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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雅各与高本汉的《尚书》注释比较研究

2017-03-09沈思芹

海外华文教育 2017年12期
关键词:高氏尚书文本

沈思芹

(徐州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中国徐州221000;扬州大学文学院,中国 扬州225009)

一、引 言

《尚书》是中国最早的典籍,最初只叫做《书》,汉代称《尚书》,《孔传》解释为:“上古之书”,成为儒家经典后,又叫做《书经》。其内容汇集了上自尧舜,下自东周的十分珍贵而丰富的史料,向来被奉为政书之祖,史书之源。(钱宗武,2008)在中西文化交流中,《尚书》也是最早被译介到西方的中华原典之一。自17世纪初至今,西方已有多种语言的《尚书》译本,其中著名的英译本包括英国汉学家理雅各(James Legge,1815~1897)和瑞典汉学家高本汉(Bernhard Karlgren,1889~1978)的译本,这两位汉学家的译文和注释相隔了近一个世纪,分处于西方汉学初步发展与现代化转型的不同阶段。理氏《尚书》译本(The Shoo King or The Book of Historical Documents)于1865年面世后一直被奉为经典译本,长篇评论式注释是其学术价值的重要标志;高氏著于1947~1948年的《书经注释》(Glosses on the Book of Documents)主要是对所谓《今文尚书》疑难字词的分条单独注释,在汉学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学界对理氏与高氏的《尚书》译注进行过不少探讨,如陈远止(1994,2015)、岳峰(2004)、陆振慧(2010,2012)、陈丹丹(2015)、葛厚伟(2016)等,这些研究中除了少数对其注释的单独研究,如陈远止(1994)等之外,虽对其注释有所论及,但对其单独比较研究尚显不足。对两位汉学家的《尚书》注释进行比较研究,可深化对其学术价值的认识,进一步体认西人对《尚书》等中国典籍的认知路径和规律,对汉学、翻译学、文化学等方面的研究也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理注与高注的相同之处

法国符号学家、女权主义批评家朱丽娅·克里斯蒂娃在其《符号学》中首先提出了“互文性”(intertextuality)这一概念,互文性理论涉及结构主义、符号学、后结构主义等当代西方一些主要文论,(黄念然,1999)广义互文性把互文性当作一切(文学)文本的基本特征和普遍原则,而狭义互文性,则是“用互文性来指称一个具体文本与其他具体文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一些有本可依的引用、套用、影射、抄袭、重写等关系”。(秦海鹰,2004)理注、高注与《尚书》及其有关文本之间也具有互文性。其注释目的都受到西方求知传统的影响;注释内容上都引用了历代有关注解等诸多互文本信息,有些引用内容也基本相同,且都对一些疑难字词、语句的语义进行了探讨;注释方法上都引用、分析了历代学者的有关注解,运用了文献学、训诂学等方法。

(一)注释目的

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al action)的目的论认为,“任何一种翻译行为的形式,包括翻译本身,都能被看作是一种行为,而所有行为都有一个目标、目的”。(谢天振,2008)两位汉学家的注释也体现了一个共同目的,即对中国语言文化知识的探求。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求知是人的本性”,(吴寿彭,1959)“求知”也是西方学界的重要传统。理氏倾力译注《尚书》等典籍,“其译本至今仍为世界各地的汉学家视为标准本”,(柯文,2014)理氏也因此被称为“英国汉学界的玄奘”。(莫东寅,1989)其致力于汉学,一个重要原因即为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所吸引,产生了热切的求知渴望。他在日记中写道,“中国对我来说是一个伟大的故事,我渴望了解其语言、历史、文学、伦理与社会形态”。(岳峰,2004)为了翻译《尚书》,理氏煞费苦心,研究了大量中外有关文献资料,其译本中列出的中文参考书即有58种,非中文的11种。(James Legge,1991)理注内容丰富,字数、篇幅远超译文本身,他说,“也许在一百个读者中,有九十九个不愿搭理我做的那些长篇的评论式注释,但只要有第一百个读者关注注释,我就要为他辛苦一番”,(岳峰,2004)其求知热忱由此可见一斑。

同样怀有对中国文化知识的极大热忱,高氏毕生致力于汉学研究,在汉语音韵学、词典学、文献学、方言学、考古学等领域都取得了丰硕成果。高氏“在类型层面研究汉语的特征,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许多精到的论述”。(方环海、郑通涛,2016)其《古汉语字典》(Grammata Serica,1940、1957修订)研究了中国上古和中古语音,其代表作《中国音韵学研究》(Etudes sur la phonologie chinoise,1915~1926)曾在中国音韵学界引起巨大反响。高氏认为,确定上古语音系统对于了解古音假借现象是必要的,只有这样,词的原义才有可能从语源学的角度得到确证。(赵元任译,2002)其观点颇具开创性,有学者甚至认为,“高氏的古代语音估定及假借学说,直到今天恐亦无出其右者”。(高本汉、陈舜政译,1972)为了探求古文本疑难字词的原义,高氏先注释《诗经》,[包括《国风注释》(Glosses on the Kuo feng Odes,1942)、《小雅注释》(Glosses on the Siao ya Odes,1944)、《大雅注释》(Glosses on the Ta ya Odes,1946)及《颂注释》(Glosses on the Sung Odes,1946,BMFEA,14,16,18)]接着注释《尚书》,还注释了《左传》(Glosses on Tso Chuan,1968)、《礼记》(Glosses on the Book of Li-ki)等。

