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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术语工作及术语立法现状研究概述

2017-03-09

中国科技术语 2017年1期

摘要:概述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重大课题“国外术语立法现状研究”的研究成果。重点介绍了法国、加拿大、日本、比利时、韩国、埃及 、瑞士、意大利8个国家的术语工作和术语立法现状。

关键词:国外术语立法,术语工作,术语立法

中图分类号:C04;DF01;DF13/17;H08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7.01.002

Abstract:This article presents briefly the research results earned in the project entitled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of the terminology legislation in the foreign countries. The project is financed by the 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y Terminology Committee. The terminology researches and legislation situation in 8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Canada, Japan, Belgium, Korea, Egypt, Swiss and Italy have been presented.

Keywords:terms, terminology researches, terminology legislation

术语立法是语言规划的一个核心环节,是国家语言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术语立法也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举措。一个国家是否需要有针对术语和术语工作的立法?具体来讲,通过怎样的形式来实现术语立法?术语立法的内容应该涉及哪些?笔者仅围绕“国外术语立法现状研究”课题组所取得的研究成果①,概要论述世界上目前开展术语立法工作的相关国家的状况,以期对中国的术语立法工作有所借鉴。

一研究背景

“国外术语立法现状研究”是由北京语言大学承担的2012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重大研究项目之一。此项目旨在调研国外术语立法现状,为中国的术语规范工作和术语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

二研究方法

此课题以除汉语之外的联合国其他5种工作语言和部分发达国家(如德、意、日、韩)的语言或多语言国家的语言为依托开展调研。每个语种选择1~3个代表国家为研究对象,以调查研究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术语工作和术语立法现状。

三调研对象

课题组协调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邢台学院等单位分别来自英、俄、法、阿、日、德、西、葡、韩等11个语种的19位教师和博士生参加了研究。课题被分为15个子课题同步展开,调研对象最终确定为涵盖五大洲的22个国家,见表1。

经过一年多的深入、系统研究,课题组在上述各国术语立法、术语规范和语言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课题组最终发现了10个国家、约1.2万字的国外术语立法条款。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最终汇总成《国外术语工作及术语立法现状研究》一书,全书总计约11万字,近期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四调研结果——国外术语立法现状分析

经过调研,课题组发现,在此次调研的22个国家中,除立陶宛有专门的术语立法(《立陶宛共和国术语数据库法》)外,另有9个国家有术语相关立法。这9个国家分别是:法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比利时、韩国、埃及、瑞士、意大利。其中,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有专门针对术语的立法条款;比利时、韩国、埃及 、瑞士、意大利在个别行业或领域立法内提到了术语的作用和重要性。以下是其中8个国家的术语相关立法现状:

1.法国

法国术语立法的主要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70年代开始术语立法;语言立法与术语立法相辅相成;术语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有专门的术语委员会;国家术语相关机构与行业协同,确定待创立的术语领域;有官方术语审定机构;术语机构与研究中心、行业协会相结合;重视对外合作;严格规范术语工作流程;充分发展高科技传播平台。

法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通过立法来规定术语相关工作,并建立了专门的术语工作委员会。1972年1月7日,法国颁布了《关于丰富法语语言的第72-19号法令》,其主要目的是捍卫及扩张法语语言。在这一法令规定之下,法国在国家部委中建立了各术语委员会。这些术语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某一领域建立法语词汇缺失的清单;建议必要的术语,指称新的现实或代替法语中的借用词汇。法令规定:术语一旦最终确定,要刊登于法兰西国家公报,在国家行政部门以及公共服务部门之中必须并且是唯一可以使用的。这些术语委员会为之后的各专业术语与新词委员会所取代。

1975年12月32日,法国颁布了《关于法语使用的第75-1349号法案》,此法案又被称为《巴斯-劳里奥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公共海报和商业领域必须使用法语,禁止使用一切外文词语和表达方式。

1994年8月4日,法国颁布了《有关法语使用的第 94-665号法案》,又被称作《杜蓬法》。此法案的主要目的为:丰富语言;强制使用法语;维护法语作为共和国的语言(1958年《宪法》第2条款)。然而,《杜蓬法》中关于法语使用的文本曾被法国宪法委員会取消,因为该文本被认为与言论自由相违背。

