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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考核体系完善的思考

2017-03-07曾文革曾庆玲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经济法双语考核

曾文革,曾庆玲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44〕

高等教育与教学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考核体系完善的思考

曾文革,曾庆玲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44〕

国际经济法的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考核可以客观地反映教学效果,还可以指导教学与学习活动。而国际经济法目前的考核体系存在许多问题,在考核内容、形式、公正性的保障与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要完善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考核体系就需要调整考核内容,改善考核结构,创新考核形式,加强考核公正保障,完善技术支撑。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考核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考核评估的作用与意义

考核对于一门课程而言有其存在的必要,课程考核是测验学生知识掌握程度、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对学习和教学有反作用。科学的考核机制不仅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课程水平和教师的授课效果,同时也能引导学生积极学习,促进教师改善教学。

1. 测验教学与学习情况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对课程知识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本手段, 也是评价一门课程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通过学生对试题的回答和在具体考核活动中的表现,可以看出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储备的情况,了解学生对各个知识点的把握程度,以及他们的思维分析和实践能力;同时也是教师教学活动效果最直观的反映。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考核可以检测学生专业英语运用的水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专业思维与分析能力以及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情况;从考核也反映出了教师的学识水平和教学水准。

2.反馈指导教学活动

在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教学过程中,考核可以让教师更了解教学效果,教师根据学生对试题的作答了解到学生对于课程理解的情况,从而对教学效果作出更客观准确的评价。教师了解自身教学活动的优劣情况,就可以及时对教学中的问题进行反省,从而根据具体需要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调整,改善教学活动中的不足[1]。

3. 引导学生的学习活动

对于学生而言,考核既是压力,也是动力,考核既是调动学生产生学习欲望的机制,也是挖掘学生学习潜力的重要措施。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考核,就是要促进学生明确专业学习目标,根据需要安排学习活动,选择适当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从而有意识地培养考核目的所对应的能力[2],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从考核中了解到自己对知识掌握的具体情况,根据考核结果了解自身学习的长处与不足,明确以后学习的重点。

二、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考核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有的考核制度片面强调考核的测试作用,忽略考核的反馈与引导作用。在考核内容、考核结构、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没有很好发挥考核对于教学和学习的引导作用,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测试在科学性和公平性上也存在诸多不足。

1.考核内容的局限性

目前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考核仍然主要局限于教材内容与教师课堂讲授内容 ,形成“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考试考什么”的封闭圈。卷面构成客观题居多,主观题较少,记忆性内容占主要地位,较少引导学生用发散思维思考问题,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易导致学生死记硬背,刻板应试,无法活用知识解决问题。

2.考核成绩结构失衡

目前许多学校已经在实行期末成绩结合平时成绩的考核结构,然而大多数高校基本停留在期末考试为主(70%-80%), 考勤、 作业为辅( 20%-30%)的模式。总体来说还是将考核重点放在了期末考试上,学生平时学习中的表现所占比例不高。期末考试占比过重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学生真实情况,也会导致学生不重视平时的积累,而持有考前抱佛脚的心态,易造成“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前记笔记,考后全忘记”的敷衍现象,学生无法查漏补缺,教师也不能及时发现教学问题。另外,期末考试的比重过大,会给学生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3.考核形式多样性不足

各校的考核形式主要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和课程论文等,总体来说局限于书面考试,而轻综合能力考核。而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需要测验学生听说读写等综合运用能力;如果考核形式太过单一,课程乏味无趣,显然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4.考核公正性保障不够

许多教师对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定位模糊。双语固然是考核的一方面,但过分偏重语言教学亦有失专业教育的目的,挫伤学生积极性。关于考核信息方面,目前许多教师在开课之初会向学生公开授课与考试安排,但这部分信息往往一带而过,并不细化和全面,甚而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随意更改考核结构和考核方式,也有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从不告知学生考核信息,学生对课程缺少预见和规划。传统考试内容结构与形式本就使得教师个人主观因素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在加上考核信息若不确定和公开,更难以体现考核结果的公平。另外,一般来说考核结果录入教务系统考核工作就结束了,有的学校、考务部门虽有审查的制度,但当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异议时,大多数学校未给学生查分和复核的机会。很多学生对考核结果虽有疑惑,因申诉无门大都选择放弃。