(二)注释内容

首先,理注与高注都注重对一些疑难字词、语句进行注释,对注释字词等的选择也多相同。如《虞夏书·尧典》篇,二者都注释了“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句,包括对“曰若”、“稽”、“放勋”等字词进行解释,(理注:16-17;高注:第1207条)此外还有“钦明文思安安”、(理注:17;高注:第1208条)“平章百姓”(理注:17;高注:第1212条)等词语;再如:《周书·大诰》篇,二者都对“猷大诰而多邦”、(理注:362-363;高注:第1585条)“嗣无疆大历服”、(理注:364;高注:第1588条)“殷小腆”(理注:366;高注:第1595条)等语句进行了注释,包括其中的疑难字词。(James Legge,1991)(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其次,理注与高注都注重引用历代中外学者的有关注解,对这些互文本的引用也有相同之处。如注释“凤凰来仪”时,(《虞夏书·益稷》)二者都引用了郑玄、蔡沈的观点。理注在引述了《论语》、《康熙字典》中对“凤凰”和“来仪”的解释之后,接着引述郑玄的解释:“仪,匹也,来止巢而乘”,又介绍了孔颖达、蔡沈对凤凰的出场与音乐的影响力有关等有关看法,并引述蔡沈所保存的关于舜乐的记载:其对孔子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他三个月不知肉味。理注通过互文本的引用,主要对有关文化现象进行介绍和评论,对所引用的注解并未作出明确取舍判断,对应这句的译文为:“themale and the female phoenix comewith theirmeasured gambollings into the court.(雌雄凤凰缓慢而又有节奏地跳跃着来到庭中。)”(James Legge,1991);高注(第1346条)则引述并分析了诸多有关“凤凰来仪”的解释,如司马迁的《五帝本纪》释为“雌雄凤凰来飞翔”;孔安国则释为“雌雄凤凰来了,(举止端庄)仪态美好”,并评论道:“这未免吹毛求疵”,但蔡沈赞同孔安国的看法,认为应解释为:“它们来跳舞,仪态美好”;高氏又继续引述马融、东汉应劭(《风俗通义》)、郑玄以及伏胜(《论衡》所引《尚书大传》)的有关观点,并分析推断:“前述A-E类关于‘仪’的解释多少都有些勉强”,“我们证明了在汉代中期‘仪’的流行意思是‘来’”,“因此应该理解为‘雌雄凤凰来到现场’(Themale and female phoenix come(and arrive)and put in appearance.)”。(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三)注释方法和策略

在注释方法和策略上,理注与高注的相同之处主要为:都引用、分析了历代中外学者的有关注解,运用了文献学、经学与训诂学的方法。如前述对“凤凰来仪”的注释,理注和高注都引用了诸多互文本,对词语原义进行分析考证。如理注引用了郑玄、孔颖达、蔡沈等学者的观点,高注则引用了司马迁、孔安国、马融、蔡沈、郑玄、伏胜的看法;再如:注释“农用八政”(《周书·洪范》),理注参考了《前汉书·五行志》,并引述孔安国对此的看法:“那些具有动词性和劝告性的词语即‘敬用’、‘农用’等”;又介绍了马融、王肃的“保持‘农’的‘农业’之义”的说法,认为此说不通。“农”读起来似为“醲”,意为“厚”,“政”为其字面义“政务”(James Legge,1991);高注(第1523条)则先列出马融、蔡沈、王肃关于“‘农’为‘农业’之义”的观点,接着比较郑玄、孔安国的解释:“‘农’为‘醲’的借词”,即“充分运用八种政务”,又引述王念孙的解释:“‘农’等于‘勉’,勉力,‘农用’即为‘勉用’”,即“大力运用八种政务(energetically use the eight rules of government)”,并引《左传·襄公十三年》中“小人农力以事其上”句为之参证。还分析了理注对此的解释:“他们大力进行农牧劳作”,认为这种解释是不可能的。并继续分析:“农力”与“努力”在此如此相同,以至于王念孙视“农”、“努”为同一词根的变体,这不大可能,因“农”更偏重于“艰苦的田地劳作”。最后推断:“由于前文‘羞用’为动词,因而‘农用’也应为动词”。(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综上所述,理氏与高氏怀着求知的共同目的注释《尚书》,其内容与方法有某些相同之处,如都对历代学者有关注解进行引用,有些引用内容也相同。《尚书》与对其进行引用、注解的诸多历时文本之间都具有互文本关系,且理注、高注与各自引用的诸多文本之间也具有互文本关系。理注著于高注之前,因而成为高注的互文本,高注对其也有所引用与吸收。“文本是一种文本置换,是一种互文性:在一个文本的空间里,取自其他文本的各种陈述相互交叉,相互中和”。(Julia Kristeva,1968)(秦海鹰,2004)因此,理注与高注的共同之处主要在于对一些互文本的共同引用。

