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立法得失之探讨
2017-03-07江国华陈先郡
江国华,陈先郡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立法得失之探讨
江国华1,陈先郡2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国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程序、仪式、撤销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的出台使决定国家重大表彰事项有了基本遵循,奠定了国家荣誉制度的基础。但此次通过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顶层设计不够;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平民性不够;对获奖者待遇的规定不够明晰等问题,存在着进一步的完善空间。
国家勋章;荣誉称号;立法得失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2015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下简称《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标志着中国国家荣誉典章制度的建设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全文共21条,1448字。该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勋章名称、授予范围(对象)、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种类、命名原则、提名权限、决定、授予仪式、时间、奖励办法、功勋簿、获奖者待遇、宣传、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撤销、勋章的佩戴、保管、继承、获得者义务、追授、授予外国人等诸多内容出发,涵盖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名称、种类、范围、对象、程序、追授、获奖者的权利及义务、责任追究等主要方面。
一、《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出台的背景与过程
(一)《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出台的背景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就设有专门的国家勋章和荣誉条款。1955年9月,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授予解放军、志愿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条例和决议,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级解放勋章。[1]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授勋活动,授予47人一级八一勋章、1467人二级八一勋章、5339人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6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人二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421人一级解放勋章、4932人二级解放勋章、54879人三级解放勋章。[1]“文革”期间出台的1975年宪法,又取消了关于国家勋章荣誉制度的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并于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授予肖劲光等830名同志一级红星功勋荣誉勋章、王荣华等3704名同志二级红星功勋荣誉勋章、贺进恒等47914名同志独立功勋荣誉勋章、邓兆祥等31519名同志胜利功勋荣誉章。[1]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党和国家对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建设日益重视。从1986年底开始,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原国务院法制局及中央有关部门着手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的研究起草工作。1988年,由法工委和原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参加,组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起草小组,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内部试拟稿),经反复征求意见,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并于1993年10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但因对实行追授及其范围等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草案的审议被搁置,最终未能通过。
(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出台的过程
新世纪以来,社会各界要求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研究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健全国家荣誉制度,人社部组织起草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送审稿)。2011年9月,人社部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后致函法工委,建议由法工委牵头研究起草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201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一起梳理总结国家表彰奖励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归总并于2015年7月完成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又征求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等18个中央有关部门和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①参见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N],《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01-15.,并报经党中央原则同意。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列为8月份提交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②2015年8月24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说明。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出台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性法律,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中做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在道德品格等方面堪称楷模的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将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凝聚人心,汇集力量,激发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起到重要的作用。窃以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出台具有以下意义:
(一)为国家核心价值法治化提供载体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弥补了国家荣誉专门立法的空白,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基本法律。事实上,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在国家层面一直缺乏统一的荣誉制度。各系统各行业的荣誉称号名称标准也在不断变化,造成荣誉称号存在条块分割,奖励、荣誉过多过滥的现象。如先进工作者奖章、三八红旗手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都是各行业建立的荣誉体系。另一方面,我国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荣誉——国家勋章,也处于空白状态,确实亟待立法规范。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用立法的形式,将原由道德等来调整的社会公认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评判标准,上升为法律,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是现代国家和社会发展之迫切和必需,也是法治建设之必需。换言之,中央的部署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颁布,使一个硬币具备了完整的正、背两面,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顺应了社会的呼声,基本奠定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制度的基础,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程序、仪式、撤销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使长期依靠一事一议方式来决定国家重大表彰事项的困境有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小酌会加重失眠。一项针对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4098名成年人的分析发现,女性一晚上喝两杯酒,男性一晚上喝三杯酒,就会减少39.2%的闭眼时间。
