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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侦查在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2017-03-08常圣昆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查明多发性嫌疑人

常圣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视频侦查在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常圣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在生产方式不断变革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盗窃、抢劫、抢夺和诈骗等这样古老的侵财类犯罪形态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发态势。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对人民的日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新的难题。而在 “科技强警”和 “天网”工程的不断推进下,视频侦查成为继刑事侦查、技术侦查、网络侦查的第四大技术支撑,在应对这种小型的多发性犯罪中,视频侦查逐渐地走入侦查机关的视野,成为侦破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常用、首用的手段,公安民警也不断熟练地掌握这门技术, “视频导侦”的观念也已深扎于多数民警内心。在这种形势下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视频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深度应用。

视频侦查;多发性侵财案件;应用研究

侦查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 “案破,人获,顺利起诉”。所谓 “案破”就是指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人获”和“顺利起诉”的基础与起诉环节,这也是侦破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与大数据不断融合与演进的大背景之下,以信息化为核心,以数据运用为基础的视频侦查的不断引进必将为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破提供全新的突破点。以下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视频侦查在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的深度应用。

一、综合利用视频侦查方法,查明案件事实

事实是与虚构和猜测相对应的,是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但事实的确定又离不开人的认识活动。侦查活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是一种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重建的认识活动。案件事实就是很好的把侦查与已经发生的案件联系起来的,案件事实在侦查阶段只是有一种犯罪事实的嫌疑,并且在开始查明案件事实的起始环节,犯罪嫌疑人也是不明确的。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的有无。但侦查人员不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侦查人员很多情况下不能全部再现案件事实,侦查的认识活动毕竟不同一般的认识活动。面对在多发性侵财案件这样一种高发态势,再加上可供勘查的现场不多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查明这些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而视频侦查能够很好地弥补警力不足的现实,它本身的实时监控和相关的视听技术能够最大程度上对客观事实一一再现,实现了四维空间,使得侦查人员更多的亲身经历案件事实,实现案件事实最大程度的查明。

首先,视频侦查方法包括细节分析法、时空排除法、前科排除关联法、视频溯源法、视频串并法等。多发性侵财案件随机性和流动性明显,作案时间较为短暂,现场可供勘查的物证痕迹也较少。视频侦查作为一种全新的侦查技术,其具有的实时监控和显示储存功能,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新的支撑点。在侦破案件的传统方法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一般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从案件发生后现场的物质痕迹和案件相关人的回忆与陈述中发现线索,以求重建过去,但这种侦破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当今视频监控系统快速发展形势下,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过程总会或多或少的出现在监控探头下。时空排除法为例,时空因素是案件事实中最为基本的情况,一个事件的发生与结束总是离不开一定时空条件。通过视频监控的显示存储功能够清晰的反映犯罪活动的发生和结束时间,有的还可能全程拍下犯罪活动的过程。并且多发性侵财犯罪具有团伙性、系列性、持续性等特点,案发前后,统一组织专业民警,分析研判视频资料,观察作犯罪分子的体态外貌、作案手段、行为特征,总结作案规律。利用嫌疑人在视频中出现的时间和空间关系,标注汇总,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良好的基础。

再者,利用 “无缝衔接”原理,在思维上构建案情。所谓 “无缝衔接”技术就是指侦查人员在案件发生之后,依据掌握的案件信息大胆的提出假设,再根据接下来的视频资料来印证自己的假设,从而达到视频资料和案情假设的有机结合。虽然近些年视频监控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并没有形成像伦敦那样的一种高密度覆盖网。在查明多发性侵财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盲区”, “无缝衔接”原理最大程度上弥补了视频中消失的踪迹,很好的解决了 “盲区”这一问题,实现了有限监控探头的效用最大化。