1996年7月3日,法国进一步颁发了《关于丰富法国语言的第96-02号法令》,此法令旨在实施《杜蓬法》,其主目的是丰富法语语言遗产。该法令中规定了法国术语主要机构、主要职责、术语制定过程及其传播方法。根据此法令,法国成立了法国术语与新词总委员会(Commission Générale de Terminologie et de Néologie)。从1996年开始,法国各专业术语与新词委员会逐步取代1972年以来的术语与新词委员会(Commissions de Terminologie et de Néologie)。目前,法国有18个专业术语与新词委员会 ,主要涉及:外事外交、社会与健康事务、农业与渔业、广播电视、文化与传播、汽车行业、化学与材料、国防、法律、经济与金融、普通与高等教育、环境、设备与交通、信息、因特网及电子部件、核设施、石油与天然气、航天、体育、通信与邮政。这些委员会是术语工作的核心部门。

除了上述机构外,法兰西学术院、法兰西科学院、法国标准化协会、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均通过不同形式参与术语活动。

整体来看,法国术语立法的发展得益于法国的语言保护政策,其语言立法促进了术语立法的发展;法国的术语立法规范了术语活动的主体、过程,保证了术语制定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

2.加拿大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加拿大术语相关的立法还比较多,但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加拿大术语立法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如下几个层面:加拿大的语言立法主要体现为术语立法;特有的双语环境和巨大的翻译需求对加拿大术语学的发展和术语立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加拿大的术语立法主要体现为针对国家翻译室的立法;法律规定的翻译室相关的术语职能促进和保证了术语活动的开展和术语的传播;加拿大企事业单位的术语需求是加拿大术语立法的动力源泉之一;术语立法与语言立法的相互促进。

20世纪20—70年代,特殊的语言环境大大促进了加拿大术语学的发展。1974年7月31日加拿大布拉撒政府通过了《有关官方语言的法律》(Lois sur la Langue Officielle,亦称为《22号法律》)[1]。该法律规定,设立“语言研究-术语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进行语言方面的研究并协调魁北克地区语言方面的研究工作。此项法律规定,魁北克行政副总督可以根据相关条例创建术语委员会,决定其人员组成和运作方式,该术语委员会可以挂靠在其他部委或公共行政机构。该术语委员会的任务包括:汇总对其指定的某一领域使用的技术性词语、报告发现的术语盲点、建立推荐术语列表(特别是在新词和外来词方面)。在完成相关工作之后,术语委员会须将汇总好的相关术语递交给管理处,待其批准后,管理处负责并确保术语的规范化。此项法律还规定,各部委或有关组织的领导部门有应用规范表达方式和术语的义务,各部委及有关组织的领导部门可以对术语进行确认并建立术语表。此项法律还规定,各部委及相关部门确立的术语表一经《魁北克官方公报》发布,公共行政部门发布的文本及文件、签署的合同及魁北克教育部出版及批准的法语教学、培训及科研出版物必须使用该表达方式及术语。

1977年8月26日,第一届魁北克政府通过了《法语宪章》(通常被称为《101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了所有魁北克公民的语言权利,并把法语确定为魁北克省的官方语言[2]。该法律第116条规定,“行政部门及组织可以组建语言委员会,并决定其构成及运作方式”,该语言委员会的职能是“可以在所指定的领域指出术语盲点以及术语和表达难点,向语言规范化委员会提出推荐的术语及表达方式,语言规范化委员会把相关内容提交给魁北克法语办公室,以便对其进行规范并实施推广”。该法律第125条还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与法语办公室一起建立并规范地理术语。该法律第141条也规定将“使用法语术语”作为促进加拿大法语进程的一个重要方式。该法律第159条规定魁北克法语办公室的职责之一就是:确定并引導魁北克省的有关“语言规范化、术语以及行政部门和企业法语化进程”的政策。

1985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关于翻译室的法律》。该法律将为“联邦法案或者法令及两大议会批准设立的各大部委及其他机构”提供“术语服务”作为翻译室的具体任务之一[3]。

