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城邦的登籍制度与公民权
——以造船区、三一区、德莫为中心
2017-03-08解光云
解光云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西方古典文明史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得益于考古和铭文资料的发掘和解析,越来越多的欧美古史学者,开始关注古希腊历史上的德莫(demos)。其中,尤以古史专家罗宾·奥斯邦和戴维·怀特赫德的研究最具影响力①Robin Osborne,Demos:The Discovery of Classical Attik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David Whitehead,The Demes of Attic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M.H.Jameson,A Greek Countryside:The Southern,Argolid from Prehistory to The Present Da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T.H.Van-Andel,Beyond The Acropolis:A Rural Greek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Robin Osborne,Classical Land⁃scaps with Figurs,London:George Philip,1987;John Rich and Andrew Wallace-Hadrill,City and Country in The An⁃cient World,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1.。在深入研究德莫的同时,造船区、三一区也被时常提及,并且成为认知古希腊历史,尤其是雅典公民与公民权的基本语词。那么,在古希腊历史语境下,公民和公民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和权益,作为城邦区域空间的造船区、三一区和德莫,与城邦的公民权有何关系?本文试作探析。
一、城邦语境下的公民:同城邦的人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论及的“公民”包括七个基本要素:居住籍贯、血统、法权、治权、品德、体格、财产。[3]478其基本观点可以概述为: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而且是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具有同邦同种族的血亲关系。公民必须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这三者的统一,才有资格被称为“全权公民”。[2]1275b19
首先,公民必须是属于城邦的人。
其次,公民须是18岁以上的男性,且具有同邦同种族的血亲关系。
公民,首先是一种世袭身份,即父母都需要是本邦的自由人。即使在城邦居住,如果没有源自同氏族血亲关系的人,也不得为公民。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
一个正式的公民不应该由其住所所在而决定是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有其住所,但他们不得称为公民。[2]1275a6-8
公民世袭的血亲关系通过“登籍”程序而得以传承和维护。希腊文,意为“登记为公民”,就是指称公民的登籍程序。登籍有年龄要求,雅典儿童14岁时在其所属的德莫进行登籍。至18岁时为成年公民,[5]ⅩLⅡ但这主要是一种资格,意味着有资格成为“全权公民”[2]1278a5(politai,the full citizens.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中译本译为“全称公民”[2]1278a5,本文依照《古希腊百科全书》的“city-state”词条译为“全权公民”)。在《古希腊百科全书》中有这样的解释:
城邦的“全权公民”是所有年满18岁以上的男子,他们的出生需要进行依据同种族血亲关系的登籍(registe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brotherhood)。无论其位居哪里,男性公民是城邦的核心,他们组成集团,遵从公民权法则。[6]164-165
这就说明,城邦的公民,必须是18岁以上的男性,而且必须是具有同种族血亲关系。至少在雅典是如此限定的。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除兵役年龄的老人,不是“全权公民”,因为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老人是超龄的公民。“成年人是全权公民,儿童既未发育,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2]1278a5,1275a13-14关于公民登籍,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雅典儿童14岁时由德莫登籍于“德莫长保管的册籍”,17岁时为“及龄公民”,至18岁时为成年公民,公民18岁时在其德莫的名薄中登籍。当他们登籍之时,德莫成员对他们宣誓投票,作出登籍资格决定。①也有说公民年龄自17岁起。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注释②。在雅典,将17岁的男儿称作“及龄公民”或“年轻公民”。参见第333页,注释③。
