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的偏差与纠正
2017-03-09吕朝晖
吕朝晖
(河南工程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大学科研的偏差与纠正
吕朝晖
(河南工程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大学科学研究定位的现实困境是大学科研理应成为人才培养的工具,不同类型的大学应有不同的科研模式,但目前不同类型的大学都在遵循同样的科研路径,有的甚至偏离了大学的使命。大学科研缺位、越位、错位都会对大学履行使命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因此,应从大学科研的机构冲突和微观冲突两方面来化解大学科研偏差问题。
大学科研;科研偏差;偏差纠正;科研冲突
在西方,大学排行榜深刻地影响着大学和大学教授的科研投入——相对于教学,投入科研的精力更大。在当下的中国,相当一部分大学的教学更是早已让位于科研——部分教授忙于科研,给本科生上课已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笔者认为,大学应该以教学为中心,办学是根本任务,大学要承担人才培养的首要使命。目前,大学的科研从某种意义上讲偏离了它的既定目标。本文首先讨论大学科研的偏差问题,然后再谈应对措施。
一、大学科学研究定位的现实困境
把高校大致分为研究型、专业性、应用型三个类型,不仅是为了研究的需要——使其特征分明,方便区分,方便说明问题和阐明观点,而且也与高等教育现实类别基本对应。西方高等教育大致分为研究型、综合性、应用型三类。我国的高校则有“985”高校(研究型为代表)、“211”高校及老牌本科高校(专业或综合性为代表)、应用型本科高校(新建本科高校为主体)等。从数量上看,三种类型的高校呈现金字塔结构。塔尖为“985”高校,塔基为应用型本科高校。“985”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社会引领等方面都是领头羊,应用型本科高校重在应用科研,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理论上如此,实际上也应如此——至少西方的大学如此,但在中国并非这样。
我国的研究型高校通过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差距还很大,部分学科基础性研究的能力不够、水平不高,开发研究则是强项。目前,新建本科高校虽然把科研、教学定位在应用层次,但是多“心有不甘”。其教师如果争取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那么除有先期的奖励、随即的配套经费外,还有鉴定通过后的科研工作量奖励。其成果一旦获得了政府奖,学校的奖励则更多。许多新建本科高校对产生于基层的应用课题则顺其自然,让其自生自灭,走了研究型高校应该走的路。个别应用型高校在个别领域做个别基础课题不值得大惊小怪,令人惊讶的是大多应用型高校都走这条道。
新建本科院校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都走应用型本科之路,这是一个基本定位,从理论研究角度容易形成共识,但实际上难以实行。其原因既有观念的困惑,也有实际的困难。长期以来优先向重点大学倾斜的教育资源配置政策,对地方高校尤其是新建本科高校发展不利,使得新建本科高校只有走重点大学的道路才能争取到更多的资源。目前对高校的评价机制也影响其定位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二、大学科研缺位、越位、错位及结果
目前,大学科学研究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现象。缺位是指大学基础研究严重不足;越位是指大学在技术开发上乐此不疲;错位是指大学资源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与技术创新、技术转让之间竞争——大学教授与专职研究人员创办企业在大学实验室着床,大学的基金对大学教授与专职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大学同工业界进行保密研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诀窍。
大学因研究带来的技术创新及技术转让,必然会引起大学与社会及大学内部组织与成员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大学通过技术转让从社会获得丰厚的回馈,无论是政府支持还是企业经费,都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大学争取科研课题、承接技术和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可能因其实用性目的而忽视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削弱学术积累;对行政支持的依赖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会使急功近利的氛围在大学蔓延,从而影响教师对待教学和科研的态度,甚至会影响学术独立和自由的原则,影响大学文化。一方面,大学技术创新有助于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科的发展和课程内容的更新,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大学技术创新使教师对教学的关注度下降,投入教学的精力受到牵制,不利于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对大学很好地培养人才起着消极的制约作用。因此,英国人开始担心英国的大学能否保持基础研究能力,担心各方利益可能冲突,造成不良后果。[1]
大学科学研究如果走到了商业化的程度,则利弊难分伯仲。此时,大学科学研究带来的好处有:大学发明能有效地转化为产品与服务,刺激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生活质量;向公众展示公共投资与大学的研究能产生有形的社会福利;大学能获取专利费或股权,其收益用于教学和科研;大学教员能够得到技术转让收入分成、咨询费和公司顾问酬劳;大学能获得公司的资助(当然资助要符合大学的相关政策);大学能获得公司的捐助;公司录用大学的毕业生,学生就业机会增加。大学商业化科学研究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专利及其专利许可会阻止科学技术知识的扩散和技术创造的进一步探索;对研究者、学生、大学利益不能同时兼顾;对研究者、大学的名誉可能造成损害;不能公正对待研究结果,或不报告对工业伙伴不利的发现;指导教师剥削学生的劳动;可能面对媒体对大学的负面报道;发明者可能不披露发明信息,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至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公司。[2]
三、大学科研航向可能偏差
目前,不少人一直担心,对大学科学研究的强调是否会造成大学偏离教育与研究的主要使命?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相对于公开出版研究成果,大学对专利更感兴趣,获得了很多专利,有些大学不愿把它们投放到公共领域;大学生物材料专利化及研究工具专利化对科学进步有害并妨碍研究者的进一步探索;对大学—工业关系及企业家精神的强调会对学生的培养有害;与工业界合作会使学术研究从基础转为应用;由于要获取工业资助,大学会邀请工业界来为大学指出研究方向;与工业界的合作将产生学术方面的利益冲突。
