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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法律思考

2017-03-08王丽英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通关海关货物

王丽英

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法律思考

王丽英*

通路、通航、通商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而通路、通航、通商的前提互联互通。国务院出台的“三互”改革方案(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是实现互联互通的具体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超越地理、行政区划的“大通关”理念,规划实现沿线各国海关、国内口岸各部门、各海关之间互联互通。“通关一体化”改革是在此背景下以实现全国“多地通关,如同一关”为目标,设计任何一地货物报关后,不再需要再次申请报关的制度。从应然角度,任何改革必须在法治背景下操作。因此,用法律思维思考通关一体化改革内容,分析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与通关一体化改革相配套的制度的建议就成为必然。

通关一体化;三互大通关;海关法治

一、通关一体化改革背景

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走向分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经济面临困境,亟需新的经济火车头来带动世界经济,寻求新的增长点。中国虽然保持着贸易大国的地位,但传统的外贸竞争优势正逐步削弱,新的竞争优势尚未形成;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压力增大,内陆和沿海延边区域发展仍不够平衡,开放程度仍不够平衡和协调。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中印缅孟经济走廊战略、中巴经济走廊战略、东北亚经济整合战略等都是推动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战略,也是符合亚太乃至亚欧几乎所有成员国利益的战略。“一带一路”作为一项重要的中长期国家发展战略,其主要解决中国过剩产能市场、获取资源、战略纵深的开拓和国家安全的强化及贸易主导话语权等几个重要战略问题。如新兴市场国家*所谓新兴国家市场是与成熟市场对应的概念,泛指一些正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印度、中国、巴西、南非、俄罗斯、土耳其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天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引来发达国家的生产线,也使廉价的天然资源原材料流向发达国家市场。即新兴市场是指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和能源市场。和欠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欠缺,中国利用积累的外汇储备作为拉动全球增长的资本金。此外,还有减免关税、增加援助、消除债务、培养人才等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开放战略的部署,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4年12月26日,由海关总署牵头制定,以国务院[2014]68号文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强化体制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推进大通关;畅通大通道。简化口岸工作流程和环节为核心的“大通关”,扩大和丰富了一般意义的口岸通关外延和内涵,把进出口货物到离港站所需的装卸作业、代理服务、口岸查验的过程均视为通关的有机整体;采取有效手段,使口岸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顺畅的流转;实现口岸管理部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外汇管理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国税总局、海事、发改委等)协同治理、内陆沿海延边通关协作等为内容的工作机制。可见,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此为背景,就出现了“大通关”、“通关一体化”等改革。

海关是全球供应链上的重要节点,海关间的互联互通在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保障货物顺畅与流动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贸易便利化议题旨在消除国际贸易货物跨境流动的边境障碍,主要针对海关通关手续制度,核心是海关便利化。如简化或取消繁琐程序、协调可应用的法律和法规、改善并标准化物质基础设施和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和海关设备、协调信息通讯技术的使用并实现标准化,透明、方便的信息交流等。旨在监管、税收、企管、稽查、缉私、归类、审价等业务领域探索一体化运作,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的通关一体化。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讲:“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海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不仅是一地港口通关的问题,更是沿线口岸能否做到互联互通、互相协调的问题。”*资料来源:http://news.sohu.com/20150312/n409661525.shtml,2015年9月12日访问。为此,海关推出“通关一体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关检合作”、“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通关无纸化改革”、“汇总征税”等一系列改革。通关一体化改革通过跨区域海关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在货物进出口岸或申报人所在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均可以办理全部报关报检手续,申报人可自主选择通关口岸,进而达到加快通关速度,减少企业成本的目的。

二、通关一体化改革内容体现法治

“法治”包含两个内容,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的方式、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民主自由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要体现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来实现。

通关一体化要求制度统一和执法结果互认,实现形式法治。1.建立统一的海关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作业标准。企业在区域内享有同样待遇,实现“全国如一关”。2.统一的风险管理。总署风险防控中心负责在口岸通关环节对安全准入(如毒品、文物、非法出版物、濒危动植物、侵权跨境流动、洋垃圾走私等)风险进行防控;在货物完成安全准入风险排查基础上,海关针对报关数据中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进行审核,要求可能存在税收风险企业补充申报或下达放行后的稽查指令。3.统一汇总审单。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税收征管中心由总署直管,按商品和行业分类对全国报关数据进行审核。改变实时为主的审核,重点是货物放行后的审核;改变以每一票报关单为单元逐票审核模式,是在汇总报关后的批处理。货物通关速度大幅提升。4.建立海关执法结果互认机制。一是健全“一次备案、协同管理”协作机制,目的是避免企业重复办理手续。如海关规定企业可以凭《加工贸易业务标准证》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海关不再制作异地加工关封。二是“三预”*“三预”是指预归类、预估价和原产地预确定。专业认定、行政许可在各关区通用。企业在一地办理“三预”专业认定、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一体化范围内海关通用。三是在总署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汇总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是指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目的是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基础上,实现“一份保函、各关通用”。

