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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研究

2017-03-08◆史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7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法律

◆史 宁

对我国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研究

◆史 宁

本文对相关概念信用、个人信用以及个人信用体系三个方面了解,对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状况和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即提高公民个人信用意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激励和制约机制;完善个人信用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概述

1.个人信用。传统的定义认为个人信用是忽略了个人信用也具有一种商品的经营作用,它既属于借贷行为但又不完全符合借贷行为的特点,由于当个人信用作为某种特殊的商品时,如担保等,虽然具有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特性,但却并不是一种借贷行为。多半研究者比较认同将个人信用理解成与个人有关的以归还本金和利息为特性的假贷、管理行为。此外,也有研究者认为个人信用可以表现为赊销、赊购、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消费贷款等形式[1],它指经营者或有关机构以消费资料为目标,向社会成员供应的信用。

2.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关系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其重要性日益增强,把握好其内涵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工作的基础。“体系”一词可以理解为系统,而“个人信用体系”一般是指按照个体的家庭收支状况、已有借款、还款、信用超额消费状况和不良信用惩罚和诉讼状况,对个人的信用状况实行评级、记实、归档,方便日后信用供给方确认能否对该个体进行贷款以及贷多少的系统。

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

1.个人信用意识普遍缺乏。在我国旧有的意识形态中,信用在人们脑海中的概念不过是一种品格,只是用德行去束缚。人们没有意识到信用是一种商品,没有看到信用在买卖中的决定性作用,所以也就很难正确地认识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人言而无信,他经济上的利益不会遭到很多伤害,仅仅会受到德行上的责骂。

2.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到现在为止,我国没有任何对于个人信用的统一性法律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只是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方法》和深圳市议决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而且这两部地方性法律法规也没有解决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保护个人隐私与保护新的潜在债权人利益两者的关系等问题。自2005年以来,我国就颁布了许多关于信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渐渐地就开始摆脱了没有法律依靠的处境,但与美国的18项法律体系建设、德国的各种各样的法律信用规则相比,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信用信息共享、个人隐私保护、信用机构等多个方面还存在诸多的法律盲区,现信用行业急需一个综合法规和较为完整、较为具体的法律。

3.市场化征信服务企业主体缺乏。征信机构作为企业信用的主要部分,市场化水平还不是很高。国内能够供给高品质产物的信用机构也非常稀缺,市场经营范围也不大,而且经营不集中。整个行业的能力较低,市场秩序紊乱,根本没有制定完备、规律的信用调查和评估制度,难以为社会供应高品质的产物。这肯定会影响社会对信贷产品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1.提高公民个人信用意识。公民代表了整个国家,所以个人信用就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石,只有民众都树立了信用意识,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才会整体提升。联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实施整个社会的德育信用教育,让每个公民的信用教育都从小学抓起,培养其诚信思想。同时,还可以适时开展一整套传播思想的活动,大力弘扬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的新风尚,通过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的法治制约,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信用素质。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明礼诚信”,更有利于创造一个“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气氛,形成优良的社会守信新气象。此外,我们也必须要加强学校的诚信教育,真正做到把诚信教育延伸到每个人身上,让每个人都知道守信用是道德底线,使人们对信用理念有深入的了解。

2.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度与信用是缺一不可、互为铺垫的。德国的经济学家柯武刚曾说:“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互相交流都是基于一种信任之上的,它是基于一种秩序之上的,我们需要依靠调节的不可预测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规则来维持秩序,这些规则被称之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条例的研究和制订。第一、开放与信用数据的使用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划分哪些数据必须公开,以及针对不公开数据组织进行怎样的依法惩处。还要严厉惩罚那些供给不真实信息的人。第二、建立一些关于划分数据隐私范围的法规,这在大多数的硬性公布数据的同时,确认某些部分必须保密,还要确定参考数据管理和利用的方式。第三、在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定中,针对公民不肯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有清晰而详细的规定。

3.促进信用机构市场化运作。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实践经验,日本和其他国家也证明了各种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更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例如在美国,信用局就是在几十年后的各个企业为争取经济活动中的优势条件所进行的较量中崭露头角的,他们包括了美国的整个数据库,采用先进的方法来开拓一个高品质的服务产品,变成美国的一个行业的极具影响力的机构。因此,中国应建立信用中介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让更多的企业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私人信用社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操作“会员”的模式,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租赁公司和电信公司,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创造需求稳定的客户群。

(作者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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