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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文化遗产:概念辨析及研究热点

2017-03-08张卫东

兰台世界 2017年4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物质

张卫东

(吉林大学管理学院 长春 130022)

档案文化遗产:概念辨析及研究热点

张卫东

(吉林大学管理学院 长春 130022)

档案学术语体系的发展反映了学科的成熟与进步水平。近年来,档案与文化遗产的融合成为理论与实践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业界对诸多相关概念的使用存在混用、乱用的现象,对档案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边界缺乏科学清晰的界定。立足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对档案文化遗产的认识,在系统阐释相关概念体系的同时,科学界定档案文化遗产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并对档案文化遗产领域衍生的研究主题进行系统的论述。

档案文化遗产 概念 遗产保护 开发利用

Zhang Weidong
(Management School of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China)

一个学科术语体系的建设,反映了学科的发展与完善程度。近年来,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进展,档案学研究领域和范畴出现了极大的拓展,特别是与文化遗产的融合成为理论界、业界、政府机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该领域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相当多的术语,如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献遗产、档案文化遗产等。对这些术语的应用存在不准确、不规范的现象,甚至存在混用和乱用。因此,厘清与档案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体系,对于相关研究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一、相关概念辨析

1.遗产。遗产,在民法学上是指死者留下的财产总数或各种债务,后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经过发展的遗产概念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是历史性特征,早期形成的、年代久远的财富方能称之为遗产;其次是价值性特征,遗产必须对特定的民族、国家、地区和人群具有特殊的价值。此外,遗产具有多样性特征,遗产的概念不局限于货币范畴,还包括艺术品、文物、古籍、建筑作品、工业遗迹等。

2.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可理解为具有文化属性的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文化保存价值,并经政府机构或相关组织认定的物品。文化遗产一般包含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又称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其界定为具有历史、美学、考古、科学、文化人类学和人类学价值的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将这些有形、无形的文化遗产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影等方式记录下来,进行档案化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即是档案学与文化遗产领域交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命题。

3.档案文献遗产。对文献遗产的概念,业界存在争议,不同的馆藏部门对文献遗产的界定存在差异。通常博物馆认为文献遗产是作为文物保存的古籍;图书馆认为文献遗产主要指珍贵的藏书和手稿;档案界则强调档案文献遗产就是文献遗产。有学者援引世界记忆工程对文献遗产的界定:无意或有意保留下来的各种形式的书本、手稿、文件以及其他含有信息的载体,无论其介质和格式怎样,认为档案文献遗产强调文献的档案属性,限制了保护文献遗产的范围,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1]。在欧美国家,如加拿大魁北克地区《文化遗产法》将文献遗产定义为载体材料通过文字或者图像形式承载着结构化的可触碰的,具有艺术、象征、人类学、历史、科学或技术价值的信息,特别是档案、书籍或音像作品。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法国将相关概念发展为“书写遗产”,这个概念替代了古书、善本、古籍等概念。书写遗产指保存在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的文献、古籍和档案类的文化遗产的统称,既包括图书,也包括档案。

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基于“大档案观”,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应该包含实物档案、记忆档案和申遗档案[2];狭义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仅包括申遗档案,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的总和[3]。周耀林教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演变过程及其各个阶段文化的特征,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存状态和存续情况,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活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典型传承群体自然状况、文化背景、文化活动等的各种类型记录材料的总和。具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申报与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4]。

档案文献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产生,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尽管二者的构成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侧重各有不同,档案文献遗产侧重馆藏档案的遗产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则更强调档案属性,用档案管理的视角、思维和方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保存和传播。当学术研究的视角聚焦于遗产内容本身,而不是区分遗产的载体、属性以及保管机构的外在特征时,我们不妨应用更加具有包容性,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的概念——“档案文化遗产”去阐释。这种提法既兼顾文化遗产体系中馆藏档案的主体地位,又打破各个馆藏机构之间的界限,用一种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视角去保护和传承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二、档案文化遗产的内涵

