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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视域下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趋势的审思与探讨

2017-03-08

华中传播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制选题娱乐

姜 海 周 逍

(1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 四川师范大学影视与传媒学院,四川成都,610101)

内容提要: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法制节目以收视率为主导,刻意迎合受众娱乐兴趣,以娱乐大众为目的和宗旨的行为。法制节目娱乐化趋势削弱了法制节目原有的普法功能,与法制精神相背离,在文本制作中显示出低俗化的倾向,不利于法制节目的长期发展。本文以此为契机,分析了法制节目娱乐化产生的深层原因,对当前法制节目娱乐化的呈现形式与节目文本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节目娱乐化的限度思考。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目前主流的电视节目类型之一,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节目呈现出明显的娱乐化趋势,在选题、叙事等文本制作方面存在着违背法制精神的“过分娱乐”。因此,我们不仅要探寻法制节目娱乐化趋势的原因,分析目前娱乐化的表现,还应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制节目娱乐化的限度,促进法制节目更好地发展。

一、法制节目娱乐化产生的原因

1. 社会价值发展的多元

正如马克·福勒(Mark Fawler)所言,媒介如同任何一种行业一样,都是进行消费品的生产,而市场是决定这种产品应该为何种产品的唯一根据。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兴起源于社会普法现实的需要,而节目的快速发展则是国家层面、社会发展、受众需求、媒体收视率等多样化目标所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社会思潮的变更与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发展,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制节目形式上的枯燥说教、呆板表述与刻板的法律条款的宣教。一方面,人们提出了需要在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让法律节目还能满足自身心理上的娱乐需求,满足其窥私欲、同情心、好奇心等情感方面的释放;而另一方面,法制节目也因其收视率的要求而积极地回应着观众,在法制节目的本身具有的时效性、悬念性上增加了其娱乐元素的运用。然而,不少法制节目却片面地将娱乐化理解为低俗化,与最初的法制精神相背离,在市场的促进下,成为其娱乐化的重要推手。

2. 节目生态环境的变化

普法浪潮发展的20年里,上自央视、省台,下至城市地方台都相继开办了法制节目,并出现了类似《今日说法》、《法制在线》、《中国法制报道》等精品节目,这些精品节目带动着整个中国法制节目的发展。然而,随着节目的增多与受众认知的逐步饱和,不少电视台“克隆”现象严重,从选题到策划,从拍摄到后期,甚至主持人风格、片头片尾等文本呈现都出现了严重的同质化现象。选题方面,不少节目大量地选择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刑事案件,“以案说法”的形式被各大电视台法制节目所采用,题材“撞车”现象屡屡出现,仅央视的《今日说法》与《经济与法》两档节目,选题重复率就高达70%。随后,各大电视台开始在节目形式上逐步创新,采用“娱乐化”的叙事来引领受众,如节目表现的乐趣化、叙事视角的平民化、探案模式的游戏化等等。2005年,央视《法制在线》推出的探案选秀特别节目《社区警务站之非常探索》,便让草根性的选手来参赛,角逐“探案之星”的优胜。

3. 国外娱乐思潮的影响

中国法制节目的空前竞争也使得制作人开始将目光投向国外的同类栏目,从国外优秀的栏目中学习经验。国外诸多的优秀法制节目形态多样,包含模拟法庭、真人秀、法制游戏等多种样式,且环节设置充满悬念与个性化,如美国法律节目IDetective便通过巧妙的设置问题,充分利用传播学的“双向互动”原理,让观众以调查者身份参与案件的“探索”中,而非单向的说教,让观众在参与中切身体会到了破案的乐趣,从而取得较高收视率。但由于传播环境与法理精神的不同,不少节目在“移植”过程中出现了传播偏差,使得节目形式与内容本末倒置,忽略了节目的本质任务——内容的传播,导致节目形式的“娱乐化”凸显。

二、法制节目娱乐化表现的文本策略

通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在制作、叙事、表现方式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文本特征。而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加快,法制节目的娱乐化也呈现出独特的文本策略,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社会、媒体环境、创作者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保持其文本娱乐化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1. 选题策略——刺激性案件下窥私欲的满足