三、理注与高注的不同之处

理注与高注虽有一些共同之处,但二者在注释目的、内容、理念以及方法上又各具特色,表现出诸多的不同,“互文性概念在此具有关键意义:任何文本都处在若干文本的交汇处,都是对这些文本的重读、更新、浓缩、移位和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文本的价值在于它对其他文本的整合和摧毁作用。”(Philippe Sollers,1968)(秦海鹰,2004)理注与高注的不同主要在于二者对其互文本的重读、更新、整合等的不同,注释是翻译的依据,注释不同,译文也会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种注释及其翻译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一)注释目的

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的交流活动,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涉及到“为什么翻译”的根本问题。(许钧,2004)理注和高注有着追求真知的共同目的,但也有注者各自特别、重要的目的。

1.理注目的

理氏译注《尚书》等典籍的一个重要目的即襄助传教事业。宗教家庭背景与自幼在宗教氛围中成长的个人经历,使其有着根深蒂固、极其虔诚的宗教信仰,以至于其以传教为毕生使命,不畏艰险,甚至远赴异国他乡。理氏认为,“如果想引起一个民族的注意,而不试图去了解那个民族,将会是一个悲剧”,(顾长声,1985)为此,他煞费苦心地在《尚书》等典籍的翻译中添加丰富的注释,试图尽可能全面呈现中国的社会、政治、历史、地理、风俗、宗教等众多领域文化知识,以助西人了解中国,利于传教。他将儒家经典视为“开启中华民族思想文化传统的钥匙”,(段怀清,2006)并说:“翻译能使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了解这个伟大的帝国,我们的传教士才能有充分的智慧获得长久可靠的结果。我认为将孔子的著作译文与注释全部出版会大大促进未来的传教工作”,(岳峰,2004)“他感觉是在为传教士们以及其他一些学习中国语言文学的学生们做一件真正的服务”。(Helen Edith Legge,1905)这也体现了理氏致力于中国典籍译注的终极目标。

2.高注目的

与理氏强烈的传教使命感不同,高氏更为关注典籍文本的语言本体层面的研究。他将《诗经》等作为语言研究材料,进行古汉语语音研究,构拟出古汉语语音系统。其注释《尚书》的目的即“解决古文本的疑难字词问题”,科学地考辩其原本意义。(Karlgren Bernhard,1942)在《诗经·国风注释》的前言中,高氏指出:如果说阅读《诗经》的学生对文本的理解有着双重任务:一是确定困难词语的意义,二是通读诗歌总体,理解全诗主旨,那么显然前者是基础、重要而最不可或缺的一步,因为若无对单个词语的正确理解,就无望理解整节诗歌的意义与主旨。而现在所要做的工作即专门处理上述第一个任务,关注疑难词语原本的解释(“The present work deal exclusively with the former work,the〉〉glosses〉〉concern the fundament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difficult words and phrases.”)。(Karlgren Bernhard,1942)《尚书注释》的体例等承接《诗经注释》而来,故二者注释目的也相同。

(二)注释内容

“事实上内容的安排正是由翻译的目标所决定的”。(谢天振,2008)由于翻译目的不尽相同,理注与高注的内容在宗教色彩、具体安排、呈现形式以及学术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主要在于二者对于互文本信息的选取与运用的不同。

1.宗教色彩

理注内容的宗教色彩是其与高注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理氏在1893年牛津的《中国经典》修订版中提出“儒教与基督教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对自省、美德和智慧的追求,这使得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可以协调起来”。(Lauren F Pfister,1991、1998)马若瑟、白晋等早期耶稣会士对中国经典进行过索隐式和象征论研究,在典籍中寻求基督教的教义传统,(戴密微,1996)受其影响,“理雅各在中国文献中寻找中国文化与基督教文化原为一体的依据”,(岳峰,2004)如理注“肆类于上帝”(《虞夏书·舜典》),理氏评论说:“通过‘上帝’,我们会理解至高无上的上帝(‘God’)。”直到周王朝时代,能被发现的一切都使我们只能把“上帝”看作那个至高无上者(“By上帝we are to understand God,the supreme Ruler.It is not tillwe come done to the times of the Chow dyn.thatanything can be discovered to lead us to think of Shang Te as other than one and supreme”.)。又说:“王肃只将此处的‘上帝’简单地等同于‘天’,孔安国将其自定义为‘天及五帝’,而我不能怀疑此处的‘上帝’正是真正的上帝之名。(Wang Suh made Shang Te here simply to be synonymous with Heaven;and Gankwǒhimself had defined the name as=‘Heaven and the five Tes.’I can not doubt but Shang Te is here the name of the true God.)”。(James Legge,1991)高注第1256条,对“肆类于上帝”的注释则侧重于解释“类”字在此处的意义,分A、B、C、D四类讨论了夏侯学派、欧阳学派以及郑玄等的注解,分析认为“肆类”只是适用于祭祀的一般术语,与类别、级别等意思无关,其他说法皆无早期文献用法依据;高注又引述周文王祭拜诸神之事,他将“上帝”表述为“God on High”(上天之神),与土地神“社”(shêthe god of Soil)、五谷神“稷”(Tsi the god of Grain)等“各种神灵”(various divinities)并列,但并无论及其与宗教的关系。(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由此可见,与高氏不同,理氏出于特定目的,将《尚书》及其互文本进行了有利于传教的更新与整合,从而其注释产生了与原文本及高注都不相同的新内涵。

