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结构、功能及运行
2017-03-08赵超
赵 超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对传统治理体系的单纯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如黑格尔所说的“否定中带有肯定”,既有抛弃旧质又有保存的过程,即扬弃(sublation)的过程。因此,有必要挖掘传统治理体系的合理内核,以便能够与现代化的“新质”更好融合,这样的挖掘在民族地区显得更为必要。受地理环境、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生存环境、生产力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有的治理体系,比如藏族的政教合一体系、彝族的诺合家支体系、瑶族的目老体系和苗族的议榔体系。这些治理体系不仅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当下仍有不可忽视的价值。结构—功能分析法是政治学常使用的分析方法,它试图通过剖析政治体系的结构和功能揭示政治系统运转的规律。这一方法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宏达叙事的空洞与微观研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限,有助于理解政治行为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复杂关系。为了更好地推动苗族地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法深入研究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结构、功能和运行等,并挖掘其合理内核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结构
议榔是新中国成立以前苗族地区普遍存在的治理体系,其组织规模大小不一,由一个村寨抑或几个村寨,甚至几十个村寨组成。一般以较大的村寨为中心,集附近的小村寨为一个“榔”,一个议榔治理体系通常设榔头、理老(或称寨老)、活路头、巫师等成员。议榔治理体系成员组织村寨的经济生产、调解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处理族际关系等。近代以来,苗族地区被卷入构建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社会的急剧变迁使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性质、结构、功能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就如新制度主义理论提出的“路径依赖”一样,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苗族民众的政治生活。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由相互关联的角色构成,尽管各角色的社会分化程度不高,但彼此间已有相对明确的划分。传统时期,苗族地区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致使社会生活的分化程度较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的事物相互交叉。这就决定了苗族议榔治理体系既是经济生产组织,又是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同时还是宗教与文化组织等多位一体的特殊产物。苗族议榔治理体系主要由榔头、理老、活路头、巫师四种角色组成。
(一)榔头
榔头是议榔治理体系的最高领袖,没有严格的任职要求,不分社会地位高低、贫富贵贱、年龄大小,但必须熟知苗族的风俗习惯和榔规榔约,通晓古今,在长年累月的社会生活中积累很高的威望。一般而言,规模较小的议榔治理体系的榔头通过民众“抓阄”等直接民主的形式从候选理老中选出,规模较大的议榔治理体系的榔头则需要理老们协商从候选小榔头中选出。榔头的任期没有严格的规定,视情况而定,但若榔头触犯榔规款约则可能会被撤换另选。榔头自身没有超越普通民众的特权,与普通民众一样从事生产活动,在调解有金钱赔偿的纠纷中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报酬,榔头甚至受到比普通民众更为严格的约束。榔头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议榔大会,与众人一起商讨议榔的内容,综合众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新榔规;带头维护苗族社会秩序,对违反榔规的人加以处罚;当本族受到外来入侵时组织对外作战,充当战时领袖等。
(二)理老
理老在许多地方又被称为寨老,其产生既非榔头指定,一般也不经民众选出,而是在公平合理解决民众纠纷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威望,受到民众的高度认可而自然形成的。苗语俗称的“请才成师,邀才成理”充分体现了理老产生方式的特点。理老不仅要能言善辩、熟悉古理古规、具有渊博的知识,而且要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理老同样不脱离经济生产活动,理老一般分为村寨理老和地区理老:村寨理老主要调解所在村寨的矛盾纠纷,职能范围相对狭小,通常也被称为“寨老”;地区理老调解跨村寨、跨地方等空间范围较大及情况复杂的社会纠纷。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苗族民众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往往都希望通过理老的公正评判得到和解。如果矛盾纠纷理老难以调和,可以通过捞油锅、砍鸡头等“神判”的方式解决。理老的主要职责是调解社会纠纷,协助榔头维护社会秩序。
(三)活路头
