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期货”看我国保险业服务三农新模式
2017-03-08任柏桐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任柏桐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从“保险+期货”看我国保险业服务三农新模式
任柏桐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基于“保险+期货”形式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是我国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最新创新模式,它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在推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中存在的定价与风管缺陷。目前该险种试点效果显著。本文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概念提出、产生背景和运行模式详细阐述,就其现实意义和试点情况展开分析,并针对未来形势对该险种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具体内涵与产生背景
(一)具体内涵及提出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是指发挥买入期权的保险功能,根据目标农产品期货价格,利用期货市场工具构造场外期权,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通过行权来弥补保险公司损失的差额。简单地说,该模式就是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再将期货市场作为再保险阵地,到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通过“保险+期货”的双重金融力量,实现保障农民收入和服务农业现代化改革发展的共同目的,助力推动农产品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其最早提出可以追溯到2014年年初。2014年1月,中保网刊发文章《依托期货激活农险市场价格风险保障功能》,首次提出依托期货市场在价格风险管理上的独特优势,探索“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与农业保险互动发展模式。2015年,证监会和保监会委托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了“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课题。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对冲机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强调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组织或者农业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分散风险。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中首次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至此,基于“保险+期货”模式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在政府层面有了具体政策支持。
(二)产生背景
1.国家农产品收购补贴政策陷入瓶颈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临储托市政策”表露出诸多问题,严重阻碍粮食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政府最低收购价取代了市场价格,致使大多数农产品企业过度依赖中储粮维持生存,这既增加了临储库存压力,也使得我国粮食价格愈发偏离市场真实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断下降。另一方面,为保障农户收入而制定的各项种粮补贴政策效用低下,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截止到2013年,我国给种粮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总和已达约1700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10.72倍。为了使农产品价格回归市场,2014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市场定价原则,通过试点逐步用“目标价格制度”取代临时收储政策,实现“价补分离”。
2.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存在内在缺陷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在实践中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可对冲风险。农产品价格属于完全的系统性风险。由于系统性风险难以规避,且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又没有风险对冲的有效机制,若启动赔付保险公司将承受巨额补偿负担。故虽保障了农民利益,但难以大规模推广。目前,只有安信农险、人保财险等少数保险公司对部分农产品开展了有限范围的目标价格保险尝试。二是价格标准不易确定。农产品的价格包括田间地头价格、批发市场价格、商贩出售价格等等,目标价格保险在决定农产品预期目标价格时考虑哪些影响项,依据并不充分。且保险公司多在播种前公布目标价格,而之后的实际操作中不可控因素较多,使得确定的目标价格很难最大程度代表更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
3.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加大趋势明显
如今,农民最为关心和强调的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补贴或经营等问题,而是价格能否保障自己利益的问题。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风险高、对自然气象变化敏感,所以其市场价格波动明显,风险损失较大,产品与产品间价格存在一定的连带效应。随着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农产品价格回归市场价格的过程中,市场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将不断凸显。另外,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双边、多边自贸合作加深,“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联动性有所增强,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传导速度加快,影响加大。国内农产品价格风险的增大对农户预期福利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表1 2008—2014年东北地区玉米临储收购价格表(元/吨)
4.期货市场直接管理农产品价格困难
从我国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现阶段期货市场直接参与管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比较困难,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上市农作物品种有限。很多农产品难以标准化,再加之不易储藏、牲畜有疫病传染可能等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农产品不宜成为标准化期货产品,无法在期货市场上市。二是普通个体农户参与期货交易意愿不高。期货市场是较为高级的市场形态,农户对金融证券领域认知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期货市场参与者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实际期货交易流程不够熟悉,所以少有农户主动了解关注期货市场对农产品价格风险的规避作用。
二、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运行模式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运作,主要有三方参与主体:一是保险公司,二是期货公司,三是投保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个体农户等)。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户首先签订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根据往年该农产品期货价格低于价格保险中预先设定的目标价格的概率厘定风险保费,加上附加费用与合理利润作为总保费向投保人收取。同时,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当投保农产品的日收盘价平均值低于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水平时,保险公司启动赔付程序,给予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赔付保险金=承保总量×(目标价格-结算价格)
这一阶段的运作流程与已有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相似,不同的是,这里双方约定的农产品目标价格是期货合约价格。
同时,保险公司为转移过多风险,将寻求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权利金购买与承保总量相同的场外看跌期权,以对冲价格风险。若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合同规定的目标价格为P1,总保费为K,期权执行价格为P2,则P2=P1-K。当农产品日收盘价低于P2时,保险公司即遭受损失,可通过看跌期权行权加以弥补。
三、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科学选取目标价格
期货市场集中了大量的市场供求信息,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期货价格可以体现市场供求关系,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农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在保险公司制定目标价格时,期货价格就是最理想的预期价格。由于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所以保险人和投保农户做出的价格预测都很难比期货市场更准确。因此,以期货市场价格来设置农产品目标价格更为科学合理。
(二)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
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带有明显系统性特征,目标价格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着较大风险压力。在许多国家,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系统风险。但我国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幅度与潜在风险导致许多国内保险公司不愿接受此类分保。期货市场具有套期保值功能,保险公司可借此将目标价格保险带来的价格风险转移给投机者,构建所承保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合约之间的盈亏对冲机制,从而将期货市场当作风险规避的“类再保险”阵地。