5. 考核技术支撑较为薄弱

目前许多学校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并没有完善的案例与试题数据库。而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性决定了其教学活动离不开对案例的解析,有的教师会在备课时收集整合案例和试题,这项工作费时费力。教师个人数据资源有限,规模小重复率高,局限于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与眼界,案例与题目的质量都无法得到保障,主观倾向性也比较明显,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全面掌握。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考核的建议

基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双语考核中存在的不足,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提高考核科学性,以更好发挥考核测验作用,指引教师改善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1.调整考核内容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教学以英语运用为手段,以经济事务为基础,以法律研究为中心,意在培养通英语、通经济、通法律的复合型人才[3],因而课程的考核不可脱离教学,需要测验学生在外语环境下,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相关经济事务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决定了外语能力在考核中的重要性,语言目标是提高学生应用英语的能力,体现为能够读懂本专业的英文资料,能用英语对专业问题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要求学生对国际经济法问题能够用双语进行思考 ,并能够熟练转换两种语言。因而我们要注重对学生阅读翻译、沟通谈判、写作水平的考核,重点考查学生听、说、读、写等方面的能力。

学习国际经济法,要求学生能分析解决理论与实务中的经济事务问题,而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活动在变化,经济关系在更新,因而在考核中需要注意对实时问题的把握,以书本知识和教师传授内容为基点而不能拘泥于教师与书本,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参与到实践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运用能力。

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熟悉和理解相关法律原理和规则,并用以解决相关经济事务,因而应当重点考核学生对相关法律规则的掌握,对法律原理的理解,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问题的能力等内容。国际经济法不是刻板的、一成不变的原理。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考核有非常显著的综合性、实践性和专业性。在考核方面除了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更要注重理论知识在实务实践中的综合运用。

2.优化考核结构

现有的考核过度倚重终局考试,对平时学习考核较少,呈现出身轻尾重的不协调现象,考核权重上应当调整期末考核与平时考核的比例,重视对学习过程的考核。

第一、分散考核权重。不可否认,考试是具有一定偶然性的,也就是说学生考试的成绩与平时的学习成绩不一定正相关,考试成绩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考试环境、试题难度、心理素质等,学生也确实会存在考场失误或超常发挥等不确定情况,一考定成绩的考核方法并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对于这门课程的掌握情况。因而传统的过于依仗期末试卷的考核法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而言有失科学性。要得到客观的考试结果就需要尽可能减少外部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因而将成绩构成因素分散,将考核寓于平时的学习中,可以避免某一次考核的片面性,达到更客观准确的结果。

第二、细化分值构成。考核的主要目的不是测试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学习也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的过程[4]。重视过程性考核,赋予平时成绩更多权重也能够克服期末考试比重过大而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打消学生考前突击临时抱佛脚的错误心理,鼓励学生把功夫用在平时,注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积累。采用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的核算方式,强调平时成绩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在平时的课程中注重知识积累和专业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形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另一方面老师可以实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做出评价,老师根据学生反馈也可以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调整和改进。

国外高校的考核分值比例就较为科学合理。如澳洲大学考核体系中,课程考勤 5%,期中考试 20%,学科测验 15%,课题研究 10%, 期末考试 50% 。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某课程考核内容包括案例学习论文和学期论文(50%),小组讨论(10%), 课堂参与(10%),两次考试(30%)[5]。 鉴于国际经济法高度的综合性及实践性,相对于期末卷面分数,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更容易在课堂表现和讨论中体现出来。除此之外,为了调动课堂活跃度以及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加大平时成绩占最终成绩的权重[6],建议提高到40%-60%左右,并且由授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将平时成绩细化到各考核环节,如课程任务完成质量、课堂互动表现等。

3.完善考核形式

第一,创设多样化的考核形式。国际经济法的考核不仅要测验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考核英语运用能力、实践分析能力等,还要考查他们的知识储备、智力思维、技能、品格、态度等各方面素质;而这多方面的身心素质是通过不同的外化形式来体现的,也只用通过不同的方法来测量和考评才能得出更准确的结果。