活路头又称鼓头,主要负责维护农业生产秩序,领导农业生产活动。活路头带头执行“动土”“封土”“开秧门”等农耕制度,比如年初正月十五左右的某个吉日活路头先“起活路”,然后村寨的其他人才能挖土、耕作;播种季节也要由活路头先进行“开秧门”仪式,其他人才能插秧。活路头一般由熟知农业生产规律、具有丰富生产经验的男性担任,长辈的言传身教和后天的经验积累使活路头充分掌握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比如根据节气的变化作出相应的生产决策。村寨每年的动土、播种、插秧、收割等生产活动开始之前,需先由活路头举行相应的仪式,人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对自然规律的尊重而获得丰收,人们深信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就会受到超自然力量的惩罚,导致庄家歉收。活路头凭借丰富的生产技术和特定仪式的“表演”获得人们的认同,从而树立在生产方面的权威。活路头多为世袭,由长子继承,如果无子则由侄子继承。
(四)巫师
在议榔治理体系中,巫师的主要职责是主持与议榔相关的宗教仪式,并协助榔头的工作。苗族社会虽没有形成专门的宗教信仰,但人们认为万物有灵,尤其对奇山怪石、古树等莫不尊敬如神,传统时期的苗族民众认为如果尊敬这些神灵之物便可能会得到赏赐,如有不敬也可能会降灾落难。巫师是传统时期苗族社会的神职人员,民众认为其能来往于人神之间,因此巫师具有较高的权威。巫师还掌管所在村寨的其他宗教事务,有时还要与理老等共同组织村社的娱乐活动。妇女也可充当巫师,每一村寨一般至少一人,较大的村寨往往不止一个。巫师并非职业化的角色,而是与其他民众共同从事生产活动。议榔治理体系能以得到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众信仰原始宗教的思想基础上的。
二、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功能
任何一个治理体系都不是静态封闭的,总是要及时根据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即治理体系必须直面来自于内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压力。治理体系所处内外部环境中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人口数量的巨大变化、文化的急剧变迁和族际关系的变动等都极有可能会对治理体系造成压力,形成政治危机。倘若治理体系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危机,则可能会面临解体而被其他治理体系取代。因此,任何治理体系必须与所处的内外环境持续不断地进行物质交换以便获得生存所必须的“养料”。治理体系从内外部环境获得相应的要求和支持(输入),在治理体系内部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转换”,形成公共政策输出到环境等过程便是治理体系功能的体现。苗族议榔治理体系为了在变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同样需要不断与苗族社会的内外部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族际环境等)进行物质交换。在物质交换的过程中,议榔治理体系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军事等功能,各项功能的紧密配合支撑着议榔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一)经济功能:组织农业生产与调整经济制度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层次需要,为了生存而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和制定相应的经济制度是维持社会存续的重要条件。苗族主要分布于山区,历史上长期处于粗放式的生产状态,社会生产条件差,生产方式单一,沿袭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方式。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利用有限的生产资料成为重大的现实问题。围绕土地的分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成为苗族社会存续和发展最为核心的关系。因此,议榔治理体系的首要功能便是依照规则组织好经济生产并及时调整不合理的经济制度。如果村寨或较大范围内的地区出现土地分配不均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激发社会矛盾,要求公平合理分配土地就会成为一项重大“公共议程”,需要议榔治理体系成员共同商议解决的办法,比如通过议榔的形式予以解决。日常的一般性生产活动中则多由活路头来组织,由他决定动土、播种、开秧门、收割等生产活动,同时对违反生产禁忌的人加以处罚。
清代,贵州台拱(今台江)的反排和剑河的补瓦等地的苗族村寨普遍出现了土地分配不均的现象,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针对这一问题,附近十余个苗族村寨在德高望重的理老养猫应和嘎咀丢主持下,举行了跨村寨的地区性议榔大会。流传下来的“议榔词”记载了此次议榔的情况:“反排娄方养猫应,有个好友嘎咀丢……他俩倡议来勾夯(勾夯即议榔)……我们杀条黄牛来勾夯,大家回去再修田,修了田后把田分,个个有田种。”[1]由议榔词可知,通过议榔大会制定新的榔规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维持经济生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二)政治功能:规范和控制村社秩序
秩序是社会得以存在和持续运行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社会都要建立并维持一定的秩序才能有效运转。社会秩序并非自然的生成物,而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人为建构的一整套行为模式和规则。清代改土归流以前,中央王朝的权力触角未能有效伸入多数苗族地区,因而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缺乏正式制度的规范。这就要求苗族的民族精英运用村社公共权力建构一整套非正式制度,用以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由议榔治理体系成员带领制定的榔规和古理古规等是传统时期苗族民众的基本行为准则,影响和制约其政治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议榔治理体系成员凭借自身的权威依照榔规和古理古规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惩处违反规定的行为者。当某些规范内容出现普遍的遵守危机难以调整时,议榔治理体系便借助超自然的力量重新确认这些规范,从而使其继续运行。
