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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众声喧哗到异口同声:媒体如何再现雷洋事件

2017-03-08许永超

华中传播研究 2017年1期

许永超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内容提要:媒体如何再现雷洋事件?本文选取了两组媒体进行比较,发现:横向上,权力距离是影响媒体框架的主要因素,此事件中,央视报道引发争议,《新京报》、财新网和《京华时报》扮演了“看门狗”的角色;纵向上,存在一个从众声喧哗、各媒体争相定义事件的开放期,到异口同声,即事件的封闭期的转换,影响由开放向封闭转换的主要因素是事件自身的进展。

雷洋事件被引起关注,源于网络上一篇题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帖子。“人大硕士”、“刚出生两个月孩子的父亲”、“嫖娼”和“意外死亡”,这一系列关键词使雷洋事件备受公众关注(特别是在社交媒体上)。事件发生于2016年5月7日晚,5月9日警方发布第一则消息,描述为“死者雷洋涉嫌嫖娼被抓获后,因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洋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月11日,警方先后发布两则通报,遭到广泛质疑。至此,雷洋事件被大量媒体报道、评论,舆论达到高潮。此后尸检,6月1日雷洋事件开始立案,7月1日检方公布尸检结果。伴随着事件本身的变化,大众的注意力开始逐渐分散。

人们为什么如此关注雷洋事件?虽然它只是一个个案,英国著名杂志《经济学家》看到了这个个案背后的普遍意义,即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中产阶级的崛起,使许多人担心自己会成为下一个雷洋[1]。另外,警方的特殊性质(国家机器)也容易受到关注。还有一个原因容易为人忽略,就是媒体。媒体在舆论潮起潮落中扮演着李普曼所说的“探照灯”的角色,选择事件(与雷洋事件几乎同一时间吸引众人关注的至少还有魏泽西事件),选择角度——关注嫖娼,还是警察执法失当,或者其他众多干扰性信息,进行框架之争[2]。关于这一事件最有争议的是中央电视台的报道。雷洋事件高潮过后,曾有学者指出央视报道“无可指责”[3]。

今日,雷洋事件被普遍认为标志着法治进步、程序正义。但是事发当日无论是公众还是媒体却是一片质疑之声。媒体最初的框架已经被重重包裹起来。那么,事件是如何经历了一个从众声喧哗,到异口同声的媒体再现过程的呢?

我们关心的是媒体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或者说,媒体是如何呈现这一事件的。媒介并不是简单地或者机械地反映现实,而是透过利益、权力、意识形态的滤镜辩证地建构社会现实[4]。反过来,权力对媒体再现的影响又为何?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选择了两组媒体进行比较观察。一组是权力距离较近的、政治性比较强的媒体,包括央视、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另一组是权力距离较远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新京报》和《京华时报》(这两份报纸占北京报业市场约一半份额[5])和财新网。通过细读以上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以评论为主),再联系事件本身的变化,来抽取出媒体框架。本文将横向比较各媒体间的细微差异,再纵向比较各媒体的变化。

一、众声喧哗:媒体再现的雷洋事件

1. 央视、《人民日报》和新华社

从5月10日到7月1日,央视的报道共有4条,包括5月10日对雷洋家属的采访,5月11日对昌平警方的采访,6月3日的追踪报道和6月11日的一条快讯(检察院立案)[6]。其中最有争议的是11日的报道。报道的结构是事件缘起,邢永瑞采访(重复警方这天凌晨的通报内容),然后是高春正认定雷洋有嫖娼行为(现场从避孕套提取的证据和口供)[7]。正是这一报道普遍被认为把事件引向了警方的定义,即雷洋嫖娼了。央视并未如其他媒体一样质疑警方。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央视5月10日也采访了雷洋家属。这一采访看上去要比11日的好很多。虽然记者一开始让雷洋的妻子重述了警方告诉她当晚发生了什么的内容,不过也反映了她自己的疑问(雷洋身体上的瘀青和警方为什么一直不接我们的电话)。电视台还采访了昌平中西医医院,确认了送医时间、抢救过程和死亡时间等,还提到口腔中的血溶物。报道结尾是昌平警方以事件正处在侦查过程为由,拒绝接受央视采访[8]。联系前后两则报道,央视可能是为了平衡。但正因为这种看似的平衡,惹来争议。此外,警方10日时拒绝采访,11日凌晨警方又发布了第二则通报(5月9日第一则通报被广泛批评),同时又接受央视采访。