2.具体内容及其形式

理注与高注的具体内容及其呈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每篇基本内容包括:题解、分段介绍段落大意以及对具体字词、语句等的注释,主要为对中国学者尤其是权威学者有关注解的介绍、文本意义的有关考证以及评论等,涉及历史、地理、社会习俗、宗教等诸多文化领域,字数、篇幅往往远超原文和译文。费乐仁认为其注释提供了百科全书式的知识,(Lauren F.Pfister,1993)这也是理氏译文的一个显著特色;与理注不同,高注并非文内注释,而是以篇名为序,承接《诗经注释》编号而来的单独注释条目的集合。注释内容主要为所谓《今文尚书》中的疑难字词,注释篇目包含于理氏译注的所谓《古文尚书》。高注没有篇章题解和段落大意,其注释形式主要为:对历代中国学者的有关解释进行归纳分类,每类标以字母序号,以分类的形式,对比分析其可信度,最后推断出最可信的解释。如高注1207条,注释《虞夏书·尧典》的开篇句:“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即引用了王引之、扬雄等学者的有关注释,并将这些注释分为A、B、C三类,在比较分析之后,作出推断:“A注释为令人信服的同近时期文本所确证”(“A is confirmed by conclusive text.par.”)。(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理注与高注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在于其对一些语词的解释的不同,如前所述对于“肆类于上帝”“凤凰来仪”“禹锡玄圭、告厥成功”等的注释都有所不同或相反。

3.学术性

同样是引用历代学者的有关注释,理注侧重于相关文化知识的补充、介绍与评论,而高注则侧重于有关字词原义的实证研究,通过分类、比较分析,推断疑难词语的解释,其考据往往更为周详,且综合运用了训诂学、语言学等跨学科的方法,较之理注所主要采用的语文学方法更为科学有效,其思辨性、学术性更强,所得出的结论通常也更为可信。如同样是对“凤凰来仪”的注释,理注介绍并评论了《论语》、《康熙字典》、郑玄、孔颖达、蔡沈的解释,但最后并没有对所引注释作出明确的取舍;(James Legge,1991)而高注(第1346条)则引用了更多学者的观点,如司马迁、孔安国、马融、应劭以及伏胜等,并对有关观点进行分类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作出推断:“因此应该翻译成雌雄凤凰来到现场”,(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这表明,高氏对互文本的引用更为全面,其分析推断更具思辨性;再如:对《夏书·禹贡》中“禹锡玄圭、告厥成功”的注释,理注和高注都引用了司马迁和孔安国的解释,即“帝锡禹玄圭、以告成功”。但与高注相反,理注明确表示对此并不赞成:“尽管如此,本文不采用这种解释(The text,however,will not admit it.)”。(James Legge,1991)理注先介绍了圭为“瑞玉”等相关文化知识,接着介绍、评论了一些关于“玄圭”的说法,如有人认为其与水、天同色,象征着大禹治水的丰功伟绩等,但理氏认为这些说法都很牵强(These sayings are farfetched.),认为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大禹在某地发现一块深色、罕见的石头,它如此珍贵,以至于大禹觉得值得献给国王尧(但其实应该先献给尧的副手舜。)”。因此他的译文是:“大禹献出了一块深色宝石,并宣告他的工作已完成”(“Yu presented a dark gem-stone,and announced the completion of hiswork.”)。(James Legge,1991:150)但理氏并未说明其依据,在接着介绍了孟子等关于大禹治水用了8年或是13年的不同说法后,即结束了注释;而高注(1396条)没有解释何为“圭”,也没有讨论大禹治水的时间问题,而是侧重于对有关解释进行分类比较,他将司马迁和孔安国的解释归为A类,即认为国王赐予大禹一块黑色的圭,并宣告他的工作已经完成(“Yu was given(sc.by the emperor)a black kuei sceptre,announcing that he had achieved hiswork.”),并引学者于省吾对此类结构出现于周代青铜器铭文的研究为参证,即“X锡”在铭文中意为“X被赐予……”;将汉代的另一种观点归为B类,即认为是上天赐给大禹一块黑色的圭。并引用法国汉学家沙畹关于圭的碑铭研究为之参照:“当四海与河流都得到了治理之后,黑色的圭就出现了”;蔡沈的观点被归为C类,也即理氏所认可的:大禹将黑色的圭献给了国王。基于此,高氏认为:没有理由不采用A类这种年代最早的注释。(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由此可见,高注更注重对早期或同近时期互文本的引用与吸收,这也正契合于“近古者存真”之说。其对碑铭文研究等实证性互文本的引用,较之单一的传统文献引用,扩大了互文本引用的范围,因而更具解释力。

