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2017-03-08赵祖斌
赵祖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赵祖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常态,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并呈现出犯罪主体日益低龄化、女性犯增多及团伙作案等特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功能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监管不力等,针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犯罪原因,家庭应转变观念、优生优育,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优化教育方式;学校应优化教育结构,均衡教育;社会应大力发展经济,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对青少年的管理,净化文化环境,构建社区矫正。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特征;农村地区贫困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概述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是我们以犯罪主体的年龄特征为依据而划分出的一个犯罪类型,因此我们要厘清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必须要在两个层次上进行界定:一是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的含义;二是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范围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讨论的是有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因此是在在明确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1.青少年犯罪中“犯罪”的含义
在刑法学中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一直饱受争议,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概念的界定也无法回避这一纷争。犯罪学界对犯罪概念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另一种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二者的分歧在于,前者是在刑法视域定义犯罪,其实质是将犯罪单纯地看作是一种法律现象,后者在更广的视域定义犯罪,把犯罪看作是一种叠加的社会现象。两者观点的共同点在于,认为犯罪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两种犯罪概念的差异,若我们将犯罪视为法律现象,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仅包括法定犯罪,如果将犯罪视为社会现象,则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的行为。我们认为,鉴于研究对象与目的的差异,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应包括法定犯罪和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制裁”的行为。这样定义的理由在于我们要探索青少年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
2.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界定
由于经济、社会历史等因素,对青少年的界定有所不同,大体上有三种界定方法:一是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上限,如英国的《英国青少年法》规定:本法所称青少年是未满18周岁的人;二是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上下限,如香港地区的《香港地区青少年犯罪条例》规定:青少年指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三是对青少年的年纪做笼统的规定,如匈牙利的《匈牙利青少年法》规定:青少年是指在学习阶段及其年龄具备参加社会劳动和开始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遗憾的是,我国宪法或法律文件也使用“青少年”这种称呼,但却未对“青少年”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为未满18周岁的人。有的学者以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为根据,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为青少年犯罪中的“少年犯”。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中的“青年犯”以25周岁作为其年龄上限[1]。原因在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全国青年的组织和教育核心,共青团员以25周岁为其年龄上限,其他的社会青年组织也是如此来确定他们工作对象的年龄范围,因此青少年犯罪以25周岁作为“青年”的年龄上限。但是我们不得不提出上述“青少年”的界定仍未摆脱刑事法律的法定概念的限制,并且对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延伸后以政治因素为依据来确定“青少年”的上限。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因为我们前面已提到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能拘泥于刑事法律的疆界,我们是立足于更广的视域去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预防而非研究定罪。有学者主张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年龄上下限分别为25岁和6岁。然而笔者认为,结合当前实际,青少年犯罪中的“青少年”的年龄下限为12岁,上限为22岁。我们将青少年年龄下限确定为12岁的原因在于:第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当今社会青少年普遍“早熟”且研究表明,12岁以上的青少年在违法犯罪对象中占一半以上。第二,12岁的孩子一般刚进入中学学习,此时他们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判断并知道行为后果。将青少年的年龄上限确定为22岁理由在于: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年满22周岁,女满20岁为法定婚龄,已满22周岁的男性,满20岁周岁的女性可组建家庭,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对自己行为有完全的辨别能力。第二,就当前的教育体制而言,一般满22周岁的青少年已大学毕业,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将进入社会踏上工作岗位,担当社会角色,进一步社会化,因而22周岁为少年的上限是合理的,如美国的《青少年犯教养法》也规定“青少年”是指犯罪时不满22周岁的人。
3.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概念的确定
农村留守青少年是指父母双方、一方流动至外地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青少年,而青少年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青少年。结合上述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解析,我们认为农村地区留守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应包括法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应受惩罚的行为,“青少年”应界定在12周岁至22周岁。所以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是指父母双方、一方流动至外地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青少年,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12周岁至22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法定犯罪及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的行为。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特点
(1)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低龄化严重
毋容置疑,青少年犯罪现今皆呈现低龄化的特点,但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更严重。许多农村留守青少年是由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而来,他们更早脱离父母进入社会,家庭教育的缺乏,社会上的不良影响会使他们比一般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更早、更快地表现出更多的缺陷,如生理上的发育不良,心理上的自卑,人格气质的异化,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他们犯罪的因素。
