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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养老院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17-03-08郭歌

关键词:养老院众筹股权

郭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股权众筹养老院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郭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股权众筹是解决小微金融融资难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社会的老龄化加剧以及养老问题的突出,股权众筹被逐渐应用到养老院中。现阶段我国股权众筹养老院存在着投资市场不活跃、法律法规缺失、小股东保护不力,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与障碍。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善股权众筹养老院现状的政策性建议。

股权众筹养老院;政策性

一、引言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公司出让该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给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以期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建养老院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投资者融资建设养老院的方式。目前来看,股权众筹建养老院的融资模式大致有三种:熟人圈众筹、个人直接股东模式、“领投+跟投”模式。

截至到2014年年末,我国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人口数约为1375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0.1%,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据社会学家估计,中国于2015年至2035年,社会人口将进入极速老龄化阶段,65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从2.12亿增加到4.18亿,占比约提升到29%。在我国老龄化人口数量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养老问题日益突出。“4+2+1”的倒三角形家庭结构的形成(四个祖父母+两个父母+一个小孩),使年轻人养老压力增大,社会养老需求增大。

但目前我国老龄事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养老产业前期所需投入固定资金巨大,而当前的养老资金投入则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服务介入,增大金融支持力度,以保障老有所养该目标的实现。

五部委也曾发布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方面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发展创新,改进以及完善养老领域方面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实现普惠金融为金融的最终的目标。

据悉,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市场需求至少应达万亿数量,但实际供给仅为1000亿元左右,尚存在9000亿左右的资金缺口。在养老领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时,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养老众筹模式,能突破瓶颈,解决当前养老业困境。

众筹行业对我国老龄市场十分看好,2014年中国众筹大会上首次提出将众筹引入养老产业。目前众筹与养老产业的合作多为在资金方面的合作。作为资金密集型的养老产业因其巨大的资金需求规模符合众筹条件。

国内“众筹+养老”模式正处于萌芽阶段,目前仅有少数几家民办养老院通过股权众筹成功设立,且在现实运作中面临诸多困难。但促进众筹与养老院的深度融合,发挥两者的叠加效应,实现普惠金融对于我国老龄化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具体背景与国外背景比较

随着普惠金融的蓬勃发展,关于股权众筹养老院这一金融产品国内外学者均做了相应的调研,K.M.Leong通过分析西方国家针对养老院发展的金融保障政策,提出了新加坡养老院发展的金融模式HECS和SL。Carnron.K.Multinedia认为投资养老院的利益空间大,可采取购买或租赁的形式。

在欧美国家,众筹已迎来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其余国家和地区也得到迅速发展。美国率先将众筹与养老院结合,如世界最大的Kickstarter平台上就有不少养老院项目。

许多学者在对众筹养老院的前景分析中表明,众筹养老院凭借其互联网金融与养老模式中的优势,能有效进行跨资源整合、社交性聚拢,实现全方位分享,突破养老院原有的发展基金、规模等瓶颈。

谢建华(2003)就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的理论与政策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老龄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国外老龄产业发展的经验,并就此提出了建议。王子嘉(2013)通过分析德国、日本以及加拿大养老院运营成功的内外原因,结合我国国情,设计了适合我国可盈利的养老院模式。

三、当前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在众筹养老院实践方面,暂只有湖北省常乐养老院已投入运营以及黑龙江紫丁香养老院迎来试入住。与普通民办养老院相比较,股权众筹养老院“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渠道新颖,在实际运行中复杂程度高、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多,法律环境复杂。在实际应用中,股权众筹的筹资方式有较多可操作的模式。紫丁香养老院融资模式的核心特征是“熟人圈众筹”,注重线下互动,按照自身定位来优化股东结构,降低项目风险;常乐养老院通过线上股权众筹平台直接面向大众投资者进行筹资,主要目的在于“快速合投”,确保资金筹集的效率和完整性,属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除此之外,还有“领投+跟投”模式,即拥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充当投资的领导人和协调人,带领其他投资者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随着我国普惠金融创新的发展,众筹平台日益健全,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融资意愿方面市场投资不踊跃

股权众筹养老院的融资方式是直接融资,即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给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以期获得未来收益。如湖北宜昌的常乐公司准备通过股权众筹出让30%的股权,众筹资金300万元。然而在众筹之家网站上可以看到常乐养老院截至到2017年1月20日完成比例仅7%,且从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仅众筹6万元。但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多,居民对于资产的增值需求必然也在上升,随着如今金融投资知识深化以及互联网信息的普遍和负利率时代的来临,向目前现有的投资渠道和方式提出了更多元化、更安全稳定、更高收益、更新理念、更快速度、更好服务的要求。但股权众筹在我国推行至养老院中,因其项目自身的投入多、回报周期长、投资门槛高、存在营运风险等影响了投资者对项目发展的预期,从而导致股权众筹养老院融资市场不踊跃,限制了养老院的融资,导致出现了如今计划难以实施的现状。且养老院项目的特殊性导致时间成本较高如土地使用费等。

