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考
2017-03-08谭良啸
谭良啸,奚 奕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四川 成都 610041)
三国历史文化研究
《蜀科》考
谭良啸,奚 奕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四川 成都 610041)
《蜀科》制定于刘备集团入蜀之初。主要由诸葛亮、法正、李严、刘巴、伊籍等五人共同完成。是在汉代侓令的基础上,斟酌损益,针对一地的情况,形成新的法规;因是蜀地的临时法侓,故名《蜀科》。《蜀科》律文早已佚失,但从《三国志》中蜀汉的执法处罚案例可以出其主要制订者诸葛亮因时制法、因时执法、不徇私情、开诚布公的施政执法理念与特点。
诸葛亮;《蜀科》;三国
《蜀科》是三国时期蜀汉的法律,蜀汉在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典律。根据《三国志》[1]《伊籍传》记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蜀科》内容已不可考,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蜀国执法虽严峻,但公正公平,百姓无怨[1]《诸葛亮传》。
一、制定《蜀科》的时间
法制,法治,依法施政的基础是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否则无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蜀科》制定于何时,史书不载。笔者以为:入蜀之初,诸葛亮就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共造《蜀科》”,制定了蜀地的法典,颁布施行。
为什么笔者说它制定于刘备集团入蜀之初,这是根据法正的死年来判定的。
刘备于建安十九年(214年)攻取成都,法正于建安二十二年(217年)献策攻打汉中,并随同前往,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刘备夺得汉中称王。作为《蜀科》制定的重要成员法正,死于刘备称汉中王的次年(220年)。由此可以判定,《蜀科》的制定在刘备入蜀之初,即公元214~217年间。
东汉后期,朝政腐败,蜀地科侓不齐,形同虚设,“文法羁縻”,法纪混乱。对于雄心勃勃的刘备集团来说,必须立即出台一部新的法规,以便遵照执行,整肃纲纪,以蜀地为基地完成“兴复汉室”的大业。因此,制定法规法纪,重树其权威,刻不容缓。
二、制定《蜀科》的成员
史书称:“《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由法正、李严、刘巴、伊籍、诸葛亮等五人共同努力,完成了《蜀科》的制定。而这五人,是刘备政权在益州各方势力的代表人物。
法正、李严为益州原刘璋之旧部,投靠刘备而成为新政权的重臣。法正,祖父“有清节高名”,父亲曾任“司徒掾,廷尉左监”,其在刘备集团中官至汉中王府的尚书令、护军将军[1]《法正传》。李严,少“以才干称”,“刘璋以为成都令,复有能名”;率众归降刘备后即拜裨将军,刘备得益州任以犍为太守、兴业将军,以后又任尚书令,成为刘备托孤大臣之一[1]《李严传》。
刘巴是外来投奔刘备的名士,“少知名”。在荆州时曾投奔曹操,后又至益州投刘璋,而后投在刘备手下,诸葛亮“数称荐之”,刘备“辟为左将军西曹掾”。
诸葛亮和伊籍是从荆州随刘备入蜀的,是刘备集团荆襄士人的重要代表。诸葛亮时“为军师将军,署左将军府事”。伊籍,在荆州时就心仪刘备,后追随刘备入益州;益州定,被任以“左将军从事中郎”,其思维敏捷,能言善辩[1]《伊籍传》。
如此五人,有官绅、文士、谋臣,分别代表刘备集团的各种势力,个个都是能人高手,协调能力强,制定法律法规的知识面广,他们会把方方面面的声音带来,是一个强强组合的“领导班子”。因此,制定出的《蜀科》,应该是比较周全可行的。
三、名曰《蜀科》的原因
刘备、诸葛亮以兴复汉室为目标,行法当然应该遵循汉代律令,然而他们没有搬照汉律实施,而是制定新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这新的法规又名曰《蜀科》,为什么呢?分析原因,有如下三点。
其一是地域性。制定《蜀科》时,刘备初入蜀,还没有立国称帝,名为汉律、汉科则名不正言不顺,它只是作为西蜀一地的法典,因而只能名曰《蜀科》。
