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制定内容与创新方式
2017-03-07张俐
张 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绿色民法典:制定内容与创新方式
张 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民法是我国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民法典的编纂,目的就是为了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相适应,更好地规范我国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民法典的相关立法者应认识到21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的新时期,在当前十八大强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协调共同发展的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应紧跟历史的潮流,将环保政策贯穿民事立法的整个过程,加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完善民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实现民法典编纂与环境法制建设同步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绿色民法典;创新;环境权;途径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稳步提升,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也得到改善。但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环境状况面临了严峻问题,因此,在当前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更多的关注环境问题是时代发展对我们的要求,我们要大力促进“绿色民法典”的形成。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定“绿色民法典”不仅只是涉及一个或两个法律部门的问题,需要我们放宽视野,立足社会实践与人民的需求,制定出一部与时俱进、完备的民法典。
一、 民法典制订中应关注的环境法律问题
(一)基本原则部分
1.民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化内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的重要体现,指民事主体依据其活动的根本准则。在民法典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在基本原则部分赋予其生态化的意义,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贯彻其中,使民法典充满“绿色的活力”。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这为接纳新的环境权利类型提供了法律基础,如公序良俗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属于概括性条款,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在人民群众之间已经得到普遍的遵循,较为灵活,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结合环境保护内涵,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1]。
具体来说,21世纪是绿色发展的年代,生态环境的保护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在民法典制定中,可以将绿色环保的观念与道德引入公序良俗的条款之中,在这些绿色民法原则的引导下,我们将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产生的矛盾冲突纳入民法典的调整领域,有利于促进对民事法律制度进行生态化的解释;另一方面,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要求我们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环境问题,在这个背景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应适应社会的需求,即我们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有利于环境保护,兼顾环境社会利益,不得对环境肆意破坏,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环境民事主体制度研究
民事主体是我们研究民事权利义务的基础,随着环境理论的深入研究,我们也需要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完善,应对主体范围扩大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以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民主观念成为大家的共识,环境问题的出现日渐频繁,逐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他们努力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积极主动地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很多民事主体转变自己的态度和思路,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产业之中,希望通过产业化的途径,在生态建设的背景下,实现环境社会公益和个体经济利益的共赢。所以在民法典的主体理论研究中,我们要回应主体功能转变的状况下对法律法规制定的现实需求,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上进行调整以适应法律制定的现实需要。在民法典的编纂当中,我们对环境民事主体进行更细化的规定,对环境民事主体的范围进行更明确的划分,有利于今后环境纠纷的解决。
3.民法“物”范围的变化
当今新兴环境资源要素,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若对其价值的衡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合理划定其权利边界,就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环境资源价值实际存在于人们的普遍观念之中,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权利化也是社会实践的要求。近年来,关于动物是不是一种物权客体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当前国际著名的理论有伦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这两个理论均回应了动物究竟是不是“物”这一命题,对于我国的主体制度研究有重要意义。前者认为是否具有主体地位是由行动带来的最佳后果决定的,后者认为行动主体本来就包含人类和非人类的动物。在环境理论日益兴起的今天,民法典在编纂中需要对动物这种特殊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探究,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
(二)人格权立法
人格权最早是在古罗马被提出来的,它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与法学。它真正独立于其他部门成为一项独立制度要追溯到20世纪。人格权最重要的意义即它是关于人身尊严的基本权利,在古罗马时期,它被看作是一种大自然赐予的权利,是人生而就存在的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也是由此而产生,它被认为是一切权利的来源。当然,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是人类的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受到威胁,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人格利益,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引入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对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在学界引起了讨论,笔者认为人格权法应该独立成篇,因为人格权法与民法的其他法律明显存在差别,在现代社会中担负着保护公民和法人最基本民事权利的责任。社会生活实践中与人格权相关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关乎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的权利,将人格权法独立出来,更有利于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保障公民能够享受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人格权法和其他法律的作用[2]。在“绿色民法典”中重塑这种新型的人格权将具有重要意义,它以环境资源的价值为基础,在保障人们享有稳定安宁的城市生活同时,也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三)物权法中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权利化
物权法领域主要是对财产关系进行规范,要求物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以便于划定权利的边界,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的稳定。然而环境资源却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自然资源,顾名思义具有自然属性,这就造成了对其法律归属无法确定的问题。同时环境资源在大自然中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就使得人们在衡量和比较环境资源的属性和价值时比较困难,况且环境自然资源的范围十分广泛,也不能简单的用数量计算,因此我们对其进行合理的计量必须要寻求科学的办法,制定更合理的规则,所以当前的物权理论很难适用于自然资源的测量。我们要逐步承认环境资源的生态化价值,把对环境资源价值的生态化评估纳入到物权的调整领域里,实现环境资源生态化价值的权利化。其次,“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之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我国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合法的权利与自由,但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不是毫无边界的,使权利行使“无限循环”的方法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及让渡给你权利的社会公益。物权是民法理论的重要制度,正因为其蕴含了个人物权的绝对支配性,才更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当今,物权中的所有权理论要求我们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要更多尊重,才能协调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关系,这种理论也被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
总之,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观念要求我们不仅仅关注权利的社会化,还要关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我们应从环境资源自身的特点出发,结合民法理论的发展来开展环境保护研究,将民法的规范内容逐步涵盖至环境生态领域。同时,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可控性研究,对生态价值的评估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规则,为划定权利边界寻求依据,促进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权利化的转变。
(四)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
