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视角下我国同性恋性犯罪问题初探
2017-03-07申群翼朱赵蕊
申群翼,朱赵蕊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湖南 郴州 423000)
侦查视角下我国同性恋性犯罪问题初探
申群翼1,朱赵蕊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湖南 郴州 423000)
同性恋性犯罪是同性恋者实施的性犯罪和因同性恋而导致的其他性犯罪,具有手段多样性、年龄阶段性、犯罪主体特殊性、作案方式隐蔽性的特点。我国近年来报道的同性恋性犯罪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给公安机关侦查和预防该类案件带来了挑战。公安机关要在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建立特殊侦查程序、转变侦查思维方式、加强高危人群管控、建立应急方案等方式实现对同性恋性犯罪案件的侦查与防控。
同性恋性犯罪;侦查视角;侦防对策
在我国,同性恋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当前的社会话题之一,对原有社会的存在体系提出了挑战,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但因同性恋滋生的犯罪问题尤其是性犯罪问题,尚未得到学者及司法机关的重视。由于同性恋者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地位,这些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冲击着社会大众的思想,在社会中引起不小的风波。如何合理有效地应对同性恋性犯罪问题,是目前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面临的重要挑战。
一、同性恋性犯罪概述
(一)同性恋性犯罪的定义
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是性取向之一,这一称谓由法国医生Benkert首次提出,最初是在1869年的一本德语宣传册中出现,指的是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1]。我国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在《性文化研究报告》一书中将同性恋定义为:“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2]而我国性社会学学者张北川在《同性爱》一书中则指出:“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即同性恋)。”[3]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性恋这个词被赋予了更简单通俗的含义:指有同性性倾向的群体,也就是俗话说的同性恋者。
性犯罪在刑法意义上是指由于故意侵害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者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本文中的性犯罪,是属学术研究中的性犯罪,内容并不局限于我国刑法法条规定的犯罪内容,还指符合刑法中犯罪本质规定的、侵害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违背了伦理道德但法律未规定如何处罚的行为。
同性恋性犯罪,则是结合“同性恋”和“性犯罪”的概念衍生出来的新的定义:即同性恋者实施的性犯罪和因同性恋而导致的其他相关的性犯罪的统称。
(二)同性恋性犯罪的分类
1.按性别可分为男同性恋性犯罪和女同性恋性犯罪。就同性恋性犯罪的群体而言,同性恋性犯罪分为男同性恋性犯罪和女同性恋性犯罪。男同性恋性犯罪主要是通过肛交、口交、触摸生殖器等方式,对被害男性进行性骚扰、性侵犯来满足自己性需求的行为,发生了实际的生殖器接触。女同性恋性犯罪主要是在非自愿的情形下,一方通过接吻、抚摸或者借用工具来达到其性满足的行为,虽然未发生相互的生殖器接触,但同样侵害了被害女性的性自由权。
2.按方式可分为直接型性犯罪和间接型性犯罪。就同性恋性犯罪的实施方式而言,同性恋性犯罪分为直接型性犯罪和间接型性犯罪,前者与后者的界定在于双方性器官是否接触。直接型性犯罪是指同性恋者对受害人进行直接的性器官的接触,比如说肛交、口交等。间接性性犯罪是指同性恋者对受害人进行间接的性器官的接触,比如说捆绑受害人、借助器具得到性满足等。
3.按目的可分为满足性欲型性犯罪和牟利型性犯罪。就同性恋者实施性犯罪的目的而言,同性恋性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满足个人性欲,采用暴力、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同性意志,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的行为,典型的有:同性强奸、男性猥亵男童、女性猥亵女童等;另一类是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组织、介绍、容留同性恋者进行性交易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有:组织同性卖淫、同性聚众淫乱等。
(三)同性恋性犯罪的特点
1.手段的多样性。同性恋实施性犯罪行为不仅仅是采用单一的暴力手段,除了使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之外,他们还会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智力实施性犯罪,如猥亵男童犯罪,犯罪嫌疑人常常会利用少量的钱、玩具、零食等,诱骗被害人上当,或者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怯懦的特点威胁被害人;又如在组织同性卖淫方面,犯罪嫌疑人会在网上建立会所,先以高薪待遇吸引一部分人“工作”,后通过这一部分人“介绍”同一圈子的同性,由此“壮大”同性卖淫队伍。
2.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多为同性恋者,以男性为主。由于生理本能或后天形成的心理因素,他们常常认为自己在社会中是“另类”的、“不被理解”的,缺少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加上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不包容,长久以此,他们形成了孤僻的性格,内心虚弱,行为怪癖,不愿与人交往,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作案方式的隐蔽性。性犯罪一直都是为大众所鄙视、斥责甚至仇恨的一种丑恶现象,因此同性恋者在实施性犯罪时普遍采用隐蔽的方式,主要表现在犯罪地点、时间、身份、形式上的隐蔽,再加上被害人在遭受同性性侵犯后,慑于行为人暴露隐私的威胁不敢揭露犯罪,或者是为顾及名誉不愿揭露犯罪,使这类犯罪作案方式具备了较明显的隐蔽性。