2012年12月,加拿大通过《关于翻译室的章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翻译室的术语职责,并规定了术语中心的具体任务。该法规定,翻译室的职责之一是“向各部委或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有关翻译、术语及翻译风格的技术性建议”,还规定各个部委和部门在向翻译室求助、要求服务时有责任将出版的文件向术语中心提供英、法两个版本的文件。根据该法律,各部委或部门要求翻译室翻译科技文本、技术文本以及专门为其撰写的文本时,应该在确定了初步方案之后将其复本递送至翻译室,以便其进行术语研究工作。

《关于翻译室的章程》特别规定了术语中心的职责。翻译室须下设术语中心,并负责以下工作 :a. 展开术语研究,撰写并颁布术语指令和公告;b. 为国家部委、部门提供服务;c. 与进行术语研究的大学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合作。此外,该法律还规定:国家部委、部门须与术语中心合作,并向其提供、送达含有专业词汇和词汇表的文档复印件和抄送件;各大部委及部门须要求术语中心参加,并与之合作共同确定隶属于国家议会、需要用法语和英语命名的新机构。

综合来看,术语立法是以术语学的发展、国家的需求为基础来实现的,是国家语言政策的一部分。术语学的发展是译者、管理机构、研究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集体努力的结果。术语活动是一个组织、规范、应用环环相扣、紧密承接的整体,各级部门只有协同努力,才能逐步完善术语的学科内涵、学科规范、术语传播和使用。

3.日本

日本术语立法的主要特征是:与产业标准化需求紧密关联;为统一法令而规定相关术语标准;规范本国与他国之间的语言文字关系;满足人文、社会、人权、产业、立法等发展的需要;对法令条文本身术语有规定;但没有太多直接与术语相关的立法。

日本早在明治、大正时期就强调学术用语整理统一的必要性。当时,已经有学会在编辑、发行理工科相关的用语集。昭和时期以后,政府、学会针对工学、医学的一部分领域发行了标准用语集。1946年,在日本专利标准局的协助下,当时的日本文部省重启此项工作。政府和学会主导出版发行了标准用语集。同年11月,政府以“提高国民生活水准,提高文化水准”为主旨,发布了《当用汉字表》和《现代假名》。各政府部门在率先使用的同时也将此向各个领域广泛推进和渗透。以此为契机,学界、教育界等迫切要求将学术用语统一成简明易懂的词汇。

1947年,文部省在当时的学术研究会之下设置了“学术文献调查特别委员会学术用语制定分科会”,为制定新学术用语而着手调查。此后,由于行政机构的改革,该工作由1949年成立的“学术用语调查会”继承。同年,文部省制定训令《学术用语调查会规定》,并决定出台《学术用语整理方针》。1949年以后,文部省的“学术用语调查会”改称为“文部学术奖励审议会学术用语分科审议”,并继续执行审议工作至今。

1951年11月,第11次日本学术大会上,该协会向政府提出建议:“学术用语的制定对于学问的进步以及准确普及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希望务必能将现在文部省学术用语分科审议会正在运作的工作进行到底。”

1952年学术用语分科审议会就外语、外来语的标记形式,提交《有关学术用语标记(委托)》,向国语审议会咨询,由此外来语的使用开始规范化。从1954年起,各行业学术用语集陆续发布,1969年9月9日出台了《学术用语审查标准》,对学术用语详细地做了规划并设置了标准。以此为基础,各行业学会开始负责本行业内部学术用语集的整理和编纂工作。日本规格协会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用语规格分科会于1969年开始对以上术语进行调查审议。

由政府所主导的学术审议会除了在会议中商讨有关学术用语的各类问题的解决、修改以及机制的改革外,还积极推进学术用语集的编纂和发布。可以说,迄今为止,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的各类学术用语集已涉及各个领域,是日本学术用语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成果。

日本术语学研究目前关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①外来语标注不规范的问题;②翻译和术语的问题;③如何推进术语在手语中的运用问题。

综合来看,无论是对术语翻译或是术语本身,社会的认知度都并不高,甚至没有一个与terminologist相对应的译文。另外,WWWのTerminology Forum这一网站罗列了世界各国研究术语的机构,但日本却不在其中。日本国内也没有专门研究和教授术语的相关大学。