其二是暂时性。制定《蜀科》时,不可能照搬有成百上千条刑法的汉律,只能因时因地取其主要部分,以应时需。
刘邦初入关,约法三章,得到拥护。“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侓九章。”[2]卷二十三后经增补,至东汉时有侓六十篇,令300余篇,比900余卷,死刑610条,耐罪1698条,赎罪以下2681条[3]《陈宠传》,成为具体而繁密的法规体系。而蜀地偏狭,仅一州而已;刘备仅为州牧,人员机构不齐备,繁密的汉律难以一一采用,也难以具体施行。制侓因时,立法审时,这是诸葛亮施政执法的观点,所以就在汉代侓令的基础上,斟酌损益,针对一地的情况,形成新的法规《蜀科》,即蜀地的临时法侓。
其三是级别低。很明显,称科而不称侓,也因为是一地一时的法规,不能等同国家正式的法律,须等待一统天下后再制定完整的、全国性的侓令。
汉律是以侓、令、科、比组成的法规体系。一般说,侓指法令、法则,是基础法典;令是解决具体问题的皇帝诏令,比是定罪时可以参照援引的案例,而科是实施刑处的具体条款、条文。《释名·释典》曰:“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汉律中,把有关处刑的规定称为科条,使科成为其中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比如,汉律中“轻侮”罪的“科”有条四五百之多[3]《张敏传》。所以,“科”的引申意为法令、条规。诸葛亮等人在制定法规时用“科”,是表示比汉律低一等。
《蜀科》沿袭汉律中“科”的名称,说明它保持汉律的体系,而又是在特定的地区——蜀地,在特定的时期——新入蜀之初实施的一部法典。承袭汉律,又不同于汉律,正是诸葛亮等人审时度势制定律令的结果。
四、《蜀科》的内容搜索
《蜀科》早已佚失,无从了解其律文。陈寿辑录的《诸葛氏集·目录》二十四篇的“科令”篇中,第十八法检上,第十九法检下,第二十科令上,第二十一科令下,第二十二军令上,第二十三军令中,第二十四军令下等篇,都应该包含了《蜀科》的部分内容。《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说:“亮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1]这其中也应该有《蜀科》的部分内容。可惜,都失传了,有的仅剩只言片语。所以,关于《蜀科》,只能搜索蜀汉的执法处罚情况,反观其内容,可得知一二。
从刘备入主成都,到刘禅投降,蜀汉前后50年,因触犯侓令受到惩处的人不少,现检索《三国志》和裴松之注引,约依时序列出。
(1)蒋琬为广都长时,“众事不理,时又沉醉,先主大怒,将加罪戮”。经诸葛亮求情,“但免官而已”[1]《蒋琬传》。
(2)刘巴与“主簿雍茂谏(刘)备,备以他事杀茂”[1]《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
(3)彭羕策动马超谋反,被下狱,诛死。
(4)张裕得罪刘备,“先主常衔其不逊,加忿其漏言,乃显裕谏争汉中不验,下狱,将诛之,诸葛亮表请其罪,先主答曰:‘芳兰生门,不得不锄。’裕遂弃市。”[1]《周群传》
(5)秦宓因劝阻刘备伐吴,“坐下狱幽闭,然后贷出”[1]《秦宓传》。被收监关押后,又被宽恕释放。
(6)吕蒙袭荆州时,糜芳叛降,其兄糜竺“面缚请罪,先主慰谕以兄弟罪不相及,崇待如初。”[1]《糜竺传》
(7)刘封因“侵陵(孟)达,又不救(关)羽”;刘备、诸葛亮“赐封死,使自裁”[1]《刘封传》。
(8)朱褒反,“攻杀(常)房,诬以谋反。诸葛亮诛房诸子,徙其四弟于越嶲,欲以安之。”[1]《后主传》注引《魏氏春秋》
(9)建兴二年(224年),廖立被削职为民,流放汶山。
(10)建兴五年(227年),来敏“坐事去职”;事后诸葛亮检讨自己“闇于知人”。诸葛亮死后,来敏“为大长秋,又免,后累迁为光禄大夫,复坐过黜。前后数贬削,皆以语言不节,举动违常也。”[1]《来敏传》
(11)建兴六年(228年)北伐,失街亭,“诛马谡及将军张休、李盛,夺将军黄袭等兵,(王)平特见崇显,加拜参军,统五部营兼当营事,进位讨寇将军,封亭侯。”[1]《王平传》陈寿的父亲因街亭之失,“亦坐被髡”。“(马)谡逃亡,(向)朗知情不举,亮恨之,免官,还成都。”诸葛亮“自贬三等,以督厥咎”。赵云失利于箕谷,由镇东将军贬为镇军将军。
(12)建兴九年(231年),李严被削职为民,流放梓潼。
(13)建兴十年(232年),刘琰“与前军师魏延不和,言语虚诞,(诸葛)亮责让之”。他写信向诸葛亮认错,被送回成都,“官位如故”。后因辱妻,被下狱,有司议罪,“弃市”[1]《刘琰》。
(14)建兴十二年(234年),魏延被诛,“夷延三族”[1]《魏延传》。