英国的课程考核还包括日常作业、报告、 测验、 项目、 表演等[7]。 德国的考核体系则更为灵活,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 考试形式、 考试内容, 有多次考试机会[8]。而反观我国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考核形式仍拘泥于书面;传统的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课程论文等固然能部分反映学生的时间和成绩,但也太过单一,乏善可陈,不足以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而国际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考核上也不妨多采用实践性强的手段,比如让学生梳理英文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学习书本内容后自己尝试授课,组织具体情境下的模拟谈判,在具体案件情节下起草法律文书等。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听、说、读、写各种评估形式,创设团队任务小组作业等模式,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协作能力,提高代入感,加强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强化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角色定位。学生在课堂中的互动表现也可纳入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二, 授予学生一定选择权。考核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多种,然而学生的学习精力有限,加上还有其他的课程需要学习,学生不一定有充分的时间应付繁琐的考核。适当的压力是动力,而过度的压力就会变成负荷,反而挫伤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创新考核形式的同时,不妨提供多种考核形式和考核题目供学生选择。考试容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并赋予相同的分值比例,或者设置与考核方式难度成正比的分值,任由学生选取自己倾向的考核方式。如在口试中设置学生讲课、模拟谈判、辩论等,在书面测试中设置小论文、草拟文书、读书报告等;由学生在各类测试中自主选择一到两项进行搭配,考核形式多样,可以增加课堂新颖性与吸引力,又给予学生一定的选择自主权,鼓励学生找到自己的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自主拓展学习,跳出书本,积极思考,发散思维,而避免被动学习,死记硬背和填鸭式教育。

第三,增加多元考核评价主体。传统的考核模式下,教师为单一的考核主体,拥有唯一的话语权,而学生处于被动接受考核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教师承载着巨大的考核压力,教师的个人倾向也易导致考核结果的片面性。而学生相互间认识比较全面,引入学生作为评价主体,将学生评价作为考核的构成部分,可以有效弥补这一缺陷。为此,可以在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中设置学生自评和学生间互评的考核方式[9],提高学生在考核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学生自评可以引导学生有意识对自己学习的情况进行审查,了解自身情况,以便扬长避短,查漏补缺。学生互评的方式有助于促使学生在学习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创造更多交互、协商与合作的机会,在评价对方的同时也可发现同学身上的优点和长处,促进相互学习和自我改进。不仅可以改变学生在评价中的被动角色,还能够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其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鉴于这种模式的初创性和敏感性,学生互评的分值在考核比例中不宜过高,可在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完善。

4.加强考核公正性保障

前述的考核内容结构与形式上的调整都有利于避免教师在考核中过多的自由裁量,从而促进考核结果公正,考核的实践操作中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保障考核的公正性。

第一,考核权重专业优于语言。双语教学既强调专业知识学习,又离不开语言工具,因而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考核必离不开语言的考核,我们要鼓励学生积极主动运用外语,语言自然应当是考核的重要因素,但语言部分不可占过多权重。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适应开放形势下对人才的更高要求。因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的“优先”顺序应当是先专业后语言,语言只是用以掌握专业知识的辅助工具。

学生的外语水平本就参差不齐,将语言作为考核重点在国际经济法课程考核中也不公平。因而应首要注重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英语可以作为加分亮点来考量,而对学生提出语言上的过高要求是不合适的;国际经济法虽为双语教学,但毕竟不同于专业外语课。考核还要注意把握学生心理,考虑学生的整体英语水平,英语试题的难度要适宜等。

第二,公开评分标准。在考核过程中,教师不可避免会对学生的表现有主观印象,会因个人偏好产生评分误差,因而为了体现考核公平,应当确定和细化评分标准,并且在课程开课之初向所有学习此门课程的学生公开,以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预见性地安排学习计划,也合理限定教师自由裁量的空间,促进考核程序在阳光下运行。其中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程序的操作模式、考核的具体形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的具体构成及各构成部分所占的考核权重、具体构成部分的评价标准等。

第三,考核监督落实完善。因考核毕竟是一个带有一定主观性的复杂的评价与计算过程,不排除可能存在部分教师误判的情况,以及出现计算失误的情况,故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可以及时纠正考核结果的偏差,也可抑制教师的主观偏好。在课程考核之后,需要由相关的考务主管人员对试卷进行评阅与抽查分析,对教师评阅活动自由裁量形成一定的制度约束。许多高校已经开始建立此类的考核监督机制。另外,考核结果发布后也应当允许学生提出异议,以实现考核程序的外力监督,进一步保障考核的公正性,此种监督权力的主体应当为学习该课程的全体学生,包括学生本人和对某个或某部分学生成绩存疑的其他人。对该监督权应当设定具体的程序予以保障,考核成绩公布后一段时间内,学生对成绩确有异议的,可向教务秘书或者年级负责人等申请复核,应公开考核核算依据,由教师在一定时间内复核,做出回复或者解释。这要求教师在平时课堂中注意保留考核记录,将考试试卷整理归档,并在一定时间内留存,便于为核算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使教师养成严谨的教学与考核态度。