4.比利时

比利时术语立法的特征是:多语言的存在促进了单独的法律术语立法的实现;规定了法律术语的制定过程及其法律术语相关机构的协调方式。

比利时为多语国家,因此,翻译工作在该国的立法、行政、教育等关键部门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术语工作作为保证各领域术语统一的关键,引起了该国的重视。

在比利时法语区,管理术语与新词的机构为比利时文化部下属的法语处。比利时在该领域的立法较少,只有1978年收效甚微的反对英语外来语的“斯巴克”(Spaak)政令、1993年6月21日关于“职业与头衔名称阴性化”的政令及1993年12月13日关于执行这一政令的决议。

比利时法语区并没有与法国术语与新词委员会类似的机构,而且在比利时各部中也没有各自专门的术语委员会。但是,比利时法语区拥有“比利时法语区法语与语言政策高级理事会”(Le Conseil de la Langue Franaise et de la Politique Linguistique,简称“比利时法语区法语高级理事会”),隶属于比利时法语区部(Ministère de la Communauté franaise),又称“瓦隆-布鲁塞尔联盟部”(Ministère de la Fédération WallonieBruxelles)。理事會成立于2007年9月,取代了于1985年成立的法语高级理事会。考虑到比利时法语区法语的特殊性及其引发的现实问题,理事会建议建设比利时法语区官方术语库。该理事会于1998年4月29日设立“术语委员会”(Commission de Terminologie),由达尼埃尔·布朗潘(Daniel Blampain)领导,主要负责术语库的建设。根据比利时与法国的双边协议,该术语库的术语主要来源于法国术语与新词委员会发布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日报》的术语文件。委员会在对术语进行评估后,收录至比利时法语区术语库(www.banqueterminologique.be)。至2007年2月,该术语库共收录3560个术语。与法国的术语库相比,其主要特点为:收录英语外来语;收录比利时法语术语;四语(法、英、荷、德)术语库。

但是,理事会于2008年5月27日通过《关于术语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该术语库与法国的术语库在某些领域——如经济、金融——具有非常高的一致性,所以对是否继续为该术语库建设出资提出质疑。但同时,“意见”指出,比利时法语区的居民与行政机构的确拥有自己独特的术语与术语需求,而虽然现有较多术语库,但它们都分散在不同组织,需要将它们归至一个统一的术语库。因此,“意见”建议比利时文化部采取一项关于比利时法语区术语库的内容与形式的新政策,以使其有别于法国术语库,建议包括:加强与比利时法语区下各部门(教育、文化、体育、幼儿、领养等)合作,根据时下重点选择比利时法语特有术语;在某些领域与各大区与州合作,建立平行、统一的术语库,并为此创立一个新型的术语管理工具,可以与世界上其他法语区的术语工具比肩。

5.韩国

韩国的术语相关立法主要意图是:规范本国语言与他国语言的关系;规范术语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重视术语的标准化。

对于术语规范的问题,韩国政府一直比较关心。1962年,当时的文教部主导出版了《电气通信学用语集》。1969年文教部组织出版了《科学技术用语集》,对术语分领域进行编纂。1998年当时的文化观光部把术语规范工作作为“21世纪世宗计划”的一部分进行推进。该术语规范工作突破了以往仅仅搜集各领域术语的局限性,国立国语院对术语的整理、规范工作的目的是为从国家层面的术语立法做准备。

2002年10月9日韩字日,韩国文化观光部发表了“国语发展综合计划案”,把“国语基本法”的立法准备工作作为特殊推进的课题。2003年1月13日向总统职务交接委员会报告制定“国语基本法”的基本方针,此后2003年2月28日成立了“国语基本法”立法小委员会并准备草案。2003年3—8月举行了4次听证会以收集民意,2003年9—11月经过相关部门间的协商、限制审查和立法预告,2003年12月—2004年5月又经过法制处和国会的审议。2004年12月,通过国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和法制司法委员会的决议,29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2005年1月27日正式颁布了《国语基本法》和《国语基本法实施令》,从2005年7月28日起开始实施,之后又先后进行了5次修订。

