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交易监管问题及对策
2017-03-08陈清河朱海英王璐
陈清河+朱海英+王璐
摘 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洗钱手段日益复杂多变,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监管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基于金昌市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数据,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经验,提出了加强现金管理,提高大额现金监测工作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额现金;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93-04
近年来,尽管非现金结算方式快速普及,但大额现金交易量依然居高不下,其中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监管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的监管对促进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金昌地区大额现金交易情况为例,分析探讨相关问题及监管对策。
一、金昌辖区大额现金交易主要特点
2013年,甘肃省反洗钱监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正式上线,省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监测数据均实现了由本机构业务系统自动汇总、生成报送数据上报当地人民银行,数据质量较过去手工采集有了质的飞跃。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借助该“系统”完成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监测数据的采集、上报和监测分析工作。其中,对公客户统计各营业网点当月累计发生现金存入或支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单位账户现金存取数据;个人客户统计各营业网点当月累计发生现金存入或支取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个人账户现金存取数据;关注客户主要是根据汇总监测结果中客户证件号或账号报送的次数、频率及现金交易量等因素形成的客户名单。
(一)现金交易总量受季节性变化因素的影响,呈规律性变化。根据近几年本辖区货币投放回笼数据显示,每年春节前及8、9月份农产品集中收购期现金投放量相应放大,春节后及10月份受“十一”黄金周因素的影响,现金总体表现为回笼或投回基本持平。
对公客户大额现金存入量明显下降,支取量无明显变化。随着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企事业单位逐步采用了比现金更快捷方便的结算工具,现金存入量出现下降,尤其是2016年后降幅更为明显。
(二)个人客户大额现金使用量无明显变化,大额现金偏好依然突出。2016年2月份,工、农、中、建、交等国有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取消手机银行转账手续费,规定限额下网银转账手续费也已取消或降低,按常理来说个人客户大额现金交易量相应也会逐步下降。但从2015年1月-2016年6月金昌地区个人客户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个人客户大额现金交易量并没有明显变化,表明目前个人客户使用大额现金偏好依旧明显。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大额现金交易频繁,其他个人客户大额现金交易分散。以金昌数据为例,我们根据现金交易次数、频率及交易量从系统中提取了2013-2015年近200户个人大额现金交易关注客户,并对这些个人客户进行了调查和细分,其中95%的个人客户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会计,其他个人客户仅占关注客户的5%。
(四)对公客户大额现金交易所涉行业较为集中,个人客户大额现金交易范围较广。对公客户大额现金交易主要集中在医院、高速公路收费、供水供电供暖、天燃气等涉及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及房地产开发、汽车销售等行业,这些客户2015年现金存入总额占全部对公客户存入总额的75%,现金支取总额占全部对公账户支取总额的84%。个人客户则涉及超市、家电、服装、水产等批发零售行业及餐饮业、建筑、农副产品收购、物流等多个行业。个人客户相对对公客户大额现金的使用范围更广、交易行为更为复杂。
二、反映出的问题及蕴含的风险隐患
(一)对个人客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及用途缺乏有效监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但对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主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无限制。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都以自然人名义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日常经营现金往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人客户现金存取亦无限制,即个人结算账户只要不突破账户余额,提前报备即可支取几十万至几百万的大额现金用于日常交易。由于个人账户留存资料少、数量巨大,致可疑交易分析难度大。
(二)对部分客户交易背景甄别存在困难。金融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方面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困难较多、可操作性不强,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渠道有限,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只能通过客户自行提供进行了解和登记,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难以全面掌握。如2016年金昌市公安部门破獲两起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均通过工商部门注册合法公司,再利用合法资料在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从事非法经营或是诈骗活动,直至资金链断裂、造成客户巨额损失报案后才得以暴露。
(三)对部分行业实际面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无明确监管办法。如对房地产、汽车销售、小额贷款公司等现金交易量较大的行业,实际面对客户无明确的监管办法,银行业务人员只能对来办理提交现业务的单位或是个人进行身份识别,无法掌握与这些行业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的实际客户的身份信息。
(四)大额现金监测分析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个别银行提取的上报数据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如不能涵盖ATM机提现数据,不能统计本行客户跨行提现数据等,影响了监测分析的准确性。二是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将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可疑交易的甄别上报等权限上收,大额监测数据已实现系统自动提取,个别基层网点业务人员过于依赖系统,忽视人工甄别过程,致使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分析质量不高。三是在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部分客户不愿意配合银行业务人员的提问,由于害怕被客户指责或者投诉,个别业务人员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存在应付心理,不能真实反映情况。