警方还接受了北京电视台的采访。北京电视台的报道,引发的争议更大。报道除了全盘引用警方通报外,还采访了足疗店“女技师”,还有极富有争议性的提问“你凭你们俩之间的简单交流,凭你的经验,这个人是不是去过或者经常去,你感觉”[9]。

虽然《人民日报》和央视一同采访了警方,并且也作了详细报道,但是《人民日报》的评论要出色得多,它将重点放在“生命权保障”,警察执法上。“无论一个人毕业于哪所学校,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都是普通公民,都面临着基本生命权如何保障的问题。”[10]“与其八卦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成长历程,家庭关系,不如聚焦人命本身,切实尊重死者。当天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执法过程是否存在瑕疵。”《人民日报》的评论有三个特点。第一,《人民日报》以一种更加微妙的方式发挥着舆论引导的作用。这是一种大框架下的小框架的关系。权力和媒介之间的关系,通过更微妙的形式体现出来。大框架是生命、公民权利保障等。小框架是《人民日报》评论“雷洋事件是什么让你不安”中说的“耐心”:“公民绝不能枉死,警方也不必蒙冤,纷纷扰扰中,只有真相才是定海神针。我们需要的是一点耐心,给真相一点时间。”[11]另外一个特点则是两面说的策略。既说警方通报有利于信息公开、公众知情权,又怀疑警察执法是否失当:“应该说警方公布消息及时且必要,有助于还原事实,回应关切,是司法公开的必要举措,体现出一种进步。但寥寥数言,尚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也缺乏事发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关键要素。”5月10日的评论同时引用雷洋同学《关于人民大学雷洋同学意外身亡情况的说明》的帖子和“平安昌平”9日发布的消息,看上去客观公正。再如6月2日的评论,“透过雷洋案这起引发关注的个案,一个法治共识值得珍视: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绝不包庇,绝不袒护,对恶意造谣,以虚假信息扰乱视听,诋毁民警依法履职的,要及时澄清,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12]。”第三,《人民日报》表达更多的是一种期望,“还有待相关机构,进一步调查核实,以更多的证据,认真回复死者家属的疑问,并在必要情况下,适时公开”。

当然权力距离近的媒体并非铁板一块。在雷洋事件中,新华社和央视最大的不同就是对待警方的态度。比如新华社5月12日的一个评论标题,警方信息“把事情引向揭人隐私、道德审判方向[13]”。还有“以有力信息公开取信于民,权威发布不能落后舆情后面,更不能落在对面”,“即便是一个人私德不检,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不能不明不白死去”等评论。当然,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也是从舆论引导的角度评论的,如强调信息发布时机、发布技巧,发布者本身的权威等。但它还是严厉地批评警方“信息发布和回应花费很多笔墨来证明雷某涉嫌嫖娼,似乎还要证明,他很熟悉那种场所(似乎是针对北京电视台的诱导式提问)。这样的信息发布,无法回应关键疑问,反而跟着一些人的猜测跑,把事情引向道德审判的方向”。“办案警方的信息发布和回应没有明辨是非,一发定调的效果,本身不够权威,当事一方,应由法定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部门介入。”《人民日报》评论要大家“耐心”,新华社则表示,“公众和舆论应有耐心,给真相一些时间,但前提是经得起检验和追问的真相”。

2. 《新京报》、财新网和《京华时报》

相对于央视、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像《新京报》、财新网等,扮演了一个质疑公权力的“看门狗”的角色。新闻框架始终站在公众这一面,对事件进行舆论监督。实际上,这类媒体作用更大,就像一个序参数(协同学)[14]一样,影响了许多人对这个事件的看法。

媒体人喻辛5月11日在《新京报》“第三只眼”专栏有一篇评论[15],全部内容都是在问雷洋事件的事实和细节,警察“到底有无亮明身份?现场执法记录仪在哪里?昌平警方为何不公布,以有图有真相的方式来澄清事实?”,并且最有趣的是,仿佛是在回应大家的评论,喻辛评论的第一句话就是“在完整的真相到来之前,希望停止追问是不现实的。质疑—回答—再质疑—再回答,这是公众获取真相的途径,也是真相得到公众认可的途径”。

