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理论的评述
2017-03-08宋宪瑞
宋宪瑞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阿玛蒂亚·森原本是经济学家,于1998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被称之为“经济学良心”。他为经济哲学、伦理学等领域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这也为其在正义问题上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异域视角基础。19世纪6、70年代,阿玛蒂亚·森提出了“可行能力”的概念,认为“可行能力”是“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织”。他出版了划时代巨著《以自由看待发展》,在本书中提出,实质自由的发展既是人类的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手段。他为人类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可行能力”也正式加入到对正义理论的研究中来。
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他的《正义的理念》一书中,在本书中他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大加赞美,认为罗尔斯的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内的正义理论对正义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认为罗尔斯“无知之幕”及其独特的正义原则是近于幻想的“乌托邦”,并没有多少的现实意义。这种截然相反的正义论观点根本原因在于,罗尔斯主要是从“先验制度主义”的角度出发讨论正义的问题,而阿玛蒂亚·森更喜欢从现实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一、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思想提出的理论渊源
20世纪80年代,阿玛蒂亚·森从可行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世界饥荒和贫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从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障和防护性保障五个方面进行研究,认为饥荒发生的根源在于人们实质性的物品交换权利的缺失,而不是由于统治者对外宣称的粮食的短缺,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广大学者以及统治者所宣扬的正义理念。2009年,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集大成巨著《正义的理念》正式出版,标志着其正义理论体系的形成。他的正义理论的形成既是其不懈努力的智慧结晶,也借鉴了古今众多思想家的优秀理论成果,其主要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亚当·斯密的贫困问题的研究和马克思正义理论。
(一)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一位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其研究内容几乎涉及了一切学科,为后世开辟了诸多研究领域。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鼻祖,是最早将正义问题研究纳入政治学领域的思想家之一,他正义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城邦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恰逢古希腊城邦内忧外患的没落时期,一方面受到外部城邦军事入侵的威胁,另一方面城邦内部矛盾尖锐,城邦制度岌岌可危,为解决城邦的内忧外患,其主要包括中庸思想、法治思想和良好公民培养思想等内容的正义思想应运而生。
中庸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核心,所谓中庸,即不偏不倚不走极端。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至高的善,是整个人的德行,而保持德行的根本在于中庸之道。他对于正义的思考是通过“什么是不正义”说明的,根据中庸思想,城邦应该保持中产阶级占大多数,由富人主导的寡头政治或由穷人主张的贫民政治都是一种“不正义”,保持城邦稳定的根本在于扩大中产阶级的数量,既要限制富人不能过度富裕又要保证穷人的生存需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另一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的表现”。[1]他将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所谓普遍正义,即政治正义,普遍正义要求合法,不合法便是不正义。除此之外,遵守道德也是实现普遍正义有效途径,这就要求城邦公民要处理好个人与城邦、社会之间的关系。此外,他还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正义为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互动正义。所谓分配正义,即城邦公民之间应当按照数量同等和平等的原则分配城邦荣誉和财产。所谓矫正正义,即对公民“不正义”的违法所得要用惩罚和剥夺的方式加以矫正来实现正义。互动正义则要求城邦公民互帮互助、相互扶持。良好公民培训的思想是中庸思想和法治思想的延续。
(二)亚当·斯密的经济思想
亚当·斯密生活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而封建依附关系依旧普遍的历史时代,是近代史上最伟大的经济思想家,被誉为“经济学之父”。斯密认为人性是极其复杂的,在《道德情操论》中,他把人的行为动机分为三个层次。人的动机选择的第一个层次便是自利层次,即“人首先都是经济人”,都是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人生存需要的最低层次。其次是同情层次,斯密认为人作为社会动物,除了基本生存需求之外还有较多的心理需求,同情是对于他人的不幸所产生的情感流露,同情层次是人们动机选择的更高层次,但实际上仍是一种自我满足。人们动机选择的最后一种是仁慈层次,他认为仁慈层次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最高层次,处于这一层次的人可以牺牲自身利益来实现社会和谐。