这段文本内容说明,公民登籍主要关乎公民身份的资格确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确认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如果认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将其重新归于儿童之列。其二,确认是否为合法出生的自由民,这种合法性是世袭的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的结合。一个雅典公民身份的合法性由他的源于父名的姓和德莫来确定,由此相异于异邦人。尤为重要的是,公民登籍必须接受德莫大会对其年龄和自由民身份等进行审核和投票表决。如果村社成员投票结果认为其没有合法的自由民身份,他可以向陪审法庭申诉。村民从同一氏族中选出五人对其辩论,如果判决其并无登籍权利,城邦便将其出卖。如果其胜诉,村民必须让其完成登籍。接下来是议事会检查登籍者的名单,如果发现任何人未满18岁而登籍,允许其登籍的村民便要受到罚金的处分,罚金数额可能由议事会讨论议定。
至于城邦的女孩达到登籍年龄(14岁),可能也经部落大会,被介绍和登籍在其父亲所属的氏族。但是,通常情况下,审查一个妇女是否具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主要调查她作为一个男孩的母亲和一个男人的妻子的情况。“作为女人,最大的光荣就是尽可能地不被男人评论,无论是赞扬还是批评”[7]Ⅱ.Ⅵ.45
经登籍审查后具有公民身份的人,享有世袭的特权,如分享城邦共有土地、享受城邦对公民身份和权利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至梭伦改革时期,公民的世袭特权与财产等级相结合。梭伦按照财产等级在公民之间分配政治权利,鼓励公民参与政治活动,诸如出席公民大会,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出席新创设的陪审法庭,参与司法审判。梭伦改革使雅典公民不仅是法律上的自由民,而且还因财产多寡而具有一系列不等的特权、荣誉和义务。
自梭伦改革之后,雅典城邦的公民权不仅仅是世袭的身份特权,还因财产多寡而享有不同的政治、司法和军事权利。此后,克里斯提尼的政治改革主要是公民权的裁定和适用。雅典创立了更加民主的新机构,为所有公民全面参与城邦的政治事务提供了新的机会。此时,异邦人移民雅典而获得雅典公民权变得十分困难。不管移民在阿提卡定居多久,这样的移民一律被正式称为“异邦人”(metics)。克里斯提尼时代,德莫不仅登籍公民,也登籍定居在城邦的异邦人。但是,“metics”之类的“异邦人”必须在其雅典保护人所属的德莫进行登籍。雅典人将非定居在雅典的异邦人统称为“客人”(Xenoi),不予以登籍。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异邦人即使登籍了,仅仅属于他(或她)所定居的德莫,不享有公民的权利,不可以担任德莫的公职人员和祭司。而且,从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开始,男性移民每年要缴纳人头税12德拉克马,女性6德拉克马。定居在雅典的异邦人(metics)与非定居的异邦人(Xenoi)没有任何的公民权利,但是,有时经申请获准后,可以被召唤到公民大会上提供信息或代表自己的利益在公民大会上发言。
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严格意义上的雅典公民是指在139个德莫(城邦最小的地域组织)中登籍的全体成年男性①同时参见Robin Osborne,Demos:The Discovery of Classical Attik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01-204.Tabel(2).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by tribe and trittys.。[8]369-373雅典公民权的裁定根植于德莫,克利斯提尼所创设的德莫体制一直延续了近200年的时间。[9]58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往往随丈夫或父亲而属于同一个德莫。例如,“阿雷马科,阿那基罗斯的卡利马科斯的女儿”。其意思是卡利马科斯的女儿阿雷马科属于其父亲卡利马科斯的德莫。
经过源自父名的姓与德莫裁定的雅典公民人数随时境变迁,学界说法不一。公元前6世纪末的雅典,虽然经历梭伦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吸收不少异邦人甚至奴隶加入公民队伍,大概也不过三万公民,[10]Ⅴ,97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雅典城邦的男性公民人数大约是二万或三万。[11]19哲人笔下的理想城邦人口甚至不及一万人。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城邦人口应当是五千多名农夫和他们的田产保卫者,理想城邦的公民数限于5040人,[12]740B-741A并言明各家子女或多或无的应相互调节,超额的人口应另谋出路,例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3]64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没有具体人数,但认为人口不宜过多,以公民能够相互熟悉为好。[2]1326b5-15经公民登籍和审定而享有公民权的公民,有权参加德莫大会,城邦公民大会。有资格选任官员和共同参与德莫及城邦的各类事务。在公民权的适用中体现了所有公民机会平等与轮流执政的雅典民主制原则。