目前不少法制节目在选题上完全走向了娱乐化的极端:一方面,利用叙事的张力性,多选择包含着刺激性元素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给观众足够感官性的刺激,满足观众的窥私欲望。同时,大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并毫不掩饰地渲染破案技巧,不顾案件的司法进展情况,片面地利用电视的普及性来对案件人物、情节等进行非专业的“定性”,形成了“媒介审判”效应。

而另一方面,有的法制节目的选题却又从普法性传播转为服务性传播,大量地报道鸡毛蒜皮的民生问题,如广西电视台的《今晚最前线》便与广西电信114合作,报道诸如噪音扰民、消费投诉等民生新闻,利用法律条文来解读并提出整改意见。虽然这样的法制选题做到了“贴近性”与“服务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丢掉了自身的“法制”特色,选题的失误常常使得节目与民生新闻类同,选题的过分拓展使自身节目的法制含量不高,定位不明。

2. 叙事策略——多重方式下戏剧元素的运用

不少法制节目将节目制作成为充满悬念的纪实性微电影,将戏剧中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的传统线性叙事模式转为“案发—刑侦—逮捕—宣判—思索”的叙事方式。同时,绞尽脑汁地对侦破过程进行悬念设置,对故事发展进行情节刻画,大篇幅地展现破案民警们的智慧与技巧,使得观众产生了类似于观影的效果心理,但却无法做到普及法律及引人深思。

面对叙事策略的转化,我们看到不少卫视都作出了相关的探索:如凤凰卫视的《文涛拍案》以说书的方式解构案件,追踪案件,在活泼辛辣的语言中凸显情感元素;江苏卫视的《迷情追踪探案俱乐部》通过虚拟人物的设定进行案情分析与推理,并与现场观众进行良性互动。在叙事上,法制节目应不拘于形式的呈现,立足于法制精神的深层意义,去探索关于法制娱乐化的界限,并始终铭记叙事的娱乐仅是外壳,而法制精神的传播才是本质的任务。

3. 情感策略——法制理性下受众的情感消费

一定程度上,目前的法制节目成为受众情绪宣泄与情感消费的“场”——为了满足受众对于“恶”的愤慨情绪,节目选择在情感策略上与受众保持一致,不仅形成“媒介审判”,而且通过过分夸大与渲染一些恶性刑事案件来满足受众的情感宣泄。严重的是甚至出现了新闻侵权的情况。如尹东桂案中,尹东桂因贪腐被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诸多媒体在案件事实、证据、司法裁判理由等一些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没有弄清的情况下便急于对其进行报道,甚至将其称为“女张二江”(张二江号称“五毒书记”,曾与107名女性有染),媒介审判致使受众对其误解的加深。后来,尹东桂起诉媒体侵害名誉权,法院一审判决媒体赔偿其经济损失2.8万元,同时给予20万元的精神抚恤金。

4. 制作策略——猎奇心下多重节目的文本错位

从节目的制作分析,目前不少法制栏目采用了“情景再现”或主持人的心灵访谈的方式来娱乐化地呈现案情。但由于节目类型的不同,原本在科普节目中用于增加真实感与现场性的制作方式在不少法制节目中却变成娱乐化的“表演”,有些节目甚至津津有味地演绎如何杀人、如何作案等细节,成为教人如何作案的绝佳范本,令人费解。

同时,法制节目在进行制作时,还应注意影像、画面等的文本处理,以免报道过程中因为声画处理不当而引起侵权。如在报道中应对报道主体的肖像进行合理化的处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群体。对于报道的法律术语也应进行规范和限制,在案件尚未明晰之前尽可能避免“罪犯、罪人”等倾向性称谓,更要杜绝媒体对主体人物进行的娱乐化称呼,如“杀人狂魔”之类的,尽量在报道中体现媒体公正、理性的法制精神。