韩国《国语基本法》是在直接继承《关于韩字专用的法律》和《文化艺术振兴法》,间接参考了其他有国语使用相关规定的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国《杜蓬法》的深刻影响。韩国《国语基本法》的颁布是1945年光复后韩国语言政策史上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开启了韩国语言政策的新时代,奠定了韩国语保存和发展的基础。

目前韩国关于术语规范的法律或命令主要有两个,一是《国语基本法》,一是《国语基本法实施令》,两者地位不同,《国语基本法》是更“基本”的,《国语基本法实施令》是依据《国语基本法》而制定的下位的法令,具体地说是总统令。

《国语基本法》和《国语基本法实施令》中的部分条款是直接针对术语规范的,例如:

《國语基本法》第17条

第17条(专业术语的标准化等)国家应普及并推广各领域专业术语的标准化和体系化,从而使公民更容易、便利地使用。

《国语基本法实施令》第12条

第12条 (术语的标准化等)

①根据法律第17条,为实现术语的标准化及体系化,从各中央行政机构中选出5名以上20名以下委员,成立术语标准化协议会。协议会由该机构的国语责任官、相关领域专家及公务员组成。

②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在对该机构的工作及相关术语进行标准化体系化时,须经过第①项中所提及的术语标准化协议会的审议,并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提请审议。

③根据第②项,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须将提请审议的术语标准案递交国语审议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该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反馈,由该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通告确定案。

④根据第③项,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将所通告的术语积极应用于相关法令的制订修订、教辅图书的编纂、公函书写及国家主管的考试出题等。

⑤学术团体及社会团体等民间部门提请审议的相关领域术语标准案时,经过国语审议会的审议确定后,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通报确定案。

两部法律(令)的上述条款把术语列为语言政策的对象之一,并对如何开展术语工作的步骤进行了规定。不足之处是没有提出术语的标准化及规范化的具体方法。

此外,《国语基本法》和《国语基本法实施令》中的部分条款虽然不是直接针对术语规范的,但是也和术语规范密切相关。汉字词和外来语是韩国语词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新产生的术语多用汉字词或外来语来标记。

综合来看,韩国术语立法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韩国的术语立法具有国际化特点。首先,从术语的性质来说,很多术语都是从外国引进的。如何把从外国引进的术语翻译成韩国语,是一个将外语知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相结合韩国语化的过程。其次,韩国术语立法的国际化特点还表现在参照其他国家法律先例(法国《杜蓬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韩国的术语立法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与法国《杜蓬法》的适用范围局限在以商品化领域为主的若干领域内不同,韩国《国语基本法》几乎涉及与国语相关的所有领域。第三,现代韩国语中作为词缀使用的单音节汉字词,在术语中被用作词基的情况很多,韩国的术语立法充分考虑了韩国语中汉字词较为丰富这一特殊性,对汉字词的使用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6.埃及

埃及术语相关立法的主要特征是:以语言保护为最初目的;明确了增强语言机构与其他术语机构联系的必要性。

埃及负责语言文字和术语规范的机构为“开罗阿拉伯语言学会”,是一个由语言学家等知识分子组成的学术机构。1932年12月13日,在埃及国内语言、文学、科学界学者的呼吁下,埃及国王福阿德一世发布国王令,命令成立皇家阿拉伯语言学会,并确定了学会的工作宗旨是保护阿拉伯语言的健康完整,使之适用于各种科学、艺术门类,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组织对现代阿拉伯语习惯用语开展科学研究,并出版杂志,推广规范术语。1982年,埃及颁布第14号法令,确立阿拉伯语言学会的组织形态,宣布该学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科研机构,在财政和行政上享有独立,学会成员包括许多著名文学家、语言学家、历史学家、法学家、自然科学家、宗教学者、记者等。