最后,运用视频侦查主导下的多警种合成作战查明案情。案件事实的查明有时不是一个警种能够完成的工作,多发性侵财案件较多的为系列案件,更是包含着较多案件事实的要素。一些侵财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的信息,对发案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信息进行研判碰撞,从而快速的查明案件事实,但有些案件必须借助于刑侦、技侦、网侦、狱侦、特侦的协同配合作战,这就对所有侦查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单单对于视频侦查员来说,不仅要具有视频分析处理能力,具有较为准确的判断推理能力,还要求视频侦查员对其他警种有一定的了解,知道其他警种开展配合调查工作需要哪些视频资料,需要哪些案件信息。在与技侦协同作战的过程中,视频侦查员要注意在视频监控中获取嫌疑人使用通讯工具的地点、时间,把握了嫌疑人的活动路线、落脚点等相关信息。在与网侦部门合作的过程中,在查证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获取犯罪分子的手机号之后,可将其手机号交于网侦部门排查,从而尽可能的获取犯罪分子的 QQ号、微信号、清晰照片等信息。此外,在运用视频信息的时候,要注意和其他各类社会信息情报结合起来,在分析视频监控时,要注意观察嫌疑人有无使用手机、进出网吧、丢弃烟头、是否住宿、驾驶交通工具作案的有无进出交通治安卡口等,进而交叉关联所有相关信息,服务案情,查明案件事实。

二、通过视频信息研判活动轨迹,抓获犯罪嫌疑人

在视频侦查的综合运用中,侦查机关很大程度上能够完成 “案破”的任务。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侦查机关又面临有一个核心任务,即抓获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的规定可知,我国不存在缺少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或者缺席审判的情况,只要出现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与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关系都在等待的状态中。所以不管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从侦查机关本身的任务来讲,抓获犯罪嫌疑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上述查明案件的过程中,多数侵财类案件能够通过目标追踪、时空排除、视频串并、视频连线等方法,再结合技侦、网侦等侦查手段精确地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首先,侦查机关要运用目标追踪法,在锁定嫌疑人之后要想在海量的视频监控中顺利的刻画出一名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必须首先确定嫌疑人衣着、体态、步态、面貌等特征,尤其在注意犯罪嫌疑人侵财案件发生前后的不同特征,从而在分析视频监控的过程中缩小观看的时间,提高侦查工作效率。还可以运用好时空排除法和视频连线法,当侦查机关在观看视频监控寻找线索时,往往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突然消失在视频监控中的情况。这个时候,侦查机关要定下心来,重新梳理线索。因为在两个或者几个监控之间,前一个监控还有嫌疑人的影子,而下一个却消失不见,这之间的地方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

再者,运用好传统的侦查手段。在我们通过视频监控基本上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或者说顺线追踪到视频条件不好的地段无法继续追踪的时候,调查走访、摸底排队等传统的侦查手段的作用将发挥重大的作用。这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通过视频监控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一切特征,通过仔细摸排,调查走访。在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具体落地地点后,划定一定的布控网,联合巡控和便衣力量顺利的实现抓捕。

最后,实现 “以车找人”。以视频监控资料为基础在结合传统的侦查手段进行分析案件情况,总结作案规律,进而严密布控,伺机以待,顺利的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这无疑是侦查机关和犯罪分子一次成功的较量。但不断的力量较量中,犯罪分子的反侦查伎俩也在不断的提升。这给侦查机关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面目状况、形态特征带来很大的困难。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犯罪分子如何掩饰,都会或多或少的留下相应的痕迹物证。尤其是犯罪分子为了更加迅速,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获得钱财往往或借助于交通工具来提升自己的犯罪能力,这就为侦查机关提供了 “以车找人”的侦查思路。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蕴含着诸多可以利用的信息,譬如可以通过查询机动车基本信息,还可以关联违章处罚相关人员为团伙作案的侦破和嫌疑人抓捕提供依据。并且在有些界面上的探头衔接不上,交通工具速度快,监控捕捉不清晰时,侦查机关还可以调取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车内监控,同时还可以结合GPS信息和技侦、网侦部门结合,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实现 “以车找人”。

三、还原犯罪过程,固定犯罪证据

侦查在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方面具有多重的法律属性,侦查机关最直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进一步阐述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的关系。多发性侵财案件具有人数多、作案快和取证难的特点,打击犯罪任重而道远,利用视频侦查这种全新的侦查技术能够做到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正如小野清一郎所说:所谓 “案件”,是与程序相关的东西,离开了程序也就没有了案件。同样,在运用视频侦查技术侦破多发性侵财案件中,侦查机关多是在多种案情假设中,通过案情的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印证出最优的侦查方法侦破案件。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只是完成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论证,而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还必须完成案件事实的他向证明,运用收集的证据说服不明白案情的检察官和法官相信指控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在查明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侦查机关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是怎样是使具有证据价值的视频资料在海量的视频监控中凸现出来,怎样使之前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有完善证据体系的支撑,从而顺利推进接下来的诉讼过程,更好地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和审判改革背景下对于证据的要求。