“议榔词”中记载了诸多有关秩序的榔规,比如“不许剔枫枝,不准砍枫木,要保风景林,要维护寨树”[2],“谁耳朵不听话,谁眼睛要昏花……捆在鬼岭上砍,捆在神坡上杀,要他颈子断,要他脖子折”[3]。议榔治理体系通过制定和调整榔规的形式对偷盗、村寨安全、婚姻等方面作出规定,确立基本的社会规范。同时,通过道德评价、劝诫,甚至强制等方式及时调整民众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得以正常运行。议榔治理体系在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使苗族社会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之中,以至于民国时期有学者在苗族村寨调查时感慨有些苗族地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三)社会功能:调解纷争,管理村社公共事务
社会中既存在个人的利益诉求,又存在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如果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难以调和,社会矛盾便随之产生。倘若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越积越深可能会导致社会失范。传统苗族村社是一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的熟人社会,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中,人们尽量避免出现大动干戈的情形,因而极为重视纠纷的调解。正因为如此,在苗族社会中便产生主要以调解纠纷为职责的角色——理老,族内抑或族际间的土地、山林、婚姻、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往往由理老调解。人们之所以信任和依赖调解,原因不仅是因为理老具有权威,而且也在于人们从小就熟悉苗族的古理古规,长期的家庭和社会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4]。理老在调解的过程中引经据典,以吟唱、讲述的方式将榔规和古理古规告知双方,用理化解双方的矛盾。
在苗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内容丰富专门用来调解纠纷的理辞。“男爱女,女爱男,爱才嫁,亲才娶,日后碗碟相碰,夫妻拌嘴,老庚好在酒桌上,夫妻爱在洞房里,妻错妻改正,夫错夫矫正,别怀恨在心,别嫉妒在心。”[5]理老熟知榔规和古理古规并能以身作则,树立很高的威望,使人们从内心深处愿意遵守这些规则,从而有效约束人们的行为,达到社会的和谐。议榔治理体系成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凭借个人权威管理村社内的交通、水利、山林、村寨安全等公共事务。议榔治理体系成员运用村社公共权力增进村社的共同利益,并适当满足民众的个人利益要求,从而实现苗族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文化功能:组织公共文化和娱乐活动
如果说议榔治理体系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调整苗族社会规范和整合社会关系的“刚性”手段,文化功能的发挥则是一种“柔性”的手段。刚性约束一般来说持续时间短,约束成本较高,柔性约束则相反。任何一个治理体系除了依靠政治、社会等刚性手段对人们进行整合,还必须发挥文化的柔性作用。文化是从最深处把人们整合为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的坚实力量。苗族是一个具有祖先崇拜传统的民族,祭拜祖先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缅怀先人,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祭祀共同祖先的仪式展演来增强村寨和民族的凝聚力。贵州省三穗县寨头的苗族每年“龙抬头”之日由全寨千余户的人共同举行盛大的禳桥仪式,在寨老的主持下“接龙护寨”和祭祀共同的祖先。这些带有说教性的文化仪式表演过程使苗族的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代际传递,增强了村寨和苗族的凝聚力。议榔治理体系成员除了召集和主持祭祀活动外,在村寨的其它公共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敬土地公、过苗年、姊妹节等。议榔治理体系通过这些文化、宗教性的活动的作用,依靠文化的力量将人们紧密串联起来,整合成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
(五)军事功能:处理族际关系,防御外族入侵
“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是历史上许多统治者对其他民族根深蒂固的偏见,这样的偏见使民族之间长期处于族际竞争的状态。王朝国家时代,统治者对苗族发动了多次血雨腥风的战争,尤其是清代改土归流对苗族的镇压其惨烈程度是难以想象的。《平定贵州苗匪纪略》记载贵州候补道罗应旒奏言:“迨苗疆平定,存者不过十之一”。在这样的族际关系下,苗族的生存和发展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族人在议榔治理体系成员的指挥下通过议榔组织,团结民众进行反抗。“议榔词”记载专门抵御入侵的榔规:“我们地方要团结,我们人民要齐心……我们要组织防卫,集合抵抗,把敌人打出去。”[6]清代,苗族民众多次通过议榔反抗统治者的镇压,比如张秀眉通过议榔的形式举行了苗族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起义。苗族民众通过议榔治理体系发挥的作用全力抵抗外来侵略,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当然,族际关系不仅仅是竞争,还有相互交往、依附的关系,苗族民众也通过议榔治理体系与其他民族结成某种利益共同体,如咸同起义时张秀眉领导的苗族起义军与侗族陈大六的大军联合共同抵御清军的入侵。