(四)我国同性恋性犯罪的现状
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对同性恋这个群体一直采取回避态度。直到1981年,才出现了我国第一部研究同性恋现象的文章,1990年才有李银河、王小波等社会学家对数十名同性恋者进行个案访谈式研究。我国性社会学家李银河曾表示:各个社会阶层和各类文化群体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按照国外学者的统计方法可以作出推测:同性恋者在我国成年人口占3%至4%(在我国约3600万至4800万)[4],如此庞大的群体,在长期不被主流社会的习俗道德接纳的环境下,往往促使了犯罪率的增加。
2013年据广东省某市关注同性恋群体的草根公益组织统计,该市2013年同性恋犯罪率达1.7%,比2012年增加了10%,其中性犯罪(包括同性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聚众淫乱等)占同性恋犯罪的69%,其他犯罪占31%。也就是说,在该市1000个同性恋里面有17个人走上犯罪道路,17个人里面又有11个人实施了性犯罪。
2011年1月27日,《凤凰网》报道了一起同性恋者实施的性犯罪案件[5]。2010年11月15日下午,青岛10岁男童辉辉(化名)遭遇同性强奸致死。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肛门口肌肉高度扩张并无力回缩,且阴茎包皮外翻、全身多处刮擦伤,警方怀疑死者曾遭受过严重同性侵害。事后查证,犯罪嫌疑人徐潼洛(化名)系一名42岁的同性恋者,因心中对社会不满,想要报复社会,恰好看到辉辉路过,以帮其取钥匙为由将辉辉诱骗至附近窑洞,对其实施了长时间的性侵害。
2014年9月4日,《中华网》报道了一起猥亵男童的性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刘志(化名)为满足个人欲望,在2009-2013年间多次采用哄骗、引诱等方式,在其暂住地以及公园偏僻处、隐蔽的小巷等地方,先后对7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11岁、最大的也仅仅只有13岁,他们大多遭刘志长期猥亵。最终,刘志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从重判处五年徒刑。
2015年7月29日19时,一名陌生男子来到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在简单踩点后,于当晚23时骑着摩托车再次来到果园,直接奔向陈大爷的住处,用力掐住其脖子,并将其捆绑起来。之后,该男子将陈大爷的衣服扒光,并趴在陈大爷身上,在其身上乱亲。在随后的近一个小时里,该名男子对陈大爷实施了性侵。事后,该男子坦言:自己是一名同性恋,只喜欢男人[7]。
2014年2月23日,广东警方破获了一起男同性恋者聚众淫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一名男同性恋者,从2013年12月开始,通过建立男同性恋私人QQ群、QQ号、微信号,派发色情卡片等方式进行组织卖淫和聚众淫乱活动,同时借助同性恋圈中朋友相互介绍招揽客源。至案发时吸引成员达2800多人,年龄段从18岁到50岁,包含学生、商人、公司员工、货车司机等。经过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坦白:最初建立这个同性恋会所是因为自己是同性恋,想和别人“玩玩”,于是在网上发布消息,以“高薪招工”的幌子先后将10余人骗到了自己住处。后来尝到了甜头,会所就开始提供同性恋卖淫服务,谋取不正当收入[8]。
这些经媒体报道得以浮出水面的同性恋性犯罪案件,只是案件实际发生数量的冰山一角。有的同性恋者实施了性犯罪行为之后,很大一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因各方面原因,不愿举报或报案。而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为维护自身权利,进行了举报或报案,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难以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刑事处罚,导致同性恋性犯罪越发猖獗。总而言之,我国同性恋性犯罪率整体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应该关注和重视。
二、当前我国同性恋性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同性恋者有着特殊的自身生理和心理状况,同时其物质或精神需求也不同于常人,因此,他们为满足自身特殊的需要,会在某些情况下选择非法的手段。
1.同性恋正常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我国,同性恋仍然属于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并且没有得到法律及社会的认可。有研究表明:我国同性恋者中有固定的同性性伙伴的只占37.4%[9]。虽然同性恋不同于异性恋,但是有性需求这一点是和异性恋相同的,有需求但得不到满足,就会想歪办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当一部分同性恋者被人拒绝求爱后,他们就会采取其他非法方式释放压抑,不惜触犯法律、葬送名声。
2.同性恋产生性心理逆变。有些同性恋者由于曾被人强奸、诱奸,或结婚后遭配偶抛弃,或遭遇了其他重创,出现了一种反常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直接导致他们性爱观的逆变,促使他们向同性恋性犯罪者转变。同一般的同性恋性犯罪者相比,逆变后的同性恋性犯罪者会肆无忌惮地发泄心中的不满,所从事的性犯罪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危害性,实施性犯罪会更主动、更反复、更疯狂。
(二) 客观原因