首先,多发性侵财案件多集中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区域,而经济条件和视频监控的覆盖往往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再加上多发性侵财案件本身具有的多发性、持续性等特点,这都给视频侦查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形式之一,这就为视频监控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视频监控中获得的信息具有实时性、动态性、客观性、动静易转化性,其能够如实详细的记录犯罪的过程,因此,视频监控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再者,多发性侵财案件团伙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特征明显,利用视频监控的记录储存性和动态监控性,不但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规律,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还可以通过信息的研判碰撞判断犯罪活动轨迹,然后结合视频监控资料进行相应的截图、标注、抓拍等图像处理技术绘制出准确的犯罪活动轨迹图,从而成为证明犯罪的 “眼睛”。

最后,利用视频监控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证据制度方面的改革在逐渐弱化 “口供”的作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 “零口供”定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目前仍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视频证据在审讯中的使用还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证明能力,防止犯罪嫌疑人无故翻供。并且视频监控储存的信息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动态持续性,属于证据形式中最为直接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当前多发性侵财案件中从作案人数特征来看,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甚至还有血缘亲属关系,这一特征使他们在作案之前很容易结成攻守同盟,另一方面,多发性侵财案件犯罪分子多为惯犯、累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两方面对于公安机关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带来极大的困难,更加难以形成 “由供到证”或者 “供证相符”的良性局面。面对此种不利的局面,公安机关在审讯的时候运用审讯策略暗示或者出示掌握的视频资料,必将能够打破审讯僵局,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嫌疑人的供述。视频证据在审讯阶段的运用,一方面可以转变传统的 “由供到证”转向 “由证到供”新的证据模式,另一方面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视频监控的信息得到相互的印证,从而明确证据的真伪,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

此外,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不断推进与落实与刑事证据方面的改革完善,这给公安执法工作必将带来一些新的冲击与挑战,此时侦查机关在运用视频侦查相关证据证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侦查机关在运用视频监控资料时候,不仅要熟练的掌握运用侦查技术进行侦破案件,还要具有证据意识,树立司法活动中 “证据为本”的规则。要严格遵循调取视频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严禁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和有 “证”不能用的尴尬局面。二是在视频监控中各个运行平台可能出现显示时间不统一的情况,这时侦查人员要以北京时间为准进行校正,以免出现信息研判错误或者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三是视频证据具有重现犯罪过程,直接认定犯罪活动的作用,但孤证难以定案,视频证据只有和其他证据形式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才能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阶段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局面。

四、结语

犯罪的出现与侦查破案在整体上的力量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新型犯罪形式和职能犯罪分子的出现倒逼着警务模式的变革,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大量出现,更是要求公安机关不断地突破传统的侦查模式和逐渐地创新侦查手段。视频侦查作为一种全新的侦查技术将会在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顺利实现起诉三个方面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这既有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效能,又是符合 “审判为中心”改革中对于证据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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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永新]

公安机关要利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加强防范。首先,公安机关要按照网络自组织现实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网警的公开巡查,强化对网络自组织活动情况的重点掌握。其次,应建立健全从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善后恢复的全阶段舆情处置机制,采用多种技术全方位收集情报信息,对信息进行整合、分析、评估,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发挥网安部门优势,培养一批网络评论员,调动社会力量,掌握网络舆情,控制网络舆论。再次是注意统筹全局,资源整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要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沟通、协调、统一行动的共同战线,要求各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单位共同参加,全网络系统统一行动,共享网上信息资源,公安领导,共同处置。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写到: “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网络自组织成

D631.2

:A

:1672-6405(2017)01-0016-04

常圣昆(1990-),男,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2017-02-0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信息化背景下多发性侵财小案侦查方法研究” (编号:2016JKF0141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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