(二)开辟了国家荣誉褒奖制度的新境界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设立友谊勋章作出相应的规定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明确设立友谊勋章制度,旨在褒奖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此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曾设立了中国政府“友谊奖”,该奖是中国政府为表彰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奖项。[2]“友谊奖”的设立确实在褒奖、激励外国专家为我所用为国奉献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激励了一大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引进了外国智力,吸纳了新鲜血液。但是这个奖项的授予对象严格限定在“外国专家”,虽然冠以中国政府“友谊奖”,但实际上却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评选的,从表彰层级上看,只是一个省部级的表彰奖励,只不过一般会有国务院领导出席表彰大会并接见获奖专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奖”。而本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正式设立友谊勋章制度,以国家名义,授予“外国人”而不是仅仅限于“外国专家”友谊勋章。应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是我国主动适应国际交往新形势、新需要,与国际接轨,充分展现我国软实力的一个重要举措。也避免了过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际交往的重要场合,只能被动接受他国元首授予勋章、奖章而我国却没有对等的授予该国元首友谊勋章的措施。
(三)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无疑是重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新型关系,对社会由管理到治理,发挥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作用,传导正能量和激励社会成员投身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荣誉褒奖制度的主旨和目的与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异曲同工、高度趋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旨中的荣誉观,上升为法律加以确认后,更具备了权威性、规范性和可遵循性。
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不足
(一)国家荣誉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就其名称本身而言,规范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种类、名称、程序、撤销等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该法此次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即最高级别的国家功勋荣誉,但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来说,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荣誉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只对最高荣誉进行规定,而缺乏相应的体系规定无疑是一个缺陷。尽管在法律第二十条做了授权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似乎为未来进一步立法预留了制度空间,但并未在整个国家制度构建层面上明确规定国家荣誉到底应包括哪些层级以及各个层级的名称种类。换言之,即便不对国家荣誉作出系统化规定,也应最低限度的明确整个国家荣誉应包括几个层级,并授权相应层级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另行依据体系构成具体规定。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似乎不够科学。从逻辑上讲,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曾有学者、专家提出,倾向国家最高荣誉“两位一体”,即授予国家勋章的同时授予相应的国家荣誉称号,两者从不同侧面指向同一获奖者,也即勋章是获得奖励的标的本身,而荣誉称号是对奖励标的物的说明性注释或者对勋章获得者其人的概括性说明。比如,我们假设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这一种类的国家最高级之勋章,那么应同时授予其获得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卓越功勋人物”之称号,以此互为印证,来彰显该勋章之尊崇地位、其获得者的巨大贡献,也是对其先进事迹、巨大功绩的集中彰显。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均为国家最高荣誉,没有明确能否同时授予。结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三条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三条:“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第四条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实质上,立法者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做了区分的,“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而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则是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同为杰出人士,但是从其对国家社会乃至人类的贡献大小来说,我们从语义上不难看出,还是存在差距的,也就是说,实质上,立法者主观认为国家勋章高于国家荣誉称号,且国家勋章更具有综合性最高奖性质,而国家荣誉称号具有专业行业性最高奖性质,但在法律上却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均为国家最高荣誉,让人觉得难以理解。那么,据此推论,立法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同时授予,而实质上是采用了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分设主义,不可同时授予的。此外,法律没有明确,如果一个公民先获得了国家荣誉称号,其日后是否可以再获得国家勋章。再次,法律也没有明确,获得国家勋章的候选者,是否需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二)实践操作性不强
目前的法律共21条,全文1448字。除去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条款,真正对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进行规范的条款只有18条。而这18条法律规定如前文所述,涉及到勋章名称、授予范围(对象)、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种类、命名原则、提名权限、决定、授予仪式、时间、奖励办法、功勋簿、获奖者待遇、宣传、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撤销、勋章的佩戴、保管、继承、获得者义务、追授、授予外国人、办事机构、授权条款等诸多内容,基本上是每一条就要规范勋章或荣誉称号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总的看,目前的法律规定基本涵盖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名称、种类、范围、对象、程序、追授、获奖者的权利及义务、责任追究等主要方面,但是客观地说,也确实还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本条规定了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提名权限及其主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具有提名权,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也有提名权。对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者普通公民是否具有提名权限、推荐或者自荐权,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荣誉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拟授予对象的提名权毫无疑问是国家荣誉制度顶层设计的重中之重。实际上,很多西方国家都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的表彰奖励工作部门推荐自己认为符合条件的国家荣誉获得者人选,甚至有权自荐。这也是保障国家荣誉除了权威性、最高性、严肃性之外的一个重要特性——平民性的一个重要保障,即尽管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赋予的最高荣誉,但其本身应当公平的、没有例外的赋予本国公民举荐、提名的权利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确保国家荣誉公民广泛参与的一个重要渠道。否则,势必造成闭门造车,高高在上,最终导致普通公民对国家荣誉的关注热度消减甚至是漠不关心、甚至于产生隔阂与对立。基于此点考虑,有学者在其立法建议案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自己符合国家荣誉授予条件的,应当先向所在地国家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明确规定,“国家荣誉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窃以为此种规定要更为全面,更为具体,有操作性。
再比如,法律第十条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条:“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的相关规定让笔者觉得欣喜。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缺少一个国家级的殿堂来记录、陈列、展示、宣传我们国家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生平和相关的实物展品。国家功勋簿的设立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但是仍然存在缺憾。主要有三,一是没有同时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荣誉馆。没法解决将来国家功勋簿存放和陈列展示等一系列问题;二是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功勋簿的设立机构,目前规定的设立主体“国家”过于空泛;三是没有具体规定由谁记载、如何记载、记载内容的界定也稍显模糊。
(三)奖励程序设置模糊