1.社会保护的缺失。同性恋者作为社会大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日常生活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地位与其他人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同性恋者关注度低,没有更多的关注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再加上没有一个系统的对同性恋群体的管理机制,同性恋者无法享受相对平等的待遇,久而久之,他们仇恨社会对他们的不公平待遇,就会触犯相关的法律,酿成悲剧。
2.社会观念的压力。社会观念对同性恋的认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同性恋犯罪产生较大影响,虽然我国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2001年)中已不再将同性恋归类为精神障碍和性变态,但社会大众还是在有意无意中视同性恋群体为异类,对同性恋表示排斥。无论是同性恋者的亲朋好友还是与同性恋无关的陌生人,大部分人仍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同性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同性恋基于社会观念的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三、同性恋性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同性恋性犯罪近年来常常见诸报端,其危害性已经逐步显现,成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之一。作为一种较新的性犯罪类型,同性恋性犯罪对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侦查机关而言,其侦查难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打击处理难
2013年8月,安徽胡某酒醉时被同事阿华(化名)性侵犯,事后胡某报警,警方不予立案,其理由是这类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阿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以威胁他人处以治安拘留;2010年5月,北京某公司保安王某性侵同宿舍里的男同事小李,事后王某以故意伤害行为被抓捕归案,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这两个案例都遭遇了法律的困境。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说明在我国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对于男性遭性侵,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仍是空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侦查人员面对此类案件,也不知如何着手。
(二)案情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拒绝陈述
同性恋性犯罪中的被害人受侵害后,往往不愿意报案,认为“不好意思”、“很丢脸”,正是因为被害人这样的想法,导致侦查人员难以获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即使公安机关破获此类案件,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告的情况也会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三)调查取证难
同性恋性犯罪作案手段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采用隐蔽性较强的方法引诱被害人“上钩”,控制住被害人后不准其反抗,由于处在封闭的环境,公安机关很难发现也很难取证。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往往使用虚拟空间、借助QQ、微信等与被害人进行非面对面的交流,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同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多多少少会留下作案的痕迹,比如说受害男性的内裤可能留下犯罪嫌疑人的精斑,但由于被害人证据保护意识淡薄,用以进行身份同一认定的DNA检材等直接证据会在不经意间被破坏,这也给公安机关的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预防难度大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一个给社会上的同性恋者登记名单的机制,我们并不清楚社会上有多少同性恋者,又有多少潜在的同性恋性犯罪者。因此,我国对同性恋性犯罪的预防也是非常难的。
四、同性恋性犯罪的侦防对策
同性恋性犯罪的侦查与防范,应当树立预防为主、侦查为辅的方针,在有效防范的基础上及时开展侦查工作,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防控法律体系
同性恋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他们在社会中会得到社会组织和个人零星的同情和帮助,但是公民个人的同情和帮助并不能及时预防同性恋性犯罪。所以必须从立法着手,建立一个全面性、系统性的防控法律体系,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预防同性恋性犯罪。我国法律对于同性恋性犯罪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如2015年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也就是说,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男性同性恋者猥亵同性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目前对同性恋性犯罪在立法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对于司法机关侦查和预防同性恋性犯罪的立法还依然不够,需要制定出更为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在当前,网络媒体已经成为新闻最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其所报道的社会事件随时影响着社会大众的思想和行动。但是现在这些网络媒体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引导,而是以较为自由发展的状态潜移默化人们的思想。
