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章程》是推进改革的强大法理支撑
——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03-07陈剑
陈 剑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专 稿】
党的《章程》是推进改革的强大法理支撑
——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陈 剑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党的《章程》是共产党人的行为准则和方向指南,对推进中国进一步改革,起到了强大的法理支撑作用。《章程》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执政后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等等。《章程》也需要与时俱进,并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遵循。
党的章程;推进改革;法理支撑
全党正在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学习,这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十分重要。现今的《章程》,是党的十八大通过(2012年11月14日)的,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人90多年的经验总结,是共产党人行为准则和方向指南。加强《章程》的学习,不仅可规范行为,更对我们把握前进方向,推进中国进一步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笔者以为,至少以下十条,对推进中国进一步改革,起到了强大的法理支撑作用。《章程》中这些内容,或许是老生常谈,或许是普通常识,但在今天重新学习,仍具有重大指导作用。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章程》明确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邓小平同志的理解,实际是不合格的社会主义的另一种表述。就是说,我们是在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还不够丰富的情况下开始向社会主义迈进的,还不能让10多亿中国人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因素的不断丰富,并全面超越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需要一个漫长过程才有可能。“上百年时间”是多少时间,不确切,但至少是一百年时间以上。这说明,《章程》的修订者是十分清醒和理智的。
中国作为一个后进的、不发达国家,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因为短期取得一些成就,经济总量进入全球第二,就忘乎所以,头脑膨胀,忘记了我们仍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现实。2010年10月中国经济总量超过了日本跃居到世界第二。2015年,中国经济总量达到10.78万亿美元,人均GDP水平达到7800美元,进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人均水平不足全球人均水平80%(全球人均水平2015年已经超过1万美元)。中国按照自身标准还有近6000万人的贫困问题没有解决。按照联合国的标准,还有2亿多贫困人口问题没有解决。中国反贫困化还有较长路程要走。因而,学习《章程》这一段论述,需要我们清醒认识中国国情,认识与发达国家所存在的差距,找准中国在全球的位序,既要充满自信,又要脚踏实地,在国际舞台上承担与中国实力相适应的国际义务。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通过不断丰富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通过上百年持续努力,最终全方位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并造福中国人民。
二、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党的基本路线明确的内容。《章程》写到,“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章程》提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申这一提法在当下十分必要。需要我们继续坚持,防止任何背离这种倾向的做法。就中国目前经济形势分析,虽然影响中国经济持续下行的因素很多,但非经济因素对中国经济影响愈益显著。也就是说,一些非经济因素实际上干扰了经济持续增长。而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实际是可以避免或加以克服的。例如,一些政策初衷很好,在执行过程中也取得了正面意义。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细致工作,导致公私边界不清,影响了居民消费,影响了经济增长;一些领域和一些地区政府官员的“懒政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重申《章程》中提出的“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克服或减少那些影响经济增长的非经济因素,在当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章程》指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当下中国,城乡差距突显、居民收入差距严重,意识形态分歧加深,需要我们坚定信念,凝聚共识。因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党的领导尤为重要。对于中国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下中国,有着8000多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还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势力能够取代。坚持党的领导,需要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内民主,提升党自身现代化水平,这样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保持党自身合法性。
《章程》提出,“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章程》提出坚持改革开放,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更需要全方位对外开放。只有这样,中国的发展才更具有活力,并为中国持续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改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政治体制改革也需要持续推进。目前的问题是,虽然改革在一些领域有所深化,但在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似乎进展不大。特别是政治领域的改革,推进的幅度与人们的普遍期盼有着较大的距离。对人大选举制度改革,应当向着更加直接、公开、竞争的方向发展,以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之安排更加符合选举规律,更加符合社会大众对选举民主的期待。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推行的一系列改革,着重是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历史走到了今天,人们对自身权益的关注超过以往,因此,如何按照《章程》要求,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迫在眉睫。
四、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章程》提出,“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历史,就是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文明成果的历史。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制度文明成果似乎不够,还需要加大吸收和借鉴力度。在人类文明史上,后进国家要超越较为先进国家很少有成功的案例。但通过学习借鉴,利用后发优势,则可以在短期间内迅速缩短与先进国家的距离,这样的例子很多。就全球范围考察,日本是很少几个实现超越的国家。日本能够实现超越,一个基本做法,就是全面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创造的制度文明成果。从明治维新算起,日本前后用了一百多年时间,才实现这个超越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通过学习借鉴,极大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距离。但能否实现全方位超越,现在看来并不那么简单,也不是那么容易。其中的问题是,我们学习了发达国家的制度文明成果,例如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只有“形”式,似乎“神”式不够,没有很好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制度文明的成果。即制度文明的精髓并没有得到很好学习。例如,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已有24年历史。一个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并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上述三个方面,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似乎都存在缺陷。再比如,一个好的政治体制,核心是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但现存的政治体制,无论是权力制约或权力制衡都存在严重不足。必须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而这个制度的笼子,一定是包括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约的笼子。而制约和制衡,正是人类创造的极为重要的制度文明成果,需要我们吸收借鉴。如果丢失了制度文明的这些精髓,所学的内容只能“形”式,不可能“神”式。当然,学习人类社会创造的制度文明成果,需要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但制度文明成果的精髓不可或缺。
五、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章程》在总纲中明确提出,“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防止是防止‘左’”。《章程》指出的问题,在今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党长期以来饱受“左”的错误倾向所带来的危害。邓小平在1992年年初南方视察时指出,“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左’带有革命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搞悼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章程》指出的问题在当下仍具有明显针对性。当下中国,‘左’右分歧严重,但“左”的错误倾向、影响更为严重。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作了全面否定,但并没有对文革产生的基础和温床作认真清理,因而当下中国,“文革”遗风还在,在一些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影响了进一步改革开放。为什么党始终难以摆脱“左”倾错误的干扰,一个重要原因“左”是以革命形象出现,似乎反映了立场坚定。诚如邓小平所说,“‘左’带有革命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因而对“左”的错误倾向,我们应当态度明确,是非坚定,并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这种错误倾向影响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