大学技术商业化是其服务社会的手段之一,如果与人才培养、探索创新协调得好,就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只要大学进行技术转让时不在商业化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人才培养、探索创新的使命就不会受到影响。以探索研究为主,以产品与工艺过程开发为辅;技术转让以社会效益为主,以经济效益为辅。如:涉及公众利益,非独占许可;技术呈胚胎性,则独占许可;影响面广,非独占许可;影响面小,则独占许可。许可对象应有好的商业经营计划、技术专业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大学科研的机构冲突及化解
机构冲突源于大学和大学里相关负责人既在学校里任职,又在公司里兼职;既在政府的有关技术评审委员会里任职,又在学校里任职。这种安排因为对公司与大学的技术转让安排有利益关系,大学可能会提供额外的利益。如:学校在公司占有股份,公司则利用学校的声誉;学校的负责人在公司中占有股份,从而影响技术转让安排的决策;实验室在非上市小公司占有股份,其收入用于科学研究,而科研人员对其有较大的处分权。如果大学的相关负责人和所属人员同时在某一公司兼职或持有股份,则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更大。此外,部分学校由于监管不力,导致成果不披露而私自转移至校外公司的情形时有发生;公司提供专用物品进行研究,如保密不当,则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等。这些都属于机构冲突的范畴。
对于机构冲突,首先应披露有关冲突的信息,然后对冲突事项进行引导、管理,对一部分事项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处理机构冲突时,必须做到接受资助决策与研究相分离。
处理机构冲突的步骤是创建、颁布清晰的政策,并将稽核要求通知所涉及的人员,确保应该进行稽核的部位都核查到,同时把各利益相关人员情况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此外,要调查、发现、披露潜在冲突,并对所有冲突进行统一评估,做出有条件许可或禁止的管理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如医学人体实验、学校在小公司的非流动性持股等。对于法律文件规定以外的情形,政府有关部门应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发布指导意见,并督促其执行。政府部门是否勤勉,则由审计部门完成专项审计并向权力机关报告结果。在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经常发布有关技术转让的指导意见,政府部门也提出日常管理要求。国家审计总署定期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并将结果报告国会。
总之,大学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大学使命的忠实执行,即教书育人,学术民主自由,探索真理,开放门户,及时沟通,扩散知识,维护对社会的忠诚,及时对社会提供服务。
五、大学科研的微观冲突及化解
微观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个体冲突。个体冲突主要是公司与个人之间合作研究、资助研究引起的互惠安排。这种互惠安排影响研究的方向,甚至影响研究方法,尤其是在医学领域,影响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结果的解释及统计方法的选择。同时,它还影响人员录用、材料采购、结果分享、合同条款选择、人力资源投入等。个体冲突还涉及个体与大学之间的两种冲突。一是教学时间与研究时间的冲突;在校工作时间与在公司兼职工作时间的冲突。这些冲突如果处置不当,则直接影响人才培养时间投入和培养质量。二是学校资源利用的冲突。一项研究发明无疑需要大学研究设施、设备、物品的投入,需要人力的投入。由于动用了学校的人力、物力资源,所以为学生创造好的学习条件、及时公开发表有关研究成果以提高大学的声誉,应该是研究者的第一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研究者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发明的部分收益,研究者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可能引起个人目标的失衡,从而过分注重经济利益。
大学科学研究,尤其是技术转让好处的利用与危害的避免,全在于对冲突的调查、发现、评估和管理。一般的处理程序是:第一,建立处理冲突的机构,明确其职责、权利、义务;第二,界定冲突、制定政策、规定程序、进行核查与惩处;第三,执行冲突处理政策与条例重在通知各相关冲突人员,使其明确可能的冲突及其危害,明了冲突处理政策和程序,明了可能的不遵守执行的后果。同时,还重在强制各冲突关联人员的信息披露:对不同经费来源的研究,其冲突管理政策一致,以免引起政策的冲突与不协调;对于政府部门的相关指令在一个委员会内协调以解决个案事宜;对于人体受试者的有关利害予以特别的关注。
冲突评估要有特别的评估程序。各大学在处理相关冲突的传统与方法上多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这并不妨碍相互学习与交流。1964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联合发表《关于预防大学在政府资助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声明,一方面要求制定某种标准和程序,保护大学的声誉,另一方面也鼓励大学向政府、工业界转化知识和技能。许多大学以该声明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利益冲突政策。1978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及美国州立大学与赠地大学协会发表一份题为《大学管理教授薪酬的原则——关于教授参与联邦资助研究的政策》的政策性文件。1993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又发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关于管理经济利益冲突的框架》文件。美国一百五十多所研究型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研究机构参加的政府关系顾问委员会会定期与不定期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经验及问题处理研究报告,它们对潜在问题的调查、暴露、处理和改进现有的实践都很有帮助。[3]
[1]关付安.大学技术创新的边界与逻辑[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98-99.
[2]吕朝晖.大学科技园的精确定位[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64-68.
[3]王晓阳.美国大学如何处理校外兼职矛盾[N].中国教育报,2008-07-04(03).
2017-02-20
吕朝晖(1966- ),女,河南焦作人,河南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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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318(2017)04-007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