(三)注释理念与方法

1.注释理念

理氏与高氏注释理念的不同主要表现在:重实用,服务于西人尤其是传教士们了解中国文化知识的需要,且注重“参考官学”,(James Legge,1939)以信为本;而高注则更为关注文本疑难词语原义的考辩与语言学习的需求。

(1)理注理念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与德法或其他国家不同,英国科学特别讲究实用和类比。在英国,人们比在任何其他国家都更习惯于通过感觉而达到科学,而不是通过单纯的抽象思维达到科学。”(钱乘旦、陈晓律,1991)英国人对中国的研究向来以实用性为宗旨,理注也体现了这种实用本色。为了达到了解中国、襄助传教的目的,理注以信为本,既对文本原义进行考证,力求破译《尚书》等典籍的语言文化编码,又对中国社会、历史、政治、文化、宗教等众多领域的相关知识进行广泛补充与评介,力图提供一部中国文化知识的百科全书,使其对西人了解中国具有实用价值。

其次,理氏译文内容和语言形式都力求最大限度地“立足原文,探求本义,揭示本真”,“以实现文化传真”。(陆振慧,2012)他强调翻译的宗旨是忠实,反对意译,认为意译是非学者的、不严肃的态度。(Norman J.Girardot,2002)《中国评论》(China Review)甚至评论其译文:“从头到尾都是真实的”。(岳峰,2004)为求真求信,理氏注重“参考官学”,(James Legge,1939)即重视参照有关权威文献资料,如其《尚书》译本中列出的《十三经注疏》、《钦定书经传说汇纂》(内有蔡沈的《集说》)、《御制日讲书经解义》、《御纂朱子全书》(其33-34卷是朱熹关于《书》的论述)等,这也是理注对其互文本吸收、引用的特点之一。

(2)高注理念

首先,高氏注重用“科学的”方法考辨字词原义,寻求可信解释。(张上冠,1997)他认为,要确定文本中疑难字词的真正意义,只有通过运用更可靠的材料和方法。因而高氏更关注互文本的实证性,而非其权威性,试图通过互文本的引用与深化等,从本体层面阐释语词与文本的科学意义。高氏认为,由于《尚书》文本阅读尤为困难,很大程度上语义晦涩、无法解释,且中国学者对其句子划分与解释分歧很大,加上《尚书》文化博大精深,有关研究卷帙浩繁,不可悉数印证,故能否确定无疑地确认其形式和解释都令人怀疑。但这都不能成为阻止人们利用已有资料努力探寻文本秘密的理由。在《尚书注释》序言中,高氏声称其所有注释都始终参照古汉语语音系统,只有借此才能解决所谓的“通假”和“借音”等疑难语言现象。他指出,一个词真正意义的最佳确定方法是根据其词源解释,比如可通过其所属词族和词根来确定。他认为,正确辨别字词真实面目的先决条件是充分了解古汉语语音系统,其古语音重建系统是大抵值得信赖的,以词典的形式所记录的那些古汉语语音,完全适用于解释疑难文本的语言学研究。(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其次,高氏以读者为中心,尤其关注学生读者的语言学习需求。不仅力求科学解决疑难字词问题,鉴于《尚书》历代研究资料数不胜数,还精选出重要的学习参考书,按照其最常参考的和较常参考的,分别列出有关学者及其著作。为了便于阅读,在每条注释的诸多分类中,基本都用粗体字标示出他认为得到最好证明的、更可信、且为各学派赞同的一类。他说:“我选出那种被认为是最好的解释并在印刷上给予强调,也会在所有的注释中给出这样做的充足理由。”(Karlgren Bernhard,1942)如第1207条注释中,即用粗体字突出了被证明为可信的注释(“Examining to antiquity,(we find that)the emperor Yaowas called Fang-hün.”经考古发现帝尧名为放勋。)。(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2.注释方法

由于注释目的和理念的不同,理氏与高氏的注释方法和风格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理注方法主要是“参考官学,分析考证”,(James Legge,1939)体现了文献学、经学、训诂学的特点,且具有评论性;而高注则融合了经学、训诂学、文献学、考据学以及语言学等跨学科的方法,表现出理性的思辨色彩与实证主义风格。