档案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学术界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其的讨论多融合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文献遗产的讨论中。我们认为,档案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要大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要准确界定其内涵,应首先对档案文化遗产的特征和构成要素进行分析。

1.档案文化遗产的特征。

(1)历史性。档案文化遗产应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年代特征。按照档案鉴定中“高龄档案应受到尊重”的原则,年代较为久远的档案材料应属档案文化遗产范畴,我国目前保存的以明清档案作为主体的历史档案是典型的档案文化遗产。

(2)文化性。从档案文献所记载的内容看,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技术等典型价值的档案文献应列为档案文化遗产。

(3)稀缺性。稀缺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载体稀缺性,即所存档案文献其载体类型较为稀少,并能够反映特定历史文化活动;二是内容稀缺性,即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4)多样性。档案文化遗产不拘泥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文本实体本身,其他同类机构所存的古籍、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以及文化藏品都应纳入档案文化遗产的范围统筹进行保护和开发。同时,档案文化遗产的载体类型和表现形式也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文本,又包括图像、声音、视频、实物等,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数字档案文化遗产也是档案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定档案文化遗产的范围,应用综合和系统的观念,统筹考虑上述标准和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和开发。

2.档案文化遗产的构成。档案文化遗产的构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一是档案馆藏中的文化遗产;二是文化遗产中的档案。

(1)档案中的文化遗产。档案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是指馆藏体系中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一系列具有有机联系的档案材料,一般能够系统反映某一文化遗产的内容精髓及其各个历史阶段的传承演变。现存的历史档案大部分属于档案文化遗产,应加大力度促进历史档案的开放,并应加强编研力度。利用多样化的开发手段,促进历史档案的传播和共享。

(2)文化遗产中的档案。现存的文化遗产中有大量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献、照片、实物等,尽管这些文化遗产大多由不同的部门所管辖,但在档案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不应该忽视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所保存的文化遗产。形式特征上和隶属部门的差异不能成为隔断文化遗产之间有机联系的壁垒,机构间应该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除了这两个层面之外,还有一部分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记录,并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逝。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进行档案化管理和开发成为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新热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过程中,会形成大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过程的原始记录,也就是狭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这部分档案对全面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等过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根据前文所述,我们认为这部分档案不属于档案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三、档案文化遗产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及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又称建档式保护[5]或档案式保护[6],是指采用特定的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方式记录在一定的载体上,从而形成物质化的档案,转而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7]。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是完整建构历史记忆,再现人类文化经典,保护和共享人类文明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研究应主要聚焦于三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采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前期工作。采集的途径和方法是保证信息完整性的重要因素。首先,应从有较为系统记载的文献中采集,如史料、图书、档案等;其次还应关注其他类型文献中较为零散的记录,如方志、报纸、图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传承人也最能够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信息采集对丰富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体系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由于相当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并没有较为可靠翔实的记录,因此对历史遗迹的勘察再记录,对口述史料当事人的采访等形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重要的补充方式。面向社会征集也被众多的机构所采用,在网络环境下,国外相当多的文化机构还采用众包的模式面向非特定的网络用户征集相关主题内容信息,这种方式将散存于社会公众中的信息有效地集中起来,同时调动了公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记忆建构的热情。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采集除了采用文献挖掘方法之外,还必须进行大量的实地踏勘、田野调查以及采访等,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如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文艺学、传播学等应该得到强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鉴定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鉴定与组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管理的中间环节,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评估、有序化的过程,对后续管理和提供利用有重要的意义。

