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们合乎伦理的艺术
——浅析黑格尔关于教育本质的论述
2017-03-09谢芳
谢 芳
(衡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使人们合乎伦理的艺术
——浅析黑格尔关于教育本质的论述
谢 芳
(衡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基本立场出发,对教育的本质进行了有意义的论述。他认为教育的本质就是要使个体从具有自然性、直接性、偶然性的第一天性转变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伦理性的第二天性即精神天性,或者说教育的本质即是使人们合乎伦理的艺术。这种伦理教育伴随人的一生,并需要家庭、社会、国家三个伦理实体联合承担才能得以实现。
教育;伦理;自由;伦理实体
作为欧洲大陆伟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始终把精神(即思维或者意识)作为自己哲学体系的核心范畴。在黑格尔哲学体系话语中,精神是世界的实体,实体的特点就是普遍必然性,人类历史或世界历史,不过就是精神摆脱或然性达到必然普遍性的教育运动史。而个体的生长过程就是逐渐摆脱个体的差异性而接受普遍性的精神生长过程,即是去除其自然质朴性而达到内在的合理性即理智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展开的关于精神或自由意志由初级的抽象法阶段发展到较为高级的道德阶段,进而进入伦理实体性的最高阶段的递进分析中,特别强调了教育的伦理教化作用。
一、意志、自由与伦理
自由与伦理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两个关键概念,也是研究其教育思想不能绕过的重要范畴。在论述教育的“伦理品性”中,我们必须对自由、伦理这两范畴进行逻辑清晰的界定。那么,何谓自由?何谓伦理?自由与伦理、伦理与教育又有何种关联?这是理解黑格尔教育本质论的关键。
在黑格尔看来,意志或者精神是个体的实体,个体人的成长过程就是精神或者意志的成长过程,精神或意志成长成熟的标志即是拥有完全的自由。意志是主体,自由是属性,“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1]11意志的本质就是自由,反过来说,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在意志和自由之间可以划上等号。一方面,没有自由的意志就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意志存在;另一方面,自由只有通过意志得以体现。继而的问题是:意志是不是天生就具有自由这个实体呢?黑格尔认为,意志在最初阶段还不能称其为真正实在的意志或者精神,因为它还没有获得实在的、完全的自由。相应的,此时的人也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人。意志要成为真正实在的意志,或者说具有完全自由,需要经过三个辩证的否定的环节,即意志自由的实现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希求抽象的自由,即否定性自由。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我们可以理解成为“无任何约束的自由”,这种“无任何约束的”自由实质上是一种抽象的、虚假的自由,即不自由,因为实际上它不希求任何事物,或者可以理解成为它希求不到任何事物。二是意志要实现自由的定在,必须希求特殊物,通过寻求规定性、限制性而达到。这是意志自由形成很重要的阶段,在无任何约束的自由而希求不到任何事物时,意志主动要求有规定和约束以达到自身的需求实现,并且希望这种约束和规定普遍化。三是希求特殊物时仍然坚持其为普遍物,并感觉不到规定对自我的限制,从而使特殊物与普遍物完全同一,也就是说,在这一规定性中人不会感到自己是被规定的,相反,把这种规定性当作了意志本身的东西和理想性的东西。这里指的是,意志主动内化了外在的规定性和限制性的东西,使之成为意志本身的一部分,这个时候,意志因为完全掌握了规定而变得完全自由。前面两个环节都是片面的、抽象的,只有在第三个环节才实现了完全的、具体的真正的自由。这就是意志实现自由的三个辩证的否定发展环节,在这三个辩证否定发展环节中,教育或者教化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由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意志要实现具体的自由,或者说要成为自在自为存在的意志,就必须实现特殊物(自身特异性)与普遍物(必然性)的辩证统一,在特殊性中体现普遍性,在普遍性中实现特殊性,也即是说,所谓“自由”实际上是意志或者精神达到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的结果。而这种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的意志自由就是“伦理”。黑格尔对伦理概念是这样规定的:“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1]164又说,“伦理”就表现为“普遍性”而不是“偶性”。偶性是“恶”,而普遍物或者普遍性,“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1]41,因而伦理性的规定都表现为必然的普遍性关系。这个必然性的东西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个体与这些伦理力量的关系表现为:个体是偶性,而伦理力量是实体,而实体是通过偶性展现,在偶性中,实体即伦理的力量得以真实的存在,个体即偶性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伦理力量即实体的存在,因为伦理力量才是调整人们生活的永恒存在。很显然,作为客观唯心主义者的黑格尔把本末倒置了,从唯物主义的视角讲,个体才是实体,而伦理是实体的属性,因为有了人及其人类社会,才会有协调人际关系的伦理原则的存在。这样看来,黑格尔论证伦理的客观性的方法是唯心主义的,但无论如何,他在强调一个客观真理:即伦理不是一种主观的认识,而是一种客观必然性的关系。