(1)理注方法

理氏认为,对于翻译而言,“合适的做法就是参考官学,分析考证”。(James Legge,1939)他在谈到翻译研究时说:“我的研究绝不能草率或表面化”。《中国评论》也认为:“学者必须学习理雅各,只有看过那些权威诠释的人才有发言权”。(岳峰,2004)理氏翻译《尚书》时,潜心研究了大量的中国训诂学等有关文献,尤重历代官方权威注解。其翻译助手王韬认为,理氏“注全力于十三经,贯串考覆,考流溯源”。(王韬,2002)《尚书》译本中列出了69种中外参考文献,其中即包括《十三经注疏》、《钦定书经传纂朱子全书》、《说文解字》等权威著作。(James Legge,1991)可见其注释方法主要是对当时的权威互文本的引用、吸收、更新与中和,正如有学者评论所言:“理雅各大致依循传统诗说,其异说新论通常也是在折中各家之说之后的结果”。(张上冠,1997)

理注的另一个方法即围绕注释对象,引述众说,夹叙夹议。其《尚书》译本的注释位于汉字文本及其对应英译的下方,篇幅和字数往往是其译文的3倍以上,如第103-143页等。整页整页的注释也很常见,如第 103、106、109、114、118、120、122、124页等;(James Legge,1991)理注中的评论随处可见,如对《周书·洪范》中“五事”的注释:理氏释为“of the five businesses”,接着说道:“这样翻译读起来很拗口,但我也只能翻译成这样了(“by‘the five businesses’reads awkward and uncouth;but I can do no better with it.”)”。(James Legge,1991)再如:注释《虞夏书·尧典》的“帝尧曰放勋”,理氏先引述毛奇龄《尚书广听录》对“放勋”的解释:尧的名字。又介绍孟子、司马迁、朱熹等人相同的看法,接着评论:“但我与宋代学者对此看法不同,我解释为‘非常值得称赞的人’(‘the Highly Meritorious’),孔安国第一个将其视为描述性短语,解释‘放’为‘学习’、‘模仿’,可能是在说他模仿古人的美德?”;又如:理氏评论郑玄对“凤凰来仪”的注释:“郑玄的解释与众不同,但我很难理解(as in the transl.Ch‘ing’s expl.is different,and tome hardly intelligible.),他说:‘仪,匹也,来止巢而乘匹’,我觉得意思是说它们来到院子里繁衍后代(I suppose hemeans that they came and bred in the court.)”,(James Legge,1991)其评论性风格由此可见一斑,述评式的引用也是其与高注的显著不同之处。

(2)高注方法

欧洲大陆素有唯理主义的学术传统,推理及思辨色彩浓厚。受其影响,瑞典汉学家高本汉的《尚书注释》也颇具思辨的风格。为了对《尚书》的疑难字词进行科学地阐释,高注综合运用文献学、考据学、训诂学以及语言学等方法,以古汉语语音系统作为依据,对原文本疑难字词等的互文语义进行详尽的分类、对比与考辨。如高注第1207条:“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即将诸多注解分为A、B、C三类进行对比分析。先引用时代相同或相近的互文本,如《尚书》中的其他篇章等,接着引述《诗经》中的文本与蔡沈等的解释,并与扬雄、顾赛芬的不同观点进行对比,又参照了王引之的观点,最后得出结论:A类注释为同时期令人信服的文本所确证(“A is confirmed by conclusive text.par.”);再如高注“1207”条注释“稽”:先分类比较《逸周书》、理雅各译本、《汉书·平当传》的《书·泰誓》篇、郑玄的解释、《韩非子》的《主道》以及《周礼·小戴》的注解,证明“稽”的基本意为“考察”;又引用陆德明、司马彪对于《庄子·逍遥游》中有关用例的解释,并引用孔安国、蔡沈的观点,分析比较后,高氏推断:“A类注释最早,且有与《尚书》同时期的文献为证明——(A is the earliest interpr.and supposed by Shu par.)”,因而可信。(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由此可见,高注对互文本进行了引用、深化与整合,以便更有效地探求字词原义。

其次,高注既重视对早期互文本的引用与吸收,又注意对训诂学、碑铭学、考据学、语言学等研究的互文本进行整合、引用。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世界概念的特点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只有来自经验的知识”,“科学工作努力的目标是通过将逻辑分析应用于经验材料达到统一科学”。(米俊绒、殷杰,2008)实证主义者主张在分析事物间的关系时,采用观察、分类的方法,使用分类性的经验材料,认为只有这样其结果才会可信。因此可说高注对《尚书》互文本进行分类引用与对比的研究方法具有实证性特征。

