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主体性:伦理与社会治理的契合点
2017-03-08周静芬
◆周静芬 周 杰
人的主体性:伦理与社会治理的契合点
◆周静芬 周 杰
社会治理与伦理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二者的契合建立在人的主体性这一基础之上。社会治理的要义是发挥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公民个体等所有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性,通过合作协商,实现社会共治。而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也要通过人的主体性。因此,人的主体性是社会治理与伦理相契合的基础。
人的主体性;伦理;社会治理;契合点
社会治理包含着对伦理价值的追求,内在地具有伦理性。而伦理自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对社会持续产生着影响。因此,社会治理与伦理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伦理与社会治理相契合的基础是什么?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归根结底,伦理与社会治理的契合建立在人的主体性这一基础之上。
一、社会治理是人主体性不断凸显的过程
作为人类的一项特殊实践活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是人类主体性逐渐凸显的过程。“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1]这一论述生动诠释了社会治理与人的主体性发挥的内在统一性。
一是社会治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人民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依靠力量。党的十八大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八项基本要求”的首要要求。习近平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1]基于人民的重要地位,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凸显人的主体性首先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让人民做社会治理的主人、当治理创新的主角,从人民群众中吸取智慧与力量,充分调动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是社会治理“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习近平强调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2]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正是普通民众敢为天下先的探索激情与首创活力,才使得社会变革不断推进。同样,不论是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重大举措的提出,还是具体社会治理创新方案、措施的出台,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探索。从六十年代的“枫桥经验”到现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县级市)岗上村“功德录”模式、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南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模式都是由人民首创,并被其它地方广泛借鉴的。
三是社会治理“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凸显了人的主体性。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年代,我们都把群众路线作为取得胜利的法宝。在新形势下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同样离不开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理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体现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就是坚持“群众路线”。“践行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3]因此,我们应努力把社会治理与做好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要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二要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监督者。三要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受益者。
二、伦理的作用过程是人主体性不断显现的过程
真正的伦理是确证并凸显人主体性的伦理,伦理的作用过程是人主体性逐渐凸显并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伦理是这样体现人的主体性的:
一是伦理道德的“社会意义性”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伦理道德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它总是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相联系,从而具有社会意义。马克思说过“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利益呢,那就是“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4]这就涉及到伦理要保证集体利益的实现,从根本上讲,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与实现路径,伦理道德的“社会意义性”也就体现为发挥人的主体性,自觉克服一己私利与内心欲望,坚持集体利益至上的原则,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强调这两种利益统一于集体利益之上,强调个人利益在必要的前提下应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
二是伦理道德的“自由意志性”凸显了人的主体性。自由意志使人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与道德人格,表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而是在多种可能性中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自由意志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识能力。意志自由又表现为主体的选择和决定能力。能否根据对伦理关系的认识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是主体自由与否以及自由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意志自由尤其是一种自觉行动的能力。如果把自由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不在具体实践中予以表现,也不能认为有意志自由。因此,一种认识,一个抉择,只有落实在具体的伦理行动上,才能体现出伦理的意志自由。
三是伦理道德的“内在超越性”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伦理具有“内在超越性”,这种“内在超越性”恰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一方面,伦理主体决不是消极地、机械地、被动地反映客观存在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要求,而是积极地、主动地探索人与社会、人与集体、人与他人间“应当”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要求,引导人们按照“应当”的行为模式去生活、去行动。“崇高的道德品质、高尚的道德行为、完善的道德人格、社会的良好道德风貌、优良的道德传统、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都是在‘应当’指导下,通过人们的实践所创造的道德价值。”[6]另一方面,伦理主体在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与规范进行实践活动时,也不是盲目服从于伦理规范的要求,而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上主体自身的印记,要么自觉地服从伦理规范的指令,要么创造性地发挥伦理的作用。要么在接受认同伦理规范的同时,勇敢突破落后道德的羁绊,成为新的伦理的创造者。在这点上,伦理的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道德的主体性原则就是要在这一受压抑、被限制的环境中挣脱出来,实现对旧道德规范的超越,重新确立起适应主体所需要的新道德规范。”[7]
四是伦理道德的“自我约束性”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伦理是一种非制度化的约束手段,它不依靠强制手段强迫人们执行。而是一种“自我约束力量”,主要通过道德评价、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将外在约束内化为“自我约束”。它只有在为人们真心诚意地认同、接受,并转化为人的伦理情感、伦理意志和伦理信念,形成伦理行为习惯时,才能取得效果。伦理的“自我约束”表现为三方面:行为前,对符合“善”的行为给予鼓励,对违背“善”的行为给予禁止;活动中,随时督促主体按照伦理原则与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从而起到行为监督的作用;活动后,对合乎“善”的行为给予道德安慰,使主体产生道德崇高感,对违背“善”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使主体进行真切的忏悔。伦理“自我约束”的作用是潜移默化,又极其巨大的。生活中不乏受伦理激励而见贤思齐、舍生取义的,也不乏受伦理谴责而悔不容生、痛改前非的。这种“自我约束”之所以强大无比,恰恰是因为人的主体性,是因为人主体自身的伦理理性、伦理意志与伦理情感。
[1]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J].求是,2013(24):14.
[2]习近平.在新任政治局常委与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1-15(1).
[3]习近平.在欧美同学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10-21(2).
[4]翟淑君,张维青.发挥群众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N].贵州日报,2013-12-26(1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5.
[6]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1.
[7]任建东.论道德的主体性本质[J].东岳论丛,1993(3):53.
(作者单位:周静芬,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周杰,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度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15YJC720025):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伦理路径研究;2016年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16456201D):河北省志愿服务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证研究;2016年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才培养资助项目(A2016001126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伦理路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