我国主流的媒体对同性恋的报道,或是回避,或是哗众取宠,少见积极报道和正面引导。“男子怀疑妻子与闺蜜搞同性恋,怒砸妻子闺蜜轿车”、“广州七旬男同性恋结婚30年,与妻房厅相隔互不往来”等如此关于同性恋的负能量的新闻比比皆是。试想,我国的同性恋者看到如此繁多的消极报道同性恋的媒体文章,心中怎么能不生气呢?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宣传正确的针对同性恋者的价值观念,实现社会大众对同性恋从不接受、不认同到不排斥、不歧视观念的转变。
(三)建立特殊侦查程序
同性恋群体实施性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是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侦查阶段考虑其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特殊对待,笔者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当然笔者所说的特殊对待,并不是说无尽的纵容,而是说采用和普通群体不相同的侦查程序。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1.注意侦查过程的隐蔽性。针对同性恋性犯罪的侦查行为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对同性恋者心理的保护,如果在侦查过程中不注意保密,则可能会对同性恋者心理方面造成较大的冲击。一方面,同性恋者会因为无法面对社会导致其心理上的抵触,使侦查活动难以开展;另一方面有很大可能会导致他回归社会后重复犯罪,影响社会安定。
2.采用柔性侦查手段开展侦查。讯问中以引导为主,采用情感感化为主的讯问策略,攻心为上。因为同性恋者较之普通群体心理更为复杂和脆弱,鉴于同性恋犯罪者心理的脆弱性和复杂性,采用情感感化为主要策略,更有利于解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症结,使嫌疑人如实陈述,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效率。
(四)积极转变侦查思维方式
除了采用预防方针应对同性恋性犯罪之外,还必须正视犯罪,并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惩罚犯罪。同性恋性犯罪问题作为新时期考验我们的严峻挑战,我们的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积极改变侦查思维方式。
1.侦查思维要更加具有创新性。同性恋性犯罪是一种较新的犯罪形式,要破获这类犯罪,我们的侦查思维必须要具有创新性。因为同性恋群体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他们实施犯罪活动时有可能会给予侦查人员以假象,会给侦查人员的思维认识带来部分障碍,因此侦查思维要更有创新性,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侦查结果,从而更快、更准的破案。
2.侦查思维要更加具有发散性。就目前而言,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用以往的单向逻辑思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要想获取更多的信息,更快的侦破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发散思维。同性恋性犯罪具有特殊性的同时也存在复杂性,因此,侦查机关在应对此类案件时,不能仅根据单一的侦查思维判断,必须做到以点带面,全方位的联想、思考,在采取侦查措施时兼顾全面,最终实现侦破案件的目的。
3.侦查思维要更加具有动态性。同性恋进行犯罪活动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一般来说都有更深层的原因。侦查人员要在能日常生活中发现问题,探究同性恋者在进行犯罪活动之时以及犯罪活动之后表现出的不同之处,对相似案件进行串联,同时对案件相关联的事件、事物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地发现信息,掌握信息,利用灵活动态的侦查思维筛选出更有价值的信息,提高侦查效益。
(五) 加强同性恋高危人群管控
同性恋高危人群虽然在社会面上分布较为广泛,但他们的活动场所相对比较固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酒吧、游戏厅、KTV等适合同性恋聚会场所和各类交友网站及网络群的管控,从源头发现相关高危人群和类似案件。
1.全面摸清高危人群底数。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充分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深入辖区各村组,走访排查各单位,及时全面掌握本所辖区内有暴力倾向的或者心理不健康的同性恋者,并制作相应表格,存入公安机关档案,做到犯罪情况必清、显示表现必清、家庭关系必清、就业情况必清、思想状况必清。
2. 强化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针对高危人员情绪极有可能不稳定从而危害社会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要深入群众,与人民群众推心置腹,加大情报信息搜集,及时掌握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情报信息。
3. 落实责任加大管控力度。针对相关高危人员,公安机关要落实责任领导、民警,并区分不同的管控对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责任领导、责任民警要尽量引导管控对象以理性、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效消除潜在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六)建立防控同性恋性犯罪的应急方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同性恋性犯罪有众多的敏感之处,如果处置不慎,就很有可能升级为严重的社会事件,所以必须建立对同性恋性犯罪的应急方案。