除了训诂学等传统方法外,高注还运用了不同与传统语文学的语言学的方法,深化、整合了之前的诸多互文本,包括理注。他在《尚书注释》前言中明确提出:所有注释的基本原则是始终参考古汉语语音体系(“A fundamental principle in allmy glosses is a constant reference to the Archaic Chinese phonology.”)。(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他以《诗经》的字韵为材料,构建古汉语语音系统,并以此作为判别《诗经》、《尚书》等典籍疑难字词的依据,这也是其与理注不同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尚书注释》前言中,他论述了构建古汉语语音系统的过程:将《诗经》中汉字的所有的韵与那些成规则系统的字韵列表,确定哪些为规则的韵,据此建立韵尾自始至终规律对应的韵系统,这样,主要以段玉裁,尤其是江有诰等清代学者的研究为基础,经过进一步发展,构建了26个韵级,除严格对应的韵之外,还分出次一级的韵与27个不规则的韵。高氏声称该古音系统可用于文献学研究,能够可靠地诠释疑难文本。(The Archaic phonology thus reconstructed can safely be used for philological purposes,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difficult texts.)。(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如高注1210条“克明俊德”(《虞夏书·尧典》)即以古音系统和词源学为基础,推断出《大学》对其的解释最为可信。首先,高氏引用《诗经》和《礼记·大学》的相关文本为证,认为其中“峻”的古读音为,意为“崇高,高尚”,因此也是“俊”的同源词,并将历代有关注释分为三类进行考辨,认为与A类观点相比,B类没有早期相关用例的支持,而C类司马迁、司马贞和孙星衍等的相关注释与原文本的语境不符,较之有相当可信文献互证的A类,其可信度明显不足。由此,高氏得出结论:没有理由对最古老的A注释弃之不用。(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再如:高注第1207条:“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虞夏书·尧典》)首先引用李善的《文选注》与东汉的《鲁灵光殿赋》的有关内容,证明“曰”的变体字为“粤”;再将历代有关注释分三类进行对比分析,并引《尚书》中的《君奭》、《大诰》篇与蔡沈的解释来证明:“曰若”仅作助词,相当于“惟”,无意义。还参照王引之的《经传释词》,比较了扬雄的动词说、《文选》的《剧秦美新》中的用例以及顾赛芬的解释等,他认为顾氏忽视了古变体“粤”、“越”。最后高氏推断:A类注释为同时期令人信服的文本所确证(“A is confirmed by conclusive text par.”)。(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

综上所述,不同的注释目的和理念,影响着理注与高注对互文本的选择、引用、更新、深化、中和等,表现为其注释内容、方法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注释不同其对应的翻译也不同;另一方面,理注主要是对有关文化知识的介绍与评论,便于读者对中国文化语言知识的了解,因而是“注释性”的;高注则注重通过各种互文本信息,对原文本的疑难词语进行详细的语义分析与考辩,具有较强的“解释性”。理注处于西方汉学发展的早期阶段,而高注已处于汉学的现代化转型时期,二者的不同,也反映了西方汉学对中国文化的认识的演变,即从早期的“注释性”到后来的“解释性”,前者基本停留在对中国文化知识的介绍、评论与服务传教的层面,而后者则基于语词的科学意义,试图在本体层面对中国的文化文本进行阐释。

四、理注与高注不同的原因

理注与高注的目的、理念、内容以及方法都不尽相同,其不同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注者所处的社会语境、个人经历、对《尚书》的认识以及参考资料的选择等,这些因素影响着注者对不同时期《尚书》互文本信息的引用、吸收、重读、更新与中和等,从而也会导致注释与以其为基础的翻译的不同。

(一)社会语境与个人经历

理注与高注相隔近一个世纪的历史时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时代思潮与发展诉求也在发生相应变化,因而理氏与高氏所处社会语境各不相同。法国批评家罗兰·巴特认为:“互文的概念是给文本理论带来社会性内容的东西,是来到文本之中的先时的和当时的整个言语”。(罗兰·巴特,1995)由于译注者吸收与引用的互文本包括之前的信息和所处时代的信息,所处时代不同,其注释中所引用的互文本也可能不同,基于一些共同的互文本的引用,二者的注释会有一些相同的信息,这也是理注与高注具有某些相同之处的重要原因,但后来的译注还会吸收到前所未有的新的社会语境所赋予的信息,因而与之前的注释会有所不同,所以不同时期的注者所处社会语境的不同,也是理注与高注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以说不同时期的《尚书》注释与翻译,都会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理氏在宗教氛围之中成长为一名虔诚的新教传教士,“信仰是理氏一生成就的主要驱动力”,“受其影响,理氏在信仰这个根本问题上倾向于理性不是那么强的思维方式,不喜欢怀疑论”。(岳峰,2004)。这种特殊的个人经历,对其汉学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也是其以襄助传教为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因;著于19世纪中期的理注,是汉学初创阶段的重要成果,此阶段汉学研究以传教士汉学家们为主体,其译介中国典籍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知识,以促进在中国的传教事业。

