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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问题及出路

2017-03-07何登辉

关键词: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

何登辉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问题及出路

何登辉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出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目前存在着普法责任制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各地探索不均衡、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工作机制不完善、普法工作的人财物保障不到位等现实问题。因此,要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在立法层面,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立法,加大顶层设计。在观念层面,国家机关负责人要实现三个转变。在制度建构层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明确普法实施主体、建立普法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同时,需要构建系列配套保障体系,创新普法方式,确保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国家机关;执法;普法;责任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下简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详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新常态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的重大转变,也是法治宣传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决定》发布后,对这一新型的普法模式,各地纷纷试行,摸着石头过河,虽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还远远不够成熟,仍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的,一些基本的概念还没得到权威的解释,而现实有比较紧迫。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度构建作一初步探索,以期对实务界和理论界有所裨益。

一、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内涵之明确

从1985年实行“一五”普法开始,到目前已经经历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从最初仅仅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国家普法责任到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普法义务,再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一个认识逐步升华的过程。

(一)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出的历史回顾

普法责任制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普法实践中逐步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普法的内容、主体等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转变。

1.从单纯法律知识普及到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文化的打造和依法治理的转变。前三个普法规划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到第四个五年规划,开始注重法治实践,法律意识的培养,而不仅仅注重普及法律知识。

2.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的转变。虽然一字之差,但本质有天壤之别。“法制”宣传注重的法律知识本身的宣传,而“法治”宣传更注重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文化的传播,注重社会的依法治理。

3.从单一的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普法责任主体到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转变。从“四五”普法规划开始,有了工作责任制的提法,但更多是针对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六五”普法规划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七五”普法规划则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1.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经过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从单纯的法律知识普及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从单一部门的普法责任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提出和实践,表明我们党和政府在推进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步把握法治宣传的规律。面对新常态下的普法任务,单一部门是不能很好完成普法职责的,普法应该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

2.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过去普法的对象多集中在广大群众,政府机关内部人员不懂法、不知法现象较为突出。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执法机关自身懂法、守法,遵守法定程序。“谁执法谁普法”有利于促进和提高执法者自身的自律精神和法治素养[1]。普法责任制的提出,势必在国家机关内部掀起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并在社会上形成示范作用,推动依法行政的落实,加快打造法治政府。

3.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全面性、系统性工程,绝非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之职责。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就要求全社会参与普法,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三)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规范内涵

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已有两年多时间,各地也在试行这种新型普法制度。但什么是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从中央到地方,从实践到理论,均没有明确的含义。

1.文本解读。涉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中央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决定》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纲要》提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但这两份最高级别的文件均为明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规范内涵。

2.理论初现。理论界研究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文章甚少,即使有涉及也只是实务部门经验总结较多*笔者于2016年12月24日在中国知网以“谁执法谁普法”为篇名搜索文章34篇,但绝大部分为报纸上刊登,为工作总结类。严格属于理论探讨意义上的文章只有1篇,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兴武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相关问题研究》,发表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因此,对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内涵认定几乎没有。只有张兴武副教授在其文章里对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下了定义。他认为“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普法先行,坚持普法执法并重,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普法执法一体化发展的新型工作模式”[2]。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并未将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明确,只是原则上进行了阐述。

3.规范内涵。笔者认为明确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内涵与外延,至少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国家机关”的范围,二是“执法”如何理解,三是普法的对象范围。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元首、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那么社会群团组织属于国家机关范围吗?例如工会、工商联等,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应当从广义理解,社会群团组织也属于“国家机关”,也有普法的职责。理解了“国家机关”的外延,执法的内涵就比较好理解了,显然除了行政执法以外,立法机关的立法、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都属于“执法”的范围*江苏省于2015年6月30日出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法宣办[2015]9号文件,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显然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作了限缩,仅限于政府及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授权组织,笔者认为不妥。。有些地方甚至理解“执法”就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3]。显然这种片面的理解“执法”都是不恰当的,都不利于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普法对象不仅包括人民群众,更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从一定程度上讲,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更应该接受普法洗礼,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公正裁判,才能在社会上起到表率作用。

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初步实践之检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存在的现实问题也很突出。

(一)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初步实践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在开展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省份有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福建省的部分市、区。下面简要阐释安徽、江苏两地普法责任制开展情况。

