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之刑事立法漏洞探析
2017-03-07张奥
张 奥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之刑事立法漏洞探析
张 奥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恐怖活动犯罪日趋严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恐怖活动犯罪做出了修改,但仍存在法律漏洞。通过对相关刑事法的解析,本文提出了立法建议。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不少国家都曾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恐怖袭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中国目前反恐形势严峻,我们应当意识到恐怖主义的巨大危害,完善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以此来震慑恐怖主义分子。
1 我国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目前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只有分则第一百二十条及其相关条款[1]。《刑法修正案(九)(以下均称刑九)》对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刑九》对原有的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中,增加同时没收财产的规定;对积极参加的人员应当同时处以罚金;对其他参加的,增加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对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款的罪状中增加“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表达,将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培训明确纳入本罪。同时增加了第二款规定“虽然没有在资金上支持恐怖活动,没有参加培训,但是为恐怖活动招募成员或者帮其运送成员的都要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新的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该条规定前期为了实施恐怖活动积极准备所用工具的;召集人员进行恐怖活动培训或参与恐怖活动培训的;与境外恐怖势力积极联系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计划或者其他准备的都要单独定罪处罚,达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2]。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新的罪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该条规定以制作、宣传与恐怖主义有关书籍、视频资料,或者以讲课等方式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是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都要依法定罪处罚。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新的罪名: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胁迫民众不遵守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制度、教育体制、司法和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依法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对其处罚。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新的罪名: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该条规定用威胁等一些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标志、服饰的依法定罪处罚。这种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还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防止其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新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该条规定明知是宣传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图像或者视听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刑罚。
2 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漏洞
《刑九》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并且新增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等五个相关罪名[3]。实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将宣传恐怖主义、煽动恐怖主义的行为单独定罪处罚,严厉打击了恐怖主义活动,有效震慑了恐怖活动分子,对遏制恐怖活动的发展,对社会秩序、国家管理制度的维护,对人民群众安全保护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该立法仍存在以下漏洞:
2.1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尴尬
对于网络恐怖攻击行为较难进行刑法评价,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裁。(1)攻击政府、银行、电力等网站。攻击这些大型网站的行为,极有可能评价为刑法分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明确要求造成较严重的结果,否则就无法使用该罪名,无法对攻击网站的行为进行评价。即使攻击行为达到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较轻,显然在罪行评价上不相适应[4]。(2)攻击电子通讯的。例如,巴基斯坦一恐怖组织利用大量的电子邮件攻击巴基斯坦大使馆的通信。对于这一行为的定罪,也存在类似上述困境。(3)攻击社交账号的。该行为很难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很有可能恐怖分子只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了单纯的攻击行为,而并未获取相关的计算机数据。同时也难以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这两种罪所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5]。基于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恐怖分子仅仅是出于恐怖主义目的而进行网络恐怖袭击,现行的刑事立法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2.2 对恐怖活动犯罪处刑较轻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三个罪名都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和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都是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有关网络恐怖活动的犯罪通常处刑都在三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下。这样并不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震慑,而且对恐怖事件的制裁也很有限。
2.3 有关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由于网络具有无国界性,恐怖分子往往会在境外实施相关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对国内的社会秩序、财产安全等造成严重的损害。这是在网络社会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对于网络恐怖犯罪来讲,管辖权的问题尤其突出,常常会出现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等几种管辖权的相互冲突。这种冲突会严重限制对越来越严重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
3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建议
3.1 增加设立实施恐怖活动罪,将与网络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全面纳入刑法打击半径
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中最关键的罪名,但这刚好是中国刑法缺少的一个罪名。例如昆明3.01、新疆4.30等严重的暴力恐怖主义事件,如果都将这类案件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可以使恐怖分子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但是,在现阶段的刑法体系中,多数的恐怖活动犯罪并不能予以重刑制裁,甚至有些比较严重的行为还无法用刑法加以规制。即使能够用传统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来定罪处罚,似乎看起来跟恐怖活动犯罪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难以达到对已经实施了恐怖活动或潜在的恐怖分子应有的震慑作用,谴责力度也明显偏低[6]。所以,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前单独设立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将严重的恐怖活动犯罪按照普通的刑事犯罪论处,而且还能弥补刑事立法的漏洞,也能对恐怖活动犯罪用特殊条款加以制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2 提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
恐怖活动犯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社会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恐怖活动犯罪危害法益的位阶较高,理应适用较高的刑罚。但现行刑法中网络恐怖活动的犯罪通常处刑都在三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下,法定刑较轻。建议提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增加死刑的规定。鉴于恐怖活动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害性较高,可借鉴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增设终身监禁,同时在总则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不适用缓刑。
3.3 延伸普遍管辖,完善国际反恐公约
面对目前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中的管辖权限制,为了更好地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实施有效的打击,应当重新梳理国际公约中的管辖权规则。国际社会都面临着恐怖活动的严重威胁,在保障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上都存在着极大的挑战。国际社会应当通过公约制定有关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范围和类型,在此基础上制定管辖权规则。毫无疑问,普遍管辖应该是处理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最好办法,这样能够更加方便有效地对恐怖活动分子进行追溯,不受双重犯罪规则的限制。这样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犯罪。
[1] 郎 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皮 勇.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J].环球法律评论,2013(1):5-20.
[3] 于志刚,郭旨龙.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中国法律应对[J].河南大学学报,2015(1):11-20.
[4] 皮 勇.论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对策[J].武汉大学学报,2005(4):582-586.
[5] 张明楷.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6] 叶 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策初探[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编辑:余承忠)
An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Loophole of Terrorism Crime
ZHANG Ao
The terrorist activities commit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which pose a great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safety of citizen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s.120th of the criminal law in China have made amendments to terrorist activities,but there are still loopholes in the law.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evant criminal law,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legislative proposals.
network;the crime of terrorism;legislation
2017-03-15
张 奥(1991—),男,河南登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D924.3
A
2095-8978(2017)03-0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