(15)诸葛亮病逝,后主素服发哀三日,安汉将军李邈上疏攻击诸葛亮,“后主怒,下狱诛之。”[1]《杨戏传》附《季汉辅臣赞》注引《华阳国志》
(16)建兴十三年(235年),杨仪不满职位,生反意,“废仪为民,徙汉嘉郡”。仍不悔改,又上书诽谤朝廷,于是被下狱。“仪自杀,其妻还蜀”[1]《杨仪传》。
(17)建兴十五年(237年)中,常播为县功曹,其县长朱游“被上官诬劾,以逋没官谷,当论重罪。 播诣狱讼争,身受数千杖,肌肤刻烂。”[1]《杨戏传》附《季汉辅臣赞》注引《益部耆旧杂记》
(18)延熙十九年(256年),姜维被邓艾打败,“谢过引负,求自贬削。为后将军,行大将军事”。两年后复职为大将军。
(19)延熙二十年(257年),杨戏“素心不服(姜)维,酒后言笑,每有傲弄之辞。……有司承旨奏戏,免为庶人”。
(20)孟光,曾“坐事免官”[1]《孟光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侓令。如建安十九年(214年),刘备攻入成都,曾下令,伤害刘巴者“罪及三族”[1]《刘巴传》卷三十九,注引《零陵先贤传》。还有对“罚二十以上”的笞杖之刑,诸葛亮要亲自审定。在诸葛亮的《军令》中,有“违令者髨”,“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4]36,37等指令,等等。
《汉书·刑法志》载曰:“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比照汉律的族刑、死刑、流刑、徒刑、籍没、连坐、免职、降职等类,《蜀科》亦不例外,也有这些主要的刑法类型。
上列20例事件,处理的文臣武将数十。有死刑,有下狱,有流刑、徒刑、有籍没,有免官,有贬职,有笞杖肉刑;也有“夷三族”,即一人犯罪,灭其父、母、妻族。如魏延被诛;也有“连坐之法”,指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相关之人同受处罚。同时也有法外开恩。如刘备猇亭兵败,黄权降魏,“有司执法,白收权妻子”,刘备、诸葛亮因黄权降魏非本意,没有追究;糜竺也没有因其弟叛而连坐等等。
其中一些案件,将诸葛亮在执法上的宽严表现得特别明显。如例(1),为蒋琬求情,要刘备查明情况,杀人审慎;例(4),上表请问张裕罪行,表达对刘备诛杀张裕的反对;例(13),刘琰受到诸葛亮责备后,写信向诸葛亮认错,被送回成都,“官位如故”。又如例(7),刘封罪不该死而诸葛亮建议赐其死,以保刘备死后刘禅顺利继位;例(8),朱褒反叛,攻杀常房,并诬以谋反,而诸葛亮诛常房诸子以求南中的暂时稳定。又如,处理来敏后诸葛亮的自我检讨,失街亭后他的自贬三等,在执法上体现公正无私。这些宽严的典型案件,执法从自己开始的行为,充分反映出诸葛亮因时执法、无私执法的思想。
《蜀科》从制定到实施,虽然只留下零星的资料,但是诸葛亮因时制法,因时执法的思想观念,仍然得到充分的体现。这种因时制法执法的观念,承载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施政执法的正能量。
[1] 陈 寿.三国志[M].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班 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 范 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中书,1965:3.
[4] 诸葛亮集[M].北京:中华书局,2012.
(责任编辑:陈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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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476(2017)04-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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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良啸(1944—),男,重庆人,成都武侯祠博物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三国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