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点是“简政放权”,其主要内容是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让进出口企业获得加快通关速度、减少成本等更多实惠,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行政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实现制约权力,保障企业权利:1.自主选择通关方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等任何方式。2.自主选择申报口岸。企业可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进出境地及上述两地对应的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报关单的申报口岸。凡是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均可在电子口岸(含单一窗口*企业通过统一的公共平台,仅需填制一份电子表格,即可将相关信息向不同的政府部门申报,并由系统将处理结果自动反馈到企业。)平台完成单证申报、信息查询等作业。企业按有纸和通关无纸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的规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随附单证,向海关申报。申报界面、操作基本上没有变化。申报地海关对通关无纸化方式下的绿色通道报关单、有纸方式下绿通道及红通道审结报关单,按现行规定办理报关单审核、税收核注核销。3.自主选择查验地点。通关报关单需要查验的,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如果在口岸查验,口岸海关依据申报地海关布控指令对货物实施查验,录入查验结果,口岸海关和属地海关查验结果信息共享;如果转运分流到属地查验的,企业获知相关信息后向属地海关提出申请。查验货物结果正常,由查验地海关放行;查验结果不正常需要后续处理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后续处理后放行;如果查验结果仅涉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查验地海关放行。企业可凭电子放行信息直接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无需查验的由申报地海关放行。4.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5.除国家明确实施口岸限制管理措施的货物外,允许任一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的货物在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三、通关一体化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海关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决定及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重要改革。从区域通关一体化到上海试点全国通关一体化再到全国范围内通关一体化,在历时不到3年的时间内,从体制机制改革到海关监管的制度化功能化改造再到通关程序的简化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1.通关一体化是海关牵头推动的全国性改革,涉及中央、地方、口岸各管理部门,各级海关及海关内部工作人员,海关管理相对人等多元主体利益,在没有系统化的顶层设计准备和理顺体制机制情况下,具有局部带动全局之困难,难免出现改革运行障碍的问题。2.广义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包含海关内部一体化、口岸各部门之间一体化和国际通关一体化三个维度。就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通关一体化而言,需要国家合作、AEO认证等前序的准备。目前,中国AEO认证等制度不尽完善。3.按照法治思维,改革一定在法律框架下改革,但目前《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改革步伐,需要系统化法律修改和编撰,重新确定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法律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重新确定管辖、复议、诉讼主体等程序问题。4.通关一体化改革配套保障制度有待完善。如海关信息化数据平台建设、三级事权优化、人员的重组及培训、与口岸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的确立、国际对标合作与建设等。5.缺乏改革绩效评估体系等。

四、完善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应制定统一的更高位阶的法律。通关一体化是涉及全国乃至影响全球的一项重要改革,本应依法改革。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而合法行政又要求行为依据的合法。作为通关一体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即《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应该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便有法可依。目前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指导性文件及具体业务操作规范;第二层次为区域通关一体化中各区域牵头海关发布的细化操作规定。其中,对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具有原则性和方向性影响的主要是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指导性文件。截止至2016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涉及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共计14份,从这些公告中也可以看出海关通关模式改革的大体路线。可见,通关一体化改革缺乏高位阶的统一的法律依据。

第二,应结合通关一体化改革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通关一体化的主要内容是“两个中心、三项制度”。*“两个中心”是指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通过两个中心集中统一作业,使同一企业在不同海关面对统一的监管政策、要求及便利。“三项制度”一是“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是指海关在通关时进行安全准入风险排查后就放行,涉税等事项分步后续处置,目的是缩短通关时间。二是“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是改变海关对每票货物进行审核的做法,让企业自报自缴,海关监管前推后移,全过程抽查审核,重点是后续稽查和处理。三是协同监管,通过对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让不同海关承担不同任务,分别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形成协同。“通关一体化”后,实现“全国海关如一关”,所有的报关单实行统一的参数通道判别和专业审单口径,不同海关之间“三预”等结果互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申报口岸和货物的进出口岸,实现跨关区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无需再通过“转关”*转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运至另一个设关地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有出口转关、进口转关、过境转关等类型,如出口转关中报关单位在出口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一次报关,并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然后在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通关一体化后省略了转关手续,属地报关,口岸验放。完成货物的流转。另外,货物从属地到口岸也不需要监管车运输。因此,关于强制确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规定均应修改。如《海关法》第35条中规定进口货物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关税条例》第29条也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这些规定与一体化通关不对接,应修改。“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目的是缩短通关时间,海关在通关环节只对安全准入风险(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进行排查后就放行,涉税等事项分步后续处置。可见,该监管模式下海关对通关环节只是程序审查,查验也不是通关环节的必备程序。由此,《海关法》第28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才可以免验”的规定应修改;《关税条例》第32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通关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材料,必要时组织化验、检验”的规定也应对接“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进行修改,由实质审查修改为程序审查。此外,海关信息化是海关改革的保障。目前技术应用系统贯穿海关通关全过程,如有H2010系统、舱单管理系统、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海关执法风险管理预警处置系统等。对电子申报、便捷通关模式等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和规范,出现在各地海关的规范性文件中,而现行《海关法》中没有规定。目前通关一体化覆盖到全国,必须尽快完善《海关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海关的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在新的《海关法》中应明确通关作业无纸化中电子报关单数据的法律地位,信息化状态下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电子证据留存等纳入及时立改废。统一各部门法律之间规定,减少法律冲突,扩展区域内各海关执法互认程度等。