亚当·斯密关心处于社会底层的贫民,在《国富论》一书中表达了对于贫困劳动人民的极大同情,也正是这种思想对阿玛蒂亚·森的自由的发展观以及正义思想产生重大的影响。斯密认为贫困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整体处于物资匮乏的贫困状态,另一种是由于分配制度的缺陷导致的社会某个阶层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斯密集中讨论的是第二种贫困,并指出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应该设立工资底限。在斯密对贫困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的基础上,阿玛蒂亚·森认为市场并不能消除贫困,相反过度的市场行为还会使社会陷入“马太效应”的恶性循环,阿玛蒂亚·森进一步提出应该通过增加“权利”的方法提高人们抵抗贫困的可行能力,实现实质正义。
(三)马克思的正义思想
马克思是19世阿玛蒂亚·纪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被称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其最大的愿望就是对于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对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预言,是以实现个人的真正自由为终极目标和最高理想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自由的实现,都不会影响其他人自由的实现,相反还会为“联合体”整体自由的实现提供条件。马克思的“作为自由的正义”思想对森“自由”的发展观的形成提供了思路。
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将实现人的价值放在其正义理论体系的首要位置。基于此,阿玛蒂亚·森极度反对资源平等主义和福利平等主义对实质正义造成的伤害,他认为增加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自由“权利”才更加符合正义的原则,应该更加注重过程正义而不是一个看似公平的结果。受马克思注重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的影响,阿玛蒂亚·森对正义问题的研究更倾向于现实比较主义的方法。森对全世界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同情与马克思对致力于底层受压迫劳动人民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不谋而合,他们都希望底层人们能够真正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阿玛蒂亚·森对传统平等主义的批判
正义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也是政治领域的重要问题。通过关注正义理论的信息焦点来判定个人的生存状况是否正义或不正义,整个社会的发展路径是否符合正义的原则,评价方法是检验正义理论的重要方法,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是评价当代正义理论的重要方法。阿玛蒂亚·森认为可行能力是个人能够满足自身认为有价值需求的能力,提出可行能力平等是衡量是否正义的方法,并对资源平等主义和福利平等主义进行批判。
(一)对资源平等主义的批判
资源平等主义是率先由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的。罗尔斯在把资源平等主义纳入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基本品”的概念,认为“基本品”是满足个人价值需求的工具,是个人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的价值追求,一般包括物资财富、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力等等。罗尔斯认为“基本品”的平等分配有助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符合正义的原则。阿玛蒂亚·森认为这种实现正义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基本品”直接相关的议题是贫困的标准,即使人们所拥有的收入、财富等资源相同,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们把这些“基本品”资源转化成满足各自认为有价值需求的能力也是不同的。他将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归纳为四类:
第一,人际相异性。个体在生理上存在着先天的不同,自然,对资源的转化能力也有较大差异。与健康的人相比残疾人往往需要更多的资源才能实现健康的人相同的生活水平,健康的人比残疾人更容易实现各自希望的生活。同样数量的货币,一个精明的商人往往比一个普通人更有能力实现资源转化,资源平等主义看似正义的过程却产生实质上的不正义。第二,个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差异。经常遭受自然灾害袭击的地区的人们往往比其他地区的人们需要更大的生活成本,即使生活在同一地区,人们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存在巨大差异。第三,社会环境的多变性。良序优质的社会会提供较好的医疗、教育、安全等服务,反之则会增加个人的生存风险和成本。第四,基于关系视角的差异性。同一地区人们期望的不同生活愿景的所需生活成本是不同的,也会因为“一个社区中心已形成的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2]例如,为了更为体面的出行,一个生活愿景较高的人通常要比普通人需要更高的成本。
以上四种原因会使罗尔斯资源平等主义所期望的正义结果大打折扣,这也严重制约了阿玛蒂亚·森所提倡的可行能力的正义方法。由于这几种原因相互之间会产生连带效应,残疾人的资源转化能力与健康人相比通常处于明显的弱势局面,而在罗尔斯的资源平等主义中,“转化障碍”却被忽视了。
与罗尔斯的资源平等主义不同,德沃金为了解决“转化障碍”,提出了设计虚拟保险市场的观点。让人们在“无知之幕”的虚拟环境下,去购买保险以防备可能出现的“转化障碍”,德沃金认为保险只是对具有“转化障碍”人士的一种资源补偿,而这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不同。阿玛蒂亚·森认为,德沃金错误的将实现正义的目的和手段置于同一高度,“将可欲求的目的用同等的实现该目的的手段用数量来表示实现的能力”,误认为获得足够数量的正义手段就等于实现了正义的目的,而这严重“与追求有价值的生活而非获取资源”这一目标想背离。
(二)对福利平等主义的批判
福利平等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支。福利主义认为可以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宏观调控对社会福利进行配置,包括生产、消费品以及货币的分配。森认为福利平等主义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方面,对幸福的考量忽视能力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福利主义的效用不能作为判断正义的首要价值。
