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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

2017-03-07望,梁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证纠纷证据

张 望,梁 磊

(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河北 秦皇岛 066000;2.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102)

公证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

张 望1,梁 磊2*

(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河北 秦皇岛 066000;2.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102)

近年来,环境纠纷成为社会矛盾聚集区。鉴于环境纠纷的突发性,纠纷解决的迫切性以及诉讼周期漫长的实际情况,急需引入一种新制度来提高环境纠纷解决的效率。公证在社会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过程中能够发挥而且已经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在环境纠纷发生前,公证可对预防纠纷发生重要作用,在环境纠纷发生后,公证可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手段,发挥保全证据、强制执行等功能保障环境纠纷快速解决。

环境纠纷;公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 公证参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

1.1 公证与公证机构的基本概念

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发轫于拉丁语nata,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1]。在我国,公证指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公证的宗旨和功能

公证的宗旨是从法律角度引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民商法律行为,平衡契约双方的利益,消除纷争隐患,预防纠纷,疏减诉源。[2]

公证的功能——社会对其普遍的认知是预防纠纷、减少诉累。笔者认为公证虽然不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然而就功能而言,其不仅可以预防纠纷,还可以直接辅助解决纠纷,例如保全证据等公证可为诉讼固定证据,补充协议、声明、调节协议等公证均介入了纠纷的解决。

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会同人民法院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取证—事后解决”的完善体系。

1.3 公证的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未经公证不生效的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公证证据的效力高于一般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般证据在法庭上要经过质证、审查、核实,凭审判人员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才可能被最终采纳。而公证证据,如没有相反的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一般会被直接采纳。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定公证是指法定须经公证才生效的法律事实、行为、文书,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该法律事实、行为、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纠纷的产生,提高环境纠纷的解决效率,停止环境破坏,维护社会和谐。

2 从具体公证事务看公证如何参与环境纠纷解决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所能够办理的公证事务和其他法律事务[3]。下面分类讨论在具体公证业务中公证如何参与环境纠纷解决:

2.1 法律行为类公证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3]。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运用公证,可确保资源在使用、转让等流转过程中的自愿性、合法性,预防和减少环境纠纷的发生。

2.1.1 对各种合同、协议签订、履行监督

公证介入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制止欺诈、空买空卖等违法行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各类加入环境保护条款的经济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进行公证,可以事前有效预防环境纠纷的发生。在环境侵权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可以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接受相关部门调解,并进行公证。公证实践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协议履约率达98%以上。

2.1.2 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

在招标投标、拍卖等活动中,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现场监督,保障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相关活动的程序公正。

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6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该部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笔者认为,经济建设过程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必将体现政府部门的环保意图,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该公证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或诉讼的发生,保证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提高招投标的可信度,从而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具备环境保护能力的、符合项目规划的企业获取建设资格。

2.2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类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持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而不必再经法院漫长的诉讼审判程序。一方面敦促了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节省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通过此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最大限度的明确,减少了当事人间的诉讼纷争和矛盾冲突。

在环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和调解协议一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可不经审判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了债权人诉诸法院增加的诉累。运用强制执行公证无疑可以更便捷、经济地实现债权,有利于环境纠纷的及时解决。

2.3 保全证据类公证

保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4]。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保全证据之外,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与当事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为诉讼做必要准备,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有些环境污染具有突发性,而且证据极易灭失,损害结果通常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等到事后取证时则已时过境迁,为时过晚。这就要求保全环境纠纷中证据保全的及时性,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构可监督当事人现场取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客观描述并证明当事人在何时、何地以什么样的方式(拍照、摄像、清点等)取得什么样的证据,还可以将现场取证的影音电子证据刻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并附于公证书中,不但证明了光盘或移动存储中的照片、视频是当事人于何时在何地取得,而且证明了该照片、视频的内容与当时当地的情况相符。这样通过公证为日后的环境诉讼保留了证据,从而起到辅助环境纠纷解决的作用。