(2)违法犯罪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文化程度低
农村留守青少年大多因缺乏家庭教育或贫困而辍学、失学,这直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3)女性青少年犯呈增长趋势
在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中女性青少年犯罪所占比例逐年增多,她们受社会思潮和不良文化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加之缺乏父母的引导,对社会的不良诱惑无法抵抗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有的女性青少年为了满足奢侈的生活而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时间特点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在寒暑假、“冬闲”、节假日发案率高。在这些时间段,农村留守青少年离校回家缺乏父母的监管,无所事事的青少年可能混迹社会三五成群聚会饮酒作乐出入娱乐场所极易发生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寒暑假、“冬闲”时节,不少农村留守青少年外出务工,由于涉世不深容易被威逼利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犯罪空间特点
随着城市化加快,城乡二元体制的打破,在农村与城市之间形成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成为城乡交流的枢纽,在这里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加之城乡结合部治安力量薄弱,农村留守青少年和社会闲杂人员聚集于此狼狈为奸从事犯罪活动。
4.犯罪类型特点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多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但近年来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也时有发生。
5.犯罪组织形式特点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一般都纠结多人团伙犯罪,比如组成扒窃团伙、抢劫团伙、诈骗团伙等,这主要是由于留守青少年缺乏社会关爱,家庭关爱和他们讲“江湖义气”拉帮结派,因此聚集一起相互“取暖”并获得安全感。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某种被引起的现象。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根据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我们可以将犯罪原因理解为引起犯罪现象的集合。因此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就是指在农村这一特定地理环境下,引起或者导致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现象。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体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广大农村地区贫困
贫困与犯罪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马克思曾说:“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要饭和饿肚子的时期,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会愈来愈增长。”[2]管仲在《管子—牧民》中也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当一个人吃不上饭,穿不暖时,男人会抢劫、盗窃,女人会盗窃、卖淫。就我国而言,贫困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犯罪原因[3]。农村地区的贫困当然也会致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一是农村和城市贫富差距过大,造成农村留守青少年心理失衡。巨大的经济差距使他们受到极大的刺激,一旦发现现实的差距无法用正规的途径缩小,便极容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二是由于贫困留守青少年很多辍学和失学,这也是导致他们缺乏教育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监管不力
农村留守青少年多年龄较小,辨别是非能力弱,又无父母生活在身边,因此很多时候,对他们的不良行为无人指出、批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对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更为重要。但现今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对留守青少年监管极为不力。一方面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的体制存在弊端,它们开会时存在,不开会时便形同虚设,这种体制从本质上也很难发挥任何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管理意识缺乏,对留守青少年的监管几乎为零。
(三)家庭功能的缺失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人自出生时仅具有动物属性,正是家庭让他们开始了社会化的进程。家庭不仅是一个生存的环境,更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青少年学会行为方式、价值观念、态度体系、影响人的思想、道德意识、性格气质。良好的家庭环境与青少年健康地发展息息相关。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家庭结构不完整是指缺少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家庭,如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入狱、双方分居或离婚。犯罪学家帕雷克·布雷德曾说:“在破碎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比正常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失范问题,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家庭破裂又常常和不和谐、冲突、敌意以及攻击性联系在一起,这一切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在不完整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般而言父亲在家庭中往往给予青少年如山般的父爱,在潜移默化中会教会青少年坚强、勇敢、拼搏、负责任等。母亲则给青少年如水般潺潺的母爱,教会青少年细腻、善解人意、关心他人,但是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而言,他们父母双方或一方皆不在身边,留守青少年往往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另一方面由于在部分家庭中父母一方不在身边,在身边的父或母产生愧疚感,滋生补偿心理,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不加指出,对青少年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导致青少年变得自私自利,而抗压心理素质极差,形成不健全的人格,遇到不顺或不适极易作出越轨行为。第二,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关系不和睦主要是家庭成员间关系不融洽,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父母间关系不和睦。父母整天为琐事争吵,甚至发生暴力、冷暴力,青少年对家庭暴力耳濡目染后会在心理形成阴影,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遇到诸如此类的冲突,他们不由自主地就选择暴力手段解决,同时生活在冷暴力环境中的青少年时刻处于一种紧张、猜疑、压抑的环境中,久而久之他们不安、烦躁造成精神的损伤。更有甚者,父母把青少年当作出气筒,把对生活的不满赤裸裸地发泄到子女身上。青少年因此不仅感觉不到父母的爱,还会产生一种被抛弃感,很多青少年因此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寻找不三不四的同龄人相依为命,在不知不觉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父母与青少年时刻处于箭拨弩张的状态,青少年子女会对父母的崇拜荡然无存,对父母的教育丝毫不理会。第三,教育方式不当。父母教育青少年子女方式恰当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方式不当不仅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反而带来负面的影响。首先,农村地区的父母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固守传统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当子女犯错误时非打即骂,极大刺激青少年的自尊心,青少年产生抵触心理并与父母对立,随之离家出走误入歧途。第四,农村父母外出务工,将青少年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管或家庭之外的人代管。祖父母、外祖父母年迈体弱无精力照管青少年,还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同情青少年无父母在身边而溺爱青少年,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家庭之外的人代为监管,受托人担心青少年日后记恨或向其父母“告状”。于是对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总是轻描淡写,甚至充耳不闻。同时由于青少年与受托人间无直接的血缘关系,青少年对生活中出现的生理、心理上的困惑不会告诉受托人,可能会导致一些心理问题。
