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及多药滥用致死鉴定案例研究
2017-03-08赵怡岚张晓翀
赵怡岚,张晓翀
(1.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400;2.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100)
法医病理鉴定及多药滥用致死鉴定案例研究
赵怡岚1,张晓翀2
(1.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400;2.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100)
随着我国社会和新高科技的努力推动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医病理鉴定问题被广大各界社会人士所重视和关心。由于在法医病理鉴定的整体过程当中,其不仅会涉及法医病理鉴定者、尸体及其家属,还会涉及到社会与政府等众多公共因素,因此往往案件的侦破会牵涉多方面的问题。现今,毒品及成瘾药物私卖现象日益泛滥严重,越来越多的人因多药滥用而致死,因此,法医病理鉴定及多药滥用致死案例研究的意义愈加重要,其不仅为死亡事件提供出病理学鉴定结果,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出决定性的证据。现本文对多药滥用致死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以期通过法医病理鉴定,充分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法医学的应用需求,能够进一步明确指导医学深入发展的导向,并且尽力在符合医学行为道德的基础上应用法医伦理学辅助案件的辩护及侦破等。
法医;病理鉴定;多药滥用致死鉴定;案例研究
法医病理鉴定的俗称为“尸体鉴定”,其主要是基于参考现有的相关规定,通过运用各大法医病理学理论和高新技术,对尸体进行检查、解剖、组织切片检验观察、毒物检测分析及其他审查等[1],进而可对涉及法律等有关医学问题给予鉴定、推断。在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会关联与众多理论和实践知识,还会关系到死亡案件的侦破进展及刑事诉讼判决,因此,要高度重视法医病理鉴定及多药滥用致死鉴定的作用和意义。鉴定的主要内容有:致死原因鉴定、致死方式鉴定、致死(伤)物品类型认定、生前损伤及死后损伤的鉴别等[2]。下面本文对多药滥用致死案例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阐述如下。
1 资料及方法
1.1 案例资料
2016年6月~2017年1月期间有15例多药滥用致死案例,均经现场勘查及调查与致死有关的信息后,法医鉴定为均因多药滥用而死亡。15例死者其中男性11例,女性4例;年龄21~53岁,平均年龄(42.65±3.32)岁。
1.2 法医鉴定
对15例死者均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2.1 尸表鉴定分析
15例尸表经法医鉴定,均发现有类似于失血性休克症状;双手臂与双腹股沟处有数处皮肤溃疡和数个大小不一的新旧伤疤;左侧腹股沟可见皮肤多处化脓现象,经挤压可有少量脓水流出;沿股静脉发现针孔破口,且发生程度不一的脓性变化,有血栓形成;胸腹部未检出损伤;并且,大多死者体瘦明显,眼框凹陷、眼球突起严重。
1.2.2 解剖鉴定分析
尸体经法医解剖鉴定,可见(3.15±0.11)cm*(2.35±0.21)cm的头皮下出血血肿,明显伴有脑水肿,且脑回增宽、脑沟变浅;检查双侧颚扁桃体可见轻中度的肿大现象,解剖切面呈为灰白色;大多死者的会厌部与咽喉部的粘膜表面较粗糙,并且会厌部周围淤血、皱壁水肿、就膜下出血等情况明显;双侧胸腔发现少量的暗红色积液,液体存量约为20~40 ml;肺叶与局部外侧胸壁上现陈旧性粘连、纤维性粘连等症状;解剖双肺,其切面易见明显性淤血、水肿及出血情况,并溢出较多量的泡沫液体;绝大多数死者的心脏外形及轮廓相对良好,于左心室隔面冠状沟的下缘处发现少量出血积液,但未见其他异常;解剖腹腔内的各重要脏器,显示良好;膀胱充盈程度不一,存有100~370 ml的淡黄色尿液;经显微镜下检查显示:脑白质发生区域性的疏松、水肿等现象,部分脑神经细胞皱缩、尼氏体细胞结构改变不清,部分细胞核出现浓缩、溶解甚至消失情况;局部小脑颗粒细胞明显减少。经药物学检验得知:胃内容物中有美沙酮成分,检出尿液内有吗啡、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心血检测其酒精含量约为(15.87±1.32)mg/100ml。
2 死因结果分析
从死者尸体表观及解剖分析发现,其并非暴力或勒死等机械性窒息或自然疾病致死。在死者体内血液、主要脏器及毛发内,均被生物检材检测出存在多种毒性药物,均因滥用海洛因、吗啡和冰毒致死,且混合多药滥用的特点十分明显。其最常见的病理改变有:多主要脏器明显淤血、水肿,多个活动性出血点,小动脉粥样硬化,细胞结构明显变性或坏死,肺内存有大量异物,手臂皮肤数个注射针眼且脓肿等;其合并的常见传染性疾病类型有:结核病(2例)、病毒性肝炎(3例)和肝硬化(5例)等。综合分析显示:15例死者的死因均为多药滥用的协同作用而引发急性中枢性呼吸功能障碍。
3 探 讨
由于美沙酮、海洛因、吗啡、冰毒和酒精等大量摄入体内之后,各药物之间会相互协同作用,对人体产生较强的毒性作用,且较单种毒性药物的滥用影响更为严重,可快速导致服药者发生急性中枢性呼吸功能障碍,从而引发呼吸衰竭致死。因此,要想明确知道多药滥用致死案例的具体死亡原因,就要从法医病理学角度进行全面鉴定,了解多药滥用致死法医病理学改变、尸体内检出多药(毒物)类型、致死方式及其它流行性特征,配合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尸体经法医系统的解剖分析及生物检材药物(毒物)类型,进而可综合推断及分析出死亡原因[3]。
综上可知,通过法医病理鉴定多药滥用致死案例,不仅可充分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法医学的应用需求,有律可循地深入鉴定分析,以利于今后法医更为准确对此类死亡案例进行鉴定。
[1] 李章毅.法医病理鉴定及多药滥用致死鉴定案例研究[J].《医药》,2016(9):00155-00155.
[2] 王卫新,王保义.法医病理鉴定与医学伦理[J].《科研》,2016(9):00206-00206.
本文编辑:吴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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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095-8242.2017.24.47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