5月12日,《新京报》再发一篇评论:“雷洋之死,声誉和人命哪个更重要”[16],认为“全民讨论雷洋是否嫖娼,严重失焦”。在这篇评论里,针对有警员感叹“舆论发酵到这种程度,伤害家人,给学校声誉也带来影响”,评论直说,全民讨论雷洋是否嫖娼,严重失焦,是道德烟幕弹,道德绑架,道德审判。甚至“青年才俊”、“人大硕士”、“中产阶层”……也是人性简单化的理解,为追究真相埋了一个“大坑”。评论还举了2015年美国巴尔迪莫骚乱的例子。“我们要关注的不只是雷洋有没有嫖娼,最该关注的是昌平警方对他做了什么,所做的这些为什么导致雷洋死亡。”

财新网也于12日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的文章,把事件定义为“人权保护与警察权界限的重大问题”,并且通过比较警方自己发布的两份通报发现问题,并批评警方,认为这些问题更多不在于文法,而在于有意无意间,折射的警方做法上[17]。

《京华时报》也把事件界定为“普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评论认为“被雷洋事件击中的那根弦”是:“代入感”、“理解的同情”、“担心自己的处境”,公众的集体焦虑,急剧转型的社会,“难免让人觉得脚下是一块浮冰”,评论还提及魏泽西事件。“考入名牌大学,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安稳,买房成家,生儿育女……如果不是因为这样一个‘意外’让生命戛然而止,恐怕雷洋也与千万个你我一样,在自己的道路上向前。”[18]不像《新京报》那样直接质疑警方,《京华时报》看似以一种间接方式批评警方,“时度效放在治理当中,处理一事时即便合理合法合规,也需要考虑社会效果与影响”,并且《京华时报》也使用“两边说”的策略,“在最终结果到来之前,公众不妨给真相一点时间,事件的调查者也更多一些诚意,重证据,讲道理,有问必答,说服公众”。

以上论述与这类媒体相对而言距离权力稍微远一点,市场化程度较高有关。但是,其质量虽高,未必就是西方意义上的精英报,就是受众人数少,但受教育程度高,社会阶层高,此例中这类媒体可能与中产阶级关系更大。

二、异口同声:法治进步、程序正义

雷洋事件的后续发展,使各媒体评论异口同声地将事件定义成法治进步,程序正义的标志性事件。北京市公安局表态“绝不护短”。6月1日北京检察院立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7月1日公布尸检结果。这一步一步程序无可挑剔。加上国家最高领导人习近平5月20日讲话中提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许多评论当中都直接引用了这一句。

关于法治进步的框架,陈东升的评论最为典型,特在此详细引述:“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中国建设进步的一大标志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人们不但关注公共安全,而且开始关注法律安全;人们不但追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而且开始追求免于恐惧的自由。所以关注雷洋案,与其说人们在为雷洋案的走向和雷洋一家的命运而担忧,不如说人们在为公民的命运,自己的明天而忧虑期盼。如果法律和公平正义缺席,他人今天的悲剧可能就是我们明天的遭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雷洋案成为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标签性事件。”[19]

《人民日报》6月2日发表评论,“法治须从程序通往正义”,将事件定格在法治进步这一框架。“及时动态公开案件信息,委托第三方进行尸检,从北京市公安局绝不护短的表态,到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都在传递执法机关推进公开透明,夯实法治信仰的决心……雷洋案正沿着法治程序的轨道一步步走向真相与正义[20]”。

7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涉案警务人员及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律师,依法宣告了雷洋尸检意见,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核心信息是确立死者雷洋符合胃内融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涉案警员邢某某、周某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此后,《新京报》刊登了一位检察官(劳月)的评论[21]。“从检察机关对雷洋死亡案相关人员立案到今天,恰好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先后5次向外界披露了案件侦查程序性信息,这是一个很好的信息,说明雷洋案的侦查走上了依照法律程序的正确轨道。”《京华时报》则请了一个特约评论员,发表评论:“已知雷洋事件处理,死因鉴定有序而慎重,也引入了多层次社会监督。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公开,没有超过法定时间,也未见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这些都传递了公平办案,维护正义的法治理念,也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相契合。”[22]

三、比较分析

横向上,我们观察到权力距离对媒介框架的影响。受权力影响较大的几个媒体对于这次事件的报道、评论,一开始是比较偏向于警方对事件的界定的,即认为雷洋是涉嫖突发身体不适而死亡,并且相比于警方的所作所为,更加强调事件过程中雷洋的激烈反抗行为,比如“咬”、“踢”,叙述的目的则是建构一种雷洋因剧烈反抗而突发死亡的形象。而警方的作为就像是在一个黑箱子里边。

