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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说服教育讯问方法的创新

2017-03-09黄明高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相济自愿性供述

黄明高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一、新形势下的说服教育讯问方法

(一)何为说服教育讯问方法

“说服教育”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广泛,而侦查讯问方法中的说服教育与之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追诉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刑事司法政策也鼓励侦查人员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获取口供。说服教育是一种最常见的讯问方法,适用于所有案件、贯穿于讯问的全过程。通说认为,讯问中的说服教育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从法律、政策、形势、前途、道德等方面进行分析、引导,促使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权衡利弊,从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一种讯问方法。

(二)说服教育讯问方法的新时代背景

通过说服教育获取嫌疑人的口供极具挑战性,即便是侦查水平高度发达的美国,围绕警察审讯而产生的非议不断,就如新闻记者威廉.哈特指出的“没有哪种执法职能曾像审讯那样充满争议和混乱”。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得到重视,同时,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说服教育方式获取口供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本土化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基本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供述进行鼓励。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领域的一项制度改革尝试,尽管该制度是否直接在侦查阶段适用存在的争议,但如何准确理解制度精神,将其巧妙地运用到说服教育的讯问方法,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节约侦查资源,提高破案效率,是值得每一位讯问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1]

二、说服教育讯问方法在实践中的误区

(一)说服教育的内容空洞、模糊

通过说服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其犯罪行为,必须抓住嫌疑人的弱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教育,方才能够取得实效。在侦查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出于讯问技巧、谋略等方面的考虑,往往回避实质性问题,使得说服教育的内容过于空洞化,以至于起不到打动嫌疑人的效果。例如部分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说服教育,简单、粗暴,缺乏耐心细致的教育,一味地使用大而空的历史性政策口号,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去震慑嫌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刑事政策,沿用了大半个世纪。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当时的法制环境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其在功利主义目的下的最佳选择。随着刑事法治的进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广受争议,且在操作中缺乏监督,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政策无法兑现”的问题,在一些惯犯和其同伙之间传开,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视为需要严加防范的“侦查骗术”,严重影响了侦查办案的实效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2]随着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的确立,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抗拒从严”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必须要摈弃,取而代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讯问人员必然要坚持的讯问要领。历经近十年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了完善,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诉讼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然成为合法、有效讯问方法所要坚持的内容。然而,经笔者调查了解,许多侦查人员对刑事政策学习不够,对刑事法律不熟悉,仍然不善于利用新政策和便捷的司法程序来改进和加强讯问方法。

(二)越界的说服教育讯问方法

在心理学上,让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面临自由甚至生命的惩罚,是严重违背趋利避害的人之本能的。因此,讯问注定是一场侦查人员和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没有高超的说服教育技巧,想要嫌疑人说出他内心最大的秘密——犯罪行为,是非常不现实的。因此,讯问必然是充满着技巧和智慧的司法技术,这种技巧和智慧通常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和心理压力,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和欺骗性。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难以量化的过程,加上法律对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等讯问手段规定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因此,讯问的策略方法经常出现“走钢丝”的现象,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沿。在说服教育的实践中,一些涉嫌超出合理界限的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方法普遍存在。

1.威胁式的说服教育法。即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某方面权益进行损坏为由进行恐吓,从而使嫌疑人不得不按照讯问人员的意图供述。其中既有暴力威胁型的,如“我的耐心快要耗尽了,你当心点,我们不客气了”,伴随着一些肢体暗示性动作。也有损害嫌疑人某种情感型的,如“你这个事情牵涉到你的父母亲,你不好好交代,到时候可能把你全家都带进来,你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吗?”[3]

2.欺骗式的说服教育法。比如在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中,“你这个事其实很小,也很正常,但是你现在拒不交代,人家可是什么都说了,到时候要你一个人承担,你想想这样的后果你愿意看到吗?所以我劝你还是配合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是最好的出路。”“只要你配合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结束这种看不到尽头的日子。”对于被羁押了一段时间的嫌疑人,侦查人员通常说,“人都是会变的,你进来这么久,你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事吗?你的所谓的弟兄们都指控你,你还这样硬扛着有什么好下场吗?你不说清楚,到时候你们所有的事都由你一个人来承担,对你是不公平的,到那个时候后悔也晚了。”

3.引诱式说服教育法。某些讯问人员以超出合理界限的形式引诱嫌疑人供述。常见的比如“说与不说,我们都很清楚了,说了可能就是明晚在家里吃饭,不说就这样一直待到查清楚为止,你考虑清楚。”有的共同犯罪中,侦查人员说“你说与不说,事情都是这么回事了,也许隔壁别人早说了,这会儿大概在家里了,你还执迷不悟,耗在这里,真为你惋惜”。