(四)学校教育的偏差
青少年在学校度过了他们的青春期,这个年龄段正值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之际,如果学校在这个阶段的教育出现偏差将导致青少年实施违法行为。当今学校的弊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教育不够。一方面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需入学接受教育。但一些农村地区的儿童,因家境贫寒仍无法上学,据一份研究显示,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家庭中有四分之一家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当因贫困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习开支时,子女就不得不被迫失去教育机会[4]。另一方面城市中小学生“择校热”造成许多流失生。中学流失生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源源不断的后备军。第二,学校过于重视升学率忽视素质教育。现今许多学校把升学率视为评价学校好坏的唯一标准,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升学率上,极易造成不良的后果:一是过分重视升学率,忽视素质、道德、法制教育,塑造出来的青少年高分低能,无独立的人格,自我意识不强,道德感模糊,法制观念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差。这样的青少年在学习、生活中极易发生随大流,对不好的社会现象趋之若鹜,对行为的道德与否缺乏清楚的认识,对违法之事无法辨别;二是强调升学率忽视差生。在教学中,农村教师过分强调升学率,会对优等生百般呵护,给予各种优待,如优等生可自由选择座位,不用打扫卫生等等。这种行为让差等生倍感不公,备受冷落,自尊心受到挫折,对学校、老师失去信任,不再听取学校老师的教诲,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开始厌学逃课去社会中寻求相同遭遇的青少年纠结一起发泄心中不满,努力证明自我,获得社会认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学校教育方式不当。当前农村地区的学校、教师有的还固守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的体罚。这些粗暴的行为使学生对错误不仅没有悔改之心,反而对暴力容易产生恐惧紧张心理,于是便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加入青少年犯罪的行列。
三、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犯罪预防就是分析犯罪原因并采取针对性对策,从而阻断犯罪原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系列行为的总称[5]。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预防就是分析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措施,从而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发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而言应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着手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每一个人最早接触的,影响最大、最深远的社会环境,家庭理应成为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应从转变观念、优生优育,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优化教育方式这三个方面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第一,转变观念、优生优育。农村的父母要转变观念,优生优育,使人口增长与家庭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条件相适应,以提高人口素质,降低犯罪率。同时对男孩女孩要平等对待,对他们给予相同的关爱使他们健康成才。第二,父母要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现今有许多农村家庭生活在贫困的边缘,因此父母要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为青少年创造一个经济条件良好的家庭,让青少年可以在适龄的年纪接受教育,培养兴趣爱好,拥有强健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为了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温暖舒适的家庭环境,父母在处理夫妻关系时要避免夫妻之间争吵和暴力。父母要珍惜彼此的婚姻,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给青少年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让青少年在完整的家庭生活,培育他们良好性格和气质。第三,优化教育方式。首先,农村父母要改变落后。陈旧的教育方式,摒弃非打即骂,放任自流的教育方式,青少年犯错误时要耐心教育,循循善诱,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同时要以理服人,帮他们分析原因,陈述利害。其次,父母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在他们小时犯错误时就应认真严肃地指出,监督改正。最后,父母要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言行对孩子影响深远,因此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言行起到示范作用,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这样孩子才会对父母肃然起敬,聆听父母的教诲。相反,父母自身言行恶劣,孩子对父母便会抵触,甚至是鄙视,对父母的教诲充耳不闻,甚至习得不良的行为,如赌博、酗酒、盗窃等。总之,家庭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就是要求父母不仅为孩子创造一个祥和、平等、殷实的家庭环境,而且要优化教育方式,让孩子接受到良好的家庭文化熏陶,让家庭成为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桥头堡”。
(二)学校预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学校担负着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是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加强这道防线,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从优化教育结构,均衡教育这两方面着手。第一,优化教育结构[6]。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贫困,教育观念落后,每年有许多青少年辍学、失学流入社会,加速了他们加入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行列。因此要加大宣传,改变观念,利用政策在农村地区普及教育,让每一个儿童在适龄阶段入学,能在青春年华之时努力学习,成为一个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要采取多类型多层次办学的方针,使教育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结构,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对不同人才的需求,使学生能够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选择接受不同的教育方式,增加学生就业的能力和机会,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平稳过渡,减少其实施违法犯罪的机会。第二,均衡教育。如今的学校拼排名,拼升学率,忽视差等生,重视文化教育,忽视道德法制教育。这种畸形的教育导致学生冷漠,不关心集体,道德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解决这一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要均衡优等生和差等生的教育。对待优等生、差等生要一视同仁,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平等地教育,使差等生向好的方向转化。另一方面要均衡文化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学校要转变过去只抓教学考试、分数的做法,要加强思想和政治工作,使学生德育全面发展。同时,要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在文化课中安排适当比例法制课,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总之,学校在预防过程中,既要抓普及教育,还要抓均衡教育,使得农村留守青少年不仅能够普遍接受教育,并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样学校才能发挥教书育人、启迪心志的功能,扮演好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交接棒”的角色。