由此可见,伦理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东西,对于个人生命体而言,具有绝对的神圣权威性和约束力。“一个伦理性的王国就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2]19作为主体的人的意识要认识这种客观必然性和完美性,要利用这种客观必然性,就只能顺应它而不能违反。因而在伦理面前,人只能听从,无力反抗。
那么伦理相对于主体的人来说,是不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呢?黑格尔认为伦理是主体的本质,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外在,“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在它的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像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生活着。这是一种甚至比信仰和信任更其同一的直接关系。”[1]166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是个人这种特殊性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服从伦理并不是服从一种异己的东西,掌握了伦理,其实就是掌握了自己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是个体获得自由的必然路径,因为“一方面,个人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1]168掌握了伦理规定这种对于主体说来内在的东西,抽象的人才能达到现实定在,实现真正的实体性自由。而在伦理的普遍物中,个人的尊严以及特殊目的都得以达到。所以孔子也说“从心所欲而不逾距”。要从心所欲,必须要先掌握距的边界。
归纳而言,意志的本质是自由,自由的定在是“伦理”,或者说自由是意志的本质,而伦理是自由的本质。而个体的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本质上就应该是一种自由的存在。根据自由的伦理规定性,那么个体就应该是受到客观伦理规则规约的一种自由存在,而一个处于不受束于任何规则的状态的人是不正常的存在,就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因而必须要从这种无束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的过程就是精神或者灵魂成长的过程,唯有教育或者教化才能使人达到这种精神无束状态的解放。
二、教育与伦理普遍性的实现
概而言之,教育的本质就是使人获得意志自由,即获得普遍必然性的伦理。虽说意志的本性就是自由,但并不天生就自由,自由只是意志的一种潜在的能力,这种潜在要变为现实需要教育和教化。教育或教化就是使个体摆脱特殊性,获得普遍性的生命形式,从而实现个体生命的定在。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中指出:“教育学是使人们合乎伦理的一种艺术。它把人看做是自然的,它向他指出再生的道路,使他的原来天性转变为另一种天性,即精神的天性,也就是使这种精神的东西成为他的习惯。”[1]170-171人的精神天性是人的第二天性,是相对于人的第一天性而言的。人的第一天性,黑格尔又称之为最初的纯粹的自然意志,这种自然意志一部分是无自我意识状态的,而另外一部分则是朴素性的,包含着任性、偏好、情欲等等。因而人的第一天性是自然地、质朴的、未加任何修饰的却也是偶性的、抽象的意志,而人的第二天性即是对伦理事物的习惯。
首先,教育使个体具有一种以追求特殊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教养,使个体具有一种对伦理事物的习惯。因此,黑格尔说的培养人的第二天性即精神的天性,也就是指培养人们对伦理事物的习惯。什么是伦理的事物?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即是伦理的事物。伦理事物即是指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客观精神。黑格尔认为普遍必然性的东西才具有实体性、客观性,因而也是伦理的东西。那么,普遍性具有较特殊性更为合理的依据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普遍性具有合理性的缘由就在于它本身就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同一,是包含了特殊性的普遍性。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而言,就如同偶性与实体的关系,个人存在与否都不影响伦理的客观存在,个人是偶性的,伦理是必然性普遍性的实体,个人只有附在伦理上,才具有了存在的基础或现实。个人作为人的存在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作为一个崇尚理性主义传统的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哲学致力追求的是普遍必然性的东西,而一切的偶性或特殊性只是这种必然性中的一个环节。