安徽省是较早开展普法责任制的地区,早在“六五”普法初期全省上下就开始实施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到“六五”普法中期,普法责任制在全省全面铺开,并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很好的实效。概况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一是强化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普法责任制。从一开始推行普法责任制,安徽省各地均成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织、其他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全省召开普法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省委书记、省长就普法责任制作出重要批示,亲自部署普法责任制实施。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在其他地方是少见的。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部署总结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例会和普法联络员会议制度。合肥、铜陵等市出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相关规划、方案和执法普法目录。以普法通知书、普法责任状等形式督查普法责任主体履行好普法责任。

三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安徽各地先后建立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阶段性考核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考核制。早在2013年,全省各级政府将法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部分地区将法治建设纳入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六五”普法末期,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听取省政府专项报告。

江苏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全省全面推开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各市区积极探索普法责任制,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概况起来也有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一是强调规划,并力求明确性和可操作性。2015年6月,江苏省出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相关工作内容、工作制度、保障机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较其他省市出台的方案、规划等相比,江苏省出台的《实施办法》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此后,各市、区均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办法,指导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实施。

二是注重普法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开展“法律六进”等日常普法活动的同时,以“法润江苏”为引领深化法治实践的推进。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用活生生的案例进行普法,寓教于乐[4]。同时,注重普法方式的创新,积极利用“互联网+”普法,突破普法的时空局限,扩大普法的覆盖面。

三是优化评估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实施办法》特别注重普法责任制的考核,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为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存在的现实问题

1.各地推行普法责任制不均衡。除上文所提到的几个地区在全面开展普法责任制外,其他地区少见诸报端。据统计,只有陕西、内蒙、江苏、广东少数省份出台了相关的规划、实施意见或者办法,包括普法责任制开展较好的安徽省都没有出台省级层面的规划。普法工作属于全国性的事务,不受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不均衡的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而不能存在明显的短板。

2.责任主体不明确。国家层面虽然已提出普法责任制,但如前文所述,对普法责任主体、“执法”的理解等没有给出权威的解释,导致各地对普法责任制理解不全面、不到位,影响实施效果,所以导致有的基层普法活动 “想起来重要、讲起来必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逐步走上实际效果的自我消解之路[5]。

3.相关工作机制不完善。普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确保这些机制能够有效运行。普法责任制是新生事务,虽然经过六轮普法教育,但一些工作制度还不完善。比如联席会议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以案释法制度等均可以建立和完善。

4.普法工作的人、财、物保障不到位。由于对普法责任制认识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对普法工作支持不是很大。一些单位没有专门的普法专员,基本上都是兼任的,普法队伍没有建立起来。普法经费缺乏,或者没有专款专用。人财物的缺乏导致普法责任制难以顺利实施。

5.普法责任主体之间联动不紧密 ,各自为政,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长期以来,法治宣传教育实行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参与的组织架构。由于对各类普法组织者的工作定位不准、责任划分不明,以致于各方抓普法工作的主动性不够、责任意识不强,未能发挥普法组织者的整体合力[6]。

6.普法的方式创新不足,实效性不足。一些单位、部门缺乏创新意识,还是运用老的方式方法进行普法。正如有学者所说,目前司法机构常用的普法方式还是 “老三篇”:送法上门、定点接访、发放资料[7]。导致普法需求和供给脱节,还容易落入形式主义的泥潭中。

(三)原因探析

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实施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集中体现在三个“不到位”。

1.国家机关负责人对普法责任认识不到位。在中国科层体制管理下,领导人的重视对某项工作的推动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存在着“法宣工作就是法宣办、司法局的事”、“配合法宣办、司法局做好法宣”的错误观念,普法工作不是本单位主业,而是副业,有时间做做,没有时间就不做。虽然普法责任制提出两年多时间,但这种固化的思维还一时很难转变过来,影响了普法责任制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牵头部门协调难、执法部门力度弱、普法效能零散化的窘境[8]。

2.顶层设计不到位。普法责任制是普法工作机制的重大转变,从“主管部门独唱式普法”向“全社会合唱式普法”转变[9]。对于这种新型的普法机制,相关概念界定、内涵和外延的明确应该有国家层面进行解释,加大顶层设计。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大事项推行方面均持谨慎态度,乐于在某地进行试点,先行先试,待总结出经验后在全国推广。顶层的设计的阙如,导致各地在普法责任制推行方面步调不一、效果不一,缺乏动力。