再次,公民必须是管理城邦公共事务的人。
亚里士多德说:凡有权参加城邦的议事、司法和行政职司的人,都可以被称为是城邦的公民。[2]1275b18-20,1297b4-1298a3“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2]1275a20-25也就是说,公民是与其权利结合在一起的。公民与城邦的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最为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意义,而且,公民主要是指民主政体中参与公共事务的人。
此外,城邦的公民还具有排他性的约束条件。例如,异邦人、女性、奴隶以及卑贱职业者不得为公民。异邦人不属于城邦。他们虽有自由身份,但没有政治权利。他们不能参加城邦的公共生活和宗教仪式,也不能分享城邦的土地。占公民人口半数的女性(妇女),即公民的配偶和女性后代,都属于自由人,具有世袭的公民身份,但她们仅被看成是公民的家属,没有政治权利。
当然,各个城邦对于公民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例如,雅典城邦人口增殖以后规定,“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但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则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2]1275b23-25,1278a30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其子为“正宗公民”。“凡是能够参与城邦官职和参与城邦光荣(名位)的公民是最尊贵的公民”。[2]1278a35也就是担任城邦公职和为城邦争得荣誉的人是最尊贵的公民。
二、公民权:在共同体中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古希腊语“politeia”,意为“公民权”,用以指称与公民的身份资格相关的共同体中的决策权(a power of decision)和参与权(a power of partici⁃pating)。[13]333公民权是古希腊人最为重要的一种社会权利。城邦的本质是公民集体。所以,“城邦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对公民群体以及公民权的定义”。[14]11,65
古希腊人的公民权,首先只是公民依据血缘原则的一种身份或资格。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政治上的统治权,也意味着占有土地的权利。土地是城邦和个人生活的重要基础,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公民的权利。公民身份和军人身份也是一致的。保卫城邦的独立和安全,出征侵夺土地和财富,是公民的义务。作战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公民自备,公民所尽军事义务的多寡或在军队中的地位,往往直接决定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
不过,古希腊公民权所限定的血缘身份或资格,决定其为城邦担当的责任和贡献。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15]25按照现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理解,古希腊的公民权是以义务定权利。出席公民大会、参加陪审法庭、充任官职、从军作战等,这些都是城邦公共事务,既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伴随着公民的身份而自然产生的。
那么,拥有公民身份或资格的人具体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呢?
按照亚里士多德对公民权的阐释,主要是根据人们在参与政治生活中的三种情况或方式来定义的,即在公民大会上的投票权(表决权)、担任陪审员的陪审权(司法权)、具有担任政治职务或公职的执政权。也就是说,公民权,主要是基于公民身份或资格、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权既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就具有阶级社会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我没想到会这么严重。我以为是。她停顿了一下没有说下去,麻药过后,腹部的疼痛重新噬咬起来。她看着头顶上的那盏日光灯,灯发出滋滋的轻微声响,一只青蚨翩跹在灯的周围。灯因此有了陪护者。她的陪护者呢?是不是在黑夜里睁着眼睛想象着我的疼痛?她想到了他焦急的眼神来,眼神里满是急迫想知道一切的意味。