长期以来,我们在表彰奖励方面,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三条的规定③“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可以看出我国其他奖励也基本遵守相关约定。但是实际上,在工作中过分强调了精神奖励,而忽视了物质奖励,或者说刻意回避了物质奖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都对获奖者的待遇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更多侧重的是获奖者的政治待遇、精神鼓励。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规定的待遇,其中“国家规定的待遇”看似有所指,其实很空洞。目前国家关于劳动模范的待遇有如下文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劳模解困工作,要求已经设立省级劳模专项帮困资金的省份,要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尚未设立的要研究设立,同时给予劳模本人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表彰的先进典型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客观的说,上述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鼓舞激励了广大劳模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实事求是地看,这些激励措施还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主要是集中在传统意义上的体制内人员,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提高退休金比例、涨工资薪级这类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还比较容易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民营企业、农民、自谋职业的自由职业人员获得各种荣誉的越来越多,很多待遇根本无法兑现,最后导致同样级别、甚至同一次表彰的人员却享受这不一样的待遇,越来越引起部分体制外模范的不平衡。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些激励措施中的相当部分更多体现的是对模范的关心照顾、更像帮扶措施。
四、完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表彰奖励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有200多部法律法规对表彰奖励工作做了原则规定,涵盖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个门类体系。但我国荣誉表彰还是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国家荣誉的横向设定权、决定权和授予权必须严格区分,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其中设定权,决定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形式授予权归国家主席同时也可以授予其它特定授予主体。关于国家荣誉立法的纵向权力划分,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关于荣誉的设定权的界限。[4]例如法律可以设定国家勋章和荣誉总体的类别,规定国家规格的勋章和荣誉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规可以设定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勋章和荣誉种类,尚未制定法律的地方性法规也可设定勋章和荣誉的种类,但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性的表彰奖励。根据行政许可的划分来解决国家勋章和荣誉的纵向分配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之道,维护国家荣誉设定权和决定权的严肃性,解决国家荣誉被各种荣誉架空的问题,以及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
(二)明确荣誉的层级划分
国家荣誉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层级的有机体系,其构成从种类上说应该包括国家最高荣誉、地区性国家荣誉、行业系统性国家荣誉,层级上分类应当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从授予机构上分,可分为人大机构、行政、军队、法院、检察院授予的国家荣誉。显然,“国家荣誉”不仅仅指“国家级”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而是一个综合层级体系。“国家勋章”是国家机构或元首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授予的“勋章”,即“国家”一词是“勋章”的限定语,而并非是最高级意义上的“国家级的”意思。同理,国家荣誉称号的含义也可以从以上两个角度理解。倘若理解为前者,毫无疑问,本法所讲的“国家荣誉称号”,除了包括“国家级的最高荣誉称号”外,还应包括其他层级的、以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首长名义授予的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的“国家荣誉称号”。比如,国家主席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授予一个法官“共和国勋章”,同时授予其“共和国功勋法官”的国家最高荣誉称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可授予某省法官“某省勋章”并授予其“某省功勋法官”荣誉称号,其级别为省级,但其荣誉属性确属国家荣誉称号,是该省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授予的。
(三)建立配套实施程序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顺利出台后,要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国家荣誉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国家荣誉的设定程序、国家荣誉的评选程序、国家荣誉的授予程序、国家荣誉的奖励程序等等。国家荣誉的设定和决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所以设定与决定程序走的是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制约。提案、审议、决定公布均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一府两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十人以上组成人员均可提出国家荣誉设立和授予国际荣誉的法律案。同时为了提高国家荣誉授予对象的广泛性,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下设立典礼局,专门负责国家荣誉材料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同时各提案主体所提出的法律案也可汇集到这里。法律案应当提供文本以及关于法律案的说明,并且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然后直接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交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遵循三审制,一审听取对法律草案提案人的相关说明,分组初步审议。二审即一段时间至少两个月以后听取草案修改情况以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法律委员会相关汇报,分组进一步审议。三审听取关于草案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形成的报告,分组对修改稿再行审议,意见没有大的分歧,就交付表决了。表决通过,经过公布即时或者特定时间以后生效。再者关于国家荣誉的国家主席授予程序,宪法只是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但是具体的程序则没有规定。根据我国实践,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仪式,由国家主席亲自授予获奖者国家荣誉以示庄重,关于国家荣誉的奖励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国家应当专门设立一个奖励帮扶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类模范以及帮助他们中的个别遇到特殊困难的人解决难题和后顾之忧。
(四)注重与国际接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近年来,中国着力向国际传递中国声音、树立新的外交理念,荣誉褒奖制度在对外交流中起了很好的媒介和助推作用。如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数次接受来自国际和外国的授勋,许多中国科学家、文学家、企业界人士也获得大量国际、国外奖项,充分展示了中国魅力。“来而不往非礼也。”中国也可以设立国际性奖项,提高文化软实力。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乃至一系列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性大奖,并牢牢掌握其主导权,使之成为弘扬中华文化、弘扬中华文明,提升文化自信的有力抓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规定,进一步界定、明确向外国人授勋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探索设立面向世界的国际性奖项,发挥好勋(奖)章的杠杆作用,使之成为对外友好交流的纽带和桥梁。要学习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做法,更要保持中国荣誉褒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两者不可偏废。
[1]谢素芳.增强软实力,共筑中国梦—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J].中国人大,2016(1):24-26.
[2]潘晨光,祝伟伟.国家荣誉制度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革[J].人民论坛,2012(12):14-15.
[3]江国华.中国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研究[J].中州学刊,2014(1):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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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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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1-0125-07
2016-10-20
1.江国华,男,湖南茶陵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2.陈先郡,男,安徽金寨人,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