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和谐发展再思考
——基于社会治理的视角
2017-03-07赵英
赵 英
(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
【民族宗教】
民族和谐发展再思考
——基于社会治理的视角
赵 英
(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都关乎我国民族和谐发展的实践与方向。“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为民族和谐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场域。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视角,从民族和谐发展的主体、方向、抓手、保障等方面作了基本分析,并得出“社会治理”一定会在民众价值与社会层面生根开花、民族和谐发展一定会成为社会治理优良的有形标尺的基本结论。
社会治理;民族和谐发展;认识
一、问题的缘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关乎举国发展与进步的论断与部署,其中对民族地区稳定与和谐发展寄予高度关注和殷切期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基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民众利益、确保社会安定、民众和乐,提出实现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族地区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区域,其治理优劣既关乎民族和谐发展,更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理政方略,是社会治理手段和路径的时代应然。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利益多元化的当下,影响民族和谐发展的因素大量存在,法治作为现代社会中调节社会利益及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在社会公平正义与民族和谐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基于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千年统一的体认,客观准确地把握了当前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强调把发展作为增进民众福祉和维护民族和谐的着眼点,加强民众交往交流交融,通过培育社会价值认同和社会共识,从而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些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与民族和谐发展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实践抓手。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一次系统研究统战工作面临的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统战工作的重要会议,首次提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领导的“大统战工作格局论”,强调在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下,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等“五大关系”的和谐。这些会议高瞻远瞩,对社会治理与民族和谐发展既指明了理念方向,更提供了实践的可能。当然,不容忽视的是,民族和谐发展中,我们既有多年来积累的有益经验,也有历史现实等因素造成的客观不足,如何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趋利避害,谋求社会治理与民族和谐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正是中央一系列战略部署的本质诉求。
二、 社会治理视阈下民族和谐发展的基本分析
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正是有了历代政治制
度保障、对主流价值观的绵延塑造,各族民众才得以共同守望相助,共同携手开创,也才有了中华民族文化多元、政治一体的当代格局。但时至今日,民族多元共存与和谐发展却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尤为突出的是,在人类全球化和现代化风浪席卷下,大多数民族地区发展虽显缓滞,却也以其特有的步履走在了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社会利益的差序格局所带来的多元利益诉求与表达的产生,社会结构重组、民众价值重构都使得民族地区社会关系逐渐复杂化,民族和谐发展呈现出与民众意识形态多元、诉求多元、表达多样等愈加紧密的社会关联。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又是一项涵盖民众主体能动、制度保障、组织建设、核心价值等多重概念与内容的系统性社会工程,它对民族和谐发展的要求与目标远远高于社会管理。基于此,笔者力图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对民族和谐发展的相关问题作点初步分析与探讨。
(一) 民族和谐发展的主体:多元参与
兴起于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多元的分散主体达成多边互动的合作网络。上世纪末,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界定为:是各种公共机构、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体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方式之总和,其目的是为通过协调社会行动来调和社会利益,进而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理念已被全球各国政道所接纳,我们党亦深刻认识到治理的紧迫性。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被提出,表明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已由过去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不仅显示出党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以及与民众之间关系协调改善的高度重视,更顺应了民众的新期待,顺应了社会转型、体制变革的新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我国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革,经历了漫长的时代考量。改革开放后,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治理与以往社会管理相比,其飞跃在于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政府实现从“全能”向“有限”的转变,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从“权力”到“责任”的转变,亦即实现从强调过去单一的政府主体型向社会多元主体的转变,突出强调主体与客体间的互动关系。