对媒体的这种偏向、界定如何解释呢?主要是受媒体所引消息源的影响。信源是媒体权力的秘密。信源为媒介机构提供可资利用的新闻素材。然后记者决定这些素材的哪些方面与其他信源提供的素材一起被采用[23]。这几个媒体一开始主要以警方为消息源,这样警方对事件的界定就成了媒体的界定。这也是为什么央视报道为人诟病的原因。那么在此案例中,为什么这些媒体偏向选择警方作消息源呢?除了传统或者习惯上的原因(警事新闻容易引起关注,生产成本低),主要因为这些媒体的性质。这类媒体的目的主要是舆论引导,而警方的界定即偏向于平息这次事件,偏向于恢复秩序,从这一点上来说,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反过来,警方为什么选择这类媒体呢?第一,当然是这样的媒体相对来说是最权威的。第二,可能是因为惯例。

事后反思央视的报道,其涉及媒介伦理问题。这里笔者引用一位美国学者于2014年“弗格森事件”(弗格森事件与雷洋事件相似,都是警方执法失当,当事人死亡)时批评美国主流媒体的话:“在这样一个有争议的事件中,合格的新闻业者应当同时报道事件双方的说法,而尽职的新闻业者应当对明显不合逻辑和逃避责任的说法提出质疑,尤其是当这些人是社会权力更大的一方。[24]”雷洋事件当中,警方显然是“权力更大的一方”,而央视对他们的说法不加质疑,全盘引述,这是导致争议的真正原因。当然警方要负的责任更大。已经有研究者指出,在新媒介的环境下,警方变得越来越积极、战略性和专业地使用媒介[25]。这就要求媒体更加谨慎、小心,才能发挥独立的“看门狗”的角色。

《新京报》、财新网和《京华时报》在这次事件中扮演的“看门狗”角色,是值得尊敬的。这类媒体因为与权力距离较远,所以时时站在质疑公权力(警方)的立场,以公众权利的守卫者自居。在一片众声喧哗中,廓清舆论,使公众逐渐把注意力聚焦到警方执法是否失当上,而非雷洋是否嫖娼。特别是在社交网络上,如《新京报》的“全民讨论雷洋是否嫖娼严重失焦”,使公众逐渐冷静下来。这便是传统媒体在界定局势、定义事件中的作用。当然这类媒体也并非整齐划一,相比较而言,《京华时报》要稍微逊色一些。

当然横向上权力距离远近并非界定事件意义的唯一因素,并且即使是同一类媒体,也有差异。比如此案例中的新华社与央视、北京电视台不同,再如《京华时报》和《新京报》、财新网的差异等。

纵向上,通过雷洋事件这一个案例分析,笔者发现,事件高潮时众声喧哗,各媒体以不同的框架定义事件,可以称之为定义事件的开放期。在这个时期,各个媒体间的差异突出表现出来。而相对的,在事件的封闭期,即因为事件本身的进展限制了媒体定义事件的框架,在这个时期,各个媒体间的差异逐渐缩小,甚至消失不见。而影响事件由开放期转向封闭期的因素,在此案例中,主要是事件自身的进展,如雷洋事件因为逐渐被纳入法制轨道,媒体对事件的定义自然会受到限制。以上事件的开放期和封闭期的特点,是否会出现在以后的公共突发事件中,可以继续观察。

市场化特别强的媒体,会如何呈现雷洋事件?因为市场化,这类媒体可能不那么重视质量,单单为了吸引眼球,会把焦点放在嫖娼、雷洋的身份上,甚至一些花边新闻。但是可能也不会那么直接,也许是通过很隐晦的方式表现出来。这里我们只简单举一个例子。《成都商报》于雷洋事件被关注的高峰期发过三篇报道。这三篇报道有两个特点。一是细节描写:家属反馈,雷洋嘴角有流血,额头有瘀青。足疗店的细节“并无标牌,一把黑色的大锁锁住大门,已经停业……在龙锦三街,足疗店每隔10多米就有一家,有些足疗店门口还写着专业修脚、正规等字样。另一个特点是讲故事:一位目击者称,一位男子从车上跑下来,大呼好几次救命,声音充满了惊恐。……三人在追他,没有几米就控制住了”[26]。

