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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外部性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2017-03-07杨亚林马如飞

湖湘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外部性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杨亚林,马如飞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环境外部性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杨亚林1,马如飞2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如何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推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议题之一。过去的十几年中,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都积极地发展绿色金融业以推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环境外部性看,我国发展绿色金融面临多方挑战,政府应从治理机制上制定相应政策,大力推进我国绿色金融业的发展。

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外部性

一、引言

绿色金融的概念源于绿色经济的发展。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枯竭等一些列问题出现。人类在享受经济发展福利的同时,也饱尝环境破坏带来的恶果。进入20世纪,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关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了应对全球环境恶化,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如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的最重要议题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旨在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生态平衡的绿色经济逐渐为世人所接受。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也在不断探寻从金融方面给予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等绿色经济项目资金支持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种为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维护生态稳定等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系列活动即绿色金融。[1]

绿色金融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受到广泛的关注。在G20杭州峰会上更是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作为重要的议题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估计,在“十三五”期间,我国每年在绿色项目方面投资预计超过2万亿元,其中仅有10-15%的资金由政府出资,而其余的85-90%的投资将从民间融资。[2]政府期望通过发展绿色金融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以实现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最终目的。从经济增长的层面,发展绿色金融不仅可以满足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当前全球经济深陷危机而缺乏增长动力的情况下,透过绿色金融促进绿色项目投资,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也被认为是提振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

绿色金融通过将社会资本从传统的高耗能、高污染的投资领域吸引到低耗能、低污染的绿色项目的投资中,提高了传统项目投资的资金成本,从而使其失去投资价值并最终退出经济领域。通过这种方式,绿色金融的发展改变了过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低效的经济增长模式,推动了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并降低了环境污染,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尽管绿色金融被寄予厚望,但现实中绿色金融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环境的外部性、融资过程中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性,缺乏对绿色金融清晰的表述以及缺乏对绿色项目分析能力等问题存在让绿色金融的发展并非那么顺利。[3]其中,环境的外部性是影响绿色金融发展的最主要障碍。绿色金融对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最终取决于绿色金融是否能够吸引社会资本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项目流入到低耗能、低污染的绿色项目中,但由于现有的价格体系尚且无法完全反映绿色项目正的外部性,绿色项目的投资远远低于社会最优的投资总量。[1]如何吸解决环境外部性的问题,以引社会资本配置到绿色产业中,是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政府政策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外部性与环境治理机制

(一)外部性与环境污染

环境的外部性是影响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制定有效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需要首先理解外部性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被认为是外部性概念的首创者,但真正将外部性的概念用于分析环境污染问题的却是著名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庇古从私人净边际价值和社会净边际价值背离的角度阐释了外部性的含义。庇古指出,当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地向第三方提供了服务或造成第三方损害,但却不能向其收取报酬或无需给予受害方补偿时,即产生了正的外部性或负的外部性。[4]198在自利心的驱动下,当正(或负的)的外部性存在时,私人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会低于(或高于)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因此,庇古认为,当外部性存在时完全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是不可行的。

自然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它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任何企业都可以无成本的、不受限制的使用公共环境资源,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可以破坏环境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却无需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样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环境污染这种负的外部性特点扭曲了自然资源的最优配置,使得企业耗费自然环境资源所产生最优产量高于社会最优的产量,也即企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水平超过了社会发展所需的最优环境污染水平。

(二)环境污染的治理机制

针对负的外部性所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庇古主张由政府通过向污染企业征税(即庇古税)的方式提高私人净边际产品成本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水平的目的。[4]207通过征收庇古税以降低环境污染的做法实际上是承认了市场机制的失灵。然而,以科斯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则认为,在环境资源产权清晰和交易成本为零的的条件下,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依然可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5]科斯及其拥趸建议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即将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这样可以解决庇古福利经济学中私人净边际价值和社会净边际价值相背离的问题,从而使得企业的最优污染水平与社会发展所需的最优污染水平趋于一致。

建立在科斯理论基础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然而,新制度经济学派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内部化环境外部性以降低环境污染的措施能否成功还依赖于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环境资源产权明晰。只有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环境资源才可以被当做商品交易,否则,作为公共产品,任何企业都可以不受约束的使用公共环境资源,也不会有任何人愿意为使用这种公共资源付费。在碳排放交易的市场上,虽然环境资源不特定的属于某个企业,但污染环境的碳排放权却具有明确的产权。通过交易碳排放权,亦可在一定程度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达到节能减排、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但碳排放权的交易是建立在碳排放配额明确、各企业排放的碳数量可以准确衡量的基础上,即每个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这种商品是产权明晰的。而在其他类型的污染中(例如水污染等),由于对污染方式不能准确的界定,也不可能建立污染物排放权的明确产权。

科斯理论成功用于实践的第二个条件是交易成本为零。在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中,不断的讨价还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交易双方可以不断的重复这一过程直至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几乎不可能为零。例如,在环境污染的法律诉讼中,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难以拿出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身体健康的损失或财产损失是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所导致的。即使在技术上可以证明两者存在直接的关系,而技术检验的费用也可能高到足以让受害者放弃搜寻这种证据。因此,当谈判的边际成本高于为此而获取的边际收益时,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不会发生,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也不会实现。