其一,公民在城邦中担当的权利程度受财产等级资格的限制。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贵族和具有一定财产基础的人才能真正实现与身份资格相一致的公民权利。而基于经济地位不同,男性公民的责任和权利——如在公民大会选举或发言、担任公职、出任法官、参军打仗等诸多方面,也不尽相等。重要职权大多属于财产富足的富室。尤其在早期城邦,只有富人和贵族能够拥有充分的、全部的公民权。下层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较发达的时候才能获得充分的参与权。梭伦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雅典城邦必须由全体公民共同治理。”[16]169因此,城邦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立法,按照每个公民不同的经济地位或承担义务的实力来分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追求平等。
其二,公民权具有排他性。公民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指在行政、司法等领域,对女性、奴隶和异邦人的权利排除。自梭伦开始的立法者的法律,明确表达了对女性的要求,认为对女性的行为加以规范有益于国家统治。女人可以拥有公民身份,但她们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不具有全部的公民权利。[16]169成年男性“全权公民”的妻女所具有的公民身份,只是为男性公民之妻并合法生育公民的资格条件,并有权参加宗教祭仪。妇女被完全排除在政治、司法、军事事务之外。这些领域仅仅属于成年男子(18岁以上)。因此,城邦经常被看作是“男性公民俱乐部”或“男人俱乐部”。男人组成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上做出影响整个社会的决策,男人是法庭陪审员,城邦的几百个公职人员全部是男人。
公民权的排他性还表现为对职业的歧视。从事工匠、佣工等卑贱职业的人不可以成为公民,不具有公民权。此外,以城邦公民集体利益为依归,公民权的排他性还表现在排斥其他一切危害城邦公民集体的自私自利行为。
由此可见,公民权是在同别人一起参与集体的政治职责中实现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公民权的公共性和集体性。公民权的核心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城邦对公职人员的资格审查、任期责任考核、卸任检查以及贝壳放逐法的适用,皆是以维护和保障公民集体的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任何危害公民集体利益的人都是不良的“人民领袖”或“蛊惑者”(demagogues)。
三、公民权的区域空间:造船区、三一区和德莫
尽管在较早时期,古希腊人并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但是,以部落或区域空间表示义务或权利的行为很早就有。至少“造船区”可以被看作是这一区域空间的较早形态。
造船区是古希腊人的早期地方区划。古希腊人第一次联合外侵特洛伊时,造船区便是体现古希腊人义务和权利的区域空间,造船区是组织军事力量的基本区划。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二章中的《船表》,列出迈锡尼一方共派出29支舰队,派遣舰船共1116艘,其中阿提卡50艘,优卑亚40艘。船上水手数一般为50人,最多的达120人。这些船舰来自不同的造船区。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记载,提秀斯时代的“统一运动”(Synoecism)之后,造船区划成为阿提卡用以征税的48个行政区。造船区的首领称“造船区长”。起初,每个造船区须为雅典舰队担负制备一艘战舰的费用。约在僭主政治时期,造船区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责,但仍包括征税。[5]Ⅷ,2-3梭伦改革时代,仍然保留48个造船区,每一个造船区设有一个“造船区长”,职掌监督征税、开支及行政。克里斯提尼为“人民领袖”时,把所有的居民划分为10个地区性的部落,以代替原有的四个古老的氏族部落。每个部落包括5个造船区,共50个造船区。每个造船区提供战舰一艘,供城邦使用。造船区的领袖称为“船主”或“管理人”。[1]563但是,很难清楚每个造船区多少个三一区(阿提卡当时共计30个三一区)。[5]Ⅲ,2-3
三一区是克里斯提尼创设的行政区划。阿提卡共分为30个“三一区”(trittyes)。10个在城郊,10个在沿海,10个在城区。克里斯提尼时期的10个部落从城市、海岸和内陆各取一个“三一区”融入一个地区部落(phylai),将不同区域的人混合起来。[5]ⅩⅪ,3-4居民以所在的行政区名互称,以取代其家族名称。[16]176“人们不必再用祖上的名字相称,而正式以德莫的名字相称。雅典人自此在私人生活上也使用他们德莫的名字作为姓氏。而在之前,雅典人的姓氏用的是父名”。[5]ⅩⅪ,3-5传统世袭贵族所依赖的血缘关系被废除。所有按照新的划分而住在同一部落的人都是“德莫居民”(fellow—demesmen)。
德莫(demos)既可指地域空间,也可指其间的居民。这两种意义的“德莫”出现较早。最早见于线形文字B的碑文中。[13]446荷马时代,以地域为界的德莫已经存在。在荷马史诗中,德莫与波利斯(polis)相对,意指“乡郊”。“卫城”周围的地区称“市区”(astu)。此时的德莫主要是地域概念。此时,作为地域空间的德莫聚居有两种“族群共同体”:伊达卡人(Ithacans)和派利安人(Pylians)。这些德莫里的族群共同体中“达到作战年龄的男子组成民众大会和议事会。[16]84但是,尚未形成基于德莫的城邦,这是因为并立存在的德莫尚没有在政治上正式达成一致,并建立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ment)。