在黑格尔看来,人的情欲往往是暂时的,多变的,因而是一种偶性,这种偶性的东西必须得到正确引导从而进展到普遍性。因而黑格尔对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学生个性的观念一直持强烈的反驳的观点。因为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就应该按照一种必然存在的普遍性规则而行动。而学校教育得目的就在于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学生摆脱特殊性,达到普遍性精神。特殊的个人不具有完全自由的精神,只是一种抽象性的存在。因而个体要摆脱其特殊性获得普遍性的生命形式或者伦理的生命形式就不得不接受教育,这正是教育的深层本质之所在。所以黑格尔说,教育就是要把特殊性加以琢磨,除去自然的质朴性,即精神所潜在的直接性和单一性,使它的行径合乎事物的本性。教育立足于对于灵魂的改造和充盈,是自然人向社会人生成的必经阶段。而从主体方面看,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要想实现真实的存在感,就必须去除个体身上的某种或者某些特殊性即偶性,无限接近普遍的必然性,才能成为自我精神的主宰,实现本质意义上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精神上的。
因此,教育的本质是一种精神解放的工作,教育的目的在于使那种普遍的必然性的伦理,从相对于主体来说是外在的东西逐渐成为相对于主体来说内在的东西,从而使伦理的规定相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合理性,并使主体自觉地将自身的特殊物与普遍物进行有机地融合与统一,从而形成一种相对于社会或者他人来说“有教养”的存在。当然,教育和教化的过程,相对于主体来说是一种艰苦的过程,因为它要活生生地剥掉个体与生俱来的天性中的一部分,而使之融入社会的普遍必然性,这也就是教育或者教化的困难所在,当然也体现了教育或者教化工作的艰巨性和神圣性。
其次,教育培养个体的爱国情感,以维持基本的生活秩序。特殊性通过锻炼达到普遍性之后,又是真实的自为存在的单一性,即它仍具有特殊性,并因为掌握了普遍的形式,而拥有了无限的独立和自由,并不受束缚。因而,接受教育不是接受束缚,而是拥有独立和自由的必经阶段。总的说来,人是一个社会性的人,必须接受社会的普遍法则,才能做到游刃有余,自由独立。黑格尔说: “一个人越是受过教育,在他的行为举止中就越少出现某种仅仅是他特有的东西、因而某种偶然的东西。”[3]69受过教育或者教化的人往往体现为一种遵循普遍必然性的规则性,循规蹈矩,没有受过教育或者教化的人则处处张扬自己的个性或者特异性。因此教育的目的还在于使个体看到国家生活中每一个肯定的东西和肯定的方面,培养个体的爱国情感,以维持基本的生活秩序。“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1]314在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过程中,主观的任性就会消失,同时服从普遍的利益、观点和事业的习惯也会逐渐养成。通过教育或教化,作为实践态度的意志就不断地接近作为理论态度的精神,人类的本性不断得以完善,意志也就逐渐从主观精神过渡到客观精神,进而发展到绝对精神的状态。精神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因而伦理的教育或教化必然亦是与精神永伴相生的。
三、伦理实体与伦理教育
那么,社会个体如何获得伦理教育?黑格尔认为,家庭、社会、国家三个重要的“实体”担当着重要的伦理教育责任。个体也只有成为家庭、社会、国家中的成员才能获得伦理性的实存。
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的精神。以主观性的爱为其规定性,并通过爱使主体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是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子女便获得了伦理性的实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便获得了确定性。父母对于子女的爱首先体现在保障子女享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的根据在于,应该怎样做人,靠本能是不行的,而必须努力。父母教育子女,父母对子女予以纪律约束,其目的就在于约束子女的“个体意志”,以使纯粹感性的东西被理性的东西所替代,即约束子女的“任性”,从而把社会的必然普遍物的东西熏陶到子女的意志中去;培养子女的归顺感,这种服从感使子女产生长大成人的渴望。因而家庭对子女的教育的目的在于,向子女灌输一种没有直接对立面的感觉的那种形式的普遍性的伦理原则,从而使子女学会过一种社会性的伦理生活。当然这只是子女生活的第一个阶段,典型特征就是信任与服从,这种信任与服从使子女脱离原始天性的状态,并进而形成一种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人格就使子女获得了一种脱离家庭跨进社会、成为社会和国家成员的能力,这样也就具备了过社会和集体生活的伦理基础或者能力。
当然,在家庭的伦理教育阶段,子女对教育也不是处于纯粹的被动状态。由于家庭教育培养的那种服从意识,使得子女产生一种长大成人的渴望和进入到所想望的较高阶段即成年人世界的冲动,因而子女自身就自发地产生接受教育的愿望。当子女产生出这种主动接受教育的意识时,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就会由纪律代之以爱与信任,这样子女所获得的理性的东西便会带有个体特有的主观性,从而获得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性,为进入市民社会准备了伦理基础。