5.完善考核技术支撑

在考试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需要教师对考核工作投入更多的精力,试卷测试作为众多考核形式中的一种,仍然有其适用的价值。教师每学期需要出题设计试卷,自行挖掘案例,这项工作对于许多教师来说是个繁琐而费时的苦差。许多教师由于自身接触面的局限性,不一定能够知悉相关有价值的可用案例。建设案例库,可以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此外,教师自行命题考试,试卷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出题方向和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10],建设试题库和案例库则成为了客观的需要。国际经济法虽具有实时性,但一些基本原理与规则是相对稳定的,试题库与案例库的建设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第一,完善题库建设。题库主要为开卷、闭卷考试之用,而考试的题型也应当避免刻板,要注意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分析探索。故考核应以主观试题为主,客观题为辅。纯考核记忆性的知识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并没有多大的实用性,而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本可在主观题的考查中得到体现,并可达到更加深化的效果。以论述题来检验学生对理论的分析与理解能力,以案例评析测验学生的逻辑与运用能力,案例评析还可兼顾对相关规则原理的熟悉与记忆。同时为配合英语方面的考查需要也可分设中文题库与英语题库,教师在设计试卷时,可结合学生英语水平决定采用中英文题目的比例。

为保障题库质量,切实达到检验学习效果的目的,需要对考试命题进行审查。许多学校现已有试题审查的环节,但各自对此环节的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只是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事实上命题本身的重要性应当更为突出,需要学科专业人员来进行评价与修正,以进一步保证试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完善案例库建设。国际经济法是一门非常注重实践与应用的学科,教师的教学活动要引入案例学习讨论;考核结构注重平时表现,考核与课堂教学同步;因而建设案例库要考虑服务教学,还应将考核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建议案例可以采用英文为主、中文解释为辅的形式,收录的案例需要与课程内容相对应,能够体现相关国际经济法律知识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运用。另外随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题库与案例库都需要适时更新[11]。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意义重大,而目前考核体系有待完善。要发挥好考核的作用,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解决现有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调整考试内容,跳出书本与授课内容的局限,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培养学生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优化考核结构与形式,重视学习过程,促使学生积极学习,主动学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课程考核的制度建设,明确考核目标,为学生提供成绩异议的途径,教师应客观、准确对学生进行评价。完善考核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相应题库与案例库,进一步保障考核活动的有效进行。

[1] 王天欣.高校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2]孙维君.论学分制条件下高校考核模式的改革[J].教学研究,2004.(6).

[3]刘晓远.以激励为目标的课程考核重构——“实用经济法”课程考核重构中的实践[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6(3).

[4] 石辉,朱陆莉,仵红恰.改革考核方式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J].理工高教研究,2007(6).

[5]王昕.基于“肯普模式”的教学改革新思路——以考核体系变革逆推教学效果提高[J].教学研究 ,2014(4).

[6]赵娟 .高校课程考核中加大平时成绩权重的探析[J].教育前沿,2015(10).

[7]曹冬岩. 美国大学课程考核的特点和启示[J].中国电力教育,2011 (5).

[8]赵宏,王春,朱春红.东西方大学考试方式的对比及对中国的借鉴[J].未来与发展, 2007 (3).

[9]刘洋,郑倩冰,陈洪辉,等.基于同伴评价的研究型课程考核方法研究[J].计算机教育:教育与教学研究,2014(12).

[10]王世洲,张万顺,贾元.高校教学改革应重视维护考试公正[J].中国高等教育,2015(21).

[11]曾文革,原兴男.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案例库建设研究 [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

(责任编辑:樊 霞)

2017-01-16

曾文革(1966-),男,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庆大学本科优质课程国际经济法(双语);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重点建设课程国际经济法专题(双语)资助。

10.3969/j.issn.2096-2452.2017.01.012

G642.474

A

2096-2452(2017)01-0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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