公元前7-前6世纪的“古风时代”,伴随贫富差距的扩大,德莫之间的冲突和战争不断。其间,各地发生的“村镇联合”或“统一运动”就是指各个德莫接受同一政治中心的过程。①“统一运动”,Synoecism。原意为having the oikoi together,oikoi意指“房屋”“居所”。“村镇联合”延续很久,可能始于公元前9世纪,至公元前750-前700年基本完成。例如,“统一运动”后,雅典贵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等机构成为统一的政治机构。各地居民皆称自己是“雅典人”(Athenians)。此时,德莫与雅典城市基本融合。因此,“统一运动”之后,阿提卡既有指“乡郊”的德莫,也有指“城区”的德莫。德莫成为城邦的基层组织,集合了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形态,富含“邦”或“国”的政治意义。
不过,德莫的政治地位与作用在克里斯提尼时代最为突显。德莫成为这一时代城邦机制的权利基础。至克里斯提尼时代的后期,德莫总数139个。至公元前3世纪,已经有176个德莫。[5]ⅩⅪ,4②同时参见中译本的第25页注释④。但是,克里斯提尼所创的“三十区”中的每个区究竟包含多少个德莫,不得而知。大致情况是,改革初始,每个部落有10个德莫,10个部落共100个德莫。属于德莫的居民称为“德莫忒斯”(),都有资格成为“城邦的人”,即“波利忒斯”,享有公民权利。公民(包括兵役)的登籍就在德莫办理。基于这种“德莫”而建立的政体,后世称之为德莫制或“民主政体”()。克里斯提尼因此被誉为“民主之父”。克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公民,就是指在139个德莫(城邦最小的区域)中登记的全体成年男性。公民权的裁定始终决定于德莫的登记、审核、表决和军事训练。
近现代学者也认为,自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后,德莫不仅是“地域”空间和“人民”的指称,更多了一层政治意义,德莫是民主制城邦的权利基础,意味着自治单位或人民的统治。雅典民主政治的组织结构与实践,例如,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等公职人员的选举、任用与考核等,皆是以德莫为基础。
从制度上说,德莫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德莫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直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实践。通过德莫,公民可以被选入较大的城邦政治组织。“德莫和部落都是推选行政和军事组织公职人员候选人方便而有效的基层单位。”[17]128“如果人们希望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就有必要了解自己的德莫,并被德莫所接纳。”[18]88德莫还可以履行某些治安职责,占据土地,出庭为土地和宗教事务辩论,举行祭仪和推选官员等。有些政治家可能就是因为出自著名的德莫而获得荣耀,并因此进入城邦政治组织。[19];[18]80,88古典盛期,德莫是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等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权力机构在地方上的“权力基础”(powerbase)。德莫的主要行政功能有两个,一个功能是对年满18的雅典人作为全权公民进行登记。另一个功能是为五百人议事会选供候选人。[20]210-211
以德莫为基础的公民权适用于城邦权力机构的具体运作之中:作为雅典城邦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公民大会(ekklesia或ecclesia,the as⁃sembly),是以德莫为区域基础的全体公民的大会。五百人议事会是经由德莫抽签选举代表而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陪审法庭是经由德莫抽签选举而成的最高司法和监察机构。总之,基于德莫的公民权及其在参加公民大会、选举议事会议员、出席法庭等具体适用中,都表现出机会平等和共同参与德莫及城邦管理事务的民主制原则。雅典公民在伯里克利的民主政治中所企求的,正是在法律、所有的政治权利和所提供的机会面前的一律平等。
“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有权选举官员和五百人议事会议员,出席法庭,参加公民大会。自由而公开的发表评论。任何一个雅典人都可以提交议案、修正案或参与辩论。”“城邦的所有决策是公民大会中的大多数人决定的。公民大会的选举是非强制的自愿行为。”[21]62,15,63由此,奥斯邦断言:“经由德莫,理论上的直接民主制,于实践中得以最好的见证。”[18]92
由此可见,在古希腊历史语境下,造船区、三一区和德莫是城邦的区域空间。尽管公民具有同邦同氏族的血亲关系,但是,公民的登籍,公民权的裁定和施用,离不开具体的地域关系和区域组织。造船区、三一区和德莫是构筑雅典城邦机制的基层组织,也是城邦公民施用公民权的权利基础。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同样属于造船区、三一区和德莫。雅典城邦的公民权主要是男性公民所享有的、以城邦区域空间为基础的政治参与权利——投票权、陪审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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