三、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障碍

绿色金融能否得到发展最终取决于绿色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如果私人企业为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所付出了代价但却不能为此得到相应的补偿时,企业就会失去进行绿色项目投资的动力,而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社会资本也不会流向该项目。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的外部性才能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然而,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使得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上还存在困难,这也成为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障碍。

(一)地方政府GDP驱动的经济发展目标与中央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背离

乔宝云等认为,中国属于“市场维护型联邦主义”的政治治理模式。[6]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经济上的分权激励和政治上的集权控制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的一切经济行为皆以政绩为目的。[7]特别是在当前GDP增长率仍然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参考标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为了保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而积极引入经济产值高但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项目,或者任由地方企业污染环境以防止企业节能减排成本过高造成的地方经济产值的下滑。地方政府这种一切以GDP增长为导向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放任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存在。在同样的条件下,致力于节能减排、降低环境污染的企业利润必然低于环境污染企业的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具有高利润空间的污染企业而不是具有较低利润的节能环保企业。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环境污染行为处罚较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相比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很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而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污染的处罚相对较轻。长期一直以来,我国立法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了“过度容忍”的立法思路,这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长期允许企业超标排污,而且环境污染者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过轻。[8]而且,我国现行环境污染影响的评估制度也只侧重于对环境影响的评估,而没有将环境污染对个人健康风险的影响考虑在内。[8]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不足使得现有的污染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实施节能减排措施,而致力于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绿色项目则缺少发展的市场空间。在政府不积极参与绿色项目投资或极少参与绿色项目投资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则必然会由于绿色项目市场空间狭小、投资风险较大而失去对绿色项目投资的兴趣,从而使得整个绿色金融的都面临发展的障碍。

(三)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民众整体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在过去的上百年中,西方发达国家饱尝经济粗放式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的恶果,也经历过艰辛的环境修复过程,这些经历让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众建立起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今天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众在追求收入增加的同时更强调生活环境质量的提升。这也使得西方民众非常注重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刚刚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群体,很多地方经济仍然不够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还相对较低。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我国居民对财富的追求欲望还高于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我国很多贫困地区的居民仍然追求个人收入增加而忽视了环境破坏对社会的影响,甚至为了收入的增加而漠视环境污染的影响。我国民众薄弱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环保行动的缺乏给予污染企业较小的社会责任压力,也使得企业无需考虑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对企业价值造成的影响。

四、政府治理机制下的绿色金融发展建议

(一)增大政府绿色项目投资力度,引导绿色金融发展

如前所述,自然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无成本的、不受限制的使用公共环境,这也意味着某些绿色项目(例如河流的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者不能从中获取任何收益,社会资本也没有动力为这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这类绿色项目最终投资者只能是政府,或由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私人机构提供环境治理服务。由于政府是最终的服务费用支付者,能够保证绿色项目投资者的利润,这就极大地降低了这类项目的投资风险,从而使得绿色项目也相对容易获取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的支持。

(二)引入绿色GDP政绩评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在以GDP增长率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唯一标准下,地方政府必然选择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确保地方GDP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绿色项目产生的经济增加值不足以弥补节能减排所造成的GDP的损失,即使社会资本有意愿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也没有发展绿色经济的动力。因此,中央政府应当尽快制定落实绿色GDP政绩评估机制,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在鼓励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

(三)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增加环境污染成本

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助于提高污染企业的边际产品成本,降低其边际利润,从而将社会资本从高污染企业挤出并流入低耗能、低污染的绿色企业中。此外,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中,企业不良的环境也表现会导致投资者盈利能力的下降,增加投资者风险,并最终及债务的安全。[9]这会进一步导致社会资本从高污染企业流入绿色企业中。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改变环境立法思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在促进环境治理、防止环境污染方面不足。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不仅需要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还需要改进和完善环境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退出市场的环境审核机制等。[8]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西方的一些研究表明,主动披露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因此也更容易吸引市场的投资。[10]目前,我国民众的整体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还不能对环境污染企业产生足够的社会压力。未来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特别增大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民众的环保知识和环保理念的宣传,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在整体上创造一个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1]马骏.构建绿色金融的理论框架[J].金融市场研究,2016(2):2-8.

[2]安伟.绿色金融的内涵、机理和实践初探[J].经济经纬,2008(5):156-158.

[3]G20 Green Finance Study Group. G20 Green Finance Synthesis Report [EB/OL](2016-09-01)[2016-10-20] http://unepinquiry.org/wp-content/uploads/2016/09/ Synthesis_Report_Full_EN.pdf

[4][英] A.C.庇古. 福利经济学[M]. 朱泱,张胜纪,吴良健,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5]Coase R H.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1960(3):1-44.

[6]乔宝云,范剑勇,冯兴元.中国的财政分权与小学义务教育[J].中国社会科学,2005(6):37-46.

[7]叶宏庆,宋一弘.环境污染、政府规制与引资竞争[J].亚太经济,2014(3):98-104.

[8]张璐.论累积性环境污染法律防范的不足与完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6):58-67.

[9]于永达,郭沛源.金融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3(12):50-53.

[10]Konar S, Cohen M A. Does the market valu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J].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01, 83(2):281-289.

责任编辑:叶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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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1-0088-04

2016-10-20

1.杨亚林,女,湖南邵阳人,澳门科技大学人文艺术学院新闻传播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新媒体与文化传播;2.马如飞,男,山东聊城人,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市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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