(三)单打独斗的说服教育方法

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教育作为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讯问方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大量的讯问实践经验,更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心理学等多种专业知识。实践中,部分侦查讯问人员在说服教育时机械、单调,不注意方式方法,更不注意使用各种讯问方法相结合。总之,仅仅依靠说服教育方法来突破口供是不够的,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和认识,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策略、技巧,方法、手段来巩固说服教育的成果。目前说服教育的另一显著问题是,说服教育的手段很单一,不少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全程不厌其烦地说教,听得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疲劳,不仅不利于突破口供,反而增强了嫌疑人的抗审心理。[4]因此,说服教育时应尽可能地注意手段的多样化,可以结合使用证据的讯问方法,可适当结合案发的视频资料、网络信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多种手段,增强讯问的生动性,增加讯问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从而使讯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罔顾口供自愿性的说服教育

保障口供的自愿性是所有刑事证据规则的基础,侦查讯问固然是一场极具艺术性的斗争,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智慧,巧妙地运用各种技巧、方法,然而,当我们大谈特谈讯问的各种巧招妙计时,口供的自愿性是时刻要牢记的原则,离开了自愿性来谈口供的获取则是本末倒置。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刑事证据规则越来越完善已成为有目共睹的实施,然后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已经或将彻底消灭非法证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设计目的,为了提高加快诉讼进程,节约司法资源,侦查机关通过说服教育,应引导犯罪嫌疑人端正态度,配合审讯。然而,笔者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相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实践中,个别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可能基于办案压力,削弱侦查力度,降低刑事证明标准,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间接威胁犯罪嫌疑人,从而实现结案的目的。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惧怕或者错误理解侦查机关的认罪承诺,在当前辩护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形下,从而非自愿认罪。这种情况在辩诉交易制度成熟的美国也同样存在。

尽管美国被誉为世界上民主、法治最先进的国度之一,在许多的州法律规定中,审讯过程中,全程的录音录像并未实现,审讯照样充满了多种暗箱操作的手法。由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被告人权衡利弊后通常会选择交代,理由可能处于保护他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妄图隐藏其他的重罪行为,也可能在警察的审讯技巧诱导下,误以为选择供述是更为有利而稳妥的做法。[5]就如美国学者理查德.利奥在他的《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一书中提到的“警察发明了诸多所谓科学的审讯方法……法律要求所有供述必须出于自愿,实际上,多数情况下警察的审讯结果是让被告人相信除了供述别无选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说服教育讯问方法的创新

(一)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说服教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实施是对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创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2006年由中央政法委提出,是对我国 1983以来实行的“严打”政策的重大调整。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和严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是指导刑事立案、司法和执行的重要政策,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政策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侦查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侦查人员也应该充分利用新的刑事政策的明确性、具体化,提高讯问水平和实效。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既然犯罪事实已经造成,司法机关惩治不是目的,挽救才是目的,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讯问中,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将“宽严相济”政策融入说服教育过程中,充分讲解讲透宽严相济政策的理念以及具体的从宽、从严的做法,而并不是讲大而空的政策口号。由于宽严相济不仅涉及到刑事实体法的运用,也涉及到程序措施的简化,因而,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在具体案件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方法,要牢固树立灌输、宣传宽严相济的理念。在讯问场所的布置时,可以在显著位置标识宽严相济政策,宣传宽严相济以来相关案例的处理情况,用生动形象的手段展示。在说服教育方法上,可以选择与嫌疑人涉嫌的类似的罪名认罪态度好的嫌疑人,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引下,被依法从宽处理的生效法院判例,让嫌疑人结合自身案情,争取如实供述的从轻、从宽处理。说服教育的另一重要技巧是巧妙地运用强制措施的吸引力。对于那些符合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针对他们希望成功取保的心理,讲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其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则可能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取保候审。在刑事程序的选择上,教育嫌疑人,针对具体案情,可能适用更加简易的程序,速裁程序,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等。

(二)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说服教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从轻和从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一种声音即主张将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从而实现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一些法律人士误以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并提出种种规制公权保障嫌疑人权利的完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司法治理理念中均没有契约精神。在当前的诉讼制度下,侦查讯问人员有职责对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因此,准确领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熟练掌握其具体规定,并将其灵活运用到说服教育过程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高侦查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在讯问人员说服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把嫌疑人配合认罪认罚带来的实体权利和诉讼保障阐述清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法庭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单化审理,这将为嫌疑人省去漫长的等待与此过程中耗费的高额诉讼成本。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较为详尽地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没有辩护人且配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权。当然,说服教育的最低限度应当是防止无辜者被定罪,即使说服教育成功,嫌疑人配合认罪认罚,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应该被剥夺,讯问人员应当依法告知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原因及具体过程,以便检察官、法官具体考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总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潮中,一大批法律制度、意见出台、实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熟练掌握这些最新的制度,灵活地将其运用于说服教育过程中,以便说服教育更有针对性、具体化,从而达到促使嫌疑人权衡利弊,选择供述的侦查目的。

