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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思考

2017-03-08余中根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举办者营利性在校生

余中根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思考

余中根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法案的正式通过,使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面临诸多新问题。河南省政府需要及时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本省民办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策略;《民办教育促进法》

近年来,河南省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以2015年为例,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707所,在校生525.68万人,教职工39.98万人。民办幼儿园13824所,在园幼儿253.13万人。民办小学1652所,在校生118.14万人。民办普通初中716所,在校生68.9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19所,在校生29.25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5所,在校生16.89万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37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38.65万人。

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法案和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教育法》修订法案都赋予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在此背景下,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早考虑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尽管河南省政府在2015年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对民办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视,但由于该意见发布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有些问题没法预见到,也就无法提前制定相应政策。

一、着手启动河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规定了采取登记的程序。新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2017年9月1日之前,河南省政府要完成全省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工作,并予以登记。这一工作任务是很艰巨的,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16707所,在校生525.68万人,教职工39.98万人,如果不能及时、合理、有效地推进分类管理工作,将极大地影响到包括举办者、教职工、学生在内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的顺利发展。

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于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在性质、收入分配、收费、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河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着手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及其登记工作,召开全省民办教育会议,向各民办学校传达相关法律精神及河南省有关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由各民办学校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对于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就由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学校或者非营利性学校。

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制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强制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能设立为营利性学校,如此一来,目前已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制就面临众多问题,如出资人权益的保护、学校产权的归属、学校的关闭等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都希望能从办学中获利。新法的规定,斩断了通过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获利的途径,无疑会对举办者产生极为明显的影响。

第一,学校的去留问题。举办者思考的是,学校是继续办下去,还是予以关闭。部分举办者将办学作为获利的事业,甚至全身心投入到其中。新法“一刀切”的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学校,对这些举办者影响极大,他们需要考虑学校的去留问题。继续办学,不能营利,如果缺乏足够的政府支持,学校难以维持。不继续办学,就需要寻找新的事业。

第二,出资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不少出资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心血来举办民办学校,新法的规定,使出资人权益的保护成为重要问题。尽管全国人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法案中,给予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但这一补偿或奖励是否能使出资者较为满意,是不确定的事情。

第三,学校关闭后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新法的规定,可能使部分民办学校选择关闭,那么学校关闭后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护,包括教师的去留、教师的工资发放、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就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政府应未雨绸缪,及早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制工作。

三、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规定了民办学校收费的相关事宜。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但该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河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具体收费办法,以便省内各地着手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规定,为了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由于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已有基础上保证并提高办学质量,就成为政府需要监控的重要事项。要防止民办学校尤其是营利性学校为了招到更多生源,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在教育教学方面偷工减料,损害受教育者的权益。为此,就需要政府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使人民切实了解每一所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理性选择,并监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并定期公布,作为人民了解民办学校信用的重要依据。

五、制定民办学校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47、51条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用地优惠政策做了规定。对民办学校(包括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河南省政府要制定民办学校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要思考,对于非营利性学校,需要采取哪些具体的扶持措施;对于营利性学校,要采取哪些具体的扶持措施。政府不能只扶持非营利性学校,而忽视营利性学校。

六、营利性学校的政府规制问题

2002年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颁布之日起就引起了很大争议。自此之后,立法部门一直都在考虑修改该法。按照全国人大的修法计划,《民办教育促进法》本来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起修订,但由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是否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等关键问题,修法计划后延。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规定出台之后,接下来河南省政府部门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对营利性学校予以合法合理规制。

河南省政府对营利性学校的规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是从准入、退出、价格、投资和财务会计等方面,对营利性学校进行规制。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营利性学校服务的质量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种活动进行的规制。政府部门需要考虑的是,制定营利性学校的准入标准、确定准入机构,做好营利性学校退出的管理工作,并对营利性学校的投资、价格、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要对营利性学校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

此外,还有其他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包括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平稳推进等。

[1]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haedu.gov.cn/2016/05/16/1463367234225.html,2016-05-16.

[2]余中根.民办学前教育政府规制的机理、问题与出路——以河南省为例[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3]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Some Though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Henan Provi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YU Zhong-gen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nyang 464000, China)

Since the amendment act of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formally adopte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Henan is facing new problems. He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needs to formulate relevant system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to tak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education.

Henan province; private education; development strategy;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2016-11-15

2016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民办学校退出之法律问题研究”(2016—gh—100); 2016年度信阳市哲社规划项目“基础教育改革视域下河南省民办教育投入风险研究”(2016JY048); 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河南省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研究”(〔2013〕-JKGHB-0040)。

余中根(1976- ),男,博士,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G648.7

A

1671-3974(2017)01-0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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