三、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运行
如果侧重于从静态封闭的角度审视议榔治理体系,其结构由榔头、理老、活路头、巫师等角色构成,角色之间形成分工合作的关系,发挥着各自特定的功能;如果侧重于从动态开放的角度来分析,议榔治理体系是一个不断地与内外部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系统,其运行主要由输入、转换、输出三个环节组成。当然,静态和动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野,只不过有所侧重。静态和动态分析相结合可能是更有利于分析议榔治理体系的运行过程和促使它有效运行的条件。
(一)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运行过程
第一,议榔治理体系的输入。输入是议榔治理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分为要求和支持两种类型。议榔治理体系从所处的环境(一般为村社)中源源不断地输入各种错综复杂的要求和支持,比如要求分配产品和服务,要求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等。如果苗族村社或者一个地区产生了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这一问题已经不能按照原先的榔规进行有效处理,人们便产生修改榔规的要求。例如发生极为严重的土地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破坏村社原先的和谐关系时,人们便产生要求制定新榔规的要求,并通过向议榔治理体系成员游说、施压等方式将这种要求输送到议榔治理体系内部。除了要求制定新的规范以外,人们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如要求改善村社的公共基础设施、举行公共文化活动等。这些要求有些是个人直接向议榔治理体系输入,有些通过团体,如家族输入,还有一些可能经过一定的利益综合后由族长、寨老等向议榔治理体系输入。仅有要求的输入还不足以维持议榔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还需要输入支持,即议榔治理体系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需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服从。输入完成以后,议榔治理体系的运行进入转换环节。
第二,议榔治理体系的转换。转换是在议榔治理体系内部完成的,内部环境向议榔治理体系输入政治资源后,需要按照事先制定的规则对其进行加工,转换成村社的公共政策。苗族村社内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族内民众利益表达的多样化等使向议榔治理体系的输人是分散的,因而需要进行利益综合,即把相同的利益需求集中,或者把不同的利益需求协调起来[7]。把民众分散的利益表达集中起来进行加工、整理后转变为比较一致的,能反映村社绝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几个重大政策选择方案。议榔治理体系接收到来自族人的输入后分情况处理:第一种是由议榔治理体系成员共同商议后直接形成解决问题的决策,然后将这一决策反馈给民众;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议榔治理体系成员认为他们已经无力解决,需要召开议榔大会与族人共同商议对旧榔规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榔规,接着由榔头宣布新的榔规,最后举行特定的宗教仪式对新榔规进行确认,由此,具有公共政策性质的榔规便产生了。转换阶段结束后,议榔治理体系的运行进人输出阶段。
第三,议榔治理体系的输出。经过转换后形成具有公共政策性质的榔规款约,开始输出到苗族村社生活,通过对村社资源的提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分配、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管制等方式发挥作用。榔规款约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议榔治理体系成员对违反规定的人进行相应的惩罚。通过榔规款约发挥的作用来协调村社内外部的社会关系,增进族人的共同利益,维持村社秩序的正常运转。然而,随着苗族社会内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以及受“人的有限理性”的影响,原先制定的公共政策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政策目标和实际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当这种差距达到严重背离的程度,民众便产生修改榔规款约等新的要求。因此,议榔治理体系制定的榔规款约在适当的时机里需要进行调整。前文所提到的养猫应和嘎咀丢通过议榔的形式解决了当时苗族地区普遍存在的土地分配问题,但是十多年后又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他们二人再一次组织召开议榔大会通过议榔的方式修改原先的榔规。
(二)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其一,权力基础——具有较高的合法性。政治权力是治理体系的核心,由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以此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秩序,使社会生活得以正常持续”[8]。政治权力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减小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阻力,那么这种权力就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可,即具有合法性。议榔治理体系所支配的是一种以传统型权力为主的权力,内生于苗族村社之中,在日常生活中逐渐累积威望,有些由苗族群众通过选举等形式自下而上赋予,并非由国家权力机关自上而下授予。苗族民众深信这一政治权力能够满足他们对社会秩序的需要,帮助他们实现特定的利益目标。如果与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三分法对照,不难发现议榔治理体系政治权力是一种具有混合性质的合法性:榔头经由族人民主选举产生,因而具有“法理型”的合法性,同时经由特定的宗教仪式赋予其宗教的权威,增添了来自神传统的权威;理老因其熟悉古理古规,对自己本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了若指掌,人们邀请他处理各种纠纷,凭借其能言善辩、公平公正的个人品质渐渐积累了威望,因而拥有了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力,是一种超凡魅力型权威;活路头因其丰富的生产经验而拥有对族人的影响力;巫师凭借其在宗教方面的特殊能力也具有了对族人特定的影响力。