个体摆脱家庭进入社会是成长的必经阶段。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在共同遵守普遍性过程中的联合。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身利益为最高利益,他人只是自己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或者手段,“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1]197一切以特殊性为原则,这是市民社会最初的景象。但黑格尔认为,这种情形不会持续多久,因为,个体要通过别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自身的利益必须具有与他人相同的普遍性才能得到他人的帮助,也就是说,个体只有在谋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也使他人受益。这种即使他人受益也使自身受益的规定性就是一种普遍的规定性。由此可见,个体的特殊性要求必然要受制于普遍性的制约,由此才能实现真实的存在。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最高阶段的伦理实体,只有在这样的伦理实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国家与市民社会不同,市民社会的使命是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国家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精神,在国家中的人必须过一种普遍性的生活,并通过这种普遍性的生活来获得属于个体的特殊的利益。因而任何肢体健全的国家既要促进普遍物,又要保持特殊性的充分发展,即“普遍物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利益相结合”,[1]261也就是说,个体应对伦理实体国家尽的义务时与他享受权利的保障相对应的。因而国家的伦理性就表现在以普遍物为中介,维护每一个人的特殊利益。对于每个个体来说,权利和义务也是高度统一的。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性的东西的相互渗透,因而国家是伦理性的实体,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就是说,国家与个体互为一体,既然国家是一种先验合理性的存在,那么个体就应该尊重和拥护这种存在,而这种尊重和拥护就是一种“爱国”的情感。而教育就是要使受教育者认识国家事务中肯定的方面,并坚定地自觉维护国家的生活秩序。经过教育或者教化,个体的主观任性隐遁起来,个体服从普遍物的习惯逐渐养成。这样,教育不断地使精神得以改造,直至普遍精神,教育的目的得以实现,教育的本质得以彰显。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久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 [德]黑格尔.哲学全书[M].杨祖陶,译.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
(编校 舒易红)
On Ethical Art: Hegel's View of the Nature of Education
XIEFang
(Law Schoo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Hengyang Hunan 421002,China)
From the basic standpoint of the objective idealism,Hegel meaningfully discussed the nature of education. He thought that the essence of education is to make the individual first nature of natural,direct and accidental into the second nature of universal,inevitable and ethical,that is the nature of spirit,or the nature of education is the art of ethics. This kind of moral education will accompany the whole life of the people and it can be realized with the unionization of three ethical entities of the family,society and country.
education; ethics; liberty; ethical entity
2016-11-2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问题及路径研究》,湖南省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湘教通(2016)202号)《当代大学生学习幸福感研究》,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课题(项目编号NJY201604)。
谢芳(1972—)女,湖南衡阳人,副教授,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教育教学法研究。
B516.35
A
1673-0313(2017)02-00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