3 如何使公证更好地参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3.1 主动介入,积极谋划公证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从以往的经验看,同样是环境纠纷,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解决这类问题时由于严格依法办事能得到群众的普遍赞赏,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矛盾尖锐。反思起来,无非是处理纠纷的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合理、严格依法办事。领导干部不可能在哪个方面都是专家,很可能对公证的职能作用知之甚少。在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一旦需要公证的介入,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有政治敏感性,提高服务意识,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公证机构不是“衙门”,不要有“衙门作风”,要主动上门找领导,沟通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到城市发展、规划及施工、生产等环境纠纷易发多发的热点、难点领域,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3.2 建立统一的公证信息系统,重视信息沟通,加强经验交流工作

信息资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战场上谁掌握了信息(情报)谁主动,公证工作尽早获取信息对工作决策同样至关重要。公证工作是高端的法律服务工作,如果跟不上时代的节奏,不能满足党委、政府的工作需要,更不能满足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在一方土地上行使公证职能的机构有必要建立公证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规划的具体方案,进而评估在哪些领域公证工作可以介入及什么时候介入,以避免因信息不畅而造成的工作被动。公证领域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工作视野的差距和问题处理变通能力的差距很大,即使水平相当的两地公证处也有信息互补的必要。省、市、地区公证应建成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公正系统内信息资源要共享,以促进各地公证工作的均衡、更好、更快发展。所以公证工作在推进环境纠纷解决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耳聪目明,信息工作决不能忽视。

行业间的交流对于促进本行业业务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样,公证行业的交流对于促进公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文字文件或举办培训班形式交流经验,使公证员了解到其他公证处的先进做法。加强公证经验交流的目的就是要取长补短,使公证工作更好更快地满足当地社会的平稳发展的需要,用高标准的工作业绩发挥公证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职能作用。

3.3 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公证员团队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北京进行工作调研时,曾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处建设、着力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发表了重要讲话:“以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为核心,全面加强公证处团队建设。”[5]。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要在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说到底要有一支能够肩负使命的队伍。公证行业面临两大重要问题: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问题,关注和解决公证质量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人的问题。所以,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都应该强烈意识到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的至关重要性,并且一刻都不能放松。[6]

公证员了解自己的使命是一种认知,而真正完成这种使命,还需要给他们创造出一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从而挖掘他们的潜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公证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良好人居环境的营造作出应有的贡献。

[1]吕乔松.公证法释论[M].增订版.台北:三民书局,1984:1.

[2]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6.

[3]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9.

[5]觉敏.河北召开全省公证工作“三化一建设”霸州现场观摩会议[J].中国公证,2010(6):15-16.

[6]梁磊,陈晨,解成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5):10-14.

(编辑:周利海)

The Function of Notary in Environment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Zhang Wang1,Liang Lei2*
(1.Qinhuangdao No.1 Notary Public Office,Qinhuangdao Hebei 066000,China; 2.Hebei University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Qinhuangdao Hebei 066102,China)

In recent years,environmental disput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multiple,sudden and mass,which has become a social contradiction gathering area.In view of the sudden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disputes,the urgency of dispute settlement and the long litigation cycle,we need to introduce a new system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dispute resolution.Notarization can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th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of social disputes and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isputes.In environmental disputes,notarization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eventing disputes in the environmental dispute after a notary can be used as auxiliary means to resolve disputes,to play the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the enforcement of security function to quickly solve environmental disputes.

environmental dispute,notarization,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D912.6

A

1008-813X(2017)01-0025-04

10.13358 /j.issn.1008-813x.2017.01.07

2016-12-15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课题《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RWQN201601);秦皇岛市科技局课题《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201502A319)

张望(1982-),男,河北秦皇岛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三级公证员,主要从事公证法学、民商法学研究工作。

*通讯作者:梁磊(1982-),男,河北邢台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诉讼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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