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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期中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

2017-03-07赵云峰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9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转化率许可

◆赵云峰

经济转型期中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

◆赵云峰

科技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国的综合实力,科技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本文通过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分析,深入解析科技转化率中的价值导向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在科技转化当面相关建议。

经济转型;科技成果转化;价值导向

国家创新能力的高低不仅体现在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创造上,还更多表现为知识的转移、扩散及技术商业化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是知识生产的主要部门,也是公共科研项目的承担主体,其成果转化效率受到各国政府高度重视。衡量它们的成果转化水平,既是评价一国整体知识转移效率的重点,也是评价的难点。评价方法主要有基于数量和基于价值两种,但结果差异很大。采用国际通行的价值导向评价指标测算,我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并不低。

一、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比较

(一)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科技成果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伴随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发展,近十年来,在科技成果数字化、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己经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距离发达国家仍然具有很大的差距,科技成果转化率与我国整体的国际地位相去甚远。

目前,国内多采用数量导向的测度指标,引发了评价判断上的许多不同认识。基于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已转化成果数量占全部成果数量的比值”进行测算。这种评价方法简单、易操作,结果比较直观,但也有诸多局限性。

(二)国际上科技转化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外一般对应技术转移、知识转移或研究成果商业化等活动。对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特别是一些大学和公立科研机构的转化,是各国衡量知识转移效率的重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陆续建立了面向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成果转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形成了许多共识,多年来也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专项调查。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跨国比较来衡量本国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水平。

与目前国内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有显著差别,关键是将衡量效率的重点放在了对科技成果被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上。

二、我国科技转化率的价值导向分析

(一)我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效率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依据教育部公布的高校科技活动数据、科技部发布的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监测数据,分别测算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许可和转让收入数据及其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较大。我国高校的技术转让实际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相对较高,处于4%-6%间,6年均值为4.5%。科研机构的技术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相对较低、波动较大,6年的均值为1.6%。进一步地,汇总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情况:2009-2014年间,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合计的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依次为2.4%、2.9%、4.6%、1.4%、2.4%、1.1%,6年的均值为2.37%。

现采用许可或转让收入占比指标来看,结果显著不同——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率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距,在国际上基本属于中等偏上水平。尽管落后于个别领先国家,但领先于欧洲、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该结果反映出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许可收入强度上与发达国家的横向差距持续缩小、甚至部分实现了赶超。近些年,随着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立法不断细化、政策松绑持续加大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加快,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许可或授权转让方式确实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益,许可收入基本保持在每年30亿元以上的规模。

另一方面,该结果也与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支出结构有关。我国R&D支出中基础研究的占比长期徘徊在5%左右,与世界主要科技型国家10%-15%以上的水平有明显差距。这进一步体现在了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R&D支出结构上,如:近些年我国科研机构的试验开发比重接近60%。试验开发的成果产出相对于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产出而言,短期内更具商业化潜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许可或转让活动的潜在收入。相比之下,国外接受政府资助的科研机构或项目大多属于基础研究(特别在欧洲国家),由此造成了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在该指标上的显著差异。

三、结论与启示

(一)加强改革国内科技转化评价体系的建设。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关键标准要看能否真正实现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因此,对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衡量,既不能夸大差距,也不宜盲目乐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重视采用价值导向、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并及时跟踪知识和技术转移的新趋势,理性、客观地开展评价。对科技主管部门而言,亟须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

(二)加大专项科技转化项目的推进,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调研机制。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长期重要性,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启动国家级、年度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专项调查”,并及时纳入“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为及时跟踪和全面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目前,我国尚未形成面向主要科研部门知识转移或技术扩散活动的常态化跟踪、监测与发布机制,社会上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不同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缺乏大规模的统一调查和权威结果发布有关,有必要补足功课。

(三)增强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转化政策、科技人才相关制度的推进速度。尽管我国主要科研部门基于价值导向测度的转化率上已接近或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仍然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壁垒。从科研部门内部来看,过去对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与职称评定制度的“重数量、轻质量”以及“重理论、轻实践”等倾向,不仅制约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主动意识和积极性,也影响了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潜力。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多主体利益链条尚未完全理顺、厘清,对成果转化的资本化激励不足,导致实操中面临许多隐性壁垒。

从外部来看,政府出台的一些鼓励性政策难以真正落实,执行阻力大。如:地方政策难以惠及央属机构,行政化方式管理科研人员(如不允许领导干部持股)以及缺乏实施细则(如国有资产处置难)等。因此,政府应推动科研部门加快面向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减少科研人员在体制内外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应下放更多的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对一些资本化激励手段给予积极支持。此外,各级政府有必要及时跟踪、评估已有政策的执行效果,下决心突破一些长期存在的制度瓶颈,加快政策落地。

(四)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赖于同步提升创新产出质量和转化应用效率。在正确认识和衡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空间还非常大。因此,政府而言,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强度和资助范围、优化研发支出结构,推动科研部门提升科技产出质量;二是要着力支持各类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创业孵化器发展,并鼓励“政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创新,打造可持续的成果转化载体。

[1]傅家骥.技术创新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

[2]管荣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享的法律对策[F].天津法学,2014,4(4).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科学院现代企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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