第一,福利主义对幸福的考量忽视了能力的责任与义务,而可行能力强调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可行能力与个人“权利”紧密相连,这就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过程中要减少社会不正义的发生,这也是具备“可行能力”的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即减少社会的不正义。福利平等主义强调增加个人的福利以期弥补由于社会不正义给个人带来的损失,显然这种实现正义的方式不关注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阿玛蒂亚·森认为福利平等主义用社会福利效用代替幸福是错误的,“用没有进行人际比较的福利来判断社会状况”,从而使效用成为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
第二,效用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首要标准,排斥了个人对于其他期望价值的追求。“注意幸福是合理的,但我们不一定愿意做幸福的奴隶或快乐的陪臣”[3]。阿玛蒂亚·森认为,福利主义排斥出效用以外的价值并限制个人的自由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提出应该把“可行能力”作为解决正义问题的最好办法,而不是“资源”或者“效用”。其原因就在于个人对“人际相异性”处理能力之间的差异,个人拥有的资源与实际享有的福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个人的发展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正义理论除了要关注个人拥有的资源、福利等内容之外,更要关注个人在解决“转化障碍”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正义。因此,他提出应该构建可行能力来实现个人实质正义。
三、阿玛蒂亚·森对可行能力理论的建构
(一)可行能力理论的逻辑起点——人个体差异性
在阿玛蒂亚·森建构起的可行能力理论中,人际相异性是作为其逻辑起点而存在的。他的理论前提就是个体之间的差异性,这也是他用来批判罗尔斯等人的资源平等主义的重要工具。他认为,受生活环境、性格特征等各方面的影响,个体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首先,我们所生活的家庭环境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我们所生活的社区环境会给我们带来先入为主的影响,再者,我们自身的健康也会受到身边各种环境因素以及自身状况的影响,等等这些因素都在提醒我们是处在一种不平等的环境当中。阿玛蒂亚·森又把个体之间的差异主要分为两类,即外部差异和个体差异。外部差异就是上文所提到的个体生活环境及其他外部特征上的差异,而个体差异是指个体之间的差异,包括性别、身体状况、智商、年龄等方面的差异。个体差异特征是衡量个体不平等的重要依据,是平等问题关注的焦点。人际相异性特征的存在使平等问题复杂化,无论是从外部差异还是个体差异上看,想要得到一种所谓的“人人平等”的状态是十分困难的。
人际相异性是阿玛蒂亚·森对资源平等主义理论进行批判的重要着力点,这也是把人际相异性作为可行能力理论逻辑起点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人际相异性的问题关乎到平等问题中的关键部分,即“什么的平等”。他说“假设某种不平等的状况的出现是合理的,而且也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这时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是采用某种评价变量进行平等考量时造成的后果,并且这后果既合理又必须”。那么,为什么要选取这一评价变量就成为了问题关键,即为什么要在这一方面达到平等。这一点恰恰与平等的一个核心问题“什么的平等”如出一辙,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回答“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时,不仅仅只是考虑在某些领域的平等,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在某些方面的不平等。一旦我们接受这一论证,“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较之以前也突显出了更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人际相异性,真正意义上的全方面的平等很难证成,并且几乎不可能出现,我们需要去追求的只是一种最大程度上的平等而己。
(二)可行能力理论的主要观点
阿玛蒂亚·森指出:可行能力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是通过对个体做自己认为值得的事的能力来评判的方法”[4]。即他关注的是个体能否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有没有这种能力,虽然个体不一定非得去做。因此,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可行能力是为了保障和拓展实质自由,是自由的一个方面。可行能力的出发点就是将个人的理智与思考放在首位,去使个体追求自己认为的有价值的生活。然而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这不仅要尽量促使人们有能力,更要保障这种能力的使用与否是个人理智的结果。他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列举了五种的基本的可行能力自由:
1.政治自由,即需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
2.经济条件,即改善人们拥有与运作经济资源的能力;
3.社会机会,即保障个体平等地享受教育、医疗等的社会公共服务以促进个体拥有平等的社会机会;
4.透明性保证,即保障人们能够获得足够多的信息;
5.防护性保障,即保证人们享受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社会保护。
这五种自由被阿玛蒂亚·森称之为工具性自由,目的是了拓展我们的可行能力范围。当然,这五种自由也是相互促进与提升。
