学院校重视对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由此引起对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视。

此外,在对教师个人综合能力的考评上,也应当将教师的教学情况作为重点考察内容,具体包括教学时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其中,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情况应当成为教学内容的重要方面,与课堂教学有着同样的评价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教学在职业化上的成绩,应当成为教师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

[1] 刘珊.实用主义视角下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J].湖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7):102.

[2] 田肇树.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3(2):45.

[3] 陈伟.规范化法学教育实习基地的改革与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6):125.

[4] ]冀祥德.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58.

[5] 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7.

[6] 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7.

[7] 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索[J].中国大学教育,2010(11):16.

[8] 于志刚.关于重视和强化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问题的思索[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98.

注释

①笔者所在的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近几年的实习中就采取“统一实习为主,自主实习为辅”的方式,由实习生根据就业情况自愿选择实习方式,但在考核方式上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Legal Practical Education

Zhou Zhaojin

(HainanNormalUniversity,Haikou571158,China)

It is well-know that practic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 educ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such as insufficient professional teachers, lack of teaching experience, and emphasis on the practical formality. On the other hand, students can obtain less knowledge in education practice. Also, it seems that the internship lacks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anwhile, it is clear that law school seems less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with practice entities. Therefore, college authorities should reform the method of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ractical education, and make it effective integration with theoretical education. One solution is to enrich the practical contents of curriculum and improve teaching methods. The other is to strengthen the link between colleges and legal entities. Finally, it is essential to carry out precise cooperation with the internship units, keep on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to students′practice.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education evaluation methods and arouse the attent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eachers to the practical education.

science of law; practical education; teaching reform

G642

A

1673-3878(2017)04-0048-04

2017-03-09

周兆进(1987-),男,安徽宣城人,博士,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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