同性恋性犯罪不仅仅牵涉到侦查机关的工作,还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安全,通过应急方案,一方面可以帮助指导侦查机关在侦查同性恋性犯罪时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可以在发生因同性恋性犯罪引发社会事件时调节各方面因素,快速高效的提出应对策略,尽早抓获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同性恋本身并不违法,但同性恋者实施性犯罪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近些年来同性恋性犯罪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目前在法律、教育、社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性恋性犯罪已然成为一个人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加以合理的控制,将对社会、对公民的性权利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以我国现有的法律状况和侦查机制,尚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因此,应该充分调动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增强意识,对同性恋性犯罪现象进行专业化、综合性治理,预防为主、主动侦查为辅。总之,基于该类案件涉案人员、案件特征等特殊性,侦查和防控同性恋性犯罪案件已刻不容缓,需要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加强理论研究,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办案具体程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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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岛新闻网.男童遭同性强奸致死 肛门口肌肉已无力回缩[EB/OL].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1/27/4470550_0.shtml?_recom1,2016-10-9/2016-11-12.
[6]新京报.男子5年猥亵7名男童 称事后会给钱买麦当劳[EB/OL].http://news.china.com/social/1007/20140904/18761154.html,2016-10-12/2016-11-23.
[7]中国搜索网.男子闯果园性侵守夜大爷被抓 律师称难定罪[EB/OL]. http://news.sina.com.cn/s/2015-08-04/211932173780.shtml,2016-12-04/2017-01-12.
[8]中国青年网.广州扫黄查获一男同性恋会所会员达2800人[EB/OL].http://news.qq.com/a/20140314/007581.htm,2016-12-14/2017-01-25.
[9]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72.
DiscussiononSexCrimesofHomosexualityinChinaUnderthePerspectiveofInvestigation
SHEN Qun-yi1, ZHU Zhao-rui2
(1.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China;2.Chen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unan 423000, China)
Sex crimes of homosexuality are the sex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homosexuals or other sex crimes caused by homosexuality, alway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like diversity of criminal means, stage of age, specificity of criminal subject and concealment of criminal ways. In recent years, the homosexual crimes reported in our country are gradually increasing, which brings new challenge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causes of homosexual crime, we find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dealing with such case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a full-fledgedlegal system, public security organs need to build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set up spec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change the way of investigation thinking,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high-risk population and establish emergency plan,so as to investigate and control cases of the homosexual crime.
homosexual crime; investigation perspective; countermeasure of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2017-03-26
申群翼(1974— ),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朱赵蕊(1994— ),女,湖南郴州人,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民警。
D631
A
1008-2433(2017)05-0121-06
(责任编辑:岳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