议榔治理体系成员凭借这种具有多重合法性的公共权力维持着苗族社会的运转,使族人自愿地、无条件地服从。在村社的公共工程、公共活动中,议榔治理体系成员调配村社的资源,号召和组织大家共同实现既定的目标,解决族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尽管这样的公共权力无法与现代社会高度专业化的政治权力相比,但是在一个相对封闭固定的民族村社中足以用来解决本民族内部或族际的各项事务。议榔治理体系所支配的政治权力由于获得苗族民众的高度认可,能够对苗族社会进行必要的整合、调节、管理和控制,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村社共同体,进而有效地保证苗族社会的正常运转,促进苗族社会的良好发展。
其二,环境基础——独特的政治生态。从生态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某一个治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功能等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决定,而主要是其所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下的结果。政治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宗教环境等。“民族共同体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必然受到地理(自然)因素的各种形式的制约和影响。”[9]苗族议榔治理体系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不仅仅是苗族社会复杂的内部环境,而且还包括周边其他民族的环境以及王朝统治者所掌控的大的外部政治环境,并深受这些环境的影响。高山丛林成为苗族聚居区的生存之地,这样的自然环境深刻地制约着苗族民众的生活和社会生产方式,进而影响着苗族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成为孕育议榔治理体系的自然条件。
明代以前未被纳入国家版图、未入国家户籍的生苗数量很多,明代郭子章在《黔记》中记载“生苗多而熟苗寡”。苗族聚居区在王朝国家时代是一个远离中央政权的“荒蛮”之地,中央政权可谓鞭长莫及,尤其是苗族最大的两块聚居区域:腊尔山区和雷公山区。这两个区域在王朝国家时代被称为化外之地,王朝统治者的权力触角未能充分伸入。尽管清代改土归流时期王朝统治者用武力征服了这两块聚集区,但仍然在政治上赋予了他们一定的特权,比如乾隆皇帝以上谕的方式确认了这种特权:“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夺之事,俱照苗例。”王朝统治者长期以来未能在苗族聚集区建立有效的政治统治,但作为一种人群共同体,苗族民众需要构建一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便能够争取、维护和实现他们的利益。苗族社会的这些现实需求为议榔治理体系的形成和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生态条件。
其三,制度基础——完备的习惯法体系。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不仅依赖于严密的组织结构,还需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为其确立规则,并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制度是某一人群共同体所制定的,被该共同体自动奉守、认同和遵守,成为其从事社会活动的规则或行为准则。制度既可以是官方成文的正式制度,也可以是口口相传的风俗习惯、传统法则等非正式制度。在苗族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套与国家制度并存的较为完备的非正式制度——习惯法。这些非正式制度为广大苗族民众认同和遵守,成为他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社交活动、文化生活等的准则,包括生产制度、分配制度、祭祀制度、礼仪制度、婚姻制度等,研究苗族的民族法学家们把这些制度统称为苗族习惯法。习惯法通过一定社会化的过程,比如孩提时代在父母的引领下祭拜桥、古树,长辈们讲述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目睹巫师主持的宗教仪式,理老调解纠纷的过程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的思想。通过社会化的过程,习惯法渐渐内化于民众的内心深处,从而塑造了个人的基本人格,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大家能够自觉遵守习惯法所确立的规则。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于人们内心接受形成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是大家都应当遵守的,而且这种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害怕不遵守而受到惩罚[10]。涂尔干也认为某个事物神圣的原因在于该事物能以某种方式激发出人们尊崇的集体感情[11]。苗族习惯法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熟悉习惯法的内容,深知自觉遵守的意义。即使有人不遵守这些习惯法,议榔治理体系成员也可以借助宗教的权威、个人的权威来保证习惯法的实施。议榔治理体系凭借苗族社会中完备的习惯法体系而得以有效地运行。