(五)对可疑账户的判断及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从近几年发现的可疑线索看,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往往是利用网银进行跨省、跨地区或跨行转账后再提现。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即使感觉资金存在异常,短期内也难以判断交易是否涉嫌犯罪,则无法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如某银行反映,1位异地客户当天在本行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后即转入400万元资金,经报备第2 天需提取400万元现金,作为银行来说,如无合理理由,不能拒绝客户提取本人账户存款的要求,只能听客户自述资金的来源及提取现金的用途而无相应佐证,面对此类情况,银行只能是将其作为大额和可疑数据进行上报。今后一旦发现该类账户存在可疑,则会因银行录像被覆盖等原因造成取证困难。
三、国外现金监管相关经验
(一)设定统一的账户资产查询部门。美国每位居民都拥有唯一的社保号,社保号与工资、银行卡、家庭情况、保险甚至犯罪记录等信息绑定,且长期保持稳定,若有非常规需要,被授权人员可利用社保号在美国社会安全局进行统一查询。法国居民凭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在银行开户后,银行会向当地税务局报备并缴纳相应税金,税务局掌握居民名下所有个人资产的信息。
(二)实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时,银行除了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教育经历记录、社会保障卡、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有效证件或记录外,还实行“百分检查”制度,有效地防范了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他人信息开立账户的情况。英国则针对一些现金交易量大的行业,如酒吧、洗衣店、快餐店等实行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便于确认那些现金交易量超出正常水平的账户是否被用于洗钱。
(三)拓展反洗钱监管范围。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案》规定了任何从事非金融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人,只要其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一次性交易或更多相关交易中收到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就应当承担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提交报告的义务。欧盟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机构系统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指令》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信托和企业服务公司、房屋租赁中介在内的固定资产中介,单笔或累计现金交易达到7500欧元(约5.6万人民币)的商品交易的法人或自然人。瑞士的《反洗钱法》将反洗钱义务主体适用范围延伸至特定非金融领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只要这些机构和个人从事管理他人财物、帮助他人投资或进行财产转移的职业活动,必须履行客户身份确认审慎义务,当现金交易达到一定金额,必须进行客户身份确认。
四、监管对策
(一)对个人账户的开立及现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是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客户账户资产的查询,全力杜绝假名、匿名账户及非法盗用他人账户等情况出现;二是账户的开立应执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除身份证件外,应增加驾照、户口本、单位证明或出生证明等辅助资料;三是将个人客户的现金使用范围及限额纳入监管,减少现金交易量。
(二)密切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间应密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帮助各职能部门全面了解被监管客户的经营范围、纳税信息及其资金来源、用途等信息,掌握客户真实交易背景,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三)健全反洗钱制度体系。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出台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将小贷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单位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针对不同行业交易特点,制定相应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二是要求日常现金交易量大的客户直接向监管部门提交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增强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逐步提高大额现金监测数据报送质量。一是定期对本行系统进行检测,弥补系统存在的漏洞,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二是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三是完善员工保护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员工更加认真地履行肩负的职责和义务。
(五)加强洗钱犯罪打击力度。一是金融机构应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增加营业网点录像保存时间、推广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为侦查部门提供有力地线索;二是加强部门间的联动,提高对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以及腐败、走私、毒品、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活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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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in Monitoring Large Amount of Cash and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
——A Case of Jinchang Ctiy
CHEN Qinghe ZHU Haiying WANF Lu
(Jinchang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Jinchang Gansu 737100)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means of money laundering is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changeful, and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using cash regulatory leaks occur frequently. Based on the data monitoring large amount of cash of Jichang cit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learns from advanced foreign experience of cash management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uch as strengthening cash management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monitoring large amount of cash.
Keywords: large amount of cash;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
責任编辑、校对:王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