三、法制节目娱乐化的限度思考

法制节目面对着市场的空前竞争,娱乐化已经是不可逆向的趋势。虽然如此,我们仍然要注意娱乐化的“度”,理清法制节目娱乐化的播出逻辑与道德底线,并在这样的底线上进行合理创新。衡量这个底线,主要从传播态度、表现手段、传播效果三方面来进行衡量与“限度”的思考。

1. 传播态度——正面引导,凸显传播正能量

面对节目日趋娱乐化的选题与叙事,法制节目的制作者们应该保证传播态度的端正——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从正面引导受众,强化受众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凸显法制的正能量与正面效应。

具体来说,比如选题或叙事方式上,可以选择在本质目的与宏观叙事上类似的题目,但尽可能避免在具体节目取材上的千篇一律,避免在案件选择上偏向刺激性元素,加强对于案件本身法律的关注。同时,邀请专家进行连线解读时,除了对案件进行解读与点评外,还应强化专家自身的专业性,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涉案分析等尽可能做到专业且全面,增加节目中法治的含金量。在节目的态度引导上应体现突出的是情节矛盾,而非个人本身,在节目中学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每一个人,体现出强烈的人文情怀。

2. 表现手段——寓教于乐,展现节目法理性

正如西方传播学家默顿提出的“媒介四功能”之一的娱乐功能,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一定形式的娱乐性与趣味性无可厚非。但娱乐呈现并不代表娱乐至上,更不是娱乐至死,法制节目的娱乐与单纯的娱乐有着本质性的区别——法制节目真正的娱乐应该是在提升社会受众法制道德、提升社会法制理念、大众民主观念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制意识这一根本性的民主任务中,应该是一种寓教于乐的节目精神,而非简单地、本末倒置地将节目变为如同综艺类节目的方式。

因此,法制节目在进行娱乐化表现时,应将公共利益与媒介责任视为己任,充分展现节目应有的法制理性与法制情怀。节目制作者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越是刺激、娱乐的方式,越是能使得观众本已稀缺的“注意力”进一步分散,从而钝化其理性思维与自主意识,成为节目娱乐的“奴隶”,盲从于节目的观点,疏远对自身利益及法制精神的参与热情。

3. 传播效果——凸显多样,满足受众服务性

仔细分析,法制节目娱乐化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制节目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受众资源,在市场中能够获得较高的收视率,但这仅仅通过文本的改良远远不够,制作者们应该转变思路:加强节目自身的传播,加强不同媒体之间的互动,以满足受众多样化的服务才是法制节目能够争取受众、赢得市场的策略与方法。

具体来说,节目中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加强与受众间的互动,形成互动传播的效果。如《今日说法》先后开辟过“说法周刊”、“特别节目”、“假期节目”等栏目,在不同风格的引领下与观众形成良性互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如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便开通了免费的资讯热线、法律服务网、法律系列丛书等等,使得观众在不同媒介中都能够看到节目的品牌。节目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运用,加强媒介间的融合,从而实现节目自身的整合营销。

四、结 语

法制节目经过数十年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特点、成熟的节目类型。在我国法制化进程建设加快的今天,法制节目的功能与作用依旧不可被取代。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娱乐化仅仅是法制节目的一种手段,提升社会受众法制道德、社会法制理念、大众民主观念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制意识才是其根本。

注释:

[1]宋洁:《论中国电视剧的崇高范畴》,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页。

[2]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媒介研究的进路》,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页。

[3]詹姆斯·库兰,米切尔·古尔维奇:《大众媒介与社会》,杨击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

[4]宋伟林:《电视法制节目的民生化价值取向探讨》,《电视研究》2009年第12期,第76~77页。

[5]童宁,董岩:《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的“度”》,《新闻与写作》2005年第12期,第11页。

[6]刘谧:《电视法制类专题节目文本制作浅析》,《当代传播》2007年第4期,第113~114页。

[7]陆地,惠东坡:《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现实挑战——以CCTV〈今日说法〉为例》,《电视研究》2009年第2期,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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