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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17-03-09

环球市场 2017年33期
关键词:审计工作机关监督

林 颖

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政府审计对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告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要确保各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还要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以及效果性等进行审计[1]。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对各部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到位的监督。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审计相对应的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对策。

1、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审计的职权尚无法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

政府审计在国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政治研究》这篇文章中就有提到“财政监控”,这里的“财政监控”其实就是指政府审计[2]。政府审计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的责任是保障民主政治的核心,也是对行政部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到位监督。制约权力需要一定的执法职权,我国政府审计的执法职权是由《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其中包括行政处理权和经济制裁权。总之,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政府审计的权威受到其他权利的压制。

1.2 政府审计机制力量不足

政府审计机制应该与管理体制有着良性的循环,但是,由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出,关于政府审计的规章制度《审计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之间是没有衔接到位的,而且也出现了不配套的问题。很多的财政法规的颁布都没有明确的说明政府审计机关是执法的主体之一,所以,审计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是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除了这样的窘迫位置之外,审计任务与审计数量也是严重的失衡,我国每年派出的审计单位有3万个,但是,需要审计的单位却高达80万个,80万个单位的资金量占全国的70%,由此可见,因为审计力量的不够,每年审计到的单位不足3万个。导致有很多重要的机关单位都没有得到审计监督。

1.3 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我国政府的审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这三种模式中,行政模式是最缺乏独立性的,而我国的政府审计就是使用这样的模式。使用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单位,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于政府部门,这样就会导致在审计结果还没宣布,政府可能会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不打算公开。第二,审计机构的经济来源受到本级财政的约束,即被监督的部门,这样审计结果会失去了公开、公正性。第三,独立性不够,组织和经济的不独立,要实现审计的独立是不可能的。

1.4 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不高

《审计法》中,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确定了公开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细节部分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这样含糊的规定给了想获得自身利益的工作人员钻了空子。不单单是这样的问题,在审计评价的时候,政府审计机关在工作中需要的信息和材料由于审计单位提供的不齐全,所以很难获得完整的资料。信息的不完全性就会减少审计结果的确定程度,在审计的过程中也会因为行政的影响,会导致审计的结果往往不是最真实的,或者直接就是不公布审计结果。在审计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实质性处罚少,形式上的批评所,关键问题追查少等的多种问题。种种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政府审计的形象和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侵犯了公众人名对信息的知情权。

2、解决对策

2.1 完善政府审计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审计人员素质

完善政府审计机关制度有以下方法:第一,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审计人员违规处理的具体处理程度,根据所犯的错误,给出相应的惩罚处理,不能只是行政上的简单批评。第二,对接触审计机构单位的资金来源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审议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完善国家审计准则,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不仅能够促进我国是审计水平,也可以加强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2.2 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政府审计监督模式

改变政府的审计监督模式,实行“一府三院”制度,采用司法模式。首先,要确保政府审计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国家的重点项目上面。其次,审计机关成立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对各级政府机关有监督的权利,既有审计权,又有审计处理处罚权。这样做也可以确保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夹在中间的尴尬局面,符合我国的政体和国体。最主要的是,这样实行的结果可以确保政府审计机关的权力能够落实到实处。

2.3 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审计质量

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机构,不仅要受到内部的监督管理,也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要得到提高。具有的措施有:第一,利用媒体和网络资源,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向人民群众全方位的介绍审计的工作。第二,对于有重大的违纪违规的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上进行曝光,行驶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只有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才能真正的做到实事求是,也才能从体制和机制上提出解决的办法,为我国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4 适当缩小政府审计的工作范围

缩小政府审计的工作范围不仅是我国审计改革的必经之路,也是世界的趋势。由各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实践结果证明,政府设计的主要范围是政府部门和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虽然国家有立法规定对一些国有企业和公营企工作进行审计,但是由于工作的性质,国有企业仍是要委托民间审计组织进行审计[3]。所以,并不是政府审计的范围越大越好,而是要根据形势来进行审视,要有计划的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决策权的政府部门身上,增强权力的制约作用。

总之,我国政府的工作重心逐渐的转换了方向,把审计单位的箭头指向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信贷资金投放、国家掌管的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公用建设项目和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

[1]谭文超.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 ),2015,33(1):221+223.

[2]屈园园.浅析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会计,2016,3(1):58-59.

[3]方贺,李玉红.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8):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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