其四,政治文化基础——特有的民族政治文化。研究任何一个治理体系,不但需要了解这个治理体系在某个时期的实际作为,“还要了解它的基本倾向——政治文化”[12]。每个民族都有与该民族治理体系相伴随的民族政治文化,它不仅是民族治理体系形成、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且还会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民族治理体系的运行,为民族的政治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苗族民众受到本民族特有的地理环境、民族传统、经济水平、历史进程、族际关系的影响,形成了对治理体系和政治过程特定的政治取向。比如在历史上,尤其是明代、清代苗族民众深受统治者的迫害,民国政府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也深深伤害了苗族,这种历史记忆导致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工作人员进入苗族地区开展工作也遇到不同程度的抗拒。随着党和国家通过宣传和实施各种民族优惠、民族平等政策以后这种紧张的关系才得以渐渐的缓和,建立了对党和国家的政治信任。议榔治理体系成员与民众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政治文化,这样的政治文化有利于议榔治理体系的运行。
四、苗族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的当代价值
苗族议榔治理体系内生于苗族社会发展的过程,长久以来维护着苗族村社的社会秩序和保持政治稳定。随着议榔治理体系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如近代以来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多,加上国家政治权力的触角不断地延伸到苗族社会之中,议榔治理体系所发挥的功能已大不如前,许多职能已被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取代。然而,议榔治理体系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其存在的土壤并没有完全遭到破坏,它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苗族民众的思想、行为,如果忽视这种影响可能会导致我们难以充分有效地推动苗族地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苗族地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并非意味着对传统治理体系的完全否定,而是如前文所述扬弃的过程,既需要不断吸收新的物质也需要从旧事物中汲取“营养”。在苗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议榔治理体系根据苗族地区所处的具体环境,因时因地制定贴近苗族民众社会生活的榔规款约,弥补国家权力真空,因而能够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的遵守。
国家在实施治理行为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理的有效性,二是治理的成本。治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是衡量一个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目标要想在苗族地区得以充分实现,就不能忽视苗族社会特有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治理体系,如果千篇一律地将其他民族行之有效的规范生搬硬套,往往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还可能会引起抵触和反感。如果事无巨细通通都纳入国家政权层面的治理范畴,不仅会造成治理成本的急剧上升,而且治理的有效性也是大打折扣的。因此,应当充分吸收议榔治理体系有益于苗族社会和谐稳定的合理内核,辅助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运行。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突出特殊性,应当辩证地审视议榔治理体系的价值,在充分挖掘和吸收有益于苗族地区治理体系现代化特质的同时,也要坚决抛弃有碍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糟粕部分。
苗族议榔治理体系发挥的调解矛盾纠纷、维持村社社会秩序、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等作用不仅有益于苗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而且有益于凝聚村社共同体,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在苗族地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要依赖于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也需要传统议榔治理体系积极发挥辅助作用。充分发挥议榔治理体系在纠纷调解、维持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苗族地区治理的成本,支撑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有效运行。在当前的苗族地区治理过程中,可以考虑吸纳议榔治理体系成员进入基层自治组织,如邀请德高望重的寨老担任村干部,邀请活路头负责村社的经济生产事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苗族民众对议榔治理体系的政治信任潜移默化地转移到基层自治组织中,使议榔治理体系与基层自治组织实现有效衔接,使议榔治理体系成为苗族地区基层民主政治的有益补充,共同推动苗族地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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