对“左”右错误倾向,正确的应对措施仍然是,明确是非,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无论左右,只要违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都应当坚决反对。特别是对“文革”极端思潮出现,应当严格遵循党中央已经形成的历史决议精神,必须彻底否定。
六、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章程》在总纲中提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以下简称“无特殊利益”)。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所在。正是这样一个“无特殊利益”的利益观,在革命斗争年代,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参加党所领导的革命,许多人为此而英勇牺牲。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在野走向执政,这样一个利益观应当是重要原因。
在当下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最直观的感觉是,党,包括党的一些组织,以及党的高级领导人,似乎是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些高层腐败分子,他们的家族利用领导人的巨大影响在短期积累的资产已经达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量。因而,要使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可是一个沉甸甸的庄严承诺,也不是仅有承诺能够实现的。这需要一系列制度设计才能够做到。如何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党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说”的实现,这是关键,需要我们付出巨大努力进行探索。而一个政治体制完善与否,或者说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就要看能否在制度层面上保障“无特殊利益说”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创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或者说是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以保证党在《章程》中向人民承诺的“无特殊利益说”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因而,如何推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就成为关键。如果没有将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放在议事日程,《章程》所宣示的内容就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
七、党执政后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章程》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章程》指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已十分严重。党的18大以来揭露出的诸多腐败现象深刻说明,一些党员,甚至是担任很高职位的党员严重脱离群众已经严重影响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党的形象和党自身的合法性。1991年底苏联解体,虽然至今有多种解读,但几乎一个较为普遍共识是,苏严重的脱离群众应当说是一个基本原因。由于苏共严重脱离群众,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荡然无存。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一些党员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我们是否找到了一个好的办法,以防止党背离宗旨。现在看来并不乐观。如果我们不能在推进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方面有切实的步骤和措施,我们很难找到很好很有效的方法,以防止党脱离群众。
八、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
《章程》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这也是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内容。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阐述了党政关系的新思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党的领导主要是: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党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党的执政方式不是采取党对政府直接做出决定的方式,而是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
按照章程要求,“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其积极意义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党总揽全局、有利于党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当下中国改革进程中,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要求,按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进而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事无具细,大事小事都由党统管,那实际是管制。不仅不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减少整个机构设置以提升整体效率,不利于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九、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章程》中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条重要原则的确立,是党的十二大的成果。党的十二大之所以将上述原则写入庄严的党章,是因为有文革惨痛的教训,领导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神圣的宪法变成了一张废纸,由此给党、国家以及各族人民带来了沉重灾难。为了汲取这一沉痛的教训,中国共产党人痛定思痛,才在《章程》中确立了这一原则,并在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写入了庄严的宪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是真正把宪法看作国家的根本大法,使宪法和法律的各项条款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要保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实际可以归为,如何真正从人治走向法治。因为党如果不能够很好落实这一原则,党的领导就有可能走向人治。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82宪法颁布30周年讲话时提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有让宪法各项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也就实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要使《章程》所确立的原则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设计,包括实施监督的制度。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宪法和法律实施和监督制度,上述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无疑是有疑问的。
十、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六)条提出,“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威信”。中国共产党人曾经饱受个人崇拜之害。个人崇拜曾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巨大灾难。但个人崇拜的土壤并没完全根绝,因而党对个人崇拜有着高度警觉。“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也是党用血和泪得出的经验总结。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现代政党,党奉行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个人崇拜是格格不入的。当下中国,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党的领导人个人崇拜的苗头,这不符合《章程》要求,也不利于真正维护党的领导人的形象,更不利于推进党的事业。道理很简单,党的领导人,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与普通党员的区别只是职务有所不同,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将他们的作用神化,制造个人崇拜,既与唯物史观相背离,也不利于向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迈进。对出现的任何制造个人崇拜的现象,我们都应当按照《章程》要求,保持高度警惕,并加以禁止。
《章程》同时还指出,“要保证党的领导人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但如何保证党的领导人活动处于人民监督之下呢?《章程》没有提及。至今也没有制定出扎实有效的党内规章给出详细规定。 维护党的领导人威信是党的事业的需要。《章程》也对维护领导人的威信提出了要求,但同时设定了前提。即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威信。这意味着,如果领导人不代表党和人民利益,其威信不在维护之列。
现版《章程》是4年前修订的。《章程》也需要与时俱进。有些内容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问题是,如果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本身有着缺陷又该如何处置。目前,高层领导(正部级以上的领导)所享受的各种特权遭受社会上的广泛非议,既不透明,过于严重的特权已严重脱离群众。实际上,党的高层领导享受一些特殊规定,如果这些规定只是略高于普通的公职人员,人们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这些规定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特权,且不透明,那这种规定本身就与《章程》要求的“无特殊利益说”相矛盾,就有必要适时对这些规定作一些修改,以使《章程》能够与时俱进,并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遵循。相信党的十九大会对《章程》中一些不适合内容做些修改,更希望《章程》能够对一些重要原则的确立,通过制度设计,通过加大监督和制约,以保证这些原则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落实。
责任编辑:袁树平
2017-04-16
陈剑,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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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981(2017)03-0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