开罗阿拉伯语言学会下设多个专业术语研究小组,涉及科学、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随着语言发展和术语规范的需要,专业术语研究小组也在不断发展和调整。目前学会设有25个研究小组,分别为:《大辞典》小组、词源学小组、词汇和表达法小组、方言研究小组、文学小组、阿拉伯文物复原小组、《中介辞典》小组、心理学和教育学小组、哲学和社会学小组、历史小组、地理小组、法律小组、医学术语小组、化学和药剂学小组、生物和农业科学小组、经济学小组、生物学小组、石油小组、水文学小组、物理小组、工程学小组、数学小组、电子医疗小组、文化艺术术语小组、宗教术语小组。学会的任务和宗旨之一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阿拉伯语,改善阿拉伯语的教学方法,更广泛地应用和传播阿拉伯语,统一各类术语。

开罗阿拉伯语言学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保卫阿拉伯语言而努力,致力于提高阿拉伯语的适应能力,避免方言和外来语滥用,在规范语言尤其是在规范和统一科学术语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学会研究出版了科学艺术术语系列辞典,包含学会各个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各辞典首先由各个学科小组进行研究,然后提交学会理事会讨论,再在年度会议上讨论。各个学科小组必须遵守理事会及其大会做出的决定,对派生词、曾用语、相关词汇进行系统的研究。一个术语必须能够产生派生词,同时要确定其复数形式。除非在阿拉伯语中的确找不到这样的替换词,否则尽量避免人工造词。目前为止,这一系列已经出版了37部,包括《世界艺术术语大全》《世界专业辞典系列》等。学会各学科小组在研究中积累了超过15万条各学科术语,得到了理事会的通过,学会将这些术语分门别类,编纂了多部科学辞典,如《地质辞典》《核物理和电子辞典》等。

此外,埃及还有多个由学者创建的民间语言和术语规范组织,如致力于规范新闻用语的“阿拉伯语保护者协会”“埃及科技术语阿拉伯化协会”等。

当前埃及在术语规范领域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也面临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术语规范法律的缺失,正因如此,开罗阿拉伯语言学会秘书长、著名诗人法鲁克·邵夏呼吁通过学会来管理有关语言的各种问题,为此需要修改语言学会的法规,重新提交给人民议会和协商会议审定,使语言学会成为一个具有权力的单位。他指出,如果不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保障语言学会决议的实施,将是十分危险的,将对阿拉伯民族属性构成威胁。因此必须制定法律,强制所有组织和个人遵守、使用阿拉伯语,消除在科学、经济、贸易等领域广泛使用外语的现象。

7.瑞士

瑞士根据本国的需要颁布了术语相关立法,其主要特征是:针对语言服务部门;明确了术语管理部门;确立了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原则;规定了采用先进技术发展方面的术语。

瑞士联邦是一个多语国家,虽然瑞士人中德语人口居多数,但瑞士并未形成單一民族及语言的国家。官方语言包括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而且,如今英语已成为当今世界首要交际语言,因此在这四门语言之外,英语在瑞士也成为了一门地位十分重要的工作语言。2007年10月5日通过的《国家语言与不同语言区的相互理解法》致力于巩固瑞士的多语种地位。因此,多语种管理,特别是像国土治理、法律、劳动法的术语多语统一在瑞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瑞士联邦的层面上,翻译与术语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联邦的七个部都设有各自的翻译部门,负责法语、意大利语、德语、英语的翻译工作。瑞士联邦秘书处(Chancellerie Fédérale)下面设有中央语言服务部门,由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与术语四个科组成,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条文翻译的复审与官方文件翻译的质量。其中下设的术语科统一管理协调术语工作。

瑞士于1995年通过了第172.081号条例,即《联邦行政语言服务部门条例》。该条例规定,由术语科负责协调各部的翻译工作并管理瑞士官方多语种术语库(TERMDAT)。术语科的主要负责的领域是行政、法律,以及涉及立法的各领域,如生物技术、建筑、金融市场、国土治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以及可持续发展。目前,该处已经完成了两项重要的术语库管理工作:出版了《术语文档编写指南》,开发了数据库文件质量验证与词汇表发布程序。除此之外,在瑞士目前正着力发展术语的大背景下,术语科还定期组织术语研讨会与工作坊,以了解不同领域的术语需求并制定工作方法。