自由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选择,在一般生活中给予我们更多的基本保障。是否拥有实质自由不仅仅是评价个体是否处于优势的一个重要要素,而且它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带来更多的好处,能使我们在更加全面的领域内对个体的生活状况进行评价。这种方法为我们“开辟了一个新的维度去思考、去评价问题,实质自由才能走向更大的正义方向”。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指出,各种形式的发展必须是为了促进个体实质自由的发展,自由是为了帮助人们摆脱各种苦难。在他那里,发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体自由的发展,因此他深刻的批判“狭隘的发展观”,即将发展单一地看做是GDP、收入、工业化等这些经济指标的提高。森认为财富的增加固然重要,但它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促进个体实质自由的发展,他提出了五种工具性自由,这五种工具性自由的提升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都是为了实现人的某种功能,提升人的可行能力。阿玛蒂亚·森是在实质自由的意义上来规定他的发展观。可行能力是多种功能的组合,其根本意义就在于能够帮助个体去过自己认为的有价值的生活,使个体能够获得可行能力的平等。发展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准和生活质量,我们可以通过对人们的生活状况的考察来评价他们的可行能力。当然,作为一组密切关联的功能构成,可行能力的发展也会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可行能力理论实践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一)可行能力理论实践的合理性
可行能力理论是阿玛蒂亚·森在对传统资源平等主义和福利平等主义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与之二者相比,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此理论当中,对贫困问题和发展问题的传统理解,因为可行能力这一概念的加入有了新的变化。他将由收入与资源的缺乏造成的贫困,转向了一种由“可行能力被剥夺”而造成的贫困,这一点相比以往的贫困问题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可行能力理论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得人们对于不平等、贫困和饥荒的研究都有了新的认识。这使得可行能力理论相较于传统的平等主义思想在实践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针对这一点阿玛蒂亚·森也对其可行能理论的优越性进行了具体论述,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与传统的资源福利平等理论将关注点放在财富、资源、效用等领域相比较,可行能力理论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构成人们生活的一些因素上面。也就是他所提到的各项功能性活动,即将关注点放在人们可以获得的实质自由本身,而并非是关注像是资源、效用、财富等这些实现实质自由的手段。
第二,阿玛蒂亚·森认为“能力评价域的优势就在于并不要求在任何一个统合性学说上的一致性,因为一个能力集可能是另一个能力集的真子集。而且,即使能力集彼此并不是对方的子集,为了使其排序中有某种一致,我们也不必接受任何统合性学说”[5]。由此可以看出,既然可行能力理论的合理性存在并不是以一种任何佐证学说的存在为前提,又不必接受任何的统合性学说,那么相对于传统以一种统合性学说为基础的平等分析方法而言,釆用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更易于让人理解并认可,因此也更易于对平等理论达成共识。
第三,可行能力理论的实践具有宽广的适用范围。森在其著作中曾多次强调,可行能力“不仅直接关注自由的重要性,它也能够充分注意作为其他方法基础的并使之具有实际意义的那些动机”[6]。可行能力理论以自由为实践基础的新视角,给它提供了宽广的使用范围和敏感度。例如“以自由为基础的视角能够顾及功利主义对人类福利的兴趣,自由至上主义对选择过程和行动自由的关切”。正因如此,可行能力理论对这些不同的因素均可适用,而这些因素在别的平等观中或许就被忽略了。
(二)可行能力理论的局限性
阿玛蒂亚·森在构建正义理论体系时,把公共理性放在了促进正义实现的核心位置,这是其正义理论的特色之处,彰显了其理论的客观性和开放性。他对其他正义理论中存在的缺陷地批判是有力的。在面对世界的不正义问题尤其是全球饥荒、妇女权利等问题时,怀着强烈的个人情感。毋宁说,阿玛蒂亚·森是在批判中形成了自己的正义理论,因而他并没有构建起实现正义的真实架构,这也正是其理论的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作为正义理论体系的关键,森并没有对可行能力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作为评价个体状况是否符合正义的考察因素,阿玛蒂亚·森把可行能力定义为“多种基本功能的组合”,但在实现正义的实践中,他并没有为多种功能列出一个具体的事实清单。此外,理论界对可行能力平等能否在现实中实现抱有诸多怀疑。可行能力平等不仅包括基本生存能力的平等还包括其他能力的平等,通常来讲,越是具体的能力平等越是有实现的可能,可行能力范围的扩大使得可行能力在实现正义的实践过程中陷入了僵局。
第二,可行能力范围的扩大使得当个体处于劣势地位时不能进行有效补偿。可行能力平等有利于对个体的“转化障碍”进行补偿,然而使用范围的扩大使其对资源的稀缺性束手无策。阿玛蒂亚·森对多元社会冲突的估计过于乐观,资源稀缺是导致多元冲突的重要原因。他反对创设一个完整的排序评价社会的不正义,而是用现实比较方法提出了部分排序的作法,但是并没有创造出更加有限的正义理论。
第三,阿玛蒂亚·森没有对考察正义的公共理性作出做出明确界定。阿玛蒂亚·森在正义理论体系中提出了开放的中立性,虽然较为宽泛的正义原则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增加,但是由于对秩序混乱的估计过于乐观,更没有对秩序混乱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此外,森对公共理性的具体内涵没有给出明晰的界定,他对可行能力的“实质自由”的概念依旧模糊,这使得其正义理论在解决实际正义问题的效用上大打折扣。
阿玛蒂亚·森以“个体差异性”为逻辑起点,为提高人类可行能力,创造性的提出了保障个体“实质自由”的五种工具性自由。他不仅推动了正义理论的巨大发展,也为人类的正义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诚然,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不是一个完美的正义理论,他在书中也明确指出,他不想创造一个完美的正义理论,而是致力于改善这个世界的状况。阿玛蒂亚·森为解决全世界的正义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我们相信,在其正义理论的启发下,人类正义事业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