三中全会把治理理念纳入党的执政理念及执政方略,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社会治理体系。从应然角度讲,其实质在于激发社会活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社会矛盾的自我消化与调节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从实然角度讲,其本质诉求在于通过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力度和向度,在主流价值观引领下,促进各民族和谐、有序发展。大量实践证明,民族和谐发展不是各级政府的一家之言,它需要成为社会每一成员的自觉认同与担当。然而,反观民族地区以往的管理思路和手段,理想与现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和谐发展理念“形而上”的实例并不是个案。仅以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与维稳中采用的各种手段路径以及成效来看,各级党委政府付出了巨大的维稳成本,但社会回应度、参与度并不很高,政府独自“挑大梁”的思维和手段还在为继,在较大程度上依然带有浓郁的行政命令式的强制色彩,一些地区传统的“为民做主”、“替民做主”的思维惯性尚发挥作用,其产生的效果便是:民众层面依然“集体无意识”;政府层面尚未走出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单向“管控”而带来的“维稳疲劳”的困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间的上下互动、平等协作尚未成为社会共识。再从民众层面来看,由经济发展差距等带来的巨大心理落差以及由此产生的强烈民族自我保护意识和排外心理依然凸显;族际间因宗教信仰、风俗文化、历史遗留问题等导致的纠纷与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个别人将带有极端思想的个人观点通过网络放大和传播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因此,如何走出传统的管理困境,实现过去一味强调“一元”主体机械管、控,到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唤起“多元”主体参与合作,从而赢得社会回应与信任,是当前民族地区治理与维稳亟需破解的难题。[1]换言之,必须要改变过去政府唱“独角戏”、独自“挑大梁”的做法,改变以往政府仅仅冷冰冰“管控”社会的做法,探索“善于”去“治理”社会之道,不断整合社会民间力量,鼓励社会共治,真正实现官民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共同治理。[2]
(二) 民族和谐发展的方向: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提出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努力目标,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性,即“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使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源”。[3]反观我们几十年来的民族工作,成就之余彰显的不足,便是忽视了民众的思想和精神旨归,而简单地将诸多问题的解决诉之于经济发展,简单将经济发展与民族和谐划上了等号。但实践证明,单纯靠发展经济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4]民族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见物,更要见人,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步履,同时更要顾及各族民众日益多元的精神与文化需求。实际上,现代社会里,精神利益的价值甚至要远远高于物质利益,民族和谐发展也因此越来越依靠民众共同的精神利益来实现了,换言之,构筑一个什么样的精神家园,是关乎社会治理理念及能力的关键之举,也是关乎各民族相濡以沫、和谐发展的关键之举。对此,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基本精神是,从保护各族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出发,从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入手,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以民族团结、文化进步和社会和谐为内容,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基于此,笔者力图从如何对待民族共性和文化特性、价值认同与社会共识等谈点思考。
1.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民众价值取向。社会是一个由多重价值观构成的价值复合体,正如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指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着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5],它作为当代中国的主流价值体系,其培育建构始终与国家、中华民族和公民认同意识呈正相关,多年来在政府与学界的强化与引领下,其在社会治理与民族和谐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思想支撑作用。但众所周知,民族地区当下面临的价值环境同其他地区一样严峻,在民族地区民众生活、思想体系被卷入现代化急速生成的社会进程、在民众还未来得及进行身份转换、角色转换、思想转换的环境下,利益多元化引发道德失范、信仰失序、团结失律等一系列社会现象,很多又与民族、宗教等因素相裹挟,给民族地区以往价值认同思路提出了新的拷问。然而,应当清醒的是,培育和践行主流价值观从来并非建立在拒斥民族优秀文化基础之上。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又是多元文化汇聚、多元宗教并存地区,不同地域、民族、群体在价值观方面存在差异便不难理解。基于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只有根植于草根民间大众文化之土壤中,才能避免让普通民众将其视为阳春白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取消民族差异,而是在民众自愿、自觉、自为基础上实现取长补短、资源共济,而非在忽视差异基础上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进,更非在无视民族共性基础上放弃自觉引导。在坚持和弘扬主流价值观的同时,应承认和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充分吸纳各民族、各宗教、不同群体价值世界中有益于社会和谐、民族和顺的价值元素,如藏传佛教的“慈悲济世、诸恶莫作、众善奉行”、道教的“天人合一、尊道贵德”、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感恩行善”、基督教、天主教的“博爱、仁慈”等价值理念,在“尊重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的原则遵循下创造族际包容和谐。
