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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及其历史价值

2017-03-07刘明辉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族团结长征红军

刘明辉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及其历史价值

刘明辉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长征期间,红军先后经过了社会情况复杂的中南、西南和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能否处理好少数民族问题,直接关系到长征的成败。党从实际出发,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以“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团结”为根本方针,以“建立民族自治政权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为基本方针,并由此衍生出了一系列具体方针,从而形成了长征时期的民族政策。这套民族政策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仍然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

长征;民族政策;历史价值

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进行了史无前例的长征。长征期间,红军先后经过了社会情况复杂的中南、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与苗、瑶、壮、侗、水、布依、土家、白、仡佬、纳西、彝、藏、羌、回、裕固、东乡等16个少数民族密切接触。由于国民党政府推行“同化”和“怀柔羁縻”政策,造成了严重的民族隔阂。党和红军以往的工作区域和影响范围主要在汉族和大城市,缺乏做少数民族工作的经验。所以,如何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就成为党和红军的严峻考验,直接关系到长征的成败。

第一、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方针: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政策。长征时期,党和红军将这一根本原则运用于具体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不断调适和发展民族政策,使之更加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1934年11月的《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的原则指示》将实行民族平等作为对待少数民族的根本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根本方针,红军总政治部又发布了《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口号》强调,“共产党是主张民族平等、民族自治、解放弱小民族的”[1]。之后,《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总政治部布告》(1935年1月)、《关于争取少数民族工作的训令》(1935年5月)、《中国工农红军布告》(1935年5月)、《八一宣言》(1935年8月)、《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1935年8月)、《回民区域政治工作条例》(1935年9月)、《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5年12月)、《川滇黔边革命根据地行动纲领》(1936年2月)等也都重申和发展了党的民族平等政策。长征时期,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主要有三层含义: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国工农红军,解放弱小民族;一切彝汉平民,都是兄弟骨肉……真正平等自由,再不受人欺辱”[2]。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反对民族歧视和压迫,“严厉地反对轻视、鄙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的愚蠢的偏见”[3]。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川滇黔边少数民族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平等,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大汉族主义,各族人民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建设和保卫革命根据地”[4]。

广大红军指战员不仅宣传党的民族平等政策,还积极践行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现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流传着毛泽东赠粮食和衣物给苗族老人、刘伯承与小叶丹歃血为盟、贺龙向归化寺赠送“兴盛番族”锦旗的故事。

这些不同于国民党政府民族压迫和同化政策的宣传和实际行动粉碎了国民党“红军来了要抢牛羊,杀人灭教”、“红军共产共妻”的无耻谰言。这些宣传让少数民族群众了解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了解了中国革命的任务和前途,了解了自身命运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深入人心,饱受歧视和压迫的少数民族群众深受感动,他们把党和红军看作是自己人,民族成见和隔阂也在逐渐消除。

第二、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方针:以建立民族自治政权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

受列宁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理论的影响,党在早期曾不恰当地强调“民族自决权”,提出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长征开始后,随着民族工作的深入开展,党逐渐意识到建立联邦制、以民族共和国的形式解决民族问题并不适合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因此,党逐渐抛弃了联邦制,转而以建立民族自治政权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

从联邦制到民族自治政权,党的认识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4年10月长征开始到1935年8月毛儿盖会议召开,主要是帮助少数民族建立苏维埃政权。1934年11月的《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的原则指示》指出:“瑶民在自己的区域内是否愿意建立苏维埃政府......由瑶民自己决定。”随后,党和红军又在《对苗瑶民的口号》、《中国工农红军布告》、《告康藏西番民众书》中反复强调了这一主张。根据这一主张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主要有:川黔边南腰界苏维埃政权,湘鄂川黔边龙山、永顺、大庸苏维埃政权,冕宁县革命委员会,茂县、理县、汶川县工农苏维埃政权,小金、阿坝、瓦钵梁子区苏维埃政权。

第二阶段,从1935年8月毛儿盖会议召开到1936年5月《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发布,由帮助少数民族建立苏维埃政权转向成立民族自治政权。毛儿盖会议通过的《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指出:“估计到少数民族中阶级分化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我们不能到处把苏维埃的方式去组织民族政权。”也就是说,采取何种方式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取决于少数民族的阶级分化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这个阶段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主要采取了劳动苏维埃政府、工农苏维埃政府、人民革命政府三种形式。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政权包括格勒得沙政府,回族苏维埃政府,博巴自治政府,博巴人民共和国。

第三阶段,从1936年5月《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发布到1936年10月长征结束。1936年5月24号发布的《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和5月25号颁布的《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强调:“我们根据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根据《指示》和《宣言》的精神,成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这个自治政府已经初具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雏形,是我国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次比较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它的建立标志着党基本上抛弃了“联邦制”,并且给“民族自决权”赋予了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实现民族自治的新内涵。

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阶级分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创造性地把列宁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理论与中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了建立民族自治政权的探索,这是我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体现,也是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趋于成熟的表现。

第三、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方针: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注重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上层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革命武装;培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

践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

在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少数民族与红军之间的严重对立。长征时期,党和红军从实际出发,制定和践行了“政教完全分离,真正信教自由”的宗教政策。1935年6月,党在给康藏民众的宣言中称,“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离......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宣传无神论(但不要妨害番民的宗教感情)”。同时,党还规定了不没收寺院的土地和财产,保护寺院和阿訇,严禁住经堂与毁坏经典、神像等纪律。这些就形成了长征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宣传无神论,保护宗教活动场所。1936年4月,道孚县博巴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是党在民族地区颁布的第一个宗教法规,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的成熟。