3.责任追究不到位。任何工作落实的好坏,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责任落实上。长期以来,不管在之前的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主管普法,其他机关配合,还是当今推行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真正的给普法主体负责人以强大的“压力”去普法。干好干差一个样,干不好最多没有先进、没有表彰,而不会有任何实质性惩罚,缺乏压力。

三、新常态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路径之构建

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新常态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是大势所趋。如何构建相关的制度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观念层面、工作机制、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构建。

(一)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立法,加大顶层设计

关于法治宣传的立法状况,目前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立法,没有出台法律,就连行政法规也没有出台,最高位阶的便是地方性法规。据统计,全国只有一半的省份出台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内蒙古、海南、河北、甘肃、青海、新疆、广东、宁夏、江苏、湖北、云南、安徽、陕西、辽宁、江西15个省份出台了法制宣传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还没出台法制宣传地方性法规。副省级城市包括宁波、成都等出台了法制宣传地方性法规,可见,关于法制宣传方面的法律依据位阶太低。。在新常态下,法治成为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主旋律,对于志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理应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而目前低位阶法律依据已经严重制约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有效开展。

最好的状态是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法治宣传教育法》,强化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实现国家机关、各部门普法工作职责的法律化。加强顶层设计,改变各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统一、各自为政的局面,强化法宣工作的刚性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如果一步到位出台法律有困难,可以建议国务院加快出台《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建议全国人大最终出台法律。

(二)观念层面上,国家机关负责人要实现三个转变

观念是先导,思想决定行动。在我国现有科层制的国家机构设置中,机关负责人是关键性人物,在实践中,某项工作做得好不好,跟机关负责人重不重视具有很大关联性。

1.实现普法责任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到所有国家机关均由普法责任的转变。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普法规划均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宣传的主体,考核也主要考核司法行政部门为主。随着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出,地方政府领导思想必须实现这样一个转变,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仅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职责,而是所有国家机关均具有的职责,而且属于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实现普法工作是可为可不为的“副业”到必须为的“主业”转变。过去普法宣传工作是国家机关可为可不为的工作,是一种附带性工作。因为缺乏考核,普法宣传工作完全依据单位负责人的喜好,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或者时间空余时普普法,忙于其他工作时,普法工作只能靠边站。而如今这种思维方式需要转变,法治宣传工作不再是各国家机关的工作“副业”,将成为每个国家机关的“主业”,要必须积极作为,并将普法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里,纳入到年终绩效考核中。

3.实现消极被动普法到积极主动普法的转变。因为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追责,同时也缺乏顶层设计,国家机关对于普法宣传工作往往表现出消极被动,认为普法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尤其是对于一些工作职能较强的部门,在忙于其他各类纷繁复杂的事务外,更不会主动的宣传法律。而如今,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下,各国家机关必须主动积极普及本部门主管领域内的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任何一项工作的推进都需要一套运行顺畅高效的运行机制作保障,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也不例外。

1.明确普法实施主体,建立普法清单制度。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各个地方对哪些国家机关有普法职责,哪些属于执法的内容等理解都不一致,这就亟须加大顶层设计,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主体的范围,以及对“执法”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解释,增强地方国家机关在推进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同时,建立普法清单制度,层层分解普法任务,明确普法责任单位,列明哪些机关普法、需要普及哪些法、什么时候普法等,减少地方国家机关的可选择性。地方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年初上级制定的普法规划推进,除做好普法的“规定动作”外,鼓励创新普法“自选动作”。

2. 制定系统科学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规划。普法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的职责,改变单一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逐步建立党委领导,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民众共同参与的普法治理模式。制定系统性、整体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为了提高权威性、长远性和可实施性,规划可以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规划,切勿急功近利。规划由地方党委制定,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协调行政、司法、立法等各个部门共同制定,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和前瞻性,消除碎片化。