2.在民众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文化认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强调:“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现代社会里,全体公民对主流文化的认同不断强化,但族际间民族文化的异质感同样存在。因此,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正确看待各少数民族文化与中华文化的渊源关系,不仅关系到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而且关系到各民族和衷共济与守望相助。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各民族都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 。把汉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忽略少数民族文化、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对中华文化缺乏认同,都是不对的,都要坚决克服。不让一个民族认同本民族文化是不对的,认同中华文化和认同本民族文化并行不悖。”[6]我们经常讲,要建设美好家园,但这是空间家园和精神家园的共建,如若精神方面的认同工作没有做好,在空间物质层面投入再多,各民族依旧不会有对此家园的幸福感、归属感和荣誉感,自觉造血的能力也就毋庸谈起。这里的精神认同当然包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然而在现实中,忽视本民族精神旨趣与文化认同的现象并不鲜见。以青海三江源生态扶贫搬迁为例,三江源腹地民众在“生态移民”政策指引下被急促“城镇化”,其祖辈世代承袭下来的草原游牧文化旋即被改变,社会适应、文化适应随之成为“选择疑虑”,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和族际和谐的潜在因素。大量实践证明,或无视民族文化的存在,或以行政手段强行改变民族个性与文化特性,都是有损民族情感之举。费孝通教授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无疑应当成为国家和政府倡导主流文化与保护民间规约文化的共识与操守。换言之,在“千灯互照,光光交彻”的文化交往与认同中,克服将他民族和异群体视为“威胁”、“累赘”的心态,才能在差异和矛盾中寻求精神层面与价值层面的大同与共生,这同样是社会治理的本质诉求。
(三)民族和谐发展的抓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反复强调,做民族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团结。而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民心。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必须依靠各族民众,敌对势力越是想借助民族、宗教问题做文章,我们就越要让各族民众如同石榴籽一样环抱,把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多元一体”、“多圆通和”的民族关系已经成为各族民众的思想和交往共识。但近年来随着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以及各地暴恐案件的接连发生,有的人甚至不加区别地将特定少数民族群众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画上了等号,民族关系备受各方关注。习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指出,民族领域的思想阵地同其他思想阵地一样,如果不用正确思想去占领,错误思想就会去占领。[7]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便成为维系各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而优化社会治理的关键之举。进一步讲,就是既要通过创新载体方法做好民族团结具体工作,又要通过培育各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历来为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但客观来看,这项教育迄今仍停留于各级政府的政治层面,或停留于特定时间段内集中表彰宣讲,而在表彰和民族团结宣传月结束后,该教育便相继消失在公众视野中,对教育成效的客观考量也就无从谈起。[8]民间习惯将民族团结定格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者仍不在少数。部分汉族成员表现出盲目的民族自大心理,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知识缺乏认知,歪曲、丑化民族习俗的言行时有发生。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自我保护心理日益凸显,不能正确看待和评价外来人群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排外倾向明显。总之,该教育社会动员力不强、民众参与度不高乃至“集体无意识”的现状改变无多。要彻底改变这个多年墨守的陈规,就要在全社会不留死角地作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引导各族民众筑牢正确的历史观、祖国观、民族观和宗教观。既不能将局部地区出事同这个地方整体捆绑在一起,也不能将某一少数民族中极少数人闹事同这个民族整体捆绑在一起,更不能将发生在少数民族成员身上的事同实践已经证明并长期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捆绑在一起。要坚决抵制大民族主义和狭隘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极易引发民族歧视,而地方民族主义极易滋生离心倾向,两者对民族和谐发展毫无裨益,而且极易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当今时代,民众接受信息的渠道多种多样,民族团结教育也应适应形势,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将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熔铸于理念、手段、内涵等的创新。应针对不同受众特点与要求,转变过去“大水漫灌式”宣传教育思维方法为“滴灌”教育,多赋予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润物细无声的品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内容要纳入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切实实现政府主导与民间理解的契合,让民族团结成为每一成员的共同担当,在建构常态化教育模式基础上,回归对不同受众对象的人本关怀与人文渗染,这才是今后此项教育的终极目标。总之,要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社会治理并使之成为实现民族和谐发展与民族治理优化的重要路径依赖。
(四) 民族和谐发展的保障: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全新反映与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的理政方略,是对社会治理手段和路径的必然回应。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使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民族和谐发展的长效制度化路径依赖。没有健全的法治,没有建筑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规则和秩序,社会治理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构成了多元社会主体间最重要最基本的底线共识,它划定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基本利益范围与实现方式。没有这种基本的底线共识,利益博弈就会陷入混乱与无序,导致秩序崩坏、社会解体,出现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局面”。[9]社会治理与以往社会管理相比,其质的飞跃在于治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这意味着我们不仅在思想观念上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且在政治生态上铲除了人治隐形存在的可能,最终使那种仅停留在口头上的法治无所依凭。[10]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首次将循法与民族事务治理有机联系在了一起,这是对民族地区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全新考量,也就要求全社会要从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法治理念、法治意识等方面达成行为与底线共识。
