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深化军民融合发展的行动指南
——国防科工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内容进行解读
2017-03-08
国防科技工业围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行大量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发展的障碍
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共识,中央政府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实施专项行动计划,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一是“民参军”迈上新台阶;二是军民资源共享形成新格局;三是军民融合重大工程取得新进展;四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显现新成效;五是军工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呈现新实效。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不足:一是顶层统筹不够。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涉及军地多个部门,分散管理,政出多门、各管一摊,资源配置和行政效能不高。二是开放不够。军工相对封闭发展的状态没有根本改观,民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三是共享不够。军地、部门间管理分割、利益分割,使得现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军民资源没有形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四是转化不够。军工单位积累了一大批高新技术,对这些技术成果强调涉密因素较多,向民用领域的转移转化不够充分,军工技术的溢出效应没有发挥出来,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还不够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民口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前沿技术以及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也有很高的热情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过近几年军民融合的探索实践,“民参军”确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仍面临一些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参军”渠道不够畅通,军工开放程度不高,民口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民口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及时了解装备和技术等需求,军工单位也不是很了解民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优势。三是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完善,准入审核流程不够便捷优化,我国目前实行的准入制度就是社会上通常说的“四证”,大家反映存在重复审查、互为前提、办理周期长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实施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打破军民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质,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同等能力同等对待”。同时,将军工集团公司军品科研生产外部配套率、民口配套率纳入统计范畴,引导军工单位将军品任务更多交给民口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承担。
二是适应竞争性装备采购要求,积极构建有序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系统集成商、专业承包商、市场供应商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良性竞争格局。制定总体单位开展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竞争性采购的规则。规范军工集团公司对民口包括民营军品配套企业的收购行为。
三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国防科工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审批和颁发,2015年我们已经对许可目录进行了修订,许可项数调减为755项,与前一版目录比较,减少达62%,目前,我们正在着手进一步修订许可目录,将继续精简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同时,我们与军委装备发展部已经协商一致,推动政府管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军方管理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融合”,这将更加优化准入流程,提高“民参军”效率。
四是大力推进军民信息对接。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收集、发布和对接机制,重点是收集军队和军工的军品采购和配套需求信息,面向民口发布,同时收集民口先进技术和产品信息,向军队和军工单位推荐。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意见》在推动军民资源共享、科技协同创新方面也做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国防科工局于2015年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协同创新的意见》,从构建协同高效的国防科研体系等4方面提出26条举措,进一步夯实国防特色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队伍发展能力水平。为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意见》从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方面,进一步提出了下一步举措。
一是建立与民口科技资源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在发展需求、规划论证、任务安排上的对接衔接,充分利用国家民口优势科技资源和成果服务国防科技创新。
二是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目前,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的意见,从加强创新管理、创新力量、创新链条、创新任务、创新资源、创新政策6个方面提出机制措施,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整体合力。
三是完善科技需求信息发布共享制度。目前,国防科工局已制定军工科研项目指南公开发布的制度办法,通过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国防科工局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将有关的军工科研攻关需求对全社会公开发布,鼓励全社会优势力量参与承担军工科研任务,激发国防科技创新活力。
四是发挥国防科技创新基地作用。优化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体系布局,加强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布局协调,在新兴技术领域,依托民口优势单位布局设立一批创新基地。
五是组建国防关键技术创新联盟。重点针对全行业技术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问题,引导和支持军工科研机构与民口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着力开展跨专业、大协作协同创新。
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2008年,原国防科工委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将军工企业划分为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4种控制类别,这种分类与国际上的一些军工大国、军工强国基本相同。总体上来讲,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都要按国家通用的规定和程序执行,但考虑到国防军工是一个特殊敏感的领域,肩负着国防建设的重要使命,在进一步开放融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防建设的同时,在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过程中,国家也需要在安全保密、保障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军品任务顺利完成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审查,这是政府对军工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惯例。
近年来,我们以积极的态度推动了沈飞、哈飞、大连造船厂、武汉造船厂、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等一大批重要军工企业改制并上市,启动了三批军工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参与,为军工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和动力,军工集团资产证券化进程不断加快。目前,军工集团公司和中物院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已有108家(其中沪深市场88家),军工集团上市公司资产占比已由“十一五”末2010年的24.6%增长到42.3%。如果扣除军工集团代管的事业资产因素,军工集团上市公司资产占比已达到52.3%。
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社会资本对军工的改革发展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资本层面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一是,要对2008年版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社会资本参与范围。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能力,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对其他能力,放宽控制类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军工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实现引入资本与转变机制相结合,企业股权多元化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三是,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上市或将军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从管理的角度,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军工企业上市审查制度,对涉军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军工事项审查制度,细化制订申报指南,为社会资本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投资环境。
目前,国家对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主要有三项政策:一是2009年出台的《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2010年版)》,二是2012年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三是2016年印发的《关于非国有企业申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后续,按照《意见》要求,将重点推进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修订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核准和备案办法及配套目录,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放宽社会投资的技术和产品领域,除战略能力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二是政府投资要进一步收缩范围,为社会资本预留出足够空间。三是对承担军品重点任务、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民营企业,在企业自愿和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采取投资入股、补助、贷款贴息、租赁、借用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四是试点放开铀矿开采经营权,吸引民间资本在铀矿勘查和开采领域投资;创新核退役治理项目管理模式,吸引社会优势资源参与核退役治理工作。五是在航天领域推广和实施PPP等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卫星地面应用系统等建设运营,以及空间信息产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