(三)在侦查法治框架内实施讯问技巧和策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为犯罪嫌疑人认清现实,自愿做出有罪供述从而获得从宽处理提供一种可能的实现途径。而犯罪嫌疑人能否正确认清现实,仍然依赖于正确的侦查讯问策略方法。讯问是一种对抗性强烈的侦查活动,获取口供单靠法律的威慑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借助讯问策略。而讯问策略与非法讯问的界限,学界有较多的关注与建议,比如攻心法,迂回渐进法等。美国学者也总结出了一套成熟的体系化九步法讯问策略与技巧,其中也有大量的欺骗、引诱甚至一定的威胁存在。尽管美国联邦和多数州法院系统都认可审讯中一定程度的欺骗手段,但欺骗策略是有限度的,应当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这种欺骗手段不能恶劣到使法院及社会大众的“良心愤慨”;其次,欺骗手段也不能导致让嫌疑人做虚假供述的风险。[6]因此,在说服教育中,使用一定的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本身不一定违法,也不必将其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而是应当加以界定,只对于达到一定程度或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形才视为非法。2017年6月27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范围做了更全的界定,但仍然没有明确讯问策略与非法证据的界限。但规范证据获取,完善证据规则将是未来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美国通过判例确定的原则值得我们讯问人员借鉴,在说服教育过程中,在运用讯问技巧时,应防止严重损害社会公德的侦查讯问,并且避免因讯问策略而引起的冤假错案。

(四)“软硬结合”进行说服教育

在关于讯问的诸多研究中,许多人推崇“软审讯法”,即不是“硬逼着”其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他们,而说服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软审讯法。[7]软审讯法有其独特的价值,此方法在美国也是广泛使用的,里查德.利奥在《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中把美国现代警察审讯方法总结为四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就是对嫌犯的软化。有人认为,“在有了‘软审讯法’之后传统审讯中单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生理和心理压力的身体强制和心理强制法已经不合时宜了”。[8]但是,笔者认为,侦讯手段不能一概谈“软”,讯问不是普通交流,而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自然该有其威严的一面。不过这里的“硬”,不是指“刑讯”,而是指其他合法手段。讯问是一场侦查人员与嫌疑人的心理较量,说服教育是手段不是目的,单纯的说服教育方法局限性很大。所谓文武之道,一张一弛,讯问需要结合使用证据、揭露矛盾等强硬的方法,从而突破口供、查清案件事实。我们应当客观地认识到,讯问的说服教育方式,不是靠强制力来推行侦查一方的观点,也绝不仅是“春风化雨”般的温和,而是让嫌疑人感觉到从形势上、法律政策上等各方权衡,认罪认罚是更理想的选择。说服教育结合使用证据进行施压,体现出了软中有硬。但这里的选择如实供述,是在侦查人员教育分析利弊后的,嫌疑人权衡取舍的结果,在此情况下,讯问的结果不是让疑犯欣然接受,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对自由甚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让其真正“认罪服法”是不符合人性的期待的。因此,说服教育的目的是让嫌疑人在法律威严下,一番理性抉择后的不得不服。

(五)在口供自愿性法则下推进说服教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如实供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说服教育技术之精湛程度同口供的自愿性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口供如此重要,但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讯问方法无论怎样炉火纯青,也必须坚守自愿性这一证据品质。保证自白的自愿性这一基本理念在各国刑事诉讼领域几乎成为共识,但真实的情况是,在美国这样一个举世公认的民主、开放国家,审讯仍然存在秘密,警察创造了“科学”的审讯手段,实际上并不科学可靠,法律要求自白是自愿的,警察通常依靠谎言和欺骗来获得供述。警察的“精心策划”和“建构”往往具有误导性。[9]就制度层面而言,我国近年来的诉讼制度改革力度很大,其中程序分流的改革更是大刀阔斧,引人注目,在众多项举措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始终是最基本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也都反复强调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的重要性。这些都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法精神,不少专家学者纷纷从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探讨措施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作为侦查讯问人员,在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说服教育过程中应努力加强专业素养,增进办案责任,严格执行现有的证据规则,把握一条底线即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谨防对说服教育讯问方法过于盲从,对于某些案件,经过积极侦查,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承认人的认知有限性,遵循侦查规律,多一份理性,才是一个新时代的侦查人员应有的侦查风格。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提升讯问水平,提高办案效率的契机,而不是将其变为冤假错案的新高风险区域。

结语: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角度研究说服教育的新思路,通过利用新的刑事政策促使嫌疑人如实供述,并不意味着回到过去的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说服教育新思路并不意味着减轻公安机关的侦查责任,在当前公安机关侦审一体化的总体办案格局下,侦查讯问人员在说服教育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时,仍应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因为自愿认罪认罚而弱化证据标准,降低办案质量,否则将与司法改革的精神背道而驰。

[1]毕惜茜.审讯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45.

[2]张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3.

[3]刘梅湘.论讯问策略与非法讯问方法的界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4]许翠华,李彬.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教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5).

[5]郭明文 .美国死刑案件有罪答辩自愿性探微 [J].政法学刊,2010(3):37.

[6]佛瑞德,英鲍.刑事侦讯与自白[M].台北:商业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

[7]毕惜茜.也谈审讯中的“软审讯法”[J].中国检察官,2011(3):10.

[8]陈闻高.论侦讯手段的软和硬[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5).

[9][美]理查德·A利奥.刘方权,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M].朱奎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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