术语科同时也为联邦各部门、各州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后者完善自己的术语库并将之导入TERMDAT后发布。术语科负责解决各部门在专业领域的术语与翻译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并且定期开设培训课程。

综上所述,较之比利时等其他国家,瑞士的术语工作目前进展有序。术语工作不仅在瑞士联邦的行政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且在私有领域,众多瑞士企业也已注意到术语的重要性,设立了各自的术语部门。但是,从整体上看,术语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术语要求的工作量极大、质量极高,单凭一个术语科的力量尚无法满足需求,需要国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提供法律与政策上的支持。

8.意大利

意大利术语相关立法的主要特征是:确立了术语和语言标准的法律地位;规范了与外国语言的关系;避免行政领域内语言表达含糊、确立了行政领域相关术语和语言规范;规定了个别经济领域的术语问题,如皮毛等。

1987年2月24日,意大利颁布了《立法文本的技术要求法案》;1993年,颁布了《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方式与简化行政文件语言法典》,并于1997年进一步修订;2011年,颁布了意大利特兰托特别自治行政区行政文本中体现性别尊重的指令。上述法令,确立了术语和语言标准的法律地位;规范了与外国语言的关系;避免行政领域内语言表达含糊、确立了行政领域相关术语和语言规范。

2013年,意大利经济发展部颁发了关于“皮革、兽皮和毛皮,以及由皮革、兽皮和毛皮制造的物品”的部颁法令,本法律草案由5条组成,其中第1、3条涉及术语。第1条规定,包含了“皮革”“兽皮”和“毛皮”到使用这类产品制造加工而成的动物毛皮和物品术语的使用,并且规定了采用经济发展部规定的关于由禁止使用上述术语的皮革、纤维、经机械或化学加工而获得的产品技术规范的法令;第3条规定,禁止销售与那些在第1条中指示的使用术语“皮革”和“毛皮”或其衍生物和类似物术语的产品不同的产品;同样还规定了在外国制造的具有意大利语术语“cuoio”(皮革)、“pelle”(兽皮) 和“pelliccia”(毛皮)的产品必须标示其原产国规定的标记。

五调研结论

通过此课题的研究,课题组就国外术语工作和术语立法问题得出如下结论:

1.在调研的22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有术语相关立法。立法形式主要体现为3种:①专设的术语法律;②专门针对术语的立法条款;③在个别行业或领域立法内凸显术语的作用和重要性。

2.此次调研的22个国家都在开展术语规范工作,而且绝大多数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每个国家术语规范工作开展的状况与该国的语言环境、行业发展水平、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密切相关。

3.语言立法与术语立法相辅相成。术语立法是语言立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语言立法可以强化术语的地位、作用,并提升术语立法的必要性。

4.术语管理机构对术语立法和术语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术语管理机构应该协调国家管理部门、大学、企事业单位等术语活动的参与主体,以保证术语制定、传播、使用在各个参与主体间的权威性、一致性和连贯性。

5.有语言立法需求的国家术语立法更有活力;术语立法与行业需求紧密相关;术语学的发展可以大大促进术语立法的实现;术语库、免费检索平台等高科技手段可以促进术语的传播与发展。

六结语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相对于此次调研的国家,中国的术语规范工作已经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列。主要表现在:设有专门的术语工作机构,开展术语工作的领域较为广泛,参与专家多,审定程序较为完善,国家支持力度大等。在术语立法层面,此项工作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开始进入调研策划阶段。中国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必然促进术语规范工作,术语立法是术语规范工作在一个国家的终极体现,势在必行。而术语规范和术语立法工作也必将反哺中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和对外交流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 此论文汇总、概括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2012年重大攻关课题“国外术语立法现状研究”课题组的主要研究成果,谨向参与此课题研究的全体课题组成员表示诚挚感谢。

参考文献

[1] Charte de la langue franaise[OL].[2013-05-10].http://www.axl.cefan.ulaval.ca/amnord/quebec-loi-1974.htm.

[2] Lois sur la langue officielle[OL].[2013-05-10].http://laws-lois.justice.gc.ca.

[3] Translation Bureau Act, R.S.C.[OL].[2013-05-10].http://laws-lois.justice.g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