民法是规范我们市民生活的法律,它涵盖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准则及行为法律规范,但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的发展同时造成了人们对环境资源的破坏,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个背景下,许多民法专家都主张将生态价值及生态理念引入到民法学的范畴里面,丰富民法学的理论体系,使民法典的制定“绿色化”、“生态化”,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4]。
在我国规制环境侵权的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的侵权责任行为,但对于规制集体或者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还没有过多的体现。对比域外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都实施了一套以公权力介入为主导,来规制环境侵权的强制保险制度,反观我国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规制,其研究与实施的深度与广度都不及德国和日本。当前已经有学者尝试性地提出了要大力加强我国公权力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制,推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我国当前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环境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对于民事主体的要求相对较高,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要求其不仅关注自身的利益,更要关注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公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理念,是民法为了强调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所作的有益之举,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在当前民法典的编纂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规制,更要完善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民法典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因此,加快制定环境侵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侵权保险制度的建立,应是当前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绿色民法典制定的创新点
我国要制定一部面向未来,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同时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问题,把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我国民法典中。通过上述对民法典应当关注的环境问题的分析,我们还应进一步明确制定绿色民法典的创新点:
(一)在民法典中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保护理念
和谐共生的环境伦理观要求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这一伦理观主张人与自然的需要同人与人之间的需要相似,是一种共同维持与共同发展的关系。我们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为标准,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立足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赋予民法典新的时代内涵。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被提升到重要的地位,党和政府不仅关注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更加关注人身基本权利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把以人为本作为民法典编纂的着力点,“绿色民法典”可以看作是“民法生态化”理论的立法诉求。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把生态的整体价值作为“绿色民法典”立法的一部分,重新考虑现有立法,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对民法典进行调整。当前民法典的编纂要注重民法的制度与环境生态保护问题交叉领域的对话,对于环境民事主体进行定位,划分权责范围,对传统民法理论进行改造和发展。
(二)民法典应体现环境权的保护
1.环境权
作为环境法基本理论的环境权,发展历史很短暂。环境权立法在各个国家的立法状况各不相同,大致分为“公权立法”或“私权立法”,但是并没有一个通行于国际的统一理论定义。我国制定的民法典所引用的环境权也应该是“公民的环境权”。有学者把“公民的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5]。
2.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民法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人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准则,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依据,是一部调整社会生活的“私法”。大力推进“绿色民法典”的编纂,就要求我们把环境法的理论基石环境权纳入到民法典的权利体系之中,这有利于环境权与民法的沟通与协调。环境权在我国大多由法律政策所规制,带有公法的色彩,但是使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3.在民法典中规定保护环境权的意义
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注重环境权的设立,丰富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传统民法理论与新型的环境权相联系,必将开启一个新的发展时代,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用私法的手段去调整公法在处理环境问题不能涉及的方面,顺应了当前“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推动我国民事立法理念的革新,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我国制定绿色民法典的途径
大力构建绿色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政府及党中央的号召,更是顺应民心民意及历史潮流的要求,我们要加大民法与环境法的互动与协调,寻求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生态化之路,绿色民法典制定可从以下两条途径进行:
(一)着力构建“绿色生态”的民法典
以人为本观念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经济时,注重环境资源的保护。当前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的同时,也为民法典实现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民法学家站在时代的前沿,提出了“绿色生态”民法典制定的构想。在全世界生态化理念的立法潮流下,我国的民法学家也应,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结合人民群众对于民法典的期待,制定出一部生态环保的“绿色民法典”。
(二)“沟通与协调”是一条成功之路
1.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的冲突
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民法是调整人与人社会生活的私法,它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而环境法大多由公权力机关进行立法规制,具有公法的性质属性,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对环境法学者来说,“绿色民法典”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诉求,但对民法学者而言,“绿色民法典”只是民法在社会中发展的一个自然而然的产物。因此,传统民法理念与环境法理念还是存在差异的,人们往往注重公法对环境问题的规制,却忽略私法对环境问题的保障。但是环境法与民法同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者在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上有共同的实践基础,二者之间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发挥传统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长处,深入挖掘其立法内涵,对民法与环境法进行理论制度创新。
2.“沟通与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绿色民法典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提供了契机。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最初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来源于民法等法律部门,当面对复杂的生态问题,运用环境法律制度毫无头绪时,借助民法理念,却可以另辟蹊径,别开洞天。虽然我国的环境法不同于其他私法部门,但是保护人民的社会生存环境,保障人民享有和谐安宁的生活领域也是环境法立法的重要目标,因此,随着“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非常有意义[6]。环境问题既向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也为传统民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我们要探索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共性,加大二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立足国情,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民法典”。
现存的民法基本制度注重私法对人的调整与保护,“绿色民法典”要求我们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以保护环境的生态价值为目标,运用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对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新的阐释,同时加强民事特别法对环境法的制度化借鉴,探讨民法与环境法的互动趋势,实现民法理论的重建与发展。大力推进绿色民法典的制定需要我们做出共同的努力,不仅有以上两种方式还可以通过民法学理论的创新、对于环境问题进行特别的民事立法等途径,更重要的是需要聚集更多法学界的声音和力量!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能全部规范所有的环境问题,只能是对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因此我们要协调各方的关系,立足我国的国情,汲取国外先进的理论经验,顺应历史时代潮流,制定出一部先进、完备,充满“绿色生机”的民法典!
[1]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中国法学,2000,(5).
[2]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8.
[3]梁慧星.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
[4]张昱恒.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环境侵权救济[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6,(6).
[5]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30.
[6]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35.
[责任编辑:郑 男]
2017-01-12
张俐(1995-),女,河南南阳人,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13
A
1008-7966(2017)03-01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