第三,创新税收担保形式。目前海关事务担保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担保的主要形式是保证金和银行保函。在通关一体化背景下,存在无免于担保制度、担保方式非多元、用于担保的财产及权利非多样化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结合企业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免除担保制度;应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模式,对资信良好、供应链信息透明的生产性企业实施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的第三方担保形式,改变目前担保方式单一局面;用来担保的财产及权利凭证应多样化。如抵押不动产、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均可用来担保;完善海关、税务、银行、外汇等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统一多功能信息平台,为企业税款计算、在线支付、税单打印、提供担保等提供便利可行的保障。

第四,增强海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增加各国国内法律的透明度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信息服务意识比较薄弱。就海关而言,很多制度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出现的,企业难以有一个方便快捷的方式去查询。为了增强透明度,与国际接轨,一方面,海关应该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吸纳企业合理意见。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建立与WTO原则相衔接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探索构建全国统一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海关法规、执法的透明度评定程序。与此同时,执法不统一一定程度上也与信息不共享,对规定或者操作规程理解的不一致有关。不仅关区间存在不一致,即使同一关区不同通关环节也存在不一致。因此,一方面就审单、验估、查验等岗位,建立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全国各关区间的培训交流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关区通关规定向全关区公开以致全国公开,加强横向沟通与交流,逐步达到同一环节统一执法标准。另一方面,加强整个通关环节从审单、接单、查验到放行乃至稽查与物流的交流与沟通。先从关区内部着手,逐步发展至整个区域内,通过各环节人员的交流沟通再次统一执法标准,了解彼此工作方法与内容便于今后更好的工作衔接与配合。

第五,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保障相对人救济权利。《总体方案》提出集约高效的基本原则,打破上下级海关内设机构间简单对应关系,简化管理条线。三级事权优化结果是“决策-执行”模式由“总署-直属-隶属”三级变为“中心-现场”两级。如“两个中心”意味着权力上收,强化总署决策指挥的“大脑”职能,通过设置风险参数、下达布控指令等方式,强化总署对业务运行的直接指挥。全国安全准入和税收风险防控要统一决策,指令直达一线;直属海关“瘦上强下”,减少职能部门和机关人员数量,人力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革”,根据功能重新整合,淡化内设机构简单对应关系,减少非业务人员数量,分工更明确,术业有专攻,监管格局更科学。如此改革,不仅需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便有法可依,还要明确各方“事权”与“职权”,完善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并以公开形式告知相对人,增加透明度。此外,完善改革后的救济制度。三级事权的优化,涉及职权主体的改变,复议、诉讼主体均相应改变,按行政行为主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效力等要素分析各方做出的行政行为,来确定复议、诉讼当事人,确定适格责任主体。

(二)建立有利于通关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第一,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认制度。目前,企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做出的产品认证,一出国门即成为废纸。在国内出口时已查验过的商品,出国后又可能再被查验,这对有时间或保存要求的商品损害很大。在我国现行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只有在CEPA的安排中,有香港海关在车辆车体的X光机查验结果互认,拱北海关与澳门海关开展的对澳门进口单证的认可等内容,属于小范围的特殊安排。

贸易便利化规则包括认证标准和项目统一问题,目的在于对采取相同标准国家的认证结果的承认与接受。贸易便利化的趋势是不断简化、统一,各国海关将越来越消除壁垒,对他国海关的监管结果展开互认。关税同盟新的边境管理模式应包含的要素:风险管理、简化和协调政策和程序、消除重复性、互认互助、加强政策制定和管理、授权的法律体系等。在关税同盟背景下,相互认可,可以包括商品价格、归类方法和其他海关过境管理规则等方面。相互认可有助于消除重复性的机制,要求高度互信和标准化,并且具备无缝沟通和情报交换的渠道。因此,应以国内各部门互认为基础,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在未来使用国际通用数据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通关数据标准的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目标。目前国家标准委与蒙古、哈萨克斯坦、新加坡、塔吉克斯坦、亚美尼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标准化机构签署包括标准互认、标准信息交换等内容的标准化协议,减少和消除贸易壁垒。