(三)社会预防
社会是一所大学校,每一个青少年都与社会发生着联系,受社会的影响。社会预防是对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的补充。社会环境、风气、管理的好坏都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因此社会预防应大力发展经济,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对青少年的管理,净化文化环境,构建社区矫正。第一,大力发展经济。要彻底解决农村留守人口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村人口就近就业,使农村父母留在青少年的身边,给予他们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发展农村经济也有助于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使农村青少年可以入学接受教育。第二,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对青少年的管理。乡(镇)要监督村、组对留守青少年加强管理,对留守青少年要登记造册,定期进行走访,针对出现问题的青少年要耐心疏导。同时了解留守青少年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及时协同民政部门、学校予以解决。第三,净化文化环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一些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厅、录像厅及非法出版的色情、暴力等书刊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净化文化环境要做到:一是加强对出版物的监管,让青少年远离黄、赌、毒;二是要加强文化场所的建设。要提供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精神食粮和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和社交的设施场所,大力加大对图书馆、青少年宫、运动场等场所的建设,开展丰富的文化活动,完善青少年精神生活,陶冶情操,增长见闻,强壮体魄,使青少年的知识、品德、体格、技能等各方面正常发展,引导他们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智能训练、品行修养、立志操行的锻炼和真善美的追求上,为大力发展社会成员的心理健康创造物质和思想基础。第四,构建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处于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反社会化的现象。对青少年的最后矫正离不开惩诫,但将犯罪的青少年放在封闭式的监狱无法完成对青少年再社会化和个性品质的培养及动力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纠正,因此必须破除隔离社会改造的状态,将犯罪的青少年在严格监管下放到社会上进行教育,综合治理,将犯罪较轻,情节不严重的青少年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不仅能防止在狱内交叉感染,还可避免青少年与社会脱节。社会在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过程中,应注意将事前预防和事后帮矫相结合,“事前”两手同时抓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经济,净化文化环境,同时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留守青少年“零”距离的优势,对农村留守青少年进行及时有效监管,“事后”要有效利用社区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进行矫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会在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过程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在这里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不是相互分离的,三者共同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做好这三个环节才能真正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我们相信在各界的努力下,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一定会取得进展。
[1]张纯兵.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证与司法鉴定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5):7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00.
[3]李存国,陈元.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研究——从重庆市两座监狱调查展开[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2):25.
[4]袁华平.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研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102.
[5]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中国青少年出版社,2006.231.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Left-behind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Rural Areas
ZHAO Zu-bi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00)
With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ccelerated, rural areas, urban migrant workers become normal. Rural youth juvenile crime problem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which shows the crime of increasingly young age, increased female, gang crime and so on. The main reasons are poverty in rural areas, lack of family function, deviation of school education and poor social supervis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rural areas and the causes of crime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rural areas in terms of family, school and society.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rural areas, the family should change the concept, family planning, create a good family environment and optimize the educational mode. The school should popularize and optimize the education of the young people in the rural areas, universal edacation and opeimized education stuctare are also needed. Society should vigorously develop the economy, improve the rural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young people, purify the cultural environ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left-behind juvenile in rural areas; crime characteristics; poverty in rural areas
D917.6
A
2095-1140(2017)03-0000-00
2017-03-12
赵祖斌(1992- ),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