长征时期,党和红军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35年6月,红军总政治部强调,“绝对遵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习惯,并将这些习惯向战士说明”。1935年9月,红一方面军到达甘肃哈达铺、通渭回民区的时候颁发了《回民区域政治工作》。1936年6月,党规定了红军在回民区的三大禁条和四项注意。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拉近了红军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取得了他们对红军长征的支持。

长征时期,党在《告康藏西番民众书》、《对内蒙古人民宣言》、《对回族人民的宣言》等文件中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提高文化、设立学校、入校读书的权利。党还提倡汉族的红军指战员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凡属红军颁布的文告,都要使用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尊重,保持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加深了少数民族和红军的感情,增进了民族团结。

注重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在中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既是少数民族群众的剥削者和压迫者,又是“民族利益的唯一代表者”,在反帝反封建方面“显然还带有革命的作用”[5]。因此,争取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党和红军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长征时期,党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一系列文件中,都强调少数民族的上层统一战线工作,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不打土豪,不没收喇嘛土地和财产。在具体实践中,党和红军根据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不同政治态度,加以区别对待。通过区别对待,扩大了统一战线的群众基础,把敌人孤立为极少数,减轻了红军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阻力。

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革命武装。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是武装斗争,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之一。长征时期,党和红军十分重视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革命武装。1934年12月,中央红军在黎平县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第一支武装部队——苗族侗族武装自卫队。遵义会议后,红军先后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通安游击大队、彰冠贫民团、贵州抗日救国军(以苗、瑶族为主)、博巴自卫军、金川独立师、丹巴独立师、回民独立连、彝民自卫委员会、抗捐军(四川冕宁、越西彝汉杂居地区)、彝民红军(拖乌地区)等等。虽然这些革命武装的大部分在红军离开后被国民党军队所摧残,但培育了要解放必须拥有革命武装的信念,起到了提高觉悟、振奋精神、锻炼骨干、积累力量的作用。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与本民族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和情感,是党和红军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党和红军极其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1935年5月的《关于争取少数民族工作的训令》强调要“特别注意与培养他们自己的干部”[6]。之后,1935年8月的毛儿盖会议、1936年5月的《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都强调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长征时期,党和红军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主要包括军事干部、地方工作干部和通司(翻译)。这些少数民族干部为长征以及后来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都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1935年1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总政治部布告》规定:“红军所到之处对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对农民不缴租,不纳税,不还债,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对于城市乡镇商人,其安分守己者,亦准予自由营业,买卖按照市价。”[7]红六军团政治部印发的《对苗族的口号》呼吁“苗家僮家劳苦群众团结起来,参加红军打土豪分田地”[8]。长征时期,党和红军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都没有忘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问题,这体现了一个政党的民本思想,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尊重和拥护。

以上就是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和实施在当时保证了长征的胜利,在当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提供了历史借鉴。

第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的历史价值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方针是“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团结”。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是这一根本方针的诉求之一。当下,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其中,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关于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把民族团结提升到各族人民生命线和各民族最高利益的高度。顺应各民族交错居住的分布规律,在平等原则下积极创造有利于各民族交往的条件和途径,创新民族交往方式,筑牢民族团结的坚固桥梁。以兼收并蓄为指导原则,深入探索各民族文化交流的规律,不断创新各民族文化交流的方式,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和多样性,营造民族团结的精神家园。系牢各民族相互亲近的情感纽带,加快各民族自然交融,使各民族的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意识更加强化,夯实民族团结的情感基础。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党的领导是长征取得胜利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少数民族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性因素。长征时期,党十分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沟通了党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桥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中,我们也要坚持党的领导,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他还提出了衡量民族地区好干部的“三个特别”标准,“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习近平总书记还要求各级党委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民族干部院校要对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当下,我们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教育培训,拓宽选人渠道等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实现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从而达到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改善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机关的结构性布局、提高少数民办族干部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目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在建党初期,党曾经尝试以民族自决权为指导思想,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长征时期,党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在充分了解少数民族的阶级分化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抛弃了联邦制,探索出以民族自治政权的形式解决民族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这就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特征,在少数民族地区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要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基本制度以及体制机制”。当下,我们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增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生态下,加强简政放权的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活力。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少数民族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让各民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长征时期,党和红军在途经少数民族地区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由于历史、自然和社会的原因,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相较于全国,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为改变这种面貌,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紧紧围绕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多搞一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多办一些顺民意、惠民生的实事,多解决一些各族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因此,我们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力度和深度,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释放制度红利,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的开放性持久性。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结构调整、要素升级,增强发展的协调性整体性。另外,还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财政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投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目前,我们要花大力气聚焦少数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向农牧区、边境地区、特困人群倾斜,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扶到点上、扶到根上、扶贫扶到家。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让少数民族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红利,保证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人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程中“不掉队”。

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地调适和实践,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既保证了长征的胜利完成,也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在新长征路上不断取得胜利。

[1]中共桂林地委《红军长征过广西》编写组(编):《红军长征过广西》[C].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

[2]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委民族工作部、云南省委民族事务委员会(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云南的少数民族工作[C].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

[3]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周锡银.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

[5] 金炳镐,王铁志.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M].黑龙江民族出版社,2002.

[6]中央档案馆(编)红军长征档案史料选编[C].学习出版社,1996.

[7]马雷.红军长征时期的民族政策[J].党史博采,2007,(3).

[8]中共云南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红军长征过云南[C].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

责任编辑:吴 冉

2016—11—12

刘明辉(1986—),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现代化研究。

D633.0

A

1009-6981(2017)01-0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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