3.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工作例会。地方政府法宣办各成员单位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各单位当月开展的法治宣传活动情况,并进行月度考核。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宣办各成员单位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者法宣办认为有重大事项有必要召开联席会议时,可以随时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可以邀请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等列席,共同探讨普法宣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之道。三是备案制度。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每月开展的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报法宣办备案,法宣办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通报制度。对没有按时完成普法任务的单位和有创新、有亮点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向同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上一级法宣办报备。五是督查制度。各成员单位不仅要完成本单位年度普法任务,还要定期不定期督查下级部门普法工作,并强化对下级部门工作的考核力度。

4.建立科学公正的考评机制。考核评价是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关键,一是要讲究考核指标的科学性、明确性,最好有量化的指标。二是考核对象不仅只考核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考核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主体。三是要讲究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最好委托中立的第三方独立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对地方政府法宣办负责。考评的结果作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绩效管理考核以及机关负责人职务升迁的重要依据,并将考评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制是所有制度的保障,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再好的制度犹设计如一纸空文。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对于不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机关,各级法宣办、纪检部门要敢于追责,对不作为的机关负责人及时作出党纪处分,杀一儆百。同时,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敢于质询,甚至罢免。积极引导媒体、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探索人民群众对普法不作为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模式。

(四)构建系列配套制度,确保工作机制有效运行

除了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外,还需要构建系列配套性制度,以确保构建的工作的机制顺利并有效运行。主要表现在“三有”,即有组织协调、有人员参与、有经费支持,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1.有组织协调。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要求每个国家机关都是普法的责任主体,为了消除各自为战和普法碎片化,综合协调解决普法共性问题,需要一个综合的议事协调机构,这个机构即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度提高领导小组组长的级别,最好由各级党委书记兼组长,有利于统筹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国家机关普法工作。考虑到当今中国行政权一权独大,也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一把手负责人兼任组长,提高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重视程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出台“法治建设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精神相吻合*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有关规定。。同时,要明确法宣办的职责和职权,以及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各司其职、共同参与。

2.有人员参与。任何工作离不开工作队伍的建设,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需要打好如下工作队伍。一是各国家机关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普法专员,专门负责法治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法宣处(科),无条件的地方与法制处(科)联合办公,增加法制处(科)的普法宣传职能。每个单位必须有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分管法宣工作。二是打造多支普法队伍。(1)普法讲师团。各国家机关吸收本业务领域的专家(不仅是法学专家)组成讲师团,定期为本单位职工和群众普及法律知识。(2)普法志愿者。吸收在校大学生、公检法司退休人员等有公益心的群体成立志愿者队伍,时刻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3)法律顾问。每个国家机关最好聘请法律顾问,对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决策等进行合法性审查。(4)普法联络员队伍。吸收社区积极分子、楼道长、小组长、优秀党员等骨干成分作为普法联络员,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

3.有经费支持。一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各级地方财政应按照中央、省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每年递增。普法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于财政较为吃紧的地方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市场化筹集资金。在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活动等方面,运用冠名权、拉广告、拉赞助等方式吸

引企业参加,在补充经费的同时,也让企业组织参与了普法,两全其美。

(五)创新普法方式

1.创新普法方式。一是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推行新媒体普法。新媒体具有快捷、实时、覆盖面广等优势,要充分利用公众号、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普法宣传。二是推行公益普法。各级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要将公益普法为己任,打造法治栏目,宣传当前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宣传社会正能量。三是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律师、法援、公证等部门、行业,除了日常的法律法规宣传外,注重以案释法,寓教于乐。四是推行“交互式”普法[10]。普法主体要注重于普法受众的互动,强化普法需求的分析研判,针对普法受众的需求进行精准普法,提高普法的实效。

2.引进社会组织参与普法。当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宣传是大势所趋。一是实行普法项目化,将普法工作以项目的形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实行普法品牌化。积极利用社会组织的聪明才智,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品牌,提高普法宣传的内涵和影响持久力。

[1]彭文.“谁执法谁普法”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J].法制博览,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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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姝姝.江苏三措施力推“谁执法谁普法”落实以案释法[EB/OL].人民网. http://js.people.com.cn/n2/2016/0823/c360307-28881308.html,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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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7-03-10

江苏省普通高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配置机制研究”(KYZZ16_0064);苏州市法学会项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研究”(SFH2016B05)

何登辉(1983-),男,湖南永州人,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行政诉讼法、经济行政法、法治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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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3-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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