除了关注媒体这个“场”之外,还应该注意到网络舆论场。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因为赋权,人人都有麦克风。并且在这种新的媒介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议程设置理论需要重新思考。现在媒体舆论场和网络舆论场之间似乎是一种互动关系。如雷洋事件中,媒体的疑问与民间舆论领袖的疑问,几乎是同时的。比如心理学家唐映红认为“抿嘴”、“放低声音”等,都是北京电视台采访的足疗店的那名女士撒谎的表现。再如律师陈有西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要求当事方回避,“人大硕士死亡案,昌平警方应回避”,为多家媒体引用。很明显,这些都表示了网络质疑的声音。他们自身成为媒体——自媒体,与大众传播相互争夺对事件的界定。而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真相。我们可以看到在线评论的方向很明显受到他们的影响。

四、结 语

有评论说,雷洋事件之后,侵犯普通公众利益的事件将引起一波又一波的舆论高潮。可以预见,各媒体仍将受权力的影响界定事件。希望权力距离近的媒体吸取这次雷洋事件的教训,报道评论类似事件时更加谨慎。随着雷洋事件被一步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媒体从众声喧哗到异口同声。雷洋事件后,警方可能更加慎重,司法程序可能更少瑕疵。除了事件自身进展影响媒体框架外,还有哪些因素会限制媒体界定事件?是什么影响事件的开放期和封闭期的转换?接下来的研究还可以聚焦网络舆论领袖的作用,特别是和传统媒体的关系。此外,市场化媒体的表现,此研究中只是略带提及,可以进一步讨论。

雷洋事件如今已淡出公众视线,对于许多公众来说,好像是没有“尾巴”。一开始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他们迫切地想要知道发生了什么,想要知道真相,甚至想要惩罚凶手。但是对于事件真相的调查往往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雷洋事件尸检离事发经过了一个月,尸检结果虽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已经非常不容易),但是很快,事件就又从公众视线消失了。这样的一个过程,会对公众的心理、观念、行为造成怎样的影响?公众对公权力部门的印象是什么?再次遇到类似事件,公众会如何对待?这些问题,都使我们不得不思考。

注释:

[1]“China’s middle class:225m reasons for China’s leaders to worry”,TheEconomist,9 July,15July,2016。

[2]尹连根:《框架之争:作为公共空间的微博空间——以深圳526飙车案为例》,《武汉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19~125页。

[3]魏永征:《为CCTV的雷洋案报道说几句公道话》,财新网,2016年7月4日。

[4]Joseph Man Chan,Chin-Chuan Lee.MassMediaandPoliticalTransition:The Hong Kong Press in China’s Orbit. New York:Guilford Press,1991,pp.22~23.

[5]《2014年下半年北京综合类报纸销量排名》,北京世纪华文国际传媒咨询有限公司。

[6]关于尸检和为什么选择检察院第四分院,电视台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

[7]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2016年5月11日。

[8]《关于一名涉嫌嫖娼男子在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的情况续报》,北京电视台,2016年5月11日。

[9]《关于一名涉嫌嫖娼男子在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的情况续报》,北京电视台,2016年5月11日。

[10]王册:《雷洋涉嫖被抓身亡,以公开守护公正》,《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

[11]《雷洋事件是什么让你不安》,《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

[12]姜赟:《法治,须从程序通往正义》,《人民日报》,2016年6月2日。

[13]丁永勋:《哪怕是嫌犯,也不能不明不白死去》,新华网, 2016年5月12日。

[14]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富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138页。

[15]喻辛:《雷洋案需要什么样的真相》,《新京报》,2016年5月11日。

[16]《雷洋之死,声誉和人命哪个更重要》,《新京报》,2016年5月12日。

[17]仝宗锦:《雷洋事件昌平警方两份通报比较出的问题》,财新网,2016年5月12日。

[18]杨德林:《被雷洋事件击中的那根弦》,《京华时报》,2016年5月12日。

[19]陈东升:《公平正义,雷洋听不见了,但我们应该能等到》,法制网,2016年5月25日。

[20]姜赟:《法治,须从程序通往正义》,《人民日报》,2016年6月2日。

[21]劳月:《继续司法公开,让雷洋案取信于众》,《新京报》,2016年7月1日。

[22]灏鈞:《从雷洋案到邢某案,都要坚守正当程序》,《京华时报》,2016年7月1日。

[23]迈克尔·舒登森:《新闻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158、163页。

[24]Aaron Miguel Cantú,“How the Mainstream Media Helped Kill Michael Brown Truthout”,NewsAnalysis,12,2014.

[25]L. Cooke,P.Sturges , “Police and media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PolicingandSociety,4,2009.

[26]赵倩:《还原“涉嫖死”细节:雷洋曾大呼救命 充满惊恐》,《成都商报》,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