首先,在价值层面,应当引导民众将法律置于同宗教信仰同等的地位,敬仰法律如同敬畏宗教。不断提高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与水平,努力营造“谋事依法、办事凭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11]的法治环境。在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中,有不少皆因民众不懂法抑或不守法酿成,这些矛盾和问题虽带有“民族”字样,但都不是民族问题。因此,要引导民众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敬畏感,懂得任何民族、任何阶层,任何人,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还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既不能将涉及个别民族成员的民事和刑事纠纷归结为一个民族的整体行为,也不能将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简单上升为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当运用法律、政策等综合手段和协调、教育、引导等方式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和谐的犯罪分子,对从事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其为何种民族、来自何方、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决不能以民族、宗教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全民意识,凝聚“法律信仰”的思维和行动共识,引导民众自觉依法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各民族人心归集、精神相依才能更好实现。
其次,在工作层面,要不断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如:加强“四个体系”建设,即: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做到“三个平等”,即:各族民众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定义务,违了法、犯了罪,都要平等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但要切实坚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要切实实施相关法律制度。[12]
将民族事务、民族关系放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天平上,既要在民族地区实施,也要在散杂居地区普及。总之,在法治框架下凝聚社会共识,不断整合社会力量并作为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从而建构起共同化解矛盾风险的信任机制与治理模式,是民族和谐发展的制度保障与路径依赖。
最后,在利益诉求多样、思想观念多元的当下,依法治理还需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之原则,既要依法理事、照法办事,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价值不受侵害,也要尊重公民个体合理合法的个性化追求,在法治的框架下引导不同社会主体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这正是社会治理的最终夙愿。
三、结语
人类社会中,只要有民族存在,民族和谐发展便是永恒的主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当下,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思维、新论断,无疑更加合乎民族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时代要求。尽管“社会管控”的思维和行为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但是,只要我们有承认不足的勇气、敢于担当的精神,相信“社会治理”就一定能在民众的价值与社会层面生根开花,民族和谐发展就一定会成为社会治理优良的有形标尺。
[1]青海省委党校民族宗教问题研究中心.我省藏区社会治理的几个问题.青海省委党校研究报告, 2014-4.
[2]徐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J].学术探索,2014,(05).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2014(10).
[4]参见靳薇.中共理性审视民族工作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http://news.ifeng.com/a/20141023/42280037_0.shtml
[5]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画出最大的同心圆 习近平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讲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版.
[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画出最大的同心圆 习近平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讲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版.
[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画出最大的同心圆 习近平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讲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版.
[8]赵英.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青海藏区为例[J].民族教育研究,2013,(03).
[9]关桂霞.社会治理框架下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出版社,2014版.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1]徐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J].学术探索,2014,(05).
[1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画出最大的同心圆 习近平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讲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版.
责任编辑:吴 冉
2016—1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藏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社会价值认同研究》(13XMZ 022)
赵 英(1977—),女,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民族宗教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问题理论研究。
D633
A
1009-6981(2017)01-00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