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鉴定。经过各种方法采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最初是混乱无序的,其中可能掺杂着不准确甚至伪误的信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鉴别,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学术界通常遵循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原则如全面性、历史性、发展性、效益性等,鉴定标准多采用来源标准、内容标准、文本标准、时间标准以及效益标准等。将这些原则和标准套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过程是否完全有效还有待检验,来自史学、考古与博物馆学、文献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应该进行综合的应用,成为档案学研究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②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组织。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数据结构的异构性等特征,这使得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其进行描述。目前,国内不同领域的信息描述方法是不一致的,例如图书馆多采用DC元数据,档案馆多采用EAD,博物馆采用文物分类系统,迫切需要一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元数据描述标准。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弱化信息来源的差别,基于信息内容重新组织,通常以一种描述框架作为基础,复用某些其他标准中的元素对其进行描述,形成结构化的数据,为数据库建构和信息检索提供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组织的关键是解决元数据的互操作问题,国外的研究者惯常采用“桥接”技术来解决此类问题,语义和本体技术应用也为科学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知识库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现在信息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组织提供了多样化的支持工具,需要不同类型的项目开发出更具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解决方案。

③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集成利用。在数字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最直接的产品应该是主题门户,主题门户的核心是专题数据库群落,并且集成了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技术和服务模式,用户可以通过访问门户系统获得一站式的信息满足。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有两种信息服务方式值得关注。一是通过社交网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传播和利用。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改变了网络用户的活动空间和信息获取模式。社交网络成为用户活动的主要场所,信息内容在社群中的交叉传播使用成为一种新的信息传递方式。研究者和从业者愈发感觉到,主动融入用户的社群网络比被动等待用户访问档案馆更为有效。越来越多的文化机构意识到通过社交媒体吸引用户的优势,并开办官方的博客、微博、公众号等向社交网络推送文化信息。近年来,西方国家正积极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文化资源发布在一个更广泛的平台,吸引用户的关注,例如,Google、Wiki、Tumblr、Flickr等。二是虚拟现实技术(VR)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传播方面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空间,通过VR技术用户可以更立体、更形象、更直观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国外兴起的众包等模式也成为文化机构与用户增强交互、促进用户有效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手段。

2.机构合作视角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机构(以下简称GLAM)正在全球掀起合作的热潮。不仅欧美等西方政府积极推动GLAM合作共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进程,一些非政府组织、大学,甚至互联网企业也加入了合作的计划,不同的机构共同制定合作的政策框架,共同开发元数据标准,共同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在GLAM合作的进程中,档案部门作为合作伙伴,与其他机构一起开发馆藏资源,分享知识和经验,共同面对组织变革、技术迭代以及用户需求的挑战。通常,GLAM在政府组织、公共机构或者专业协会的倡议下,面向某一特定的主题开展多样化的合作。这种合作的理念和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GLAM的合作弱化了机构之间、馆藏之间的差异,基于任务和馆藏内容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合力。

除了GLAM之间的合作之外,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多个领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旅游公司等商业性机构,各专业协会,遗产传承人及其所在地群众,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等。学术界和业界需要共同探讨不同机构在合作进程中的作用、权利和责任,设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从概念的辨析入手,分析档案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这种界定基于记忆建构和内容挖掘两个视角,强调了文化遗产中的档案以及档案中的文化遗产,这种分析在理论上有助于厘清相关概念之间的差异,而在实践上我们并不鼓励过分突出档案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地位,而是倡导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为主要目标,以一种参与、合作的视角与社会各界共同保护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数字环境下,档案机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模式以及技术方法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迫切需要研究者和从业者以整体的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运动的周期给予全程的关注,用多样化的方法促进人类的文化遗产得到更为有效的保管、保护和发扬光大。

[1]高鹏,陈聃.文献遗产“档案”的嬗变与发展:《档案法》向《文献遗产法》转型的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3(3).

[2]孙展红.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J].黑龙江档案,2009(3).

[3]赵林林,王云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征与意义[J].档案与建设,2007(12).

[4]周耀林,戴旸,程齐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5]叶鹏,周耀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的现状、机制及对策[J].学习与实践,2015(9).

[6]徐欣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中的“新来源观”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3(5).

[7]吴品才,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理论基础[J].档案学通讯,2012(5).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04.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馆际合作视阈下数字档案文化遗产整合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5CTQ038)。

张卫东为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档案资源整合与服务。

G270

A

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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