(二)公司的运营治理机制以及诚信机制

股权众筹养老院涉及到项目管理者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其运作模式相对于普通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必须保证稳健运营、快速盈利以收回成本并回报投资者。但因其项目时间长,若未管理好,极容易提前锁定价格,出现通货膨胀风险等敞口。且其产品的特殊化也容易导致一系列纠纷而导致法律风险。公司的盈利也依赖于股权众筹养老院内部治理机制。

除此之外,很多小创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治理机制也存在缺陷,而这将会导致信息披露的履行质量以及信息质量存在问题而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而被侵害。目前仍然存在有些企业给税务部门,相关银行,会计审计单位以及股东不同报表的现象,导致企业的内部真实情况不被大多数尤其小股东所知,问题自然能也不易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属于高频引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导火索。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当股权众筹项目仍在募集阶段时,投资者(一般是小股东)的募集金额会被第三方冻结,只有在成功募集后才会被解冻,划转至项目发起人(一般是大股东)的账户。在初期资金的使用、中期养老院的运作以及后期收益分红等环节上双方存在着信息高度不对称的问题。若在此过程中大股东挪用资金引发操作风险,将会严重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与此同时,在我国,对于小股东文化缺失现象严重: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回报意识以及保护意识淡薄,且小股东自我保护意识也存在不足,依赖于监管机构及部门。因股权众筹网络化的特殊性,股东知晓进程、经营状况以及实施监督主要也通过网络进行,而网络作为特殊的中介角色,本身存在着较大的操作风险。且其极低的造假成本以及隐蔽的造假方式导致在国内已有不少P2P平台圈钱后消失或者构造旁氏骗局,同时在国外也有在募集完成后网站突然倒闭蒸发的先例。

项目实施后,也可能存在大股东利用自身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剥削小股东利益,占用小股东资金导致“一股两权”现象。我国小股东太过依赖于一行三会一般疏于监督且处于信息劣势也无法对养老院不合理运行进行有效监管。

(四)法律法规限制发展

股权众筹养老院目前我国均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属于公开发行。我国的《证券法》中对于公开发行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即股权众筹养老院在募集对象方面限制为累计不超过二百人。《证券法》目前不仅尚未明确“特定对象”的定义和范畴以及明示“累计”的计数方式等具体的操作性标准,同时这“二百人”对股权众筹养老院动则需要几百万的资金构成不小的局限。一方面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群体狭窄、流动性较差的状况,另一方面导致了股权众筹养老院的投资门槛较高,限制了居民对股权众筹养老院计划的融资。

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以常乐养老院规模是300万元为例,为避免人数超过上限设定起始投资额为2万元,则股东人数最多也只是150人。但在美国JOBS法案中,人数下限为500人,上限2000人。由此可见,更大的投资数量更有利于分散股权众筹养老院中存在的非系统性风险,便于降低信息披露传递的成本,降低起始投资额更有利于吸收散户投资者。

四、对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养老院发展的政策建议

“更多元化、更高收益、更新理念、更快速度、更好服务”是我国居民对于当今金融产品的需求。如何将股权众筹养老院变成值得投资回报的产品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一)完善股权众筹养老院相关法律

为了吸引更多居民参加,就必须降低投资门槛,同时,降低股权众筹中非系统风险,也必须需要大量居民参加,大量居民广泛参与,融资时间短。降低了的风险,也符合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的心理,又吸引了更多投资者的参与,融资行为的完成变得更快捷、更有效。而这一优点则需要《公司法》来进一步完善,如可以尽可能将私募股东人数上限在企业可接受成本内进行调高。

另外,尽管互联网技术使得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和速度得以降低,也便利了融资行为。但同时因相关政策并未出台,公布信息无法如财务报表一样有条条框框要求,如常乐养老院网站上就缺少随时可获得信息,导致大量有投资倾向的投资者需要留邮箱来进一步等待信息,耽误了融资效率和融资成功率。也便利了一系列造假行为,未融资完成前的平台消失,后续的网站安全问题等都会引起操作风险导致损失。建议推进对于互联网金融一系列的监管。

可以采取JOBS法案中免去非上市企业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时不得公开宣传的限制,同时要求参与其中的投资人均为认证投资人。这一举措将使大批量的养老院在募集资金时可以进行更为广泛的宣传,便于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进来。

(二)健全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首先,应该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提醒股权众筹养老院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完善相关养老院企业内部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定时定期定向的向股东披露公司财务信息以便于完善企业规范程度。最后,提高投资者事后诉述思想。当然建立发生损失后的应对和补偿制度也尤为重要。

(三)规范养老院内部治理机制及诚信机制

针对该类型企业应该要有细致入微的法律进行监管和奖惩,如在众筹时,众筹平台的评级选择。养老院行业应建立相应的自律组织便于健全行业机制,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督以实现行业盈利。相关养老院企业内部也同时完善好权力架构以及股东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做到信息透明。使相关投资者可以随时了解到企业实际信息以供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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