第二,借助电子口岸建设,理顺口岸各部门协调机制。中国电子口岸是2001年建成的公共数据平台。该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税务、工商、外贸、银行、外汇、公安、交通、民航、铁路、国检等12部门分别掌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存放于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实现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不仅提高综合管理能力,而且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以电子口岸建设为契机,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与通关过程相关的执法部门及外部辅助服务单位的联系配合机制,就电子数据衔接、执法效力等立法解决各部分职责问题,确保监管互认。根据《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规范参与电子申报和无纸通关的有关企业的法律责任和职责定位,规范其通关过程中的法律行为。

第三,海关应该依照上位法律对与“通关一体化”相关的现有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研究建立总署机关业务规范和重要文件的事前会商机制,形成一套与海关法律体系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总署出台的业务规范应尽可能详细具体,提供统一的执法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形成全国海关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和操作模式,从制度层而推进海关统一执法;建立统一的执法文件智能检索系统。现总署多用公告、函的形式向各关区下发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多、信息量大,不同类别文件混杂,查找较为不便。总署层面可以建立执法文件智能检索系统,依据内容、时间等进行检索,新文件及时建立,作废文件及时清理出库,减少海关内部信息成本。

第四,从归类统一向统一执法转变。针对目前存在的企业申报同一商品,在不同时间、不同海关归类税号不一致的现象,《总体方案》提出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实施“归类尊重先例制度”。企业在通关中对同一商品可引用经海关认定的归类先例,海关原则上应予认可;对归类先例确有异议的,事后按规定启动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分析相对人申报不实的主观客观原因,研究建立依法免责、减轻处罚等配套制度。实施“归类尊重先例”制度,有利于纠正错误的归类,完善海关与相对人争端解决机制,减少因归类问题引发的货物滞留,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归类执法统一向统一执法转变。

(三)统筹兼顾便利与安全,监管与服务

WTO的贸易便利化议题是对参与谈判的所有成员国的要求,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双边和区域性的便利化规则制定,充分利用现有的与东盟、中新等协议,积极参与贸易规则制定,充分增加我国对该议题的话语空间。与此同时,也应当注重贸易安全,即指一国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抵御国内外不利因素,从而为本国经济提供良好的国内外生存环境。贸易便利和贸易安全是矛与盾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海关肩负这两方面的重任。包括打击毒品走私、边境防恐、环境保护、文化安全等。美国在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大背景下,提出C-TPAT制度。该制度首先考虑贸易安全,其次促进贸易便利,建立起了美国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充分考虑商界的利益需求,使得商界主动地站在海关一边,设计双赢的制度。对中国海关的启示就在于,目前中国海关提倡的监管与服务,均将海关与企业视为对立两面,没有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可参考美国的C-TPAT制度,保持与企业的正式协商关系,增进合作,企业不仅能畅通诉求,更能主动的维护贸易与税收安全。

海关创新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如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实施AEO互认管理、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等。根据美国国会的《海关现代化法》,企业应该从起初的“诚实”要求,转化为“尽力”要求。即是企业必须诚实,不仅要求尽到的责任,还必须熟悉自己的商业操作,了解海关的规则,准确充分的进行信息披露。企业和海关需要从监管的关系,转变为伙伴的关系。而这种转化,需要海关无论是在订立规则环节,还是在执行规则环节,都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增强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渠道,增强与企业的沟通,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欧盟的《海关方案》目的在于简化程序、促进协调、提高效率,同样注重建立海关与企业之间的伙伴关系。《海关方案》的特色在于提出了一套“贸易便利化与商界关系”的关键指标,将海关行为精细化,也方便量测其他国家的贸易便利化程度以便进行比较。

(责任编辑 赵世璐)

LegalThoughtsontheReformofIntegratedClearance

Wang Liying

The connections of roads,shipping and commerce are the essential idea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However,to realize these ideas,connectivity is the precondition.The program of mutual exchange of information,mutual recognition of control and mutual assistance in enforcement launc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s very concrete move to accomplish connectivity.It proposes the concept of “simplified clearance” beyond the boundaries of geographical and administrative areas to realize the connectivity among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and among the domestic port and customs agencies.Against this backdrop,the reform of “integrated customs”aim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calized clearance throughout the country”,under which the customs declaration will be lodged once at any place in Chin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cation,any reforming initiative should be carried out on the basis of law.Thus,it is imperative to approach the integrated reform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analyze the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and come up with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its supportive institution.

Integrated Clearance;Legal Governance;Regime and Mechanism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5ZS091)阶段成果。

王丽英,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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