与理氏的传教士身份不同,高氏则是一位对中国古代语言文字情有独钟的杰出汉学家。他曾于1912~1914年间在巴黎跟随沙畹(Edouard Chavannes,1865~1918)从事比较语言学研究。沙畹发扬了西方科学实证的学术传统,注重不同文献间的互证,还将考古学、碑铭学的方法引入汉学,突破了单一的文献学方法。其弟子伯希和、马伯乐等则更进一步,将目录学、语言学、古文字学、历史学、比较人类学、社会学等综合的方法用于语言研究。以沙畹为主的法国汉学家们促发了汉学的现代化转型。(张静河,1995)受其影响,著于20世纪中期的高注也表现出实证主义的特征。当时的汉学研究趋于多元化,对中国典籍的研究,不仅关注其所蕴藏的社会、政治、历史、宗教、文学等诸多领域的文化知识,还关注其语言本体研究的价值。因此,注者学术经历的不同也是导致高注与理注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注者对典籍的认识

理氏译注《尚书》等中国经典,是为了便于西人尤其是传教士们更好地了解中国。他认为读中国经书,可以了解中国人的历史和生活模式,使欧洲的政治家明白中国人的道德本质,翻译《尚书》等中国典籍有助于把握中国的文化精神,(岳峰,2004)为此,其注释不遗余力地解释、介绍与讨论有关文化现象,广泛涉及中国的社会、政治、地理、历史、民俗、天文等众多领域。可见理注被作为多维度研究中国文化知识,探讨中国文化精神的重要手段,因此,理氏主要视《尚书》为中国历史文化的文本载体;而在汉学研究中,高氏将《诗经》用作构拟古汉语语音系统的语料,并认为其构拟的古汉语语音系统值得信赖,能够适用于对《尚书》等典籍中疑难字词、语句的意义考辨。可见高氏主要视《尚书》为与《诗经》等典籍类似的,对语言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的古汉语语言材料。对典籍的认识不同,会影响其注释目的、理念、内容、方法等,也会影响到其对互文本的选择与吸收,从而其注释等也会有所不同。

(三)注者对参考资料的选择

“古汉语译成英语的准确度,除了与译者对经典的判断力和悟性有直接的关系外,与所依据的诠释本也有重要的关系”。(岳峰,2004)参考资料的选择,影响着译注的互文本引用选择,而这些互文信息会成为其注释的依据。比较理氏与高氏所列的参考资料,可发现:除了主要参考一些权威的经学、训诂学著作外,理氏还选择了诸多与中国的政治、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有关的参考资料,如《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十七史商榷》、《丹铅總录》、《历代统计表》、《历代疆域表》等,可见其互文本的选择既注重历代注解又注重相关的文化信息;而高氏则主要关注历代的有关注解,包括上古和中古学者的有关注解,如郑玄(公元二世纪)、马融、孔安国(公元三世纪)、孔颖达等的观点。也包括经学、考古学、考据学等研究的重要成果,如王引之的《经义述文》、《皇清经解续编》中刘逢禄的《尚书今古文集解》、陈乔枞的《今文尚书经说考》、俞樾的《群经评议》,以及孙诒让、于省吾、惠栋等的有关研究成果等;(Karlgren Bernhard,1947~1948)其次,理氏虽然收集了清代学者研究《尚书》的著述,但他忽略了《皇清经解》中王引之的《经义述闻》中的有关著述,遗漏了清儒研究的集大成之作:邵晋涵的《尔雅正义》、郝懿行的《尔雅义疏》,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以及虚词的重要参考书:王引之的《经传释词》。(邵东方、刘家和,1989)而这些资料,高注基本都能注意参考,因此,高注所吸收的互文本更多,这对其注释的可信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次,理氏以《十三经注疏》等权威著述为重要参考资料,重视朱熹与蔡沈的有关注解,即使不采用朱熹的注释,也会在自己的注释中列出;(James Legge,1991)(岳峰,2004)而高氏则认为朱熹的注释有主观化的倾向,他说,朱熹认为注释一个词不经过早期文本的证实也无关紧要,在遇到疑难字词时,会不经文献考察而主观武断地自创解释,仅满足于所创解释适和于上下文语境,故其说不足为信。(Karlgren Bernhard,1942)参考资料的选择不同,译注对互文本的引用、吸收等也会有所不同,这也是导致这两种注释不同的重要原因。

五、结 语

综上所述,理注与高注各具特色,在注释目的、理念、内容、方法等方面既有一些相同之处又有诸多的不同。究其原因,由于注者所处时代不同,社会文化语境也不同,这导致了不同时代《尚书》互文本的社会内容不同;注者个人经历等因素也影响着其对互文本的引用、吸收、更新与中和等,继而影响其对《尚书》的注释以及以注释为基础的译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尚书》的不同注释与翻译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理注与高注分别处于西方汉学的初步发展与现代化转型的不同阶段,二者的不同,也反映了西方汉学对中国文化的认识的演变,即从早期的“注释性”到后来的“解释性”,从介绍、评论与服务传教,发展到基于语词的科学意义,在本体层面阐释中国的文化文本。译注蕴含着译者的翻译目的和理念,体现了译者的诠释方法和风格。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为汉学、翻译学以及中国文化“走出去”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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