表2 大连首次实践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三)加快金融资源的合理整合
在农产品价格风险的问题解决中,保险和期货单独介入都存在弊端。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将两者合一,优势互补,充分调动了保险与期货两方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可缓解农产品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可根据该险种预测的价格走势合理安排农产品出售时间,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保险+期货”的创新模式将有效撬动我国农村金融链条的良性互动,是金融领域风险管理和协同发展的有效尝试。
(四)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相比个体农户,保险公司在推行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时更倾向于与农业合作社合作,这主要源于农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在相关手续办理上效率较高,且农业合作社设备技术先进、产品质量比较可靠。随着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不断推行,更多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更多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壮大将成为趋势,更便于广大农民享受保险保障。这将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科技现代化的进步和完善。
四、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试点实践
(一)大连玉米及鸡蛋期货价格保险
2015年8月中旬,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推出了国内首单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这是国内通过“保险+期货”模式运作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首次实践尝试,表2为保险产品的基本条款。此次试点投保方为锦州市义县桂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三家企业或农业组织,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向其收取保险费。保险双方约定,当保险期限内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应期货合约交易日结算价的平均值低于约定成本价格时,保险公司将启动赔付程序。同时人保财险与上海新湖瑞丰期货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购买其场外看跌期权,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截至2016年2月1日,首批试点了1000吨玉米和400吨鸡蛋,来自大连、锦州、湖北黄冈的57户农户参保。首单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已结束,合计赔款24.11万元,赔付率达208.2%;鸡蛋期货价格保险合计赔款6.53万元,赔付率51.04%。
(二)广西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
广西是我国最大的产糖区,在保证国家食糖安全有效供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生产成本上升和国外糖价低的冲击下,为保证农民种蔗积极性和农户基本生活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召开动员大会,宣布正式启动全国首个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广西保监局明确表示,试点工作将引用“保险+期货”的模式化解食糖市场价格风险。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白糖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参照标准,当糖价上涨时,保险公司赔付蔗农,补偿蔗农种蔗收入;糖价下跌时,保险公司补偿糖企,确保糖企收回生产成本。试点工作有关产品由安信农险设计,并由中国太保、中国人保、北部湾保险组成的农险共保体承保。农险共保体将通过白糖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运用期货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规避风险。
(三)郑州棉花及白糖期货价格保险
2016年8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决定对“保险+期货”服务“三农”试点工作给予支持。试点农作物品种为棉花和白糖。根据通知要求,试点项目周期应覆盖对应品种的种植、收获及销售的关键时期;棉花及白糖试点现货规模应分别不低于1000吨及3000吨;试点项目应于立项时或之前正式启动;一家期货公司最多可申请建设两个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上游参与主体必须是普通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郑商所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召开立项评审会确定项目名单及对应资金支持额度。项目资金将主要以“手续费减免”的方式用于补贴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费用。
除以上试点外,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等地均有“保险+期货”相关项目获批立项。
五、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发展的具体建议
(一)优化试点产品,加大险种宣传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试点取得了不小成效,但具体产品还有待完善,其中包括费率厘定、赔付流程等多个方面,同时研究设计其他不同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保险,将“保险+期货”的模式推广到更多大宗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价格风险保障当中。此外,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各地农业部门、村镇干部等主体应多方联动,多下基层,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加以宣传指引,让农户对其更为了解,提升农户参保意愿,助力保险工作的拓展推广。
(二)监管部门搭桥,健全风管机制
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各地保险监管部门可谓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监管部门首先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明确工作思路,审批场外期权申报立项。在实践过程中协调各方,给予技术扶持。在监管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制定更为详细的运行规则,包括市场准入、偿付能力、核保核赔等方面;明确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农户或农业生产组织各方在保险参与中的权利义务;尤其在农产品期权尚未上市时期,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加倍监管,避免内幕交易、违法投机等行为。同时,险企和投保农户自身也要注意因价格体系差异带来的价格基准风险、因交易对方无法履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因产品与时间匹配时出现时间间隔而造成的时间错配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
(三)给予保费补贴,纳入改革方案
政府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补贴支持可以采用保险费用补贴的方式。采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农户自缴的组合形式推行,其中农户自缴保费比例不宜过高,建议控制在25%以下。保费的补贴比例应充分考虑基础价格、投保面积、投保地区农户经济水平、具体农作物产销特征等因素,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推广较好省市先行试点。国家应将该保险模式纳入农产品价格改革和农业现代化改革整体方案,真正把“保险+期货”规划成国家政策性的商业保险,这样农民参保才会更有信心。
(四)创建合规环境,跟进财税制度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顺利推广,不仅需要理论层面的创新,更需要保险、期货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依据。在保险领域,应增加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期货领域,农产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主体是否可以是非农业生产者的保险公司,同样需要规定明确。另外,场外期权具有杠杆高、环节复杂、流动性差、权利金高等缺陷,因此应尽快推动农产品期权上市。在财务方面,要完善保险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权利金支出、赔款收入等均须列支于相关会计科目。
(五)拓展服务外延,探索收入保险
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行业还可大胆尝试拓展其服务外延。据相关报道,大连保监局将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合作,争取尽早在大连农商行试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这将极大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从长远角度看,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收入保险”形式。丰收是农户的期待,而同一农产品产量过高势必会降低其市场价格,当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再以单纯的价格为目标便不够科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农业收入保险,适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收入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六、总结
“保险+期货”的模式是我国保险行业服务三农的一次成功创新,有效地解决了农业保险在农产品价格方面的价格选取和风险分散的难题。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发展完善,有利